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合同
汽车抵押合同(通用7篇)
汽车抵押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抵押合同:
一、质抵押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台。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
发动机号码:
二、抵押金额:人民币万元整。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三、抵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抵押费用:月利率:‰月综合费率:‰合计:‰。
五、双方责任:
1.质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抵押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
2.质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自抵押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4.绝当物品估价不足5万元的,由乙方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品估价超过5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在乙方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5.本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包括十个工作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7.超期赎当或续当,每日按抵押金额的‰增收滞纳金。
8.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当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经办人(签字):
办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 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保证承包经营合同条款的履行,乙方愿意以产权归已车辆抵押经营。
一、抵押车辆状况
车型 生产厂 座位 始用日期 牌照号 编号
车辆行驶号码 所签承包经营合同编号 营运班线起讫地点 起站发车时间
二、抵押方式和抵债方法:
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发生下列违反承包合同条款情况,甲方有权收押处理乙方抵押车辆(收车折价抵债或变卖车辆抵债),按处理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抵偿乙方所欠甲方债务。
1、乙方欠交甲方承包费和各项规费数额超过一个月的应交费用达元上,按甲方通知后15日以内仍拒不交付的。
2、乙方发生行车事故,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无力经营偿还所欠甲方债务的。
3、乙方严重违纪违法、违反合同条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使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甲方给予解除合同、追回造成经济损失处理,乙方拒不赔偿损失的。
甲方收押处理乙方车辆,所得收入仍不足抵偿乙方所欠甲方债务的,甲方依法起诉,要求用乙方其他财产抵偿欠款余额。
甲方处理乙方车辆所得收入超过乙方所欠甲方债务的,余额全部返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汽车抵押合同 篇3
出让人: X(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的 轿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该车出让价人民币(大写): (¥: )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 年 月 日付给甲方现金 人民币(大写) 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 年 月 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证件、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和随车工具移交给乙方,甲方在 年 月 日前还清该车银行按揭本金利息并办理好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车辆移交给乙方后该车车祸事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
五、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受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及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汽车抵押合同 篇4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 市(县)区(镇)路(街)号 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由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 抵押人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
汽车抵押合同 篇5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发动机号大架号。
)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月利息%,月综合费用% 。
第五条借款期限月,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 篇6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 ,车号为发动机号为:。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为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款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厦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直接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或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 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
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抵押物》附件一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订立
汽车抵押合同 篇7
抵押方:
接受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尼桑轿车一台。
第二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共作价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财产由甲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允许甲方使用,甲方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失效时自动失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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