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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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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必备14篇)

  【前言】下面是热心网友“si99”分享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共14篇),以供借鉴。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1

  根据《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合同号: 订立出本责任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以下行为被定性为违约行为:

  一:甲方隐瞒车辆真实情况。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利息。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车辆维护服费。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停车费。

  五:甲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

  六:甲方因自身问题如需合同展期(续期)必须书面向乙方提交申请。

  七:乙方从甲方逾期后刊登报纸通知起三日内

  未得到甲方任何书面申请及书面回复。

  甲方因违反合同号: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甲方同意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 车辆变卖手续。 如甲方不主动协助,拒绝协助,或乙方无法通过甲方合同提供的联系方式取得有效联系,乙方售卖车辆之后所发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甲方无条件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所有相关的售卖车辆后所有关法律上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民事赔偿,甲方同意无条件全额承担与乙方无关。

  甲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以上内容,同意遵守以上所有条款,并同意本违约责任书内所需要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履行本责任书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解决,诉讼期间乙方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费用,甲方同意全额支付。

  附注(共九条):

  一、甲方需详细阅读本违约责任书内所有条款及违约责任书项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签署违约责任前应详细阅读本违约责任书所有条款及细节后自愿签署。

  三、甲方签署则表示甲方已详细阅读,理解并同意支付本合同所有条款及条款内所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书项手写内容项与打印内容项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五、乙方通过登报通知方式限期通知甲方,限期内无法得到甲方书面有效联系乙方有权出售抵押物。

  六、乙方选择所登报纸为《 报》或《 报》 。

  七、《违约责任书》壹式贰份,甲乙各持壹份。

  八、甲方从合同到期日起计算15日内如甲方拒交付利息及车辆维护服务费或者乙方无法从甲方所留联系方式联系到甲方,则表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将该抵押物出售或转让处理。

  九、因甲方自身原因违反《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按合同约定出售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以主合同第三条,第1项,甲、乙双方认定评估价值出售该抵押物。

(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所有条款 乙方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所有条款

  甲 方 : 乙 方 :

  年 月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2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车辆(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乙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牌汽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于年月日抵押给甲方。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年月日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3

  甲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现自愿将本人合法拥有的汽车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物,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放对上述质押物任意处理。具体协议如下: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大写): 圆整 小写¥ ,利息为月息 ,限于 年 月 日前还清,质押物: 牌 型汽车 辆,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上述用于质押的车辆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保证不是银行按揭、盗抢、租赁、走私、套牌车辆。如甲方有上述违法情况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全部由甲方赔偿和承担。

  质押担保期内,甲方自愿支付车辆和相关证明材料给乙方保管,如乙方使用假材料、假证明、假手续等涉嫌诈骗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应保证交付的车辆内不得安装GPS定位,如有安装未告知的,甲方愿支付乙方检测费伍佰元整/只(以照片为据)。

  借款期届满时如甲方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自愿支付(每天服务费500元)乙方同时可以对该质押车辆进行处置(转押给第三方或变卖、过户等),甲方视为默认。

  以上合同双方完全自愿签订。如有纠纷引起公诉的,有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担保人为甲乙双方以上质押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债务人)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电话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1、本人愿意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每日准时按分期(等额还款,直至将所欠金额还清。

  2、如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法每日按时还款或是超过合约期()天的情况下,本人则自愿缴纳每日人民币( )滞纳金。

  3、所借款项用于正常生意项目,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经营行为。

  4、以上承诺是本人自愿的,如有造成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有本人自己负担,与他人无关。

  承诺人:

  年 月 日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4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发动机号为: ,大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

  借款壹拾日期利息 %;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汽车质押提前还款约定:

  拾天期者当日还款按 %收取利息,即 元,次日者按 %收取利息,即元。二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叁拾日(月)者,三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

  第八条 还款方式:

  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年 月 日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5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壹辆,排量:,颜色,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章)

  地址:

  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章)

  地址:

  身份证号:

  时间: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的 篇6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合同签定地:宁波市鄞州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汽车品牌及型号: ,牌照号

  为: ,车辆识别代码为: ,发动机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 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把 □

  6、交强险 □

  7、商业险 □

  8、车船使用税□

  9、购车发票 □

  10、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他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他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

  借款壹拾日期利息 %;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

  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七条还款方式:

  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账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八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缴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里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他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他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他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电话: 电话: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7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元)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利息为人民币 元(¥:元)

  二、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四、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六、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七、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八、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九、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收据。乙方用一辆20xx款白色别克君威轿车作为抵押。

  二、乙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甲方的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在本约签订之时,乙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甲方。

  四、汽车抵押借款期间,乙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理。甲方有权使用君威轿车,折旧费(由别克4S店确认)由甲方承担。

  五、抵押期间甲方必须保证车辆的审验及时有效,并保证车辆的合法性,检验车辆时乙方应给与相应协助。在此期间,由此车辆引起的一切事故,保险费用及车辆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车辆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与乙方相应赔偿。

  五、一旦乙方无能力偿还以上债务,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处理抵押车辆以消除债务。

  六、借款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民间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篇9

  甲方(借款人 ):

  乙方(抵押人 ):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 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整,( 月利息): 人民币 元整,( 月利息 人民币 大写) 元整。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乙方存放。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4、在抵押期间,若是车辆出现损坏,乙方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10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小型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11

  甲方:(借款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 天。月利息 。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 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峻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钧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12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 车号为: 发动机号为: 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款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3、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4、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5、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汕头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 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订立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13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壹辆,排量:,颜色:,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章)

  抵押权人:(章)

  签立时间: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合同 篇14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王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借款人住址: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传 真: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

  帐 号: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 行

  地 址:

  信贷业务电话:会计业务电话: 传 真:

  第二条 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壹拾陆万元,(小写)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20年03月12日至20年03月12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用于自用

  第五条 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 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 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2B(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5) 年 月 日

  6) 年 月 日 (7) 年 月 日

  8) 年 月 日 (9) 年 月 日

  10) 年 月 日 (11) 年 月 日

  12) 年 月 日 (13) 年 月 日

  14) 年 月 日 (15) 年 月 日

  16) 年 月 日 (17) 年 月 日

  18)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21) 年 月 日

  22) 年 月 日 (23) 年 月 日

  24) 年 月 日 (25) 年 月 日

  26) 年 月 日 (27) 年 月 日

  28) 年 月 日 (29) 年 月 日

  30) 年 月 日 (31) 年 月 日

  32) 年 月 日 (33) 年 月 日

  34) 年 月 日 (35) 年 月 日

  36) 年 月 日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 (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

  2.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

  3.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

  4.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5.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帐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

  6.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8.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9.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签字):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 行(公章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于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必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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