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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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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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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3篇】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1

  潍建发[2011] 号

  潍 坊 市 建 设 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四条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安全施工费按省发布费率全额计取,中标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作为建设单位预存和支付预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 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和省发布的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凡不按规定单独报价的,评标时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费用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

  第二次支付。在项目装饰工程完成前,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拔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0%。

  在工程施工至基础、主体、装饰时,由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监理情况,总监签署《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意见单》,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潍建监字[2011]38号《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对施工现场进行达标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支付意见单》按每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0%拔付。

  第三次支付。在工程竣工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金额支付剩余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连同施工合同和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支付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出具《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后,建设单位方可拨付预付款;市管工程,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该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查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意见书》,直接计入工程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企业实施的,由分包企业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企业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企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企业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企业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施工企业已经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确认所发生的费用。

  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通知整改;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

  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活动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的备案与审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予以处罚。

  主题词:建筑 措施费用 管理规定 通知 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 月 日 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

  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文明 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

  输。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 线路(1)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 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 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18 ㎝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 ㎝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 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 设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 ㎝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由各地自定)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别文明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牌施工 的安全警示标志牌与(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m;环境 现场围挡(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保护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五板一图 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 标牌; 材料堆放(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 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 垃圾清运 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现场办公(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 生活设施

  合卫生和安全要求。(1)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配电 施 或电缆埋地的地沟。线路 工(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临时 现 防护设施。设施 场(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 临 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 配电箱 时 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开关箱 用(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 电 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装置 临 楼板、屋安全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18 ㎝高 边 面、阳台等施工 的踢脚板。洞 临边防护 口 通道口防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 ㎝的 交 护 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叉 高 预留洞口 用

  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 处 防护 有防护栏杆。作 电梯井口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 业 防护(不大于 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 楼梯边防 设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 ㎝高的踢 护 护 脚板。垂直方向 交叉作业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防护 高空作业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 防护 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其他(由各地自定)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3

  江 西 省 建 设 厅

  赣建办[2006]10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率标准不变,计算方法也不变。

  二、将《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变,其计算方法也不变。

  三、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时,须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计入工程总造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和《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及本文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四、我省其他涉及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文件规定,亦按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办[2005]89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说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说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03 〕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行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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