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3篇 上海农村户口能交城镇职工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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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经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不再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仍按《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
医院使用的外来护工社会保险仍按《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1年7月1日前已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但未办理过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方便单位办理,减少单位经办人员往返及排队等候时间,8月转为参加城保的申报工作由单位通过网上直接办理。具体时间为:8月1日至8月24日18时止。用人单位可登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在办理网上社会保险登记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外管部门。
单位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不再使用建设银行缴费卡,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规则,统一使用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城保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由工商银行直接寄送至单位,一并送达的还有《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请仔细阅读开户手册并按开户手册的要求,填妥相关表式并准备好开户资料,工商银行将主动与贵单位联系,约定上门收取的时间和方式。如单位未收到《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提示的账号进行缴费充值。
三、已办妥城镇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已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6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正常缴费,且2011年7月1日起,仍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手续。用人单位登陆
/网址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单位在办理网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外管部门。
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前往各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其中非城镇户籍的人员,一并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新进”、“转入”等)。
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至2014(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
(二)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注:
门诊大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规定的病种叫门诊大病。门诊大病病种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定,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公布。
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有17个: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是以家庭作为护理场所,选择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医疗或康复的病种,让病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既有利于促进病员的康复,又可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家庭病床的建立使医务人员走出医院大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医疗护理要求,服务的内容也日益扩大,包括疾病普查,健康教育与咨询,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从治疗扩大到预防,从医院内扩大到医院外,形成了一个综合的医疗护理体系;家庭病床是顺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医疗护理形式。
参保居民因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可设立家庭病床治疗。
四、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4%),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六、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按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缴费比例低于14%的缴费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