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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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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工作制度3篇 农机安全工作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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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工作制度3篇 农机安全工作制度内容

农机安全工作制度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使农机干部的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三农”,深入开展农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农机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县农业机械化营造良好的法制基础和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法律学习,进一步增强农机系统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提高农机部门依法治理和依法管理水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总体要求

  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学习方式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主要采取讲座辅导方式进行。中心学习组每年学法或参加法制报告会不少于10次;农机行政执法人员除参加行政执法资格上岗培训外,每人每年集中参加法制教育培训不少于5天。

  四、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学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提高全县农机干部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培养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提高农机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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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深入学习宣传农机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市农机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到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机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紧密结合农机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及时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机法律法规,传播农机法治思想,提高群众的农机法律意识,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农机安全工作制度2

  观阁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学习制度

  强化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和农技站干部职工的安全学习,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学习和交流相结合,总结和提高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农机人员安全教育率达100%。

  二、工作例会制度

  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季度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部署季度工作,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

  三、信息反馈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农机交通、作业发生重伤以上的伤亡事故,各村必须以最快的侧速度向农机监理工作人员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严禁迟报、不报、漏报,局、所、站要迅速达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对故意拖延上报,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工作汇报制度。各村每月月底前须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安全工作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专题汇报。

(三)信息传递制度。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将市及市以上有关安全生产方案的法律法规、批示文件、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及时向基层传递,拟定观测落实措施。

  四、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专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主要领导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小于一次。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四大节日期间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拖拉机的专项整治,严格按市政府规定,严禁无牌无证或为检验拖拉机行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限期整改到位。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每年年初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分解下达给村。

  2、每年年初由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村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状)。

  3、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终评比先进挂钩,对安全生产工作差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观阁镇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农机安全工作制度3

  附件1:

  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结合我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发展及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农业机械管理、道路外及道路上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及安全检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及设施装备等。

  第四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综合部门和省辖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提供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第二章 统计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定的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汇总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

(二)制定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建立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协调并开展本级统计业务工作。

(三)负责填报本级农机安全监理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分析,按照保密要求统一管理和发布本级统计资料。

(四)指导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业务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监督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检查和经验交流。

(六)建立报表催报和通报制度,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计报表迟报、拒报的情况进行登记,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催报或通报处理。

(七)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统计报表、资料等档案,及时搜集、整理辖区内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并及时建档、归档。

(八)组织开展本级及辖区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考察。

(九)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结合统计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本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开发、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统计管理软件),推广使用科学、先进的统计方法。

  第三章 统计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领导,增加投入,落实责任,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设施和装备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素质好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稳定统计队伍。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凡从事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人员,除应具备必须的文化和统计业务知识以外,应当经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监理统计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AB角制。取得统计员资格的统计人员调动或岗位调整时,应事先征得农机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意见,做好统计业务的衔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统计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统计报告与分析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共9张。包括农业部统一制定的表2、6、7、8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制定的表1、3、4、5、9。表式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统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报。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的修改权限分别归农业部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坚持全面统计和多样化调查相结合,定期开展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以力求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应按制度规定附相关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报告;农机事故快报、月报、半年报、年报表还应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时间和统计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类统计任务。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要在全面、准确掌握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基层一线,进行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理论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及统计分析水平。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及辖区内各级上报的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

  宣传、信息、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属地区性的,须经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农机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管理统计档案,保证统计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利用可以公开的监理统计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在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每半年或每年应组织对本辖区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或农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未按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填报统计报表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给予警告,必要时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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