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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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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3篇 淮南煤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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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3篇 淮南煤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体系

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1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 会 工 作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企业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和全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企业战略愿景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创建晋煤集团和谐工会,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特别要注重发展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主要对象的进企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 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委员会任期为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可设委员3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人者,设委员21人至29人;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11至13人组成。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特大型企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5—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要尊重会员主体地位,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常任制,接受会员监 督,不断提高企业工会的凝聚力。

  工会委员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机构。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组织委员)、民主管理部(民管委员)、生产保护部(生产兼劳保委员)、宣传教育部(宣教委员)、生活保险部(生活委员)、女工部(女职工委员)、财务部(财务人员)。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本级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常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全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及相关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晋城煤业集团下属各单位根据会员数量依法建立区、科队(处、室、分厂)、车间工会委员会,班组建立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全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积极推进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

(四)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工人先锋号”创建、“五型班组”创建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推动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可以配备工会主席1名;职工人数在200—1000人的,配备主席1名,副主席1名;职工人数在1000—3000人的,配备主席1名,副主席2 —3名;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配备主席1名,可以配备3名以上副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职级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工会各部(室)正职职级按同级党政中层副职配备;其他专职人员待遇与同级党务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相同。

  企业行政负责人、行政有关部门领导、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子(分)公司及所辖二级单位、车间、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直接差额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常委会、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帮助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会干部协管机制和管理制度。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对工会干部的产生、工会干部的职责、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会干部的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专职工会干部,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有相应的代表。

  要逐步规范创新职工代表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代表竞选制度、述职评议制度、津贴制度、巡视制度、质询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会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搞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制定和规范评议制度,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晋城煤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单位要根据《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凡设 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 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对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企业工会应在第一时间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情况,旗帜鲜明地代表职工反映诉求,同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通过集体协商等方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要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 自律受到职工信赖的工会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协管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批下一级工会组织的选举结果。

(二)协助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做好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工作,提出配备、调整意见。建立事先协商、民主推荐、共同考察确定工会领导人选的协管机制。

(三)做好工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四)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开展工会干部岗位培训。

(五)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六)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七)经协商后其它干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同时,提出拟任人选报晋城煤业集团工会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及部(室)主要负责人,每年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民主评议一次,评议结果报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奖惩、任免依据之一。

  第七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第四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八章 工会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全面加强工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使工会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职工群众组织。

  第五十二条 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进一步推动把企业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推荐企业工会骨干加入党组织,推荐企业职工党员担任工会负责人。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企业党工共建互促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加强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工作,推动实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开展工会工作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手段。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的观念,始终把加强基层工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把基层工会是否具有活力、是否发挥作用,作为检查考核各级工会工作的重要标准。

  第五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会机关化、行政化现象,深入基层,贴近职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正确处理树立典型和整体推进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型企业工会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对一些政策性强、规范要求高、操作难度大的工作,晋城煤业集团工会要搞好典型示范,组织专门培训,加强具体指导。

  第五十五条 在基层工会遇到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责时,上级工会要出面指导帮助解决或代行其维权职责,保护企业工会干部,提高维权工作实效。

  第九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督促子(分)公司行政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定期向经费 审查委员会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数据,并接受审查监督。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五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五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严格执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定期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数据,并接受审查监督。

  第六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十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六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六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六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六十四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

  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十六条 建立晋城煤业集团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基层工会干部,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十七条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应建立对基层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晋城煤业集团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单位基层工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晋城煤业集团工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晋城煤业集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2

  晋城煤业集团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员工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规范和引导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鼓励和鞭策员工奋发向上,岗位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持续提升业务技能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先争优,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员工的奖惩是指: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目的,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惩,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六条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集团公司副职领导

  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员工奖惩条例,研究解决员工奖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批准重大员工奖惩事项。

  员工奖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部、工会、纪委、监察处、安监局、秘书局、宣传部、技术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员工奖惩条例,组织制定员工奖惩的支持性文件;组织界定员工奖惩事项;组织开展员工奖惩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员工奖惩情况。

  第七条 管理权限

  对员工的各项奖惩,原则上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对于重大的奖惩事项须报请集团公司奖惩委员会批准。在员工奖惩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对员工奖惩事项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

  1.员工奖惩委员会(1)负责对集团公司的奖励事项进行审批;(2)负责对处级管理人员、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所有员工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进行审批。

  2.员工奖惩委员会办公室(1)负责执行集团公司的奖励事项;(2)负责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所有员工的惩罚和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3)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3.相关业务部门(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总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2)组织部:负责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机关总部管理人员、违反党风党纪员工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3)保卫处:负责对员工涉及违法犯罪事实的报送工作。(4)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员工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的意见。(5)安监局:负责对员工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的意见。(6)工会:负责对各类涉及劳动争议的事项参与调查并进行监督。(7)集团公司奖励的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奖励的组织、申报、评比,报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各二级单位

  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员工的奖惩工作。第二章 奖励

  第八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精神奖励,主要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主要是发放奖金或奖品。奖励的实施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奖励和员工所在单位奖励。

  第九条 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为集团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业绩优异、成效显著的;

  3.在本职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和各类荣誉称号的;

  4.在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纪律、堵塞经济漏洞、节约或降低成本、避免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5.防止或挽回损失有功,避免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

  6.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7.集团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集团公司的奖励包括:

  1.员工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由技术中心实施奖励。

  2.员工通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或被推荐评选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技能人才开发激励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实施奖励。

  3.员工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管理创新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由秘书局、资源环境管理局和宣传部实施奖励。

  4.员工被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系统标兵、劳动模范、特级劳动模范、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的,或者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等各类荣誉称号的,由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公司工会根据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实施奖励。

  5.员工被授予专业系统或专项活动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奖励。

  6.员工见义勇为的,由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根据《员工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7.员工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财产损失或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有功的或集团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由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将随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由各单位和奖励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申报、评比和实施。第三章 惩罚

  第十三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对于情节较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惩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于违纪员工的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经济处罚按违纪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党纪、违法犯罪等方面的行为,由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实施惩罚。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按照《晋城煤业集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惩罚;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惩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污蔑,或者制造事端的。

  3.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经评估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的。

  4.未经批准将集团公司内部的秘密文件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6.一个月内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集团公司工作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损坏、涂改重要文件或弄虚作假,涂改票据报销的。

  3.因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4.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编造谎言逃避事故责任,影响事故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

  1.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2.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经济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4.一个月内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一年旷工达10个工作日的。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的。

  6.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3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降职(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者降低职务,无职务者降低工资等级):

  1.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2.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3.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的。

  4.携带非工作用有重大危险隐患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

  5.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赌博的。

  6.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7.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的。

  8.未经许可,在集团公司外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业务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的撤职,无职务的留用察看):

  1.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的。

  2.煽动员工罢工或怠工的。

  3.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员工与企业双方关系,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的。

  4.参加非法组织的。

  5.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1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无故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日的。

  2.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3.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破坏公司形象,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员工在应聘时向单位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等。

  6.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第十八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犯罪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被判处拘役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劳动合同期间,集团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员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3.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给予降级或降职,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

  4.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以上刑罚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违纪未达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情形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员工受行政处分的,警告扣薪1000元;记过扣薪3000元;记大过扣薪5000元;留用察看扣薪元。

(三)员工受党纪处分的,党内警告扣薪1000;党内严重警告扣薪3000元;撤销党内职务扣薪5000元;留党察看扣薪元。

(四)员工同时受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不重复扣薪,执行其中最高项标准。

  第二十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工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二)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九个月。

(三)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受行政降级、降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六)受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处罚期间有特殊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受处分致职务、职级有变动的,岗位工资和津贴按新岗位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的惩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惩罚的提起;

  2.调查核实;

  3.本人申诉;

  4.讨论决定;

  5.批准备案;

  6.通知本人及归档;

  7.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员工的惩罚工作,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做出决定。员工接到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到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再次落实的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但在上级部门未做出改变前,应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工会进行通报和说明,并依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执行。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予以修订。集团公司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奖励不包括员工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本条例所规定的罚款不包括员工因工作量考核所扣减的工资奖金。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实施。公示期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

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3

  晋城煤业集团员工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推进实现《晋城煤业集团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战略规划纲要(2010-2020)》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晋城煤业集团各子、分公司、经费包干单位、机关各处室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目标和“3451”人才战略规划目标组织开展,要坚持战略性、需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以“建基地、编教材、管教学、尊教师、保投入、强执行”为抓手。

  第四条 职业教育培训的目标是:积极推动建设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和高技能的技术工人队伍,强力打造产权代表、经营管理、党群干部、专业技术、岗位技能五类人才,加快构建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梯次分明的人才队伍,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办分开、教考分离”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集团公司与各二级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管理与办学分开,教学与考试考核分离。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是各级管理者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管理者要把员工培训工作纳入主管领导的任期目标和目标,并依据一级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组织推进。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职教培训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对企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协调、检查、监督、考核等职能。要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对各二级单位职教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人力资源(职教)部门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计划、协调、检查、监督、考核等职责。要负责提出本单位的培训需求,对本单位自主实施培训项目进行策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负责做好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职工培训相关信息的跟踪和录入,并协同集团公司完成公司统一培训项目。

  各二级单位职教中心(培训机构)是本单位开展各项培训任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员工培训工作。各二级单位下属区队(站、所、车间五级培训机构)负责根据本单位培训计划组织完成好本区队的员工培训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是集团公司的职教培训基地,负责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培训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考试、颁验证等工作;负责做好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四网合一”教学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类别、形式

  第九条

  员工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本企业员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操作技能、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发和训练活动。

  第十条

  员工培训类别包括新员工和转岗人员培训、安全培训、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操作序列员工培训、学历教育等。

(一)新员工(转岗人员)培训。新进入公司的各类人员和转岗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持证、后上岗”的规定。煤矿及其它相关生产岗位新员工还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中对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员工,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课时,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地面安全生产岗位新员工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训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必须要保证煤矿及其它相关生产岗位从业人员100%参加安全资格培训,100%持证上岗。

  1、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具体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经理),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类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

  高造诣的人才队伍。

  1、任职前培训。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参加任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科学、干部管理、财务管理、党群管理、依法治企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及相应领导岗位所需知识。

  2、政治理论培训。经营管理人员要参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人才观,着重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能力。

  3、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经营管理人员要参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学习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理论和集团公司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4、各单位要有计划地根据需要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5年参加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

  5、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国际公认、知名度高的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证。

(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要适应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以专业领域带头人、技术专家为重点,打造一支规模合理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员工每年均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主要项目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资格准入”制度,相关专业和岗位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对集团公司有相应专业和岗位的从业人员要经过相应岗位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的工作。

  2、政治理论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位。

  第十一条

  培训形式分为集团公司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

  1、集团公司内部培训一般包括基础培训、适用性培训、日常培训、目标培训等。基础培训主要指加强员工岗位基础技术的培训和强化基本技能的培训;适用性培训主要指为适应集团公司新的工作要求而进行的培训;日常培训主要指依托五级区队培训基地等在基层开展的强化基本功训练,目的是不断提高操作技能、解决“应会”问题,可以包括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竞赛和表演等多种形式;目标培训指为满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计划目标所做的综合专门培训,要和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相联系。

  2、集团公司外派培训主要包括: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国家统考和岗位职务培训;选送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补充和更新的继续教育;对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证书教育;组织企业人员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等。

  第四章 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晋城煤业集团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战略规划纲要(2010-2020)》、各企业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制定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培训计划(安排意见),报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培训计划(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培训计划,报请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及培训计划进行,如需调整,需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培训机构进行脱产、半脱产培训。

2、参加成人函授学历学习、集团公司批准的外出短期培训、集团公司批准的内部技术、业务等培训班,主要采取定期面授和半脱产培训方式。

3、一般专业技术知识、业务知识,技能训练等由五级培训机构进行,主要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业余培训。

4、新工人的培养主要采取脱产培训和采取名师带徒的现场培训方式。5、集团公司的企业凝聚力、执行力、向心力教育等,采取拓展训练等方式。

  第十九条 教学方法。可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讨论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课题研究式、项目指导、现场实习、师徒合同指导(工作经验传授)等多种教学手段;积极推广运用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育、感受体验式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十条 成建制委托外培或外请师资的培训项目,在项目实施之前,要由送培单位、处室对受委托单位或师资进行培训能力评估,写出培训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半年为周期,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教育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分别在年中、年末对集团公司整体职教培训计划实施和完成的总体情况做出总结和评估。

  第六章 资格审定与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负责申领、颁验、登记备案及管理。矿长须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书》;副矿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各单位、各业务部门提出外培申请,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培训机构的承办能力、培训的项目及费用等实施条件,确定实施外出培训的可行性,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示审定。然后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和实际需求,向相关单位、部门下发外出培训通知单。各单位、部门接到外培通知单后,按照培训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十条 学历教育审批程序

(一)员工通过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在集团公司职教中心参加学习的,职教中心统一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培训开发部、员工管理部备案;在其它教学机构学习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培训开发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加脱产学习的还应与集团公司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和脱产学习协议。

(二)员工报考博士、硕士相关专业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须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并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经考试录取后需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培训开发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与集团公司签订学习协议。员工报考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的,除完成以上相关审批程序外,经考试录取后,如所学专业是集团公司所需专业,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学习期间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非集团公司所需专业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八章 职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职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晋城煤业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务中心(蓝焰财务部)单独建账。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原煤生产单位职教经费按当员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非煤单位按当员工工资总额的%计提。所属各单位按照提取额度,全额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其中60%划拨各单位掌握使用,40%由集团公司掌握使用。

  不能纳入到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职教经费,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其提取额度和开支范围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职教经费使用预算方案及划拨计划,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培训计划制定,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季度向各单位划拨,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职教)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 后续学历教育费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员工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的学费支付。

(一)员工参加大专、本科层次的后续学历教育,除集团公司特别规定的外,所有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报名费、班费、答辩费、差旅费等)由员工自理。

(二)员工参加由集团公司委托培养的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如期毕业者,培训费、课题费集团公司给予报销50%(当年学费当年报销)。报名费、论文评审费、资料费等由个人自理。

(三)员工参加由集团公司委托培养的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如期毕业者,培训费、课题费集团公司全额报销;报名费、论文评审费、资料费等由个人自理。

(四)以上情况有专项规定的按照专项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员工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的工资待遇

  员工参加脱产形式的各层次的委培后续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发工资,享受奖学金待遇,奖学金从节余工资中支付。各项保险费用的个人应缴部分从其奖学金中代扣,企业支付部分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年金待遇。

  各层次不同工作年限享受奖学金标准如下(每人每月): 学历教育

  工龄

  工龄

  工龄 层

  次

  满5年及以下

  满6年到满10年

  满11年及以上

  专科、本科

  500元

  1000元

  1500元 硕士研究生

  600元

  1500元

  2000元 博士研究生

  800元

  2000元

  3000元 第三十六条

  参加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者,学习期间每年报销两次往返于集团公司到培养院校之间的差旅费,每次不超过10天,标准按集团公司出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员工参加由集团公司全额或部分出资的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后续学历教育,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培养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培硕士研究生学习结束后两年内取不到毕业证者,须返还集团公司为其支付的培养费和课题费;委培博士研究生学习结束后三年内取不到毕业证者,须返还集团公司为其支付的培养费和课题费。以上费用如本人有能力支付的由其一次性偿还,无能力时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14持续改进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职教中心及各二级单位承办各类培训任务时,应为培训人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学习环境,做到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培训教师、教学场地、后勤服务、培训管理六落实。

  第十二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评价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对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各个环节,对员工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实施的过程、培训结果的评估、职教经费的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代表集团公司对各单位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价。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培训开发工作开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培训开发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与处罚。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每对在培训过程中或培训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参训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晋煤集劳字〔2006〕124号文件《关于下发<晋城煤业集团员工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晋城煤业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3篇 淮南煤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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