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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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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3篇 黄河水量调度年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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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3篇 黄河水量调度年度为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1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

  水量调度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被列入2009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请各单位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正式文字修改意见及电子版报水利厅。

  联 系 人: 水政水资源处 王 东 0951— 灌溉管理局 孙学平 0951— 电子邮箱: wd@ ggjddk@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工作,促进我区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黄河宁夏段是指流经宁夏境内的黄河干流与支流。支流包括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苦水河等。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黄河宁夏段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用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职责。

  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审核批准黄河宁夏段各取水口取水量。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的下达和实施调度;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水量调度与管理工作。保证主要干渠和干沟按调度指令取水或排(退)水,保障黄河干流石嘴山断面和支流省界断面按黄河水利委员会调度指标交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用水和排(退)水管理、调度计划的执行及与实施水量调度有关的工作,保证市、县(区)界断面按水利厅灌溉局调度指标或指令交水。

  各渠(河)道管理单位、水务公司、沿河诸提水站、诸电厂等在黄河干流及支流上直接取水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水量调度与管理工作。灌区支斗渠以下用水管理推行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模式,由农民用水者协会全面负责所辖支斗渠范围内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渠道管理处等取、用水单位应设调度室,行水期间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处理日常水量调度工作。

  第六条 在黄河干、支流直接取(排)水的各市、县(区)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量调度体系建设,配套完善各级交水断面测量水设施及监测设备,充实各级水量调度人员,建立水量分配、水量调度、岗位值班、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规范水量调度行为,为水量调度有序进行提供保障,逐步实现水量调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渠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农民用水协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农民用水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运作,切实履行管理支斗渠的职责。

  第三章 水 量 分 配

  第七条 水量分配依据国务院《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87分水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水资源初始水权分配方案》进行。

  第八条 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依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引、耗水量控制指标和调度计划,实行年、月、旬引(耗)水量总量控制。

(二)丰增枯减原则。根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我区的用水指标,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确定各取水单位的年、月、旬取水量和各市、县(区)的年、月用水量。

(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第九条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按照水量分配依据和原则,将黄河水利委员会分配我区的可引(耗)水量分配到各渠(河)道管理单位、各市、县(区)、各水务公司、沿河诸提水站以及诸电厂等在黄河干流及支流上直接取水的单位。

  第十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各渠(河)道管理单位将分配给本辖区的引(耗)水量,按照水量分配原则及各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配到各乡镇和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及支斗渠。

  第十一条 经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实施的水权转换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协议约定,对双方取、用水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在黄河宁夏段按照取水原则和程序取得取水许可的水量,纳入水量分配总量。

  调蓄水库(湖泊)水量及农业灌溉机井取用的浅层地下水量纳入水量分配总量。

  第四章 调 度 计 划

  第十三条 水利部颁布实施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计划》是我区制定各取水口水量调度计划的依据;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月黄河水量调度方案》、《旬黄河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是我区制定各取水口月、旬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的依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根据水利部《黄河可供水量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计划》,结合各取水口用水计划及黄河来水情况预测,制定各取水口年、月水量调度预案,上报水利厅批准后下达执行。遇干旱缺水等特殊年份,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年、月水量调度预案分夏秋灌和冬灌两次下达。夏秋灌指3~9月份,冬灌指10~11月份。

  旬调度方案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旬调度方案,结合各取水单位报送的旬引水计划,由水利厅灌溉管理局制定,并于每月9日、19日、29日直接下达执行。第十五条 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单位及各渠道管理处,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报送取用水计划。

(一)各渠道管理处每年2月底前报送本夏秋灌逐月引水计划;10月10日前报送冬灌逐日引水计划;每月8日、18日、28日前报送下一旬逐日引水计划。

(二)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农业取水口,由各市县(区)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下一夏秋灌逐月取水计划。10月10日前报送冬灌逐日取水计划。

(三)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工业取水口,由各取水单位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下一逐月取水计划。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及农垦系统等农业生产用水单位要按照总量控制,以供定需,以水定产的原则,合理制定用水计划,调整作物种植结构与布局。

  第十七条 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与调度方案,加强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 调度与管理

  第十八条 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实行水量调度预案和月、旬水量调度计划与日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根据批准的水量调度预案,组织实施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负责对黄河宁夏段引水量进行调度和控制。对支流、干沟、调蓄湖泊(水库)以及井灌区机井进行宏观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沙波头灌区的北干渠、南干渠,七星渠、跃进渠,西夏渠、固海扬水灌区的泉眼山泵站、羚羊寺泵站、大战场泵站,红寺堡扬水灌区的黄河水源泵站、红寺堡一泵站、固扩一泵站,盐环定扬水一泵站,青铜峡灌区的河西总干渠、河东总干渠、东干渠、泰民渠、西干渠、唐徕渠、大清渠、汉延渠、惠农渠及宁东供水工程水源泵站和石嘴山电厂、石嘴山润泽供排水公司、中宁电厂、大坝电厂、灵武电厂以及以后通过水权转换取得水权的单位的取水,由水利厅灌溉管理局直接调度。

  其它在黄河干、支流取水的各取水口,由所辖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取水单位编制用水计划报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黄河宁夏段各取水口以下的水量调度由所辖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渠(河)道管理处及取水单位按职责范围实施调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沙坡头水电站按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调度指令控制沙坡头南干渠、北干渠引水流量;青铜峡水电厂按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调度指令控制青铜峡河东总干渠及河西总干渠引水流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及各有关单位必须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大局,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和指令,确保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贯彻执行。按照水量统一调度的职责与权限,下级服从上一级调度指令。

  第二十四条 当黄河来水偏少,可供水量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用水计划按比例减少分配指标。

  当黄河来水小于灌区需水的80%,且持续时间在3天以上时,各大干渠实行编组轮灌。

  当发生自然灾害、黄河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接近或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河段或渠道建筑物发生险情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时,由水利厅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十五条 汛期水量调度遵循“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防洪工作原则。各级水量调度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实时水情、水文信息;各渠(河)道、水库、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及其调度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计划时,必须服从县级以上属地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第二十六条 各渠(河)道管理单位,实行每四小时测报水制度。干渠各取水口、分水闸、交接水点及重要控制断面,要建立和完善水情自动化实时监测系统,及时监督掌握干渠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黄河宁夏段取水的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向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报送取水口取水情况。

  渠首管理处负责测报青铜峡灌区各大干渠引水口水位、流量;七星渠管理处、跃进渠管理处直接测报本干渠引水口水位、流量。

  宁东水务公司、石嘴山电厂等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非农业取水单位,要在每月月底前上报前一月逐日平均引水流量和水量。

  各市、县(区)所辖农业取水口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月底前上报前一月逐日平均引水流量和水量。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各排水沟的水情监测。灌溉期间,每日10时前向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报送前一日主要排水沟日均排水流量。汛期随时通报主要山洪沟洪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调度部门,应定期通报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黄河宁夏段的取(排)水情况和水量调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取(排)水情况和水量调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各取(排)水口的实测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排)水量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上报水量调度计划或取用水计划的;

(二)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测验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的;

(三)不及时执行水量调度指令和水量调度计划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攻殴打取水闸涵或者其他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的;

(二)破坏或者损毁有关水工程、水文测验、取用水计量等设施的;

(三)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四)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超指标引水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做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在下一水量分配中核减相应水量指标;

(三)按照超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评比中不予评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在黄河宁夏段引水或排(退)水的主要干渠、干沟、调蓄水库(湖泊)管理单位及控制性枢纽管理单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区)及各渠道管理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1月1日起执行。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72号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200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国务院令第472号)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已经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以下称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第四条 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七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黄河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必须执行。

  第八条 制订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取用水现状、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四)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

(五)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

(六)科学确定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可供水量。

  前款所称可供水量,是指在黄河流域干、支流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中,除必需的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外,可供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最大水量。

  第九条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实行水量调度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黄河水量调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黄河干、支流的和月用水计划建议与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由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时间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申报黄河干流的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商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水量调度计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制订,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同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经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是确定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干、支流用水量控制指标的依据。水量调度计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水量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申报的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制订。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和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水库运行计划建议,制订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用水高峰时,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并下达旬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情况,可以对已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六条 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境内黄河干、支流的水量,分别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河南省、山东省境内黄河干流的水量,分别由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调度,支流的水量,分别由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调入河北省、天津市的黄河水量,分别由河北省、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分配水量的调度。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必须遵守经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七条 龙羊峡、刘家峡、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西霞院、故县、东平湖等水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水量调度,下达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及实时调度指令;必要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可以对大峡、沙坡头、青铜峡、三盛公、陆浑等水库组织实施水量调度,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所辖水库的水量调度,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

  第十八条 黄河水量调度实行水文断面流量控制。黄河干流水文断面的流量控制指标,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定;重要支流水文断面及其流量控制指标,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黄河流域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并确保循化、下河沿、石嘴山、头道拐、高村、利津水文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陕西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并确保潼关水文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龙羊峡、刘家峡、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水库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分别负责并确保贵德、小川、万家寨、三门峡、小浪底水文断面的出库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黄河干、支流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和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以国家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依据。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黄河水利委员会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需要在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订实施方案,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及时调整取水及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指标;必要时,可以对黄河流域有关省、自治区主要取水口实行直接调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合理安排用水计划,确保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和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每日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取(退)水及水库蓄(泄)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现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对排污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等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的预警流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应急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死库容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订动用水库死库容的水量调度方案,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所辖范围内取(退)水量报表。

  第三十条 黄河水量调度文书格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编制、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定期将黄河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向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巡回监督检查,在用水高峰时对主要取(退)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退)水口进行驻守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体严重污染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量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制订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及时下达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

(二)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控制断面下泄流量的缺水量,在下一调度时段加倍扣除;对控制断面下游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不再新增该省、自治区的取水工程项目。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水库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控制断面下游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

(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中,有关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申报时间,水量调度计划制订、下达时间,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下达时间,取(退)水水量报表报送时间等,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黄河水量调度中涉及水资源保护、防洪、防凌和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3

《黄河法》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学习心得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

  黄河作为我们的母亲河,以仅占全国2%的河川径流量,支撑着全国12%的人口和15%的耕地的发展。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加之水资源管理粗放,致使水资源供求关系紧张,黄河多年发生断流。目前,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已高达70%,远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40%的警戒线。与此同时,泥沙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及长期以来工农业生产超量引水,导致黄河下游河床显著萎缩,过洪能力急剧下降。而黄河的防洪体系还存在堤防质量差、滩区与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滞后、防洪责任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使防洪在今后长时期内仍为隐患。

  制定《黄河法》,能够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可以统筹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地区、部门之间的利益,解决在黄河治理、开发、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人与河流的和谐发展。同时,将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投资保障、调度运用与维护保养体制纳入法制化轨道,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可以得到规范细化。《黄河法》从黄河水资源入不敷出、防洪形势严峻、水污染日趋严重和水土流失遏止不力这四个方面发力,解决黄河所面临的问题。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则从黄河水量分配、调度、应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大方面对黄河各干支流的水量调度进行规定。通过本条例,加强对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两大法律分别从保护和利用两方面对黄河水资源进行了规定,有力促进了黄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现。通过立法的方式把对黄河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制度化,能够最有效的实现黄河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保护利用。再辅以适当的宣传以及舆论导向,相信可以让黄河保护深入人心,只要每位公民都树立保护黄河水的理念,一定能够加强对黄河水的保护治理,尽快改变母亲河的现状。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节?a href=“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加盟恢笔俏颐侵谢褡宓拇趁赖轮唬讼煊ο按蟠筇岢龅募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原则,我们就要自身做到节水护水,并尽可能的呼吁身边人一起爱惜水资源。要想真正做到节水护水,理论学习是少不了的。通过阅读《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黄河法》,我深刻体会到了国家对黄河的保护可谓是无微不至,无论是黄河河水对工农业还是生活用水的分配上,还是对不同地区的调水分配,都安排的十分稳妥;即使对待旱情紧急情况,都有国务院、水利委员会以及各省区政府实时监控安排;从监督管理到法律责任,各个方面都做得尽善尽美。

“九曲黄河万里沙,浪淘风簸自天涯。”黄河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华夏文明的摇篮。黄河自青海出发,向东依次流经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最终流入渤海,全长约5464千米,流域面积可达平方公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黄河作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我们的祖先就是在这块广阔的土地上披荆斩棘、不辞劳苦,自强不息地创造了灿烂夺目的古代传统文化,给后辈留下了宝贵的财富。

  通过对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学习,我对此次实践的目的和任务更加明确了,对于相对干旱缺水的地区,我们既要留意其水量分配,也要在用水的同时注意其水质如何以便于更合理的用于生产生活;对于水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我们更要坚持节约用水、合理统筹。

  总之,水作为生命之源,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都应该积极培养节约用水的意识与习惯,希望通过此次实践我们能进一步增强节水意识,同时也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节水护水的行动中来。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摇篮,经济开发历史悠久,文化背景源远流长,曾经是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由于黄河自身的重要性,依法治理黄河对于中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通过制定《黄河法》,有效解决了黄河流域广不方便管理的问题,也划分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明确了黄河水资源入不敷出、防洪形势严峻、水污染日趋严重和水土流失遏止不力的问题。

  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条例的制定,首先从城乡居民用水需求来考虑;其次,严格指出了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对黄河水量调度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最后,还要实行奖惩制度。

  结合以上两个相关法律条例,我大概明确了在本次实践中我们实地调查、访谈相关机构时的方向:首先,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水质,还有结合居民用水的相关情况、相关问题了解如何保护水资源;再者,河水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应该分开了解,并作对比;然后,可以对不同年份水资源保护的不同情况进行对比;最后,当地对河水的保护可能与黄河的保护法有所不同,可以先了解即将调查的地区的河水保护法,针对性地进行调查。

  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用水、饮水不仅与个人生活挂钩,对个人身体健康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水资源的保护需要每一个人的出力,秉着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护水措施不能以短期目光,而要以长远的目光看待。同时,护水不仅是水质的保护,更有应对自然灾害时,可以应对不同情况的不同保护措施。从文化背景意义看来,每条河都孕育着无数的生命,除去经济意义,每条河水更是每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灵魂寄托,这是更深一层次的护水意义。

  最后,我认为护水的意识应该从小培养,对相关护水法律、措施也应从小进行普及。作为一名大学生,直到进行社会实践相关内容,我才开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前护水的知识太过于表面,我想,这也是护水依然是一大问题的原因之一吧。于此,这也是实践的目的之一,除了团队了解目前仍存在的护水问题以及国家的护水措施以外,更多的是希望更多的人能通过我们的实践成果了解到更多的护水知识,能跟着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摇篮,这条奔腾不息的河流,用它甘甜的乳汁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孕育出灿烂的华夏文明。黄河对于中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塑造了素有“塞上江南”美称的宁夏平原和河套平原,而且还是我国三大平原中的华北平原的主要塑造者之一;黄河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给黄河上、中游地区的工农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水能;黄河流经干旱、半干旱地区,这些地区大多降水不足,黄河水提供了丰富的灌溉水源,使这里的土地出现了生机。

  可与此同时,黄河也是世界上最难治理的河流。由于黄河中游流经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的黄土高原,使黄河成为世界上含沙量最大的河流。黄河下游流经平原地区,水流缓慢,河水携带的大量泥沙便沉积下来,使河床淤高,成为“地上河”,这会导致两岸河堤在遇到暴雨时,随时随地都有决口的危险。面对这样棘手的情况,国家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黄河法》,有效缓解了黄河受到破坏的现状,为黄河保护打下坚实基础。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是从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大江大河水量调度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提高黄河水资源乃至全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这部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有利于减轻和消除黄河断流造成的危害,有利于黄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当前黄河水量调度中存在的多种矛盾。

《黄河法》的制定则是主要应对黄河水资源短缺、防洪形势严峻、水质和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黄河法》的颁布能够将黄河保护纳入到法律管辖范围内,具有规范性、必须遵守性,更能起到实在作用。通过《黄河法》,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可以统筹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地区、部门之间的利益,解决在黄河治理、开发、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人与河流的和谐发展。

  这两部文案在黄河保护与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有了这两部文案的“保驾护航”,我相信黄河的种种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而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严格按照这两部文案的规定执行,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努力建设起以《黄河法》为主体,《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为辅助的黄河水法规体系,使黄河水事活动和水事行为的各个方面和层面都有法可依,从而保障治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九曲黄河万里沙,浪淘风簸自天涯。

  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母亲河,我所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母亲河黄河缓缓的流淌过我省的大部分地区,无论是农业还是生活用水还是工业用水,黄河百年来都给予我们源源不断的水,宁夏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黄河水,因此被称为“塞上江南”。作为此次河水资源保护及使用社会调查实践团,我利用此次机会深入学习了《黄河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法律,身体力行,保护哺育我们的母亲河。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也逐渐加大了力度,这就不得不会导致水污染、水土流失、水资源入不敷出等等问题,加之黄河流经大部分西部地区,用水过度常常会导致黄河断流,北方多山,黄河泥沙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对黄河的保护以及治理必不可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在今年走访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并强调:“把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作为重中之重,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工程,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我省也制定了黄河的相关条例以及法律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黄河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整治行动,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局认真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把黄河整治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加大对黄河保护的力度,宣传黄河相关法律,完成国家制定的任务。

  学习黄河相关条例及法律,有利于我们加强对黄河流域保护的意识,对于我们今后开展实地考察、采访等有重要的作用。《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中对水量的管理、相关省级政府的职责规定、旱涝灾害的应急调度、对黄河的监督管理以及污染行为的法规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只有各省完成自己的相关职责同时统筹兼备、相互合作,才能在保护黄河水资源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在《黄河法》条例中,明确规定如何解决水资源短缺以及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将保护黄河的职责下发到每个省级,每个部门,每个管理机构,只有各个部门明确职责,完成任务,才能真正有效的解决黄河问题,保护黄河流域。

  黄河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农业灌溉、旅游文化对于沿河流域的人口脱贫致富有着极大的帮助,生物多样性、气候改善让我们生活的环境越来越好。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我们要感激她不断地给予,也要用行动来保护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

  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

  水是生命之源。一开始我觉得这句话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没有水就没有生命。我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这句话背后的意义。在决定以水资源保护为主题进行实践时,我开始关注水:生活用水,灌溉用水,河流水,海洋水……于是我发现我国虽然海洋面积大,海岸线长,但是水资源短缺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以河水作为切入点,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展开调查,希望可以为节水护水尽一份力量!

  首先,我们组织学习了与黄河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政府关于河流保护的相关政策。黄河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五千年中华文明。黄河水流动不止,滋养了一方土地,养育了无数华夏儿女。黄河流经多个省市和地区,为当地的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必要的保障。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黄河水调度条例,对黄河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其中细化了各部门的责任,加强了监管监督,同时还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提出了应对措施。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黄河的保护工作,黄河流经的地区用水也有了相关的规定。

  在了解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之后,我能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水对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对于地区以及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我的家乡是河北省,水资源对于我们来说尤其珍贵。由于气候长年干旱,又没有充足的淡水资源,灌溉用水以及生活用水成了当地的难题。有很长一段时间我们都是利用南水北调的长江水以及黄河水,所以更应该了解水资源的调配。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能够更好的遵守,更好的保护黄河,可以让黄河长久的为人类造福下去。

  了解政策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开展实践。在仔细了解和学习之后,我明确了实践的方向,知道下一步关于黄河水资源的利用保护应该侧重于哪一方面的调查,使得接下来的工作更加有针对性。今年气候与往年不同,汛期来的比往年要早一个月左右,湖南、湖北、安徽等地都有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防汛形势严峻。北方地区最大的河流,黄河,也是防汛的重点。如何在短时间内把强降雨造成的大量的水分流到其他地方,除了结合实际情况意外,必须要有相关的规定作为理论指导,这也是学习相关条例的作用。

  最后,作为团队的一名成员,我有责任把这个项目做好,努力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在生活中,我会一直节约用水,真正的付诸于实际行动,并且号召更多的人加入到水资源保护的行列,珍惜每一滴水,为子孙后代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黄河落天走东海,万里泻入胸怀间。

  这些文件大致的说明了河水保护的大致方向,也让我初步了解了河水的应该要做的内容,当然我自己也是谨记里面的内容。也是通过这一系列保护河水的措施和法律法规,自2000之后(含2000年),黄河没有再断流。2003年河南兰考反而还有一次决堤。黄河不断流有多种原因,首先是因为气候,气候都有一个周期,90~99水少,华北普遍干旱,所以黄河断流,现在雨多了,自然就不断流了。另外一个原因是用水量的控制。90年代的黄河水是由各省自用,上游省份用多少水都可以(如宁夏种水稻),到了下游黄河水就很少了,下游黄河河床高,根本没有支流,主河道水少了,又没有新水源注入,自然就干了。黄河的水资源开始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统一调配,就是控制每个省用多少水,这样保证黄河一直有水入海。

  除了对以上两个文件的学习,我还参考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对我们理解指导意见的精神,对沿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和文物保护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突显了保护黄河流域历史文化财产和生态资源的无形的生态价值,具有重大性和代表性。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生态资源十分丰富,生态环境地位十分重要。二是彰显了案件范围的代表性、全面性,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手段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三是反映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紧紧围绕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强调水环境与水资源的保护,同时具有黄河流域不同区段案件审判的特点。四是弘扬了预防为主、注重生态修复、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等环境司法理念,落实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

  当然,对河水保护的学习远远没有结束,人类文明的诞生和孕育和河水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我们还得河水保护上下很多功夫,加油!

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3篇 黄河水量调度年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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