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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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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专题3篇(发展党员 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专题3篇(发展党员 办法),供大家阅读。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专题3篇(发展党员 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专题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规范发展党员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试行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预审对象

  1、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

  2、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预审内容

  主要审查入党对象或转正对象的入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政审情况是否清楚,培养、教育、考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现实表现是否突出等。重点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入党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转正对象是否符合转正条件;

  2、群众是否满意;

  3、各项材料是否齐全;

  4、发展对象的培养程序、转正对象的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审材料

  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政审基本材料、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培训结业证书。私营企业主等其他社会阶层提出入党申请的应提供企业守法经营、企业纳税、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党内外群众认可、私营企业主自我鉴定等材料。要求转正的预备党员还应提供《入党志愿书》和书面转正申请。

  四、预审程序

  1、支委会做好考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相关工作;

  2、支委会讨论(上级党组织是社区党委的,还应由社区党委会进行讨论);

  3、区属党委、党工委分管书记或街道组织员审查;

  4、吸收私营企业主等其他社会阶层入党时,报有关材料至区委组织部预审;

  5、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同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谈话,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6、区属党委、党工委1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基层党委、总支、支部通知预审结果。

  五、预审结果

  1、预审合格的,对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对象进行公示;

  2、经预审认为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支部限期改进,改进后再进行预审;

  3、发展对象暂不具备入党条件的,通知其所在支部,由支部书记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指明努力方向,推迟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发展对象暂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基层党组织要继续加强培养教育。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中共下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的意见

  市直各党委、总支、支部:

  近年来,市直各级党组织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以来,发展党员工作走上积极、健康、有序的轨道,有效地加强了党的建设,提高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进一步严格入党手续,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经研究,现就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的目的意义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据,加大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把关工作力度,防止违反程序发展党员的现象发生,杜绝假党员的滋生,进一步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员队伍素质,着力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有益探索。

  二、预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预审的对象

  预审的对象为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并经支部确定了的发展对象。

  2.预审的有关材料

  需要进行预审的材料:预审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簿(是团员的应有团组织的推优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党小组推荐意见、支委会意见等。

  3.预审的有关程序及要求

(1)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基层党支部必须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2)市直各党委、总支、支部必须将有关材料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审。通过预审,查看基层培育教育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必要材料是否齐全。市直机关工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十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及时将意见反馈。如遇特殊情况,延长审查时间,但不超过十五天。

(3)发展对象经市直机关工委预审通过后,基层党支部方可安排发展对象的考察、公示等。考察、公示按规定要求进行。

  三、严格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有利于坚持党员标准,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偏差,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为此,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在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的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直机关工委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发展党员预审制度,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天长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5年5月30 日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专题2

  xx师范大学xx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具体工作程序参考《xx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考察第四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启发和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对申请入党的师生应要求其向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应根据申请人的表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既不能过于苛刻,也不能失之于宽。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经过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推优。团总支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后,登记团员入党推优情况。第五条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并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和存在的不足,鼓励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约半年填写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全面考察的情况。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一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第六条各党总支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未进学院党校培训的)进行教育培训,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每学期的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各党总支在每学期开学第3周将培训名单报学院党校。党支部要通知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培训后要进行结业考试,并把培训教育情况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第七条党总支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应及时将材料交由招生与就业指导部转给毕业生去向地党组织。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预审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总支要在每学期开学第3周将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列入《xx学院发展党员计划表》,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备案。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全面把握党员标准,既重点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也要看其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拟发展入党的学生,还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讨论发展的当年,原则上其智育排名,一、二年级须在班级前30%以上,三、四年级须在班级前50%以上;

  2、讨论发展的当年须无不合格课程(含必修、必选课考试、考查、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党支部须提交学生成绩表;

  3、在校期间获得校级或院级及以上的奖励或荣誉称号或有突出贡献;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九条学院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20个学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和端正入党动机。培训后统一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各党支部把培训教育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内。未经过学院党校集中培训并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开班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0月,培训对象是各党总支每学期第3周上报的党校培训名单。学院党校培训的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为便于党组织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成长历程和思想认识提高的情况,党支部要及时通知发展对象写出个人自传。《自传》内容要求真实详细。第十一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党总支可通过函调进行。各党组织要提前做好函调工作,不能由发展对象本人办理函(外)调事宜。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二条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座谈会要由党员教师或学生正式党员主持,并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记录。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半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超过半数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三条拟发展入党材料,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初审并签字盖章。拟发展对象送审材料要用档案袋装好,并在档案袋上贴上“发展对象送审材料一览表”。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外调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党员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简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学生发展对象还须附入校以来的《xx学院学生成绩表》。第十四条经院党委预审同意后,由组织宣传部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7天。教工发展对象公示范围为其所在单位,学生发展对象公示范围为其所在系。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党总支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第十五条公示期后,没有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党总支派人到学院组织宣传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并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程序办理。

  1、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由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2)切实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业务学习、个人经历、存在不足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实事求是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意见”栏内,并明确表态是否同意其入党,是否愿意担任其入党介绍人。(3)在讨论接收被介绍人入党的支部大会上,介绍人还要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关心帮助教育。

  2、审查《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1)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数;(2)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3)申请人汇报自己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的内容;(4)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表明意见;(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6)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注意事项:(1)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大会方可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2)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送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审查。

  5、谈话按照党章规定,入党申请人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入党。根据院党委授权,各党总支负责对本单位学生入党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必须是党总支正、副书记,总支委员或担任系(院)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申请入党的教工由院党委组织宣传部指定专人谈话。谈话人的主要任务是:(1)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入党目的,对党的基本知识熟悉掌握的程度,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理解以及觉悟程度,从而考察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2)提醒入党对象要继续接受预备期一年的考察,入党后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要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党内活动,勇于承担党的工作,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预备期满要及时向所属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和预备期思想汇报等。(3)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内,并在最后明确表态是否同意该发展对象入党。

  6、审查 院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及材料,应及时审查,并召开院党委会议,逐个审查讨论,形成院党委会审查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由院党委书记签章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7、报批以上程序完成后,党总支填写好《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将发展对象所有材料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报批时间距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党委或授权审批部门原则上1个月内须完成审批工作。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查报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审查报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开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问题,申请人本人要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报批时间一般不限(注:5月1日以后一般不再讨论应届毕业生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

  8、审批 由院党委授权院组织宣传部牵头,负责发展对象入党的审批工作。党委组织宣传部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的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发展对象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批。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告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各党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及时更新党员的信息数据。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院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第十九条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和介绍人汇报思想。预备期满半年时,党支部必须对其进行半年考察鉴定,并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该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备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个月,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无特殊原因预备期满超过3个月,本人未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则不能按期转正,视情况按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第二十一条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应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要在会上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各方面的表现。支委会要说明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方法与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时相同。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的转正经所在党支部讨论审查,并填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决议,分别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批。第二十三条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党委在1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要及时将所有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毕业时,由院招生与就业指导部转给接收单位。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二十五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发展党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入口关”。要客观公正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要选配好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以及总支和支部委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工作到位和工作质量。各党总支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学生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作用,学生正式党员可作为支委承担党员发展的材料组织、管理等工作。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落实责任到人,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和延误。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二oo九年三月一日正式执行。之前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主题词:党员 发展 办法抄送:师大相关部门中共xx师范大学xx学院委员会办公室XX年3月16日印发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专题3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决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以及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

  三、公示范围

  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若单位较大,党员、群众较多,可由各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范围。

  四、公示时间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应在支部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后、召开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应在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前进行。公示时间为从公示之日起5天。

  五、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发展计划或本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研究确定所要公示的对象;

  2、进行公示。由党支部负责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收集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反映;

  4、调查核实。公示期限结束后,由基层党委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如有必要可向有关部门反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公示对象按照发展党员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5、公布公示结果。公示结果要在党支部审查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予以公布。公示综合材料要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档案。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专题3篇(发展党员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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