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吾小秘【www.wxiaomi.cn】,您身边的文字小秘书!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供大家赏析。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办法1

  集团所属各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所属各企业的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车辆是指各公司行政办公所使用的车辆及营销等业务所使用的车辆,不包括物流所使用的货车,及厂内生产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集团车队负责集团所属各企业车辆的综合管理,各公司负责对车辆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四条:购置管理:集团所属各企业的车辆购置的选型,招标比价需经集团车队参与和审批,确保车辆购置经济,选型合理。具体购置由各公司负责办理。集团车队负责购置程序的监督检查和过程控制。

  第五条:日常运行管理:集团车队对各公司车辆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公司负责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各公司需每月向集团车队报送车辆日常管理报表。集团车队不定期抽查各公司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审批、车辆保险等。

  第六条:集团车队对各公司车辆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价,对管理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集团车队定期对各企业的驾驶员组织安全考试和技能比武等活动,对安全节油的驾驶员进行全集团表彰。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时执行。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办法2

  铁路总公司和所属运输企业提供:

  1铁路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11%)

  2铁路运输相关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6%)3铁路建设基金

  4货运保险(此次不变 为金融保险业 地税)5铁路治安防范费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办法3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总公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发展、推进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

  总公司采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

  第三条 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照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打击报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条 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须由职能机构承担,其机构名称应体现统计管理职能。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统计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

(四)拟定总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总公司统计质量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公布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编制总公司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手册,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提出总公司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需求,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五条 总公司运输企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各专业统计工作,并向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完成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报送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负责管理、发布本单位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按照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六条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专业统计工作和普查、调查任务,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足够的统计岗位,配齐具有相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条件,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 总公司建立统计岗位资格管理及继续教育制度。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岗位资格,并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组织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为其创造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不受侵犯: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和报表。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会议,提供统计咨询。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上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保证统计工作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方面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归口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由总公司确定。

  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方面的规定。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按照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或者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调查项目、规定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总公司的规定相抵触,不得与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不得影响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并应报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含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制发专业性统计调查表,应当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其科学性、一致性进行审查,对调查表进行登记、统一编号。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各业务部门向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审查、批准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统一编号等标志。

  对未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执行总公司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保证总公司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台账的规范与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制度,防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

  第三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总公司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统计资料的保存、交接、保密、调用和归档等管理制度,按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统计负责人确认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根据专业统计制度或规则提供,并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供给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数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定期公布主要指标数据。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本单位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各部门使用统计数据时,必须以公布的为准,未公布的必须商统计主管部门核定,以规范口径,保证正确使用。

  信息技术等部门、单位代为存储的统计数据,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所属部门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本单位统计机构公布或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义务向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提供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建立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考评制度。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各级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执行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统计数据质量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据总公司规定,建立健全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制度。

  第四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设置统计监察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职统计监察人员。

  第四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监察人员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受检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报表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索取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

(二)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和与统计原始信息、数据相关的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填发统计监察查询书,向受检单位查询有关事项。

(五)根据检查结果填发统计监察记录,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

  第四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质量责任,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对统计工作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对涉及运输生产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清算及总公司机关考核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数据准确。

  第四十五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的统计违纪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及提出处分建议。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统计主管机构。

  第四十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发生统计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虚假统计资料的不当得利,按总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按照总公司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统计标准,整合系统资源,强化数据集成,逐步实现信息采集自动化、数据管理集中化、系统应用网络化、统计产品多样化,推进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保障铁路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各专业信息系统资源,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开发应用计算机程序并提供数据接口,逐步实现原始信息的自动采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管理办法3篇 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