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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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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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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汇总、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3.通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软件等计算机及软件,交通工具以及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等。

  4.专用设备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如学校的教学仪器、科研单位的科研设备、医院的医疗器械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2000年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仪器设备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财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和设备主管部门提报下一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校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第九条 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资产主管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汇总、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批。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山东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登记表》,经审批后施工。完工后由三人以上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山东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正确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财务部门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1%提取,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支配。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2000年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定期对账,保证帐帐相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应保持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受赠仪器设备参照《山东大学受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按照《山东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按照《山东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执行。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山东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申请表》,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按照《山东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仪器设备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05号文,2001年3月5日发)同时废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台属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

  1、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 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 800 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 800 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不入固定资产帐。

  3.一般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办公和业务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配套家俱等。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 1993 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有设备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和院长提报下一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院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九条 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 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院长审批。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申请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需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原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计划提报单位负责。

  4.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确需自制仪器设备的应在提报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以及计划完成日期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技术设计指标且运行质量可靠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设备科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 设备购置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设备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要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学院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 % ~ 1% 提取,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使用,用于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设备管理科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院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科应按照教育部 1993 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卡片和明细帐。财务部门应根据设备管理科填写的《潍坊学院新增固定资产证明单》、《潍坊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登记、报销手续,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科和财务部门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帐、帐相符。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科应保持帐、物长期相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进行调拨。调拨手续由设备管理科办理。若无偿对外调拨,须经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填写报废单,到设备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设备管理科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设备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以上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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