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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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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管理办法3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3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供借鉴。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3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1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照**文件精神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镇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维护和有效使用,对资产的立项、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闲置调剂、报废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等项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镇政府的经营性资产实施产权保护,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及投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接受划(调)拨、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规定起点的整批同类资产(整体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设备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等。

(四)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条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是镇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镇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及绩效评价;

(三)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以及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审批和对镇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进行查处。

(六)向镇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 镇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助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做好镇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代表镇政府行使佛堂镇的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所有人身份,并统一办理房屋、土地所有使用权证;

(二)负责镇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经审批同意的闲置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调剂、出租、出借等具体工作,负责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负责对外公告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出租、处置等信息;

  第五条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是镇政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补充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

(二)具体组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统计汇总;

(三)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购置、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具体手续;

(四)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并做好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资产配置严格按照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对有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原有资产进行更新,必须实行先处置后配置,购置资产除国家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及

  预算额度,经分管领导同意、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单价元以上的必须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

(二)经镇长审批同意,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购置,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凡属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应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购置的资产均应办理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其发货票据经验收人、采购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物资入库手续,对验收程序不完备的,镇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经费核销。

  第八条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资产及无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比照同类资产价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第九条资产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与资产归口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出借、改造或改建资产,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为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积压、浪费,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利用率低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资产,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与资产归口部门有权做收回或重新调拨处理。第十一条人员调离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于没有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调离人员,不给予办理调转手续。镇内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的接交和领用严格按照有关手续办理,资产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外借,应当经镇长批准后,统一到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协议后,方可借出。借出的资产由归口主管部门按期收回。

  第十三条凡属镇政府的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将其转卖、转让、抵押、担保、赠送、注册办企业,特殊情况需要经镇长(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批准,属于政府的固定资产转卖、转让、抵押、担保、赠送、注册办企业或经商、投资入股等,必须报镇政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经镇长(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才能以公开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经销商和承租人。

  第十四条资产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时,使用保管部门应立即向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事故鉴定和侦破,提出处理意见。丢失的资产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查找仍无下落的,应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丢失事故处理报告单,根据固定资产丢失的情节和损坏程度,提出经济赔偿和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凡是使用期限已经超过设计寿命的,技术已落后,材料和能源等费用消耗度过高,工作效率低,无使用价值的或因损坏严重而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可申请报废。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固定资产报损申报表,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报分管镇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的账

  目、单据、卡片和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文件进行。报废后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统一上交镇财政专户。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

  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订本办法。2.职责

  人事部负责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各部门资产管理,对各部门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财务部负责资产购置及费用结算工作。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保管工作。3.内容

  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分类、购置、保管、盘点、报废、维修等事项。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类。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能独立使用的物品。低值家具、家电、电脑显示器、网络服务器及内存等不论价值多少都列入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的物品,主要包括:工艺装饰品、印刷品、清洁用品(包括清洁工具)、日用品、文具办公耗材等。其中,文件筐、鼠标、订书机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为管控办公用品。其他单位赠予公司的纪念品等纳入资产管理范围,由人事部做好使用登记。资产的购置

  资产购置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具体以购置单位通知为准),申购物资时,由需求部门提交《物资采购申请表》(信息化设备需经专业人员审核其配置、规格型号并签字确认),人事部汇总并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资产购置过程中,各部门如有特殊需求,应及时与人事部沟通,或共同参与购置工作。固定资产购置应坚持多方询价的原则,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经济合理。单批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由财务部进行择优竞价,竞价完毕后予以办理,并将竞价资料备案。

  财务部负责物资采购,并跟进到货时间。资产的保管 / 4

  物资采购到货后,由人事部、使用单位及供货单位共同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录入台账验收合格的资产,才能办理报销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财务部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资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里、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物资入库后,人事部及时将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日后维修、保养使用。

  人事部需对新购置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印制资产实物卡并交由资产使用部门张贴。

  资产的领用、借用与登记

  各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验收后,一周内应到人事部办理领用手续,由验收人和使用人签字。

  临时借用公司资产时,需登记填写《资产借用、归还登记单》,交借出方资产责任人审批(对未交由各部门使用的资产,由人事部负责人审批),并在人事部备案。借出方应对借出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负责借出资产的收回。借出期间物品的损坏与丢失由借用人全部承担。

  人事部在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反馈至财务部,财务部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各部门日常领用办公物品时,需在人事部登记;键盘、鼠标、订书机等管控办公用品损耗需更换时,必须以旧换新。资产盘点

  人事部联合财务部相关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根据公司资产台账和财务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实物卡对实物逐一进行清点,低值易耗品盘点实行台账与实物对照检查。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和资产毁损,应逐个查明原因,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做好账册的调整工作并出具资产盘点报告,涉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事部需按固定资产类、低值易耗品类每月月底前对资产进行一次自盘,并于该月的25日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资产台账原件及电子版存档;固定资产台账一式两份,财务部和人事部各持一份;

  盘点结果是帐、物、卡三者统一,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如有出入,交由/ 4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一周内查清原因并书面说明。资产的处置管理

  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一律退还人事部。离职人员所在部门交接人应检查退还固定资产及其配件、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如有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离职人员应负责赔偿。若离职人员未退还所有的固定资产,就办理了离职手续,其责任由离职人员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承担。部门因人员岗位变动等原因出现闲置固定资产的,一律退还人事部,人事部安排专人对固定资产的性能及完好程度进行检测。如有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各部门私自调剂资产使用未报备人事部的,若后期资产出现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的,由固定资产台账内登记的使用人负赔偿责任。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报废条件

  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

  因自然或人为原因,使资产受到毁损,且无法弥补和修复以便继续使用的,或修复成本超过资产原价值50%;

  由于历史原因,申请报废的资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该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其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人事部、财务部会签后,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公司领导审批。

  固定资产报废单,应分别交人事部、财务部留存。人事部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上备注,以示注销,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资产报废账务处理。已报废的资产,有残值可以回收的,交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实施变卖处理,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应交财务部作账务处理。资产遗失、被盗、损坏处理 / 4

  如有固定资产遗失、损坏、被盗或管控办公用品情况,责任保管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通报遗失、损坏、被盗情况。人事部监督赔偿人填报《资产遗失、损坏、被盗赔偿申请表》,根据既定审批权限报批。

  人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资产遗失、损坏、被盗等,按照资产使用年限做相应赔偿:使用未满1年的按购入时单价赔偿;使用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购入时弹夹的80%赔偿;使用3年以上不瞒5年的,按购入时的50%赔偿;使用5年及以上的,按购入时单价的30%赔偿。

  属自然或其它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坏等,其损失由公司承担。固定资产维修管理

  在保修期内的无需产生费用的固定资产维修,由资产使用部门联系维修、更换、退换事宜。

  在保修期内需产生费用以及在保修期外的固定资产维修,由人事部门寻找专业维修部门询价后提交《资产维修申请表》,经审批后办理。

  本条所指固定资产维修针对电脑等电子设备及电视机等家电维修、更换配件。

  附件:

  1.物资采购申请表 2.验收入库单 3.资产实物卡 4.资产台账 5.资产领用登记单 6.资产借用、归还登记表 7.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8.资产遗失、损坏、被盗赔偿申请表 9.资产维修申请表 / 4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3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出租资产批准程序

—1—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

  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六条(资产评估及出租底价确定)

  企业进行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所出资企业履行备案手续。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挂牌底价应不低于租赁价值的评估值。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管理办法要求,由企业通过询价等流程确定出租底价:

(一)出租资产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下的(适用于不动产);

(二)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七条(资产出租方案制定)

  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八条(资产出租方案审批)

  按照批准权限,所出资企业或其所属一级子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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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本企业及各级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方案进行审议,做出决议并批复执行。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其各级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资产出租期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产出租方案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或者经委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

  按照批准权限申报资产出租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出租方案请示文件;

(二)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租金底价评估、询价备案表(附资产评估、询价报告);

(五)资产出租方案;

(六)法律意见书;

(七)需市国资委审批的,还应报送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委管部门意见;

(八)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委管部门或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招租方式)

  除本条第二、三款所述情形外,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应当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资产的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企业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资产出租,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管理细则规定,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3—

  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十条(出租信息发布)

  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资资产在成都市辖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经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

  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签订)

  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结果报告)

  所出资企业和委管部门应分季度和,将本企业及各级下属企业或本部门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下属企业的出租结果报告市国资委,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派驻企业监事会。

  第十四条(出租期满后处理)

  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五条(管理和监督)

  各所出资企业、委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细则,明确管理权限和办理流程等事项。管理细则经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所出资企业应做好本企业、各级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申报资产出租方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和资产出租合同文本。

  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报国资委审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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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其他)

  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施行。第十八条(文件解释)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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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管理办法3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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