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5篇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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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篇1
借款方:(简称甲方)
贷款方: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国(地区)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总行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
二、乙方凭甲方报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贷款的期限是年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六、甲方担保人是。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由甲方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3份,上述三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担保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篇2
甲方(申请贷款方):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承包国(地区)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建设银行总行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对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元整(大写:)
第二条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年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略)。
第四条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百分之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五十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五条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第六条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单位资金中清偿。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篇3
借款方:(简称甲方)
贷款方: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国(地区)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总行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
二、乙方凭甲方报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贷款的期限是年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26permil;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六、甲方担保人是。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由甲方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3份,上述三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担保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篇4
范本1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开发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2“信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空军部队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条是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8“项目”指。
.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所经历的时间。
.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结束的期限。
.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2“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空军部队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开发项目建设;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确定为年利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的同意。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项目财产保险单;
.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5.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已按第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的,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工面,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并归还。
第七条账户监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账户监管包括:
7.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有权以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拨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部还清为止;
7.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完工(见附件一)。
.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3贷款人以依法获得的项目工程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对获悉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二条保险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的违约金;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通讯
第十六条其他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范本2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民法典》,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
其它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贷款万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台(套)万元;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它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公章)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
6.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贷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贷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保证人:(单位)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篇5
贷款方:
借款方: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民法典》,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其它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万元。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贷款万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台(套)万元;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它万元。
第三条 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公章)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
6.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贷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贷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