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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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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5则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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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5则范文3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5则范文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渝环函?2009?493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和督促检查工作情况的函

  环保部应急办: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9?723号)要求,在全市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即“三大行动”)专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及时全面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统一布臵,结合实际,迅速制定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从7月21日至8月24日历时30余天在全市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7560人次,对煤矿及非煤矿山、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油气井、放射源、工业园区等重点行业4235家企业(其中重点污染防范企业1780余家)环境安全隐患进行了深入排查,对 —1— 排查出的一般环境安全隐患396项责令立即整治,目前已完成整治309项,其余87项正在整改中;对排查出的2件较突出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彻底整改;督促企业投入隐患整治资金共计万元,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0家,限期整治企业14家。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函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部署,强化督查整治责任

  7月20日上午,我局迅速召开会议,按照环保部通知精神,研究制定集中开展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落实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全面部署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环保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环保部的部署要求上来,紧密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全系统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市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抓,认真制定各自辖区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局领导亲自带队深入现场开展督查、检查,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除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

(二)突出重点,明确检查整治内容

  我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三大行动”,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2— 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认真解决本辖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制定和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强化环境应急工作准备,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党员干部职工。一是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精心组织,确保政令畅通,强化人员、经费保障,加强上下、横向联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三大行动”,全面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二是要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环境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增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要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源情况调查,建立环境安全隐患登记、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深入企业加强督促指导,组织专家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企业各种环境安全隐患。四是通过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检查,督促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及非煤矿山、危化品、危险废物、油气井、放射源、特色化工园区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切实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五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六是集中力量整治医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各环节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和超标排污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七是按照“五查”并举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巡查、排查、抽查、突查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自查,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复 —3— 查要达到50%以上,我局组织专家组抽查面达30%以上。全市所有区县环保部门都制定并上报了此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同时,上报检查专报、工作简报共计400余份。

(三)重拳出击,加大整治执法力度

  按照集中开展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方案要求,7月21日至8月1日,由企业自查自纠,8月5日至12日,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组织复查、抽查,8月15日至24日,由我局组成的13个检查督查组,每组聘请1名专家,对全市362家企业进行了督查、抽查。检查组对区县(自治县)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查出问题的18个区县,我局均书面函告当地政府,重点督促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通过我局的督查督办,对企业的监管呈现出高压态势。一是“重”,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屡查屡犯、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实行按日累加处罚。二是“狠”,对隐患整治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致函当地政府建议关闭取缔;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三是“严”,在检查中发现污染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化工企业现场责令停产整顿。截止8月24日,—4— 对抽查出的32项一般环境安全隐患中涉及的25家企业进行了督促整改,其中,21家企业已完成整改,另外长寿区重庆福安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博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北区唐家沱城市污水处理厂(加氯间液氯罐装卸时无事故应急处理池)3家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已近尾声,对屡次检查未彻底整改的重庆铜梁龙璋纸业公司渣场环境安全隐患已立案按日计罚,并移交市安监部门督促整治。

  二、取得的成效

(一)通过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全市环保系统党员干部的环境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我市煤矿及非煤矿山、医药化工、危险废物、尾矿库、油气井、放射源、特色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企业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节及分布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安全隐患整治销号登记台帐,掌握了全市工矿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状况,强化了环境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环境安全隐患整治长效工作机制。一是促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针对环境应急设施、运行安全及环保污染防治等重点环节,经常性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整治。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各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对不具备环境安全条件或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企业一律建议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三是各地环保部门认真进行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分析,形成了当地的环境隐患排查档案,为隐患治理和消除的长期追踪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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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了与政府、部门之间协作配合联席机制,形成整治环境安全隐患的强大合力。将环保系统此次检查中掌握的63个企业环境安全信息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三峡水务公司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同时,由于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能,我市环保系统还将发现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函告当地政府,目前我局已和涪陵区、长寿区、巫山县等18个区县取得联系,提请当地政府督促整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应急预案不完善、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仍存侥幸心理。

(二)部分企业受经济危机影响,处于停产或减产状态,缺少整治资金,设施建设较为滞后,治理工作迟缓。

(三)部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其工艺设施简陋,所需整治资金多、适宜技术缺乏、责任主体不明、治理难度大。目前相关企业和政府正在多方筹措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建立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督查工作长效机制,督促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继续深入抓好企业各环节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隐患排查现场清单登记、整治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认真督促有环境安全—6— 隐患的企业开展高风险企业环境污染现状评估及风险评价,主动抓好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不断更新隐患数据台帐,健全辖区企业隐患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三)会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继续加大宣传及监督整改的力度。督促和指导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不断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企业环境安全意识。监督企业对本次检查中查找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对限期完不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从重处罚或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停产整治。

(四)会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和环保部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要求,配合市安委会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五)在国庆60周年大庆节日到来之际,我局将集中时间和力量,进一步对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环境安全隐患整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自查与抽查,不留死角,彻底消除重大隐患,确保国庆及三峡库区175米蓄水期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函。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安全

  检查

  函

—7—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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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5则范文2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工作遵循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第三条开发建设环境管理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同时向受理的申请相对人承诺办理时限。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禁办项目、报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退还申请相对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集体审查。审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管理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和受行政执法委托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由相对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职务人员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变相指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实行管理信息联网,建立市环境保护局与各市、区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第七条申请相对人办理立项意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地理位置图。

  申请相对人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提交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登记表、地理位置图、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环境状况图、总平面布置图,同时提交中介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

  第八条申请相对人要求审批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同时提交经市或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如项目建成后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其他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接纳废水排水管理部门或接纳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单位的证明。

  第九条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的,申请相对人应当提交试生产(运转)申请及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的自查材料。

  第十条建设项目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相对人应当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登记表、登记卡以及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后5日内,向审批职能处室移交环境监察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察报告。

  第十一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后,移交办理审批的职能处室,由处室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补充资料的,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相对人提交,或者现场调查、勘验。审查后,承办人应当提出并起草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非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经审批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由审批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小组”审查决定,仍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提交局长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审批意见由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审查涉及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征求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处室、自然保护职能处室的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查涉及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处室应当会自然保护职能处室共同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工作日,下同)内签发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15日、10日内签发审批意见。

  试生产(运转)报告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15日、7日内签发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延长审批期限的,审批职能处室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填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五条审批职能处室项目承办人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将签发的审

  批意见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并抄送有关处和环境监察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将当日收到的审批结果公示。第十六条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同意或者否定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告知申请相对人。

  作出否定意见的,必须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否定报备制度》的规定,填写《行政否定报告备案表》,并在作出否定意见后5日内向申请相对人送达《行政否决通知书》。

  第十七条审批职能处室负责组织环境监察或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等单位,对竣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轻污染或基本无污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简化竣工现场验收程序。

  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审批职能处室在验收后5日内,将验收报告副本移送有关处室,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审批行为,根据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追究相关职能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后果,需要本局承担行政或赔偿责任的,分管审批的副局长、职能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5则范文3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渝环函?2009?591号

  关于征求2010年环保科技需求的函

  区县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着力研究解决环境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推动我市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请你们根据“十二五”环保科技的主要方向,提出具体的项目建议,于11月27日前反馈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附件:“十二五”环保科技主要方向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赵绪云

  联系电话:传真:

  主题词:环保科技需求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3日印发

  附件:

“十二五”环保科技主要方向

  一、围绕“宜居重庆”建设,开展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相关研究;

  二、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开展总量减排关键技术的新技术工艺示范,开展总量控制与质量改善响应关系研究;

  三、深化开展三峡库区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相关研究及示范;

  四、围绕“健康重庆”建设,开展环境与健康的重点问题研究;

  五、围绕城乡统筹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农村环保相关问题研究;

  六、结合生态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推进环保技术的社会化研发与应用;

  七、围绕“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环保工作目标,深化环境管理制度、机制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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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5则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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