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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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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6篇(佛山市南海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局)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6篇(佛山市南海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局),以供参考。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6篇(佛山市南海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局)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落实工作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及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协同、配合监察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机关。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收取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等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对象为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

  (二)出租屋承租人;

  (三)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出租屋主;

  (四)招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厂企和雇主;

  (五)受屋主委托,代理管理出租屋的机构或个人。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3

  第五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在3日以内应向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现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换证手续;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现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公安民警及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协管员在执行公务、日常管理工作时,对需要检查、验证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七条流动人员申报暂住户口和申领暂住证在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实行受理、收费、证件发放“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时,条件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当场制发暂住证。如材料不齐全,需要进一步审核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应在2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和作出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的决定,同时将结果反馈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八条流动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三)已按要求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第九条流动人员申办暂住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三)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四)已按要求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第十条流动人员申办暂住证,公安机关根据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41号和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佛价函〔2003〕22号文件规定,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费:

  (一)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

  (二)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向暂住半年以上人员收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4

  第十一条出租屋治安管理采取分类、分层次的管理方式。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沟通、协作,根据租住人员的类型进行分类别分层次管理。

  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综合管理中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建设(房管)部门、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和实行居住中心式、物业小区式、旅业式、散居式、围院式、社区综合式或封闭、半封闭等各种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出租屋主的治安责任不因委托关系的发生而转移。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做好承租人租住情况和个人资料登记、报送工作。

  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出租屋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承租人入住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三)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四)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五)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六)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及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申报注销;

  (二)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留宿他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

  (四)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五)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劝阻、检举。

  第十六条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赁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应同时申报出租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治安管理登记(备案)工作由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具体办理。

  第十七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一屋一档”制。治安管理档案材料包括出租屋结构图、出租屋登记备案材料、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基本情况。建档率为100%。

  出租屋治安档案建设、管理应当根据省公安厅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公安派出所与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管理范围和要求,指导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做好出租屋治安档案建设工作,由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负责保管。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5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名称、统一式样、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由市公安局会同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制定,各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印制、下发。

  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原有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停止使用。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6

  第十八条暂住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暂住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建库、统一平台的原则。在立足原有公安机关暂住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基础上,市公安局统一建设市级暂住人员和出租屋数据集中库,完善暂住人员和出租屋登记、发证、管理、查询、比对、统计等应用功能。实现与公安旅馆业、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及市政府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兼容。保证数据完整、准确、鲜活,实现信息远程查询、自动比对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结合当前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需求,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及时开发集暂住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就业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收征管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6篇(佛山市南海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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