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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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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3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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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3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怎么写)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1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2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2]

  改革历程编辑

  改革概况

  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3]

  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4] 2013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5]

  实施改革

  2001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6]

  2002年4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此后又组织了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承担课题研究的15个大中城市和一些国务院部门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聘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多方协作,集思广益,提高研究质量。[7]

  展开研讨

  2002年5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讨会。[8]

  2002年6月6日~7日,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国

[9]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天津市隆重召开。2012年2月24日,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海南顺利召开,国内14名专家教授汇集海口以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为范本,探讨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10]

  国务院改革工作会议

  2002年6月25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

  2011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2][12]

  2012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13-14]

  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08年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三个文件,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

[15]

  2009年5月19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力气再减少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控,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6]

  2009年7月16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第三次会议。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把好合法关、合理关、监督关,确保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标的实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7]2009年12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审议国务院部门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会议认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核论证,与各有关部门作了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提出的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既积极又稳妥,同意进一步论证后报请国务院审定。

[18]2010年9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五次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会议强调,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9] 2012年4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部门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了建议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了下一步工作。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20]

  取消审批项目

(第一批)2002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21]

(第二批)2003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22]

(第三批)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23]

(第四批)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

[24]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批)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25]

(第六批)2012年8月22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26]

  2013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1]

  推进改革

  2003年9月18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7]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

[28-29]

  颁布行政审批法

  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0-31]

  地方政府首设机构

  2013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32-38]

  改革内容编辑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39]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总体情况编辑

  一是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的状况明显改变。2004年,监察部、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审核论证。经过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至2006年,国务院部门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达到了国务院部门全部审批项目的%。[40]

  二是保持上下衔接,形成了国务院部门改革与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格局。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提出了审批项目上下衔接的意见和办法;各省(区、市)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批项目作了分类处理,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40]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相关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方式;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加大事中和事后检查力度;对不再实施审批,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40]

  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逐步规范。不少地区和部门在改革中逐步建立了行政审批受理、实施、监督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环节,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在实施环节,严格限定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并普遍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在监督环节,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予以纠正。[40]

  重要意义编辑

  国务院审改办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

  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41]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41]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41]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4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交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交流

  清单之外无权力 窗口之外无审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深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办事成本,提高机关效能,营造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政务环境,促使我县成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引领者和示范区。我县紧紧抓住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契机,先行先试,坚持“精简、下放、优化、监管”工作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根据省直管县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全县审批权、办事权(公共服务)、执法权的承接和落实工作,努力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窗口之外无审批”工作目标,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

  一、做好“两篇文章”,激发发展活力

  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原则,狠抓项目精简和程序简化,实现了项目大量减少、程序规范简便等审批制度改革目标。

  一是做好“减”的文章,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按照“五个凡是”的原则,大刀阔斧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一是凡是国务院、省政府明确取消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再审批;二是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的,一律取消;四是凡是近三年来办件量为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暂停实施;五是凡是内容相近、同一审批项目不同审批环节不同情形以及省市下放项目与县原有项目相同或相近的,一律合并。今年,我县在2009至**年三次清理基础上,结合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由县法制办、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省直管县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对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逐条逐项梳理、审核,详细了解各部门审批情况,反复征求各部门清理意见,最终形成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汇总表,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共1424项(含省市下放项目),经清理,保留584项、取消448项、暂停实施354、下放38项,精减率达59%。

  二是做好“放”的文章,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合法、效率、利益、便民”原则,重点做到“四个下放”,尽可将权力下放到乡镇和基层站所,实现权力下放、办事提效。一是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能极大方便群众办事且乡镇有条件能办好的一律下放;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但未具体明确审批权限,原则上直接下放乡镇行使;三是省、市已直接下放县级行使的行政权利,乡镇能够办理的,原则上下放给乡镇;四是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行使。经清理,目前我县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8项。为确保权力下放的规范有序,确保乡镇和基层站所接得到、接得稳、接得好,我县重点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按下放原则对下放项目进行审定,确保下放行为合法有效;二是坚持以书面形式办理委托下放手续并报县政府备案;三是坚持下放单位对乡镇办理项目审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管;四是坚持对下放项目进行清理归类,规范管理,形成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二、强化“三项举措”,提升行政效能

  我县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新审查其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依据,切实简化办事流程,并明确要求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切实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制度。

  一是在行政效能上提速。首先,精简申报材料。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可要可不要的材料、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都坚决予以取消,同时细化、明确申报材料要求,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大厅设立办事申报材料公示,形成项目办理材料清单。其次,压缩审批时限。在各单位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制订了《**县行政审批即办事项申报表》,尽量精简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提高即办件比率,尽最大努力做到当场、当天办结,同时对即办件做好记录。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心窗口的,实行并联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确定一个并联审批项目的主办窗口,申请人只需直接向主办窗口申请,由主办窗口统一受理,再将项目信息抄告相关窗口,并要求相关窗口限时提出本单位的审批意见,最终由主办窗口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较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如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我县实施“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工作模式,工作时间由9个工作日压缩到4个工作日,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间均压缩在法定时间的40%以内。

  二是在行政服务上提质。首先,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在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通过采取设立窗口、制作表格、公示办事流程等措施,对申请人面对面解说疑难事情;不可当场办理的,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主动与申请人互动联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通过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立项目办理电子评价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办事能力和服务水平。其次,规范窗口办理。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所有项目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因特殊情况暂不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为提高窗口办理质量和水平,我县健全了办理体系,建立了一个中心、六个专业办证大厅(国税局、地税局、计生委、交警大队、就业局和农机局)、十九个便民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体系,确保群众办事“不进衙门不见官”;全面推行了窗口首席代表制度,指定一名干部担任窗口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原则上由行政服务股股长担任,并由各部门下发《授权委托书》,明确窗口首席代表、工作人员职责、审批权限和权利义务;推行了审批专用章制度,为窗口统一配备“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于简易事项和一般事项,由首席代表现场审批、发证,真正实现“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了县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特别加强了对项目、人员、授权“三到位”、流程优化、首席代表,窗口单位办件程序、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办事群众两头跑,真正做到便民、为民。

  三是在行政收费上减负。为增强收费透明度,整顿乱收费行为,我县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对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制订了《**县行政审批项目事业性收费自查表》。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对涉及收费的项目进行梳理,公开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当前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中存在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并形成制定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清单》。

  四、健全“四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我县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在完成全面清理审定后,县政府于今年10月向社会公布了《县本级行政审批权清单》、《县本级办事权清单》,其中行政许可253项,非行政许可106项,保留公共服务2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5项,同时明确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审批。同时对所有审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了《即办事项审批清单》和《一审一核事项审批清单》、《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从讨论、决定、审定、备案等环环相扣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集体讨论制度,明确要求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以不批为特例,由班子集体讨论;以批为正常,按程序直接办理”的原则,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批申请,只有经本部门集体讨论才可作出不予受理(不含材料不全)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审批事项听证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建立了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审定制度,对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经审批部门集体讨论以外,还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建立了行政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不含材料不全)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公开制度。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完成后,我县各部门都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同时,明确要求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行为。

  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不断强化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首先,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了委托项目的委托单位、下放项目的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求各部门和乡镇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应依法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其次,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了放权单位和县监察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再次,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部门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如无正当理由仍采取体外循环以及超越权限、超时不办、违反程序等行为给群众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3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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