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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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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3篇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3篇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供大家品鉴。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3篇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950年至1966年,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上实行的是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和职务等级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完全停止。1978年至1983年,国家陆续批准了22个系列实行业技术职称评定。1985年国家批准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工作。1986年云南省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也就是首次职称改革。1922年,云南省职称评聘转入经常化。

  一、职称考试

  1990年4月28 日,人事部发出《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职发[1990]2号),对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和统计员专业进行资格考试;1991年增加了助理统计师、经济员、法律顾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2年增加了会计、审计、船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3年增加了房地产评估师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后逐年增加。到2005年底,共有8种职称资格考试和46 种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加上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开考的专业领域达54个。

(一)职称资格考试

  1.职称资格考试的种类:计算机遇软件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审计专业、卫生专业、翻译专业、经济专业、船舶专业等8 种。2.职称资格考试的考务主管部门。(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财政厅(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统计局(3)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人事局(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省卫生厅

(5)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省信息办(6)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省人事厅(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省人事厅

(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1.执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种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珠宝宝石质量检验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产储量评估师、国际商务—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外销员、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地震—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地震—二级地震安全评价工程师等46 种。

  2.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主管部门

  除房地产评估价师由省建设厅负责外,其余均由省人事厅负责。

(三)职称专项考试

  目前开展的专项考试有两种,即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其业务主管部门均是人事厅。

  年满55周岁、博士学位、乡镇专业人员、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要求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年满50周岁的职业技术人员,或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中专以上学历,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以上级别资格证书,可不再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参加云南省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合格证书和省内有效合格证书,在申报、聘任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时,从2004年起不再规定有效期。

  二、职称评聘

(一)评审组织

  1992年7月27日,云南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分工的通知》,云南省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和云南省原分工情况,确定了云南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系列的评审组织和评委会承办部门。

  云南省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评审会 云南省社科院 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社科院 云南省卫生技术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 云南省教授、副教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新闻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宣传部 云南省党校副教授和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省出版专业编审、副编审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云南省播音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广播电视厅 云南省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高级教练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体委 云南省高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外语翻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外办 云南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统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轻工业厅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统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高级公证员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民族语文翻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民委

(二)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从2004年采取委库的方式组建和进行管理。高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级评委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无正高级职务档次的系列除外);中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资格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库成员任期两年,任期届满须重新组建。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严格按照各系列的《条列》、《实施意见》和《评审条件》规定进行。评定职称以能力、水平、实绩、贡献为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升职称。

  评审的基本条件:(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工作,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高尚。(2)具备有关条例规定的本专业相应职务档次的学历和履职年限。(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层次,一律不再组织评审,须参加相关系列、专业、层次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职务聘任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打破聘任职务终身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

  聘任单位对受聘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继续聘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聘任的职务进行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称职)、不合格(不称职)三个档次,优秀率控制在15%以内。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并符合有关条例《实施意见》规定,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职称。连续三年不合格者,低聘或解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有序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称职者,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取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在下达的岗位数额或批准的结构比例内进行。可高职低聘、缓聘或不聘。

(四)破格评聘

  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和原则资格的限制,破格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破格评聘的范围对象: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年龄在40 岁以下破格破格评聘副高(含正高)级专业职务,45岁以下破格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破格评聘的推荐条件:破格评聘要本着突出水平、能力、贡献的原则,各系列符合各系列破格条件者,均可推荐。3.破格评聘的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者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任现职以来反映自己水平、有业绩成果的证明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外语合格证(博士学位获得者免试外语)、身份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但应有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盖章)及履职优秀考核表、答辩论文等。

(2)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民主公开、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报人的材料按照破格评聘的有关规定、标准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和选拔推荐;选拔推荐时须征询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议(学术)组织或领导对破格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征询人数、推荐人数须分别占实有人数、征询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推荐上报。

(3)推荐审聘材料,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属主管部门或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人事厅专业教师人员管理处(省职改办)

(4)经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均应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工作在省职改办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委托省级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答辩论文由申报人确定注明,按一式五份上报;答辩成绩按优秀(平均得分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4分~74分)和不合各(59分以下)掌握,答辩的成绩等次应明确写在评定表上;实行论文答辩后再另搞论文专家鉴定意见;

(5)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情况。组建优秀中青年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场评审;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6)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单位聘用的原则,破格评审通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核定结构比例方范围内自主聘任;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人才密集、现有岗位数额已超出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少数单位,可根据需要由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提出申请经备案后,不占结构比例聘任,但应在下一个自然减员中予以冲销或在结构比例内通过竞争予以解决。

  4.破格评聘的纪律要求:破格评聘工作要严肃职改纪律,反对不正之风,申报者如实公开展示自己的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提供的论文、外语合格证及学历证书等必须真实和准确无误,对于弄虚作假、抄袭、谎报论文和业绩成果及出生年月者,将坚决取消其申报或已获资格(职务)、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优秀技术人才选拔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984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84]3号、中宣发[84]5号、劳人科字[84]7号、[84]财文字第19号)文件,对那些贡献突出、国内有名望的中青年科技、技术、管理专家,采取特殊措施、优先地、破格地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2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2010-05-19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情况,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 ㈠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㈡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七条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

  第八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㈠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㈡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㈢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㈠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㈡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竞聘岗位。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㈢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㈣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并作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岗位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聘任。

  第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第四章 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及保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依据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统一的原则,统一使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二十三条 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等聘任事项;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企业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0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2010-07-1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企业、中央、省驻唐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唐山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8%;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重大意义。

  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倡导下。我市职工积极响应,大力宣传,加快了企业提高工资收入的步伐。今年是最后一年,最关键,任务最重。工资收入的高低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改善职工生活,缩小收入差距,提高职工群众的满意度,将是我们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收入分配领域的首要任务。因此,我们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增加职工工资,把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

  三、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各企业要根据工资宏观调控目标,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于经济效益好或增长快的企业如煤炭、钢铁、金融等行业,工资增长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上线;经济效益较好或上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市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工资增长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其他企业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实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

  四、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建立完善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和市直企业要把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经营者收入联系起来,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为职工增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要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通报制度,对有经济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或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两类企业定期予以预警通报。要结合每年开展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情况的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选部分企业跟踪监控。

  日

〇一〇年六月一

  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发表日期:2011-8-30 18:41:42 新闻来源:

  1、目的:为了确保医疗质量,体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根据医院医疗发展的需要,根据我院专业技术队伍快速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倡导的职称工作要实行“评聘分开、考聘分开”的原则,实行医院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制,以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医院内部聘任相分离的目的。

  2、聘任条件:(1)、基本条件

①、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医院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②、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③、具有相适应的学历。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具备条件

①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在岗位设置许可且取得的技术资格和所从事工作相符的情况下,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方可申请新一级技术职务的聘任。

  正高:符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要求的在学分、论文及其他方面的条件; 副高:符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要求的在学分、论文及其他方面的条件;

  中级:师级任期内在市级或以上专业发表或交流(非医学专业除外)论文1篇、计算机、英语、公共课等符合要求,其中临床医生另需提供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上述职称人员近3年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注: 1)“近3年”的时间计算界限是指聘任当年前的3个自然年,如2010年申请聘任,则指2009、2008、2007年。

  2)计算机、英语、公共课、规范化培训详细规定如下:

  计算机:全称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考试形式为人机对话。晋升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晋升高级职称(含副高)需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在晋升下一级职称之前有效。

  英语:全称《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具体分为A、B、C三级,分别对应晋升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卫技人员应选择报考卫生类相应等级,非卫技人员应视从事岗位选择报考综合或理工类相应级别,合格证书在晋升下一级职称之前一直有效,其中国家规定的属免考范围的可免于该项考试。

  公共课:全称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考试》,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考试内容每2年左右变更一次,证书有效期2年,晋升中级以上人员应按时报考。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指台州市医学考试中心主办的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晋升中级职称的临床医生需具备该项条件,有效期为2年。

  文章:文章需在有国家正式刊号的杂志或期刊发表(增刊发表不予计算),省级及以上交流性质的文章需完整收录在正式装订成册的论文集内,并配有相应封面与目录(节选或部分摘录的不予计算),二级及以上杂志目录参照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目录(2010年修订稿)》执行。考虑政策变更的过渡性问题,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发表的,可参照2009文章的聘任要求。

  工作量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该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好职责,并在各自的岗位上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教学工作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在做好临床工作的同时,原则上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包括带教见习、实习生、进修生等。

  职业道德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如在聘前发现有不良职业道德问题以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延聘或不聘。

  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原任期内应在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方面作出积极的贡献。如聘前在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方面有不良表现,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延聘或不聘。

②新取得技术职务的职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按原技术职务进行聘任。③聘任方法

  1)院部每年分别成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部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事科提供拟聘对象的工龄、任下一级职务年限、学历、行政职务、考核、业务工作量、先进荣誉、论文、科研工作等资料,职能科室对拟聘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团结协作内容作出评价,聘任委员会根据拟聘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综合审定。2)公示:经聘任委员会确定的拟聘对象在医院的网站上公示一周,以接受医院职工的监督,职工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向院部领导反馈。

  3)院长聘任:以公示无异议的拟聘对象(包括有异议,但经纪检监察室机构核实确认不影响聘任的拟聘对象),由人事科报市人事劳动局核批后,交院长签发聘任文件,并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高级职务聘任工作一般在1-2月份进行,中级职务聘任工作一般在11-12月份进行。

  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3年。3年聘期满后,由院部重新发文公布续聘人员名单。3年期内如在重大医疗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使医院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在医德医风、职业道德方面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医院实行解聘或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3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按本办法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上岗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条件除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针对履行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包括各个专业技术岗位明确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聘。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任前须完善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坚持聘用岗位、条件公开,自愿报名,公平竞争,单位人事部门考核,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该岗位专业、级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具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的确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对个别岗位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无法选择合适人选的,可以在下一级特别优秀的、即将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一般1-3年,可在聘期内设置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单位在具体设置岗位聘期时可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一致,或短

  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因业务技术水平或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能胜任的,应变更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关于岗位责、权、利的内容。岗位变更时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待聘、低聘、解聘,或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工资与福利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聘任后,于签定合同的次月起,在聘期内享受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及所聘任职务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第十四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负责人或职员,可执行其现任岗位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

  第四章 聘后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管理,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期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后,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和评审,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是否立即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应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单

  位自主决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权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调整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或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要求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因晋升、降职、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变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按新任职岗位重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若变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应聘了职员职务的,可保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第二十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领导人员或职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达到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没有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又没有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可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也不能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政府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各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和宏观调控管理;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的方案,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后下发执行,并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管理、指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依法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职称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3篇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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