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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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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3篇(《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3篇(《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供参考。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3篇(《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

  银行业务之信用卡业务

  摘要:信用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一种现代化支付工具,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个人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约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取现金。同时,信用卡也已经成为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信用卡它是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信用卡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信用卡是集金融业务与电脑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物。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时代的发展和入世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纷纷扩大,创新和改革在信用卡业务领域有不少改革。下面将对信用卡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信用卡 监管制度 第二额度 信用额度 中国招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CRM系统 贷记卡

  一、基本概念:

  信用卡(英文:Credit Card)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一般是长毫米、宽毫米、厚1毫米的塑料卡片(尺寸大小是由ISO 7810、7816系列的文件定义),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帐日时再行还款。除部份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帐户直接扣除资金。信用额度是指银行在批准你的信用卡的时候给于你信用卡的一个最高透支的限额,你只能在这个额度内刷卡消费,超过了这个额度就无法正常刷卡消费。信用额度是依据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定核定的,主卡、附属卡共享同一额度。一般情况下,双币信用卡的额度中人民币额度和美元额度是可以互相换算的,例如:您的额度是人民币,当你在境外用卡时,您的信用额度就大约等值于3600美元。

  信用额度将由银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您可以主动提供相关的财力证明要求调整信用额度。此外,当您在出国旅游、乔迁新居等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要求调高临时信用额度。第二额度,也就是所谓的要分期才用的上的额度,他是一个不占用你原本额度的一个外用额度。据ME爱卡了解到目前支持分期使用第二额度的银行还有光大银行、中国银行。

  二、基本特征

  信用卡相比普通银行储蓄卡来说,最方便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消费,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就可以了

  1、不需存款即可透支消费,并可享有20-50天的免息期按时还款分文利息不收。

  2、购物时刷卡不仅安全、卫生、方便,还有积分礼品赠送。

  3、持卡在银行的特约商户消费,可享受折扣优惠。

  4、积累个人信用,在您的信用档案中增添诚信记录,让您终生受益。

  5、通行全国无障碍,在有银联标识的ATM和POS机上均可取款或刷卡消费。

  6、全年多种优惠及抽奖活动,让您只要用卡就能时刻感到惊喜。

  7、每月免费邮寄对帐单,让你透明掌握每笔消费支出。

  8、特有的附属卡功能,适合夫妻共同理财,或掌握子女的财务支出。

  9、自由选择的一卡双币形式,通行全世界,境外消费可以境内人民币还款。

  10、免费800电话24小时服务,挂失即时生效,失卡零风险。

  三、银行之间的比较:

  由于每个金融机构所拥有的其各自的客户和业务都不同,并且每个公司都有其适合其自身的公司的章程。针对这些,下面就对其具有代表性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业务进行对比: 招商银行

  免年费政策:普卡金卡刷卡6次免次年年费(VISA-MINI卡、白金卡、NBA信用卡不享受此免年费方式,商务信用卡需要根据协议约定执行)取现手续费:境内:人民币 含电话预借现金)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最低收取RMB 10元/笔

  境外(含港、澳、台)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3%,最低收取RMB30元/笔,USD3元/笔(有取现行为即收取,不分同城异地)利息为每天的万分之五 最长免息期:50天

  多帐户管理:额度帐单还款日均共享 网络支付:支付宝:单笔限额元,单日额度信用卡最大额度(其他网站取决于各商户的限额)分期业务:(信用额度外)支持特定商户免息分期(3期、6期、12期)。支持账单分期,账单分期金额最低1000元,并不超过信用额度的80%,帐单日次日到最后还款日两个工作日之前期间可电话申请

  帐单日:每月5、10、15、20、25日为帐单日,持卡人可以在每半年更改一次 卡类别:普卡(额度0-1万元)、金卡(额度1万-5万元)、白金卡(额度5万元以上)币种:人民币、人民币/美元 招商银行信用卡 优点:

  1、申办门槛极低,积分永久有效;

  2、网银功能强,操作方便,支持支付宝;

  3、经常有超值的团购商品,活动和花样比较多;

  4、一卡通功能不错,理财各方面也不错;

  5、所有卡合一个账单(还款方便);

  6、卡片种类多,图案设计美观 缺点:

  1、积分政策非常不人性(20元积一分,不计零);

  2、免息期所有发卡行中最短,最短是18天;

  3、所有卡合一个账单(不灵活);

  4、网付限额太低(500元)中国工商银行

  免年费政策:普卡金卡刷卡5次免次年年费

  取现手续费:按金额的1%收取,最低1元人民币或1港币或1美元。最高50元人民币或50港币,10美元(含境内外)(此为异地取款手续费。本地本行取现免费)最长免息期:56天

  多帐户管理:额度独立帐单日独立还款独立 网络支付: 需先到银行柜台开通。U盾客户单笔和单日限额均为信用卡最大额度;柜面注册静态密码客户总累计额度为300元与信用卡本身限额孰低;

  电子银行口令卡客户单笔限额为1000元与信用卡本身限额孰低,单日限额5000元与信用卡本身限额孰低

  分期业务:支持特定商户免息分期(3期、6期、12期)。人民币600元、港币600元、美元100元、欧元100元以上消费后即可电话申请自由分期(3、6、9、12、18、24期),每期根据分期数不同均产生不同的手续费 帐单日:每月月底日是帐单日,不可以更改

  卡类别:普卡(额度0-2万元)、金卡(额度1万-5万元)、白金卡(额度5万元以上)币种:人民币、人民币/美元、人民币/欧元、人民币/港币 特别提示:卡片有归属地,且目前无法更改,只能销卡重新申请 优点:

  1、运通卡每年刷5次或消费5000元免当年年费,或以2000积分兑换人民币普卡一年年费;

  2、取现手续费免费;

  3、溢缴款领回免手续费;

  4、挂失仅需20元;

  5、网点多 缺点:

  1、短信服务费2元/月;

  2、兑换礼品所需积分高,礼品种类少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都各自有着各自的优缺点。所以,在我们以后业务的选择上应该多方面的考虑其问题,选择最适合自己的。

  四、监管体制:

  8月11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信用卡行业有望迎来统一监管标准;而上述困扰信用卡领域的诸多问题也有望得到厘清和解决 据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银监会经过反复研究协调,从2009年开始,就启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

  上述人士介绍,“《办法》几乎涉及到从受理信用卡申请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1、严禁盲目发卡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便是信用卡发展必须符合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策略和战略,不能盲目发展信用卡;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持卡人利益。

“从境外经验看,信用卡发行到实现盈利需要一定时间和规模,如果银行不顾及自身发展,盲目发卡,必然损害持卡人利益。”上述信用卡资深人士分析。

《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6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

  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明令商业银行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

“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另外,常见的信用卡客户信息泄露事件,也从制度上做了“严防死堵”——《办法》第36条明文规定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另外,在业务准入方面,银监会明确金融机构开办发卡/收单业务、设立营运中心、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而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实施报告制。

  2、三类人不得发卡

  近年来,学生信用卡被过度透支、恶意消费的案件频频发生;此次,《办法》在信用卡发行方面,明令三类人不得发放信用卡: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及没有稳定还款来源的人发卡,不过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发附属卡。《办法》第42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需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办法还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过去,商业银行往往将信用卡业务做成独立于其他业务的业务,造成扭曲的激励机制,因此,不允许激励机制与发卡数量挂钩,不能将信用卡做成完全独立于内控之外的业务。”上述信用卡资深人士坦言。

  3、权利义务对等

  此次,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除明确催收管理规则以外,对不当催收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上述规定,背后体现《办法》制定者的又一大主导原则,一改过去持卡人与发卡行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

  据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该《办法》着重解决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相关利益群体和持卡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问题,“不能把任何一方的利益,凌驾到其他一方之上。”

  权利与义务对等体现之下,之前普遍诟病的银行乱收费现象或许能得到遏制。在激活用卡方面,《办法》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再比如公务信用卡,持卡人作为被动的接受者,之前普遍存在的收取年费现象也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另外,此前信用卡领域普遍存在一条陷阱——凡使用密码交易视同持卡人交易,因此信用卡被盗后,责任更多由持卡人承担。新规之下,责任则更多由银行来承担。

  同时,对于信用卡业务的其他参与方,诸如收单银行权利职责均有明确规定。比如第79条规定,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银监会宣布,11日起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将被禁止。

  征求意见稿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包括从受理信用卡申请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收单业务、设立营运中心、市场退出等事项将实施审批制;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将实施报告制。

  在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方面,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3个月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以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在激活信用卡方面,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

  在催收管理方面,除明确催收管理规则以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当催收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五、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前景和挑战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讨论,我认为中国的信用卡业务发展应该有以下几种法则策略。

(一)以借记卡为大众化产品,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近几年,借记卡网络日趋成熟,功能不断完善,营销手段丰富多彩,已经成为我国银行 卡中的优势产品。国内银行应该进一步稳固并扩大借记卡的市场份额,使外资银行进入中后,在借记卡市场上的竞争无立足之地,不战已败。

  1.运用CRM系统细分市场,突出差异营销,实现深度效益。

  CRM系统即客户关系系统,通过信息的采集、信息的分析及决策,对现有的客户进行 准确分类,识别对于银行来讲最有利可图的客户群,占领目标市场,并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 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达到提高客户忠诚度的目的。运用CRM系统所带来的亲情营销和贴心 服务将会为银行拓展更大的市场和创造更多的收益。

  2.创造中华民族品牌——银联卡,提高国际竞争力。

  2002年3月,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使中国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 展”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从目前“银联卡”的发行看,社会各界对“银联卡”有很高的认同感和申办热情,将会促使中国的银行卡产业高速发展。创立中华民族品牌银行卡是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银行卡提高国际竞争力、占领市场的明智之举。

(二)以贷记卡为核心产品,培育优质客户群

  1.借鉴国外经验,实现贷记卡业务的快速发展。

  西方国家贷记卡的发行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国内会员银行应该借助VISA和 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的优势,尽快学习借鉴国外银行发行贷记卡方面的成功经 验,迅速缩短与国外发卡机构服务水平的差距,实现我国贷记卡业务的快速发展。

  2.建立一流的科技平台,与国外发卡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目前,贷记卡核心处理系统已经成为一种通用的解决方案,国内银行可以借助IT公司 合作开发、自行购买或采用战略外包等方式建立一流科技平台,使国内银行短期内在系统硬 件、软件和应用系统等方面与国外发卡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很 不健全,使得我国贷记卡业务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为降低贷记卡业务的经营风险,在中国 目前的状况下,银行可首先引进国外的“信用卡征信管理系统”(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和“信用卡的欺诈辨别系统”(Credit Card Fraud Detection System),根据中国贷记卡市场的特 点,对系统业务参数进行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造和设置,以达到建立一流科技支撑平台的目的。

  3.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信用卡从业人员

  面对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零售市场,没有一批懂管理、会经营、具有强烈的市场营销 意识、超强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信用卡从业人员,国内银行业仍无法与外资银行在 零售业务领域抗衡。为尽快掌握国外银行在贷记卡领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之道,国内商业银 行应采取多种方式吸收和培养人才。

  4.解决好贷记卡发行初期的两大矛盾。

(1).是解决好借记卡功能丰富和贷记卡功能单一的矛盾。目前,借记卡的功能越来越 丰富,客户使用借记卡的范围相当广泛。而贷记卡的功能除了循环消费信贷以外,只有小额 的ATM取现(作为透支)功能。因此,增加贷记卡的功能成为贷记卡市场拓展初期的首要 问题。增加贷记卡的功能,首先应从改善特约商户结构做起,只有拓宽特约商户领域,贷记 卡的循环消费信贷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其次,国外贷记卡的发行经验表明,大力开拓贷 记卡的联名卡业务,可以为贷记卡创新出丰富多彩的新功能。贷记卡的功能还应与目前的消 费信贷业务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贷记卡手续便捷的特点,发展具有明确贷款用途的项目。贷 记卡的功能创新,一定要与服务功能的创新相结合,如提供网上购物通道、自助刷卡交费、手机银行、电话银行预约购物等,使贷记卡形成对客户包围式的电子化服务格局。

(2).是解决好国内银行价格机制僵化与外资银行价格机制灵活的矛盾。贷记卡的价格 竞争主要表现在年费收入和贷款利率两个方面。由于外资银行实行的是市场化的利率政策,贷款利率可以随行就市,市场拓展初期肯定会调低贷款利率以吸引持卡人,同时保持较高的 年费收入。一旦占有市场,为了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外资银行将会在减免年费上做文章,而 保持较高的贷款利率。国内银行由于贷款利率没有放开,只能采取调低年费的价格策略。在 贷记卡市场拓展的初期,由于贷记卡消费具有临时性、应急性、小额性的特征,尽管使用频 繁,但透支比例并不高,透支利息收入低。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贷记卡客户群体,增 加年费收入将是各商业银行提高收益的主要渠道。因此,我国贷记卡业务的发展如果要与外 资银行展开公平竞争,就必须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在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的情况 下,贷记卡的透支利率也该由惩罚性利率,纳入正常的贷款利率项下进行管理,因为贷记卡 的循环消费信贷业务本应属于资产业务范畴。只有价格机制由僵化变得灵活,国内的银行业 才有可能与外资银行展开公平竞争,我国贷记卡业务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才会越来越宽,银行 卡产业化的步伐才会越迈越大。但在目前的状况下,国内银行可以先采取一些隐性的价格策 略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如提高计点积分的奖励额度等,此外国内银行业可以将免息还款期 的政策用足用好,制定合理的最低还款额。还可以通过产品创新与商户联合发卡等降低利率。如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与庄胜崇光百货公司联合发行的中银消费信用卡,采取商家贴息的方式 发放贷款,客户不用支付贷款利息,尽享消费的便利,该项业务深受广大客户的欢迎。

(三)坚持借记卡与贷记卡互动发展的经营策略

  国内银行业应尽快建立以借记卡和贷记卡为主的银行卡产品体系,改变过去以账户为中 心的管理模式,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模式,通过对客户的信息分析,了解不同客户的特 点,努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将借记卡的支付结算功能和贷记卡的消费信贷功能 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互动发展实现银行卡产品量的扩张与质的提高。

  1.坚持借记卡与贷记卡理财功能的互动。

  坚持借记卡与贷记卡的互动理财,可以为持卡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更加完善的组合理财 服务。首先,借记卡的理财功能可以依存于贷记卡得到扩展和延伸。其次,贷记卡的还款方 式可以通过借记卡来完成。贷记卡内的消费信贷,可以通过现金偿还,也可以利用借记卡通 过银行代扣完成,还可以由客户利用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化的金融手段通 过借记卡的转账支付功能实现。国内银行应充分研究借记卡与贷记卡的理财功能,使其不断 丰富,不断完善,并尽可能为客户设计出贷记卡与借记卡的最佳理财组合方案,使借记卡与 贷记卡优势互补,理财功能更加强大,最终实现良性循环和互动发展。

  2.坚持借记卡与贷记卡客户群体的互动。

  现在国内已有几十家发卡银行,4亿多张银行卡中,仅有100多万张真正意义的贷记卡,卡均直接消费仅334元。实现借记卡与贷记卡客户群体的互动发展,可以使国内银行充分利 用现有的借记卡客户资源,促进贷记卡业务的飞速发展。我国银行现有的优质借记卡客户对 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信用卡功能有了较深入的了解,用卡意识较强,加上自身在业 务经营、商务往来中的整体和多元化服务需求,只要银行营销宣传和服务到位,借记卡客户 便会很快接受贷记卡。

  六、总结:

  随着零八年金融危机的发生,华尔街丑闻的不断出现,似乎真个世界的金融体系都处在恐怖之中。股票市场的动荡更是加深了这一恐惧。然而,我国也不例外,虽然也有很多的人说此危机对我国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带来的消极的影响,就拿信用卡来说吧!以上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关于信用卡业务的相关情况,和我国以后关于此业务应该注意的地方,而此阶段针对一些乐观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使用信用卡消费有所增加,悲观的消费者却有放弃使用信用卡的想法。我觉得我们应该“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从各个方面去了解信用卡的相关知识,找出各个银行针对信用卡业务的优缺点,再找出最适合自己业务的。就像以上所说的先了解其基本知识,监管体制和不同银行之间的不同之处。就银行来说,也应该更多的了解其同业之间针对此业务的不同之处,每隔一段时间针对其业务对客户进行回馈,听取他们的意见,来不断的完善其自身的业务。同时我国的相关机构也应该更加注意对其的监督和管理,使我国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越来越完善。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三版

  2.张辉《信用卡业务发展分析与策略》 金时网 理论动向专题 2003版 3 吴正治《在餐厅遇见巴菲特》2007-12-01 第1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

  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有效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维护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必须遵循“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肃查处”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的分类

  第三条 信用卡业务风险分为: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社会风险。

  一、违规风险是指本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违规经营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信用风险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所用款项给本行资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三、社会风险是指不法分子恶意透支、骗领、冒用、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卡以及特约商户诈骗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具体负责本行信用卡的资信审查、信用额度审批、风险监控、透支催收等工作。

  第五条 本行信用卡发卡业务实行集中审批、集中监控、集中追

  透和持卡人档案集中管理。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本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包括发卡审批、信用风险监控、透支催收等内容,应设置受理岗、征信审查岗、审批岗、异常交易监控岗、电话提醒催收岗、信函提醒催收岗、上门及司法催收岗,另设置一名信用风险业务主管。发卡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审核、资信调查、审批四个环节。透支催收流程包括电话、信函、上门及司法催收四个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但受理岗、资信调查岗、审批岗、上门及司法催收岗不得一人多岗。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

  本岗设在各支行,负责受理信用卡申请。具体职责:

  1、负责核对资料是否相符,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附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2、审核申请表上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3、负责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二、征信审查岗

  1、电话核实申请人填写工作单位内容是否真实;

  2、电话核实申请人填写住宅电话以及住宅地址的真实性;

  3、电话核实联系人资料是否属实(联系人是否同意作申请人的联系人);

  4、对申请人电话核实无法确认的,可采用信函方式核实,即要求申请人收到信函后回电联系,以便进一步调查。

  5、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征信记录进行审核;

  6、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是否属实及申请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7、查询我行现有数据资料,核实申请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8、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资信资料。

  三、审批岗

  1、对是否批准办卡申请做出审批结论;

  2、确定申请人信用额度;

  3、根据持卡人申请、持卡人消费行为及行内相关规定对其帐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四、异常交易监控岗

  负责监控异常交易,防范欺诈行为。

  1、每日通过风险管理系统分析或检查各种交易清单,对较大金额或违反常规的支付交易(如支付频率突增、交易地点突变)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控,必要时应立即与持卡人取得联系,核实交易的真伪;

  2、对于新办卡后即在限额内足额透支的帐户进行监控,并密切关注;

  3、发现其他异常交易,要立即向风险业务主管报告。

  五、电话提醒催收岗、信函提醒催收岗、上门及司法催收岗岗位

  职责参照《信用卡催收管理办法》。

  六、信用风险业务主管

  1、负责风险管理各岗位人员设置和管理;

  2、负责监督各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3、提出发卡政策调整和风险管理建议;

  4、负责催收管理工作。

  第五章 违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 违规风险遵循“事权划分、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加强防范与控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级别,不同的级别授予不同的授权权限,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建立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之间,既有分工负责,又有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一、事权划分

  事权划分是本行通过基本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分级管理,相互制约,岗位轮换,达到降低和防范风险目的的一种手段。

  本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根据业务开展状况、规模、人员配备情况,合理地进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劳动组合,但必须执行以下基本岗位相分离的规定,不得混岗:

  1、资信审查的初审与复审;

  2、制卡审批与资信审查的复审;

  3、制卡与建档、开户、数据传输、空白卡片保管、发卡、;

  4、业务操作与风险评定;

  5、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

  6、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

  7、业务风险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二、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是指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通过严格执行有关业务规章制度以达到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降低风险目的的一种手段。

  本行各营业网点、相关部门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大额索授权业务、大额结算业务(包括大额存取款业务和消费业务)及特殊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业务工作程序,根据不同权限级别,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三、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对银行卡业务经营的处理依据、处理手续和处理结果进行事后全面复审检查的重要监督制度,是进一步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系统,是有效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

  1、通过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业务的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管理等业务进行审查,规范业务行为;保证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手续符合规定,处理结果真实可靠,资金收付正确安全;

  2、发现并纠正会计核算和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种差错,揭露各种违章、违纪、违法等事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

  3、监督银行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六章 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十条 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本行要高度重视透支风险的管理,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恶意透支的催收和追讨,切实降低和转化信用风险。

  一、透支催收是透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防范银行卡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行应通过每月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或透支催收通知单(还款通知书),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透支欠款,根据持卡人透支的不同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并予以处理:

  1、持卡人透支超过额度,或透支超过期限,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应通知持卡人,提醒其在额度内用卡或按时还款;

  2、持卡人连续2个月以上超过额度透支,或单笔透支超过60天,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打电话或发还款通知书向持卡人催收债务;

  3、持卡人连续3个月以上超过额度透支,或单笔透支超过90天,或连续2次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可将其卡片收回;卡片无法收回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止付。经催收债务人仍不还款时,可通过司法部门的诉讼程序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等途径追收透支款项:

  二、透支催收应建立催收档案,每次催收应详细登记催收情况,并妥善保管催收登记档案。

  第七章 社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十一条 对社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严格资信审查。不得擅自降低发卡标准,严禁为无稳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的申请人发放信用卡,严防用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现象;

  二、加强营业网点和特约商户的业务培训。包括对信用卡真伪的识别、商户受理信用卡一般业务的操作流程、商户机具的一般维护等;

  三、加强发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制度培训,严格内控管理;

  四、及时编发止付名单,通知有关机构加强防范。

  第八章 风险的分析与报告

  第十二条 信用卡业务的分析与报告是指对信用卡业务风险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形成业务风险报告。业务风险报告分为业务风险综合报告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题报告。

  一、业务风险综合报告必须在次年1月内上报,其主要内容包括:本业务风险发生情况、风险结构分析成因、防范措施、经验与教训、整改措施。

  二、重大突发事件专题报告:对商户诈骗、伪卡及内部作案等重大突发事件要逐件专题报告,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相应采取补

  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3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卡

  第四条 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和使用。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

  第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

  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彩色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在签名栏下印有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 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条 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

  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

  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 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凭彩照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在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凭建设银行龙卡可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产品之一,凭转帐卡可在特约商户自动转帐授权终端(POS)实时结算购物消费费用,可在与发卡行联网的ATM上存取现金。转帐卡须联网使用,不得透支。

  第九条 建设银行龙卡的购物消费和取现限额(限额标准见附件5),由特约商户、银行机构及储蓄网点内部掌握,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物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提取现金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各发卡行掌握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

  第十条 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和单位须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备用金(标准见附件5)。同一卡种主卡持卡人只准开立一个信用卡帐户。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内结算。信用卡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并且发卡行可根据资信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

  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所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发卡行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信用卡存款帐户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须发卡行同意,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限额(见附件5),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日内归还。持卡人发生透支,发卡行应于透支当日书面通知持卡人还款,超过30日仍不还款,发卡行须注销该信用卡,并追讨欠款和利息。透支利息自收单日起记帐,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在持卡人偿还透支时计结透支利息。持卡人须同时偿还透支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须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发卡行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统称发卡行),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

  第十六条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

  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

  一、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

  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

  第十七条 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发卡机构),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

  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

  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

  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位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

  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

  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

  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行、收单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可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单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各分支行所在地通用。发卡行委托或指定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的本行机构、储蓄网点称为收单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收单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需代培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协助。发卡行应将收单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报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转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 收单行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信用卡存取现金业务。

  二、办理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业务。

  三、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

  四、办理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业务。

  五、办理信用卡转授权、挂失、传送止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收单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收单行与发卡行以及发卡行之间发生信用卡业务纠纷,应协商解决,相互意见不能统一时,可按退单规定和程序处理,退单仍不解决问题,可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银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副本报省级分行或总行备案。

  第五章 发 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办理个人普通卡。

  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办理公司普通卡。

  三、具备上述申领条件,有较高社会信誉或有较高经济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可申请办理金卡。

  第二十九条 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一、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其居住户口和工作单位应在发卡行所在地,有较高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一般限于为一个申领人提供担保,最多不超过两个。申领人不得互相担保和循环担保。无职业、无收入的人员,申领人的配偶,以及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为申领人提供担保。

  二、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行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发卡行对单位担保的形式应慎重掌握。

  三、有价单证担保。申领人有价单证限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不得以股票作担保,企业债券一般也不得作为担保。申领人作担保的有价证券,须经过公证。

  四、个人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个人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或不易损坏的财产。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及抵押品的类别确定抵押担保的价值额度。申领人须将抵押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行保管。

  第三十条 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应填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附件1、2以下简称《申请表》),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发卡机构。《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遵守《章程》、履行《协议》的承诺。

  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预留签字。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设专职人员,审查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向申请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章 特约商户

  第三十二条 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龙卡,为持卡人提供购货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分支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独立核算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单位,均可做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

  第三十三条 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收单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收单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卡行(收单行)对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一)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二)提供压卡机、签购单、汇总单和龙卡宣传资料等,对受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

(三)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四)发卡行(收单行)对符合规定的签购单据,保证付款。

  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一)按规定程序受理建设银行龙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发卡行取得授权;

(二)注意识别止付卡、假卡,发现止付卡、假卡和冒用卡应立即没收,送交发卡行,必要时协助发卡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

(三)及时向发卡行(收单行)汇总交送有关单据,清算信用卡购物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回扣)。单据从签购日到送交签约银行,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四)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

(五)误收止付卡、紧急止付卡、假卡和过期废卡造成损失,特约商户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收单行)配合特约商户做好信用卡结算工作。须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了解信用卡专用设备和机具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商户档案,掌握分析商户受卡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序办事,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

  第七章 授权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授权是发卡行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以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授权分三级管理

  一、发卡行:负责本行信用卡授权及他行信用卡的转授权。

  二、地区授权中心(一般设在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省级分行或指定某一发卡行代理):负责本地区各发卡行的信用卡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

  三、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及跨系统的信用卡代授权。

  第三十八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发卡行请求授权,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易:

  一、购物消费金额或支取现金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二、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三、发现或怀疑同一张卡一天内多次使用,其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或累计超过限额;

  四、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涂改;

  五、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六、对持卡人证件、用卡或其他方面有怀疑。

  第三十九条 授权基本程序:

  一、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向本地发卡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发卡行授权中心按授权规定回复授权,对异地本系统发卡行所发的龙卡,须向异地发卡行授权中心代转请求授权,之后,回复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

  二、发卡行授权中心向异地发卡行授权中心代转请求授权联系不通时,向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请求代授权;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发卡行提供的代授权资料和限额进行代授权,并回复发卡行授权中心。

  第四十条 发卡行对本行信用卡授权,须认真登记授权记录,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和帐户余额情况批准授权。发卡行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授权工作,安排24小时值班。当请求授权额在存款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以内时,元以下,经办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授权,至元须请示授权部门经理批准,元以上须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或主管行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授权方式分电话授权、电传授权、传真授权和POS自动授权等。发卡行与收单行均须做好授权记录。异地元(含)以上购物消费、取现和转帐业务,当地发卡行须采用电传或传真方式代转请求授权,异地发卡行以同样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发卡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行有关信贷政策,划分授权管理权限,严格控制透支额度。批准信用卡透支3000元(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3000元至元由发卡机构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须主管行长审批。第四十三条 各级发卡行或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规定,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八章 信用控制

  第四十四条 信用控制是发卡行对持卡人的交易活动和特约商户是否遵守有关协议和规定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采取措施以防范各种风险损失发生,保证信用卡资金安全。发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这些工作,信用控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卡或更换新卡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确定资信等级。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进行定期复查和签署意见。

  二、检查和监督持卡人交易情况。通过对客户信用卡帐户余额情况的分析,掌握持卡人的用卡规律;检查其行为是否属正常消费。定期提出资信报告。

  三、对透支户进行分析、监测,及时发送透支通知书,对逾期不还款或透支超过规定额度的持卡人及时进行控制和追讨。

  四、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交易活动,是否遵守有关协议和规定,有无欺诈行为,发现非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定期提出资信报告。

  五、掌握本行各种卡类的挂失、止付情况,复核最新一期止付名单,对信誉出现问题而被止付的卡号记录在案。

  六、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档案,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主要包括信用卡挂失申请书、止付通知书,授权记录,透支余额表,注销信用卡申请书、信用卡风险案例等。

  七、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等案件,及时上报,并责成专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包括欠款催收,起草案件调查报告,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工作。对重大案件要上报总行。

  八、积极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和其他发卡行信控部门的查询、追讨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或参与共同办案。

  第四十五条 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伪造或冒用信用卡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卡行要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以减少损失,保障经营收益。

  第四十六条 发卡行定期上报和接收止付名单,并及时送达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予以止付:

  一、挂失卡;

  二、主卡持卡人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信用卡;

  三、透支超过30日或有恶意透支行为的信用卡;

  四、其他违反信用卡章程或本行有关规定的信用卡;

  五、信用出现问题,交易行为不正常,有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信用卡;

  六、本期总行批准的紧急止付卡。

  第四十七条 对涉及全国的重大案件上报总行申请紧急止付。发卡行和收单行收到紧急止付通知,须在当日将通知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

  第四十八条 特约商户、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截获止付卡或不法分子冒用龙卡,按每卡50元奖励有功人员,截获伪造卡、涂改卡以及紧急止付卡,视情况重奖有功人员。奖金由发卡行支付。被截获卡要记录在案,复印后将该卡打洞作废,寄回发卡行。伪造卡、涂改卡收缴后由省行上交总行。

  第九章 费用

  第四十九条 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发卡行应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年费(标准见附件4)。

  第五十条 持卡人挂失龙卡,发卡行按章程规定收取手续费40元。挂失后补领新卡或有效期内以旧卡换新卡,收取工本费10元(彩照卡30元)。异地挂失收取的手续费,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所在城市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凭卡存款1000元以下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收取10元。持卡人异地凭卡提取现金,按金额的1%计收手续费。建设银行职工异地凭卡支取现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免收手续费,超过3000元,全部金额按1%收取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按实际转帐金额%收取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手续费一半。

  第五十三条 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回扣),由收单行代理的,佣金(回扣)收单行和发卡行各得一半。

  第十章 空白卡和设备技术管理

  第五十四条 空白信用卡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订购。发卡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卡片,建立信用卡领用、保管、打卡、发出以及废卡登记管理制度。销毁废卡须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双人监销。发出样板卡须做打洞、坏磁和签名条等处理。建立健全空白签购单、存款单和取现单等凭证单据领用登记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卡行要加强信用卡设备技术的维护管理。设专人操作打卡机,营业终了或临时离开打卡机,应随时锁机。计算机、POS自动授权终端、电传机和传真机等专用设备,均需严格管理,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十六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领用机具、设备,应由发卡机构负责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压卡机号码、特约商户编号或取现网点编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备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3篇(《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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