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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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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3篇(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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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3篇(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1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城乡体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等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第四条 省、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的捐赠执行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全省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定受赠单位,报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署捐赠协议,对工程的配套资金、配建项目、建设和使用的管理等作出约定。

  第六条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监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

  第七条第七条 捐赠的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接比例从各自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第八条第八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支出,保证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的额度。

  第九条第九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应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十条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选择在街道、乡镇的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众场所兴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有开展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有基本的建设条件;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公益性等条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场地器材的配建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的规定,确保质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器材配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做到方便、安全、美观、实用,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必须选购生产厂家已经保险公司投保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执行厂家规定的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或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标志应使用金属、塑料等与器材相近材质,按统一图样制作,做到色泽鲜明、醒目,经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部门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活动,提高利用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等审核,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在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全民健身工程,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程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标志牌、功能牌、须知牌等告示脾。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对器材、场地进行日常维护,以保障安全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建立科学健身骨干和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的队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全民健身工程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省辖市,省体育行政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拨该市下一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额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于损害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者,受赠单位应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责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2

  社区全民健身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康有序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全民健身点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社区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社区体育分管主任负责管理并监督检查指导全社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第四条 鼓励和提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依法开展的体育健身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向全体居民开放。第六条 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从事体育健身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道路交通、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二)占用公路、街道、胡同及公共停车场;(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张贴、张挂横幅、标语、标志、旗帜等宣传品;(四)渲染封建迷信,蛊惑人心;(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聚集活动;(六)以健身练功之名或以敛财为目的进行欺诈、贩卖非法出版书刊、音像制品及信物;(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练功活动时使用的音像设备所放音量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影响居民正常的学习、休息;(八)践踏、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它公有设施。

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3

  安徽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切实加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群众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学校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九)国民体质测试、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体大型活动、体育健身科研、社会体育组织建设等;

(十)国家级全民健身中心、“雪炭工程”、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等或省规定的其它体育工程项目。

  第三章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配套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选择在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众场所兴建,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支出,保证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的额度。

  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在同等条件下,凡申请受赠的单位,如果已有资金投入的可优先安排捐赠事宜。

  第八条 下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应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全民健身工程实施项目,各市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要安排配套资金。资金安排按照国家、省体育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全民健身工程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有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有基本的建设条件;

  第十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程的宣传工作。全民健身工程的动工和竣工,要举行仪式,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扩大体育彩票和全民健身工程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成后,体育行政部门和受赠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全民健身工程使用情况,做好保养维护工作。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全民健身工程,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程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活动。

  受赠单位应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发现全民健身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坏情况,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有关厂家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以保障安全并正常使用。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建立科学健身骨干和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的队伍。

  第六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改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3篇(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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