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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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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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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3篇

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1

  歙

  县

  民

  政

  局 歙

  县

  财

  政

  局 歙

  县

  卫

  生

  局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保?2011?20号

  关于印发《歙县2011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

  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近几年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歙县2011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2010年3月21日下发的《歙县2010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民救[2010]26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歙 县 民 政 局 歙 县 财 政 局

  歙 县 卫 生 局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办法 通知

  抄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歙县民政局 2011年元月27日印发

  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种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治疗等。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三、救助标准

  对于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实际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确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内个人实际承担住院费用超过300元以上部分,按实核报(目录外用药除外)。

(二)其他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已享受定补的六十年代下放职工本人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者,内个人实际承担住院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15%进行救助。

(三)上述对象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需病前、病中救助的,由乡镇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交县民政局审批,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实际救助结算时,在相应救助标准中予以扣除。

(四)城乡低收入群众,内个人实际承担住院医疗费在元以上的,按10%进行救助。

(五)本各类救助对象的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居(村)委会给其填写《歙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个人申请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2、救助对象在申请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证件;(3)加盖结报专用章的住院医疗费用结报单(患者联原件),病情病历证明复印件;

(4)机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5)患病者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民政助理员及村干部入户调查、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当月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后,及时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对城市救助对象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其中:市级财政按上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予以安排;县级财政按上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予以安排,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县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材料、信息等,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县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

  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本县城乡困难居民患病住院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费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县财政承担,按省政府及省民政厅要求的筹资标准列入当财政预算,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助。医疗救助金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结余医疗救助金作为结余资金转入下使用。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和审批等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审核。县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医疗救助对象审核、公示、上报、建册。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县的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补助对象、民政部门定期补助对象;

(三)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四)百岁老人;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者;

(六)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

(七)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八)除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特大疾病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负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由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指的重特大疾病范围(含特殊门诊)是:

(一)患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及各种化疗、血友病、Ⅰ型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重型精神病、恶性肿瘤、脑梗死、H7N9流感重症患者(在定点医院医治)、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

(二)特殊病种:中晚期重型肝炎、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呼吸性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儿童孤独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上病种外的其它病,当年住院发票总额超过 (包括)元以上者;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医疗救助:

(一)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院机构就医的费用。

  第八条 救助对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用药范围、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备范围及支付标准等,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额度和比例

  第九条 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剔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及各类补助和

  个人自费部分后的余额,采取分类分档按比例给予救助:

(一)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含户院挂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先在城乡医疗保险中报销;不足部分按?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办法?,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补助对象、民政部门定补对象、百岁老人,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自负费用2014年按50%进行救助、2015年起按70%进行救助,医疗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

(三)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城乡困难居民、重点优抚对象救助15%,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5000元;

(四)办法中的第六条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其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2014年按50%进行救助,2015年起按70%进行救助,医疗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申请表?。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 7天。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根据公示结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审核,向社会进行公示后,提出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上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完整的?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申请表?;

  2.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或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3.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申请人医疗费用清单或已报销的金额证明;

  4.存折复印件(非本人存折需附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公示的证明。

(三)县民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相关审查、审(核)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报。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机关或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冒名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县政府其它文件就医疗费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 2014年月日开始实施,原?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0?54号)同时废止。

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3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南京市城乡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4日

  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012年9月)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称“新农合”)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日常服务 —1—

  工作。

  各级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二)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兼顾边缘群体;

(三)个人自付、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以下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以下称“边缘困难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第五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适用于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

(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所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二)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比例予以救助,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万元。

(三)边缘困难人员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比例予以救助,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万元。

  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市民政、财政部门

  适时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医疗救助结算方法

(一)医疗救助实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系统同步结算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区县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系统同步结算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在册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边缘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全市当月在册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边缘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汇总后录入同步结算平台,并及时维护。

(三)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同步结算平台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类别和救助标准进行医疗救助金的结算。

(四)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同步结算的具体方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确定。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救助。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补助。

  第十条 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实施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每名五保对象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于补助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费用减免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宁政办发〔2005〕1号)和市物价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宁价费〔2002〕238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困难居民就医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三)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四)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所骗取的救助金额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适用范围为本市江南八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本地区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经本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等多渠道解决。

(二)医疗救助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医疗救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均要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128号)同时废止。

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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