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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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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基本知识3篇(政工基本知识课件)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政工基本知识3篇(政工基本知识课件),以供参考。

政工基本知识3篇(政工基本知识课件)

政工基本知识1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基本知识: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上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3.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组织协调及领导的基本能力;

  4.熟悉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5.了解本学科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要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劳动经济学。

政工基本知识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臵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臵: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臵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臵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臵、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臵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

  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臵、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政工基本知识3

  时事政治

  1、中国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二。

  2、十八大三个自信:道路、理论、制度。

  3、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兴国之魂),关乎党的命脉

  4、四大建设变五大建设,增加(生态建设),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5、“三农”问题中新变化——(家庭农产)。

  6、2012年科技奖获得者——(郑哲敏、王小谟)

  分填空题、选择题题型考小知识点。

  如:“四信”教育:(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共产主义信念教育、社会主义信心教育和对共产党的信任教育)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特色,包含几方面:(ABC)

  A国情特色 B时代特色 C本质特色 D文化特色

  简答题

  一、简述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联系。

  1、教育在这里是指思想政治教育,他是一定的阶段、政党、社会团体运用一定的政治理论、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它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政治品德的行为。

  2、管理是国家、政党、社会团体运用政治、经济、行政、纪律、法规、制度等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社会实践活动。

  3、教育和管理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作用方式,但是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二者相互渗透、互为基础、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一方面,教育离不开管理,他需要管理来规范、调控和保障。管理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教育和养成行为习惯的功能,通过管理方式培

  养人们的良好习惯。

  另一方面,管理也离不开教育。人们遵循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和思想指导下实现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人们对法规、制度、纪律等管理手段产生认同,自觉遵守。这样,管理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4、所以只有教育与管理双管齐下,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才能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简述思想政治工作学时群众性很强的一门科学。

  1、群众性是思想政治工作学的基本特征之一

  2、思想政治工作的群众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做亿万群众的工作。二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队伍是由几百万政工干部和群众所组成的,政工队伍的群众性决定了思想政治工作这门科学研究和实践过程的群体性。

  3、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学是群众性很强的一门科学,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要坚持群众路线,了解群众的想法,并向群众学习。

  三、简述思想政治工作评估的作用

  1、有利于探索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

  2、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管理。

  3、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4、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研究水平。

  四、简述政工干部劳动特点和价值P253

  答:政工干部的劳动是脑体结合出;塑造性和奉献性比较强。

  就劳动价值的形态来看,政工干部创造的价值分为:精神和物质形态的价值;就劳动效能来说,政工干部的劳动成果同时具有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

  五、简述思想政治工作科学管理的主要职责?P248

  答:思想政治工作科学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四个方面:信息和决策管的综合性高层次的复杂劳动有三个突出特点:潜在性和周期性比较长;综合性和间接性比较突

  理、组织和计划管理、协调和控制管理激励和制度管理。(也可以是选择题)

  六、简述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

  1、重要依据: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提出来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物质决定精神,精神对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如果离开了物质利益来谈革命精神就违背了唯物论;如果离开了革命精神来谈物质利益,那就违背了唯物辩证法。

  2、现实意义:首先,它是新世纪新阶段实现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文明建设一起抓的重大措施。坚持此原则既可以使广大群众从物质利益上高度关心、积极参加“四个文明建设”,又可以使广大群众正确贯彻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妥善的处理好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使“四个文明建设”健康顺利的发展。

  其次,它是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原则,在进行经济管理时,既要重视物质利益和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又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物质利益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两张皮”的问题,才能达到充分的持久的调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目的。

  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事业已成为中心任务,所以人们的思想行动与物质利益联系的更紧密更直接,只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物质利益,就能把他们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变成强大地力量。

  3、物质利益原则与“一切向钱看”有本质的区别。物质利益原则是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它是社会主义利益关系的反映。一是要把 物质利益与个人利益加以区分,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不能狭隘的理解成个人利益。二是要把物质利益

  与“一切向钱看”加以区分,物质利益的实际内容是社会劳动成果,社会基础是生产关系,钱或货币是物质利益的体现物,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物质利益的数量,但是钱和物质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①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强调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一切向钱看”只顾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国家集体的利益和长远利益②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把坚持按劳分配作为个人获得物质利益的主要分配制度,“一切向钱看”违背按劳分配原则,企图少劳多得或不劳而获③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要求提高个人物质利益必须建立在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基础上,“一切向钱看”不顾不顾国家任务的完成和人民的需要,不管社会效益,有钱就干,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利益。④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所指的个人物质利益,不仅表现为直接劳动报酬,还表现为间接地集体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利益,而“一切向钱看”单纯追求个人的直接金钱收入,把发展集体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同个人利益对立起来。甚至为个人利益损害集体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

  总之,坚持物质利益原则是社会主义思想的表现,而“一切向钱看”是拜金主义思想的表现,实质是资产阶级价值观的一种表现。

  4、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原则的辩证关系:

  二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存在着对劳动者的共同要求,一是二者都要求劳动者树立主人翁思想,二是二者都要求劳动者从全局出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三是二者都要求劳动者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团结互助,决不损人利己,四是二者都要求劳动者承认差别,反对平均主义。

  二者有内在联系和共同的要求,但是也存在区别,因此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又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更不能用其替代思想政治工作。应该吧思想政治工作和物质利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

  总之,物质利益原则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则是正确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根本保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提高干部群众的理论水平和认识能力,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二是通过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正确处理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关系。

  论述题:

  一、试论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思想政治工作学的理论基础。P22

  二、论述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矛盾及具体表现。

  答:

(一)思想政治工作中两个基本方面的矛盾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教育者总是作为构成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存在,是指有目的地向受教育者施加一定的影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组织和个人。没有教育者,教育活动就不可能成立,没有了受教育者,就不可能存在教育活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过程,就是不断协调、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促使矛盾转化。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教育者是主体、受教育者是客体,(二)思想政治工作中需要解决很多矛盾,其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者传播的思想观点、行为规范与受教育者的思想、行为的矛盾。

  2教育者的认识没有反映受教育者的思想、行为的现状及规律的矛盾。

  3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不符合受教育者特点的矛盾。

  4教育者素质不符合受教育者要求的矛盾。

  因此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重视解决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理想的效果。

(三)任何统一都是矛盾的统一,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就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矛盾的基础。我们要重视解决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矛盾,正确处理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矛盾,势必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群众积

  极性的提高,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

  三、如何理解党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P156

  答: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不懈的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党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既有普遍性、又有高层次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A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B对群众进行集体主义教育C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略)

  案例分析

  一、建设世界城市,提高市民素质,试从思想政治工作环境对人的影响和要求分析。(196)

  二、2011年广东省陆丰、乌坎土地及选举群体事件。阐述政治思想的基本环节分析此次群体事件。P217

  答:广东省委转变思路,处理纠纷有了重大转变,在农村土地改革、民主选举等方面,积极做好调查研究、获取和分析思想信息,对人民内部矛盾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以此缓解冲突矛盾,用法治的思维做好后进转化。

  三、2012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开展、操作、颁奖等过程,运用了政治思想工作的哪些基本途径。

  答:

  1、原理解读我党经过几十年不断地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P2272、案例中网民投票、电视直播运用新闻媒体,积极发挥新媒体,实现活动载体优先。P228

政工基本知识3篇(政工基本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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