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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销合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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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销合同-买卖合同【7篇】

  【简介】每当我们签订煤矿供销合同时,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了解如何撰写一份清晰明确的买卖合同。那么,煤矿供销合同该如何书写,才能更加规范和有效呢?本文是热心网友“r1958”分享的煤矿供销合同-买卖合同(共7篇),供大家品鉴。

煤矿供销合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篇1

( )购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需方:

  代表:

  电话:

  供方:

  代表:

  电话: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规格牌号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

  合计

  1.交货期限和地址:

  2.质量标准:

  3.包装及费用负担:

  4.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

  5.副次品率及处理:

  6.数量超差幅度:

  7.验收方式:

  8.结算方式:

  9.违约罚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10.争议解决办法:

  11.附则:

  本合同另附件张,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供方: 需方: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销合同 篇2

  甲方:杭州博莱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xx-5-10 乙方:常州市丽岛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就预滚涂铝卷供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有相关变化,价格需另行商议,最终以双方确认生效的采购订单为准。

  二、货品数量、规格及合同金额:1具体规格、颜色、数量及金额由甲方另行提供订单,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订单生效:乙方需于48小时内将甲方有效订单签字盖章回传即确认该订单生效,该订单不得涂改。

  三、质量与技术要求: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四、交货地址:乙方成品仓库。

  五、交货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再以采购订单的形式明确供货时间,供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乙方应保证订单货品符合双方商定的供货时间要求。需延后供货时,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六、运输方式: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

  七、包装方式:505纸芯,卧式包装!(货物重量结算不含包装费用)

  八、加工费:元/吨 不变。调价基准线:铝锭价上下浮动100元/吨为界定线。

  九、货品验收:按行业标准。

  十、付款方式:无预付款,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叁拾天内付清全款。

  十一、保密条款:本合同为供需双方的商业机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可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十二、1、本合同条款条件下的规定说明书、独立采购订单一经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5、本合同为完整打印,修改无效。

  甲方:杭州博莱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常州市丽岛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供销合同 篇3

**范文网后面为你推荐更多供销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销售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品种、规格、数量安排交货,在交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供货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零售价以甲方规定的执行,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厂家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甲方严格按进口食品的规定执行。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货物调换问题,应根据双方协商规定按每次送货的 %进行执行。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简便快捷,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乙方时,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日内作出答复,要在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执行,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甲方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货款的 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两方各执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供销合同 篇4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园林绿化工程的需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购甲方苗木达成如下供购协议:

  一、供货苗木清单

  该合同价款为暂定价,实际数额以乙方实际进场苗木数量据实结算。

  二、供货苗木质量

  乙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应甲方所定苗木。对苗木土球等按规定做好包装,苗木到场后及时积极配合甲方按规定验收,对不能达到规格要求的,包装不合格导致土球松散的,运输过程中导致脱水严重影响成活的等不达标苗木,甲方有权利拒绝验收。并扣除相应苗木款。以上苗木乙方需保证质量但不保证栽植后成活。

  三、供货时间

  苗木采购实施过程从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之间进行。具体分阶段供货时间和每个阶段要货数量、品种、价值以乙方阶段性要货计划为准。供货地点在乙方指定的区域内,拉运和装车由甲方负责,卸车由甲方负责,协议期限内的栽种和养护均由乙方完成,甲方有义务在技术方面予以指导。因运输道路特殊情况或季节原因如下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运输的,供货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

  五、其他

  供货期间,双方应密切配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补充协议附后。甲乙双方若有不遵守协议造成纠纷的,有违约方承担相应损失。

  如造成严重后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持合同及相关文件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供销合同 篇5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供货合同,明细详见采购清单。

  一、合同结算总价:人民币(大写)整(¥)

(此价格为运抵北京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的价格)详细采购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1、买方通过电汇或支票的形式与卖方进行货款结算。

  2、付款方式如下: □ 货到付款

  三、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将产品运抵买方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

  2、货运方式:□ 汽车运输 □ 航空运输 □ 铁路运输

  3、交货期(即到货期): 年 月 日前内交齐全部产品。

  4、运输费及保险费:由卖方全部承担。

  四、包装:

  1、所有合同设备卖方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如因卖方在货到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则卖方应负责补足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2、卖方应对包装进行标识,标明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供货单位。

  五、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

  1、技术标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应当符合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提供给买方的产品是全新的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检验及索赔

  货到时应由买方就产品的数量及外观、合格证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反馈给卖方签字确认。

  检验中如发现“产品”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产品出现上述问题,卖方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一个月。

  七、售后服务承诺

  产品保修条款:

  卖方对已售产品的保修期为12个月(自买方签收之日起)。保修期内,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不能使用则由卖方免费进行维修,并根据需要免费退换。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产品不适用等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本合同既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元。

  具体的违约行为按下列方式处理:

  1、非卖方因素,买方未能按期付款,即属违约。买方每延迟一月,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延付货物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2、非买方因素,卖方未能按期提供设备及服务,即属违约。卖方每延迟一日,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全部货物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3、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能代替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也并不消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4、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可由守约方选择是否从合同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5、如因卖方产品的质量瑕疵或出现质量问题而给买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卖方应赔偿给买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若卖方迟延供货超过一个月,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九、适用法律及解决争议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谅解,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仲裁或诉讼期间,除必须要审理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十、税务: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务。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合同正本壹式肆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两份。

  2、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双方为本合同签订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对本合同条款之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公章。

  4、执行本合同期间,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可靠的书面形式,由授权代表签署;授权代表除本合同已明确的外,其他人需由授权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载明授权范围及时间等内容。

  5、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保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煤矿合同 篇6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时间:

  一、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二、运输货物:煤炭

  三、运输线路:马家田煤矿到纳雍电厂(一、二厂)

  四、运输费用:马家田至纳雍电厂运输费:不含税每吨 元,其它路线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价格。运输价格调整根据市场行情和综合周边煤矿开出的运输单价随行情市场合同调整,外销煤的单价另定。

  五、运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六、结算方式:乙方运输车辆将矿上所需票据(煤矿运单、电厂验收单、道路收费单)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结算室,甲方审核无误当天付款90%,剩余10%费用, 乙方车辆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于每月23日一次性结清(如遇星期六或星期天顺延)。超过下午八点,第二天结算,结至合同终止。不计利息,每月结算方式,以此类推。若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影响甲方正常运输,如车或保养等其他借口为由为其他矿或公司运输的,经核实后甲方有权对乙方每车次处元的罚款,超出5车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所有车辆运费。

  七、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责任与义务: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须保证在年月日到达辆%26ldquo;前四后八自卸车%26rdquo;。为甲方负责营运工作,乙方车辆进场后,每辆车押5000元运费作为押金,合同到期一次性返还所扣押的运费付给乙方,若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影响甲方正常运输,如车或保养等其他借口为由为其他矿或公司运输的,经核实后甲方有权对乙方每车次处元的罚款,超出5车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所有车辆运费。

  2、运煤车辆不得有套牌、换牌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过磅计量时,司机必须下车,刹车制动水箱放水,不能影响计量,否则每人次罚款1000元,从运费中扣除。

  4、乙方车辆在上甲方煤场过磅计量前,必须盖篷布,打好封签,从甲方煤场出门后到收货方煤场进门前,如有篷布或封签失效的,每项扣乙方运费1000元。

  5、乙方装载煤炭后,在运输途中有调煤、换煤注水、掺杂使徦等现象的,核实后,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每车次三至五万罚款,同时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数量按收到方实际收到数量结算,亏吨超过200公斤以上时(200公斤以下不计,按正常损耗),甲方累计按当天市场价格从乙方运费中扣除。

  7、在用户处卸煤时,必须遵守用户管理规定,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8、运输过程中发生一切意外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电厂使用机械采样装置,运煤车辆应全部取消车厢拉筋。否则,如导致采样

  10、乙方所有车主均系乙方团队成员,直接对甲方负责调配车辆,乙方车辆到达煤矿前,乙方负责提供车主二人身份证、车辆行车证、保险证、驾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各二份给业主备案并办理甲方所在地单车营业执照、营运证、准运证、卸煤卡等手续(约400元),并督促驾驶员与甲方签订遵纪守法公约或承诺书,费用由乙方支付。本合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乙方有权优先续签合同。

  11、乙方不得无故中途提升运输单价,如价格调整随行就市,否则甲方有权将未付的10%运费作为违约金。

  12、乙方管理好自己组织承运的人员及车辆,乙方内部管理事宜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只建议:如因有隐瞒情况损害甲方利益,产生连带后果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13、若乙方车辆到期未进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车次,车辆数量以本协议第1条约定为准。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合同履行初期,甲方辅助乙方协调解决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规费(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每车次的踩煤费(每车50元,在每月23日结帐时甲方一次性扣除)由乙方承担。

  2、甲方配合乙方车辆正常运输工作,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煤矿缺煤或不发煤等,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管理人员,甲方可安排其它货源运输。

  3、此合同签订后,凡乙方车辆正常运行,甲方收到乙方相关票据当天结算运费给乙方,如不能按时付清(除节假日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预支乙方车辆日常开支费用,直到付清运费为止。如十日内不能付清运费,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每天按未付运费的千分之五计算,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八、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行,可由遵约方在所在违约方地仲裁部门仲裁或由违约方在遵约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十、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完全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合同执行期:

  年月日—年月日

  三、交(提)货方式:

  四、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

  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煤炭单价:

  六、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4800千卡/千克%26lt;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元/吨(现汇价)、元/吨(承兑价)

  2、4500千卡/千克%26lt;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元/吨(现汇价)、元/吨(承兑价)

  3、4000千卡/千克%26lt;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元/吨(现汇价)、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6lt;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26gt;%,每提高%扣10元/吨(不足%按%计算);全硫%26gt;%,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扣20元/吨(不足%按%计算);

  6、挥发份20%—%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26lt;%,买受人拒收;%26gt;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

  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

  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26lt;合同兑现率%26lt;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26lt;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26gt;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

  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

  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煤矿供销合同-买卖合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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