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汇总9篇)
工程承包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是网友“wbfc464”分享的工程承包合同(共9篇),供大家参阅。
简易的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现将宜良世纪良城一期二段8—14栋新建水电工程以单包形式承包给乙方安装如下:
1、安装砖墙的所有线合及配所有砖墙上的二次线管,以每个元的人工费安装及配管。
2、打所有线槽及水槽,以每个元的人工费计算。
3、安装强弱电箱及配管以每个元的人工费计算.(注:安装强弱电箱要求粉墙之后方可施工,及高出墙面㎝左右。)
4、以上尺寸以水平线为准。
一、晋通插座以1米水平线下65分。
二、开关以水平线上45分。
三、照明控制箱以水平线上55分
四、弱电箱以水平线下45分。
5、以上安装如有不符合尺寸要求,出墙及因二次配管不到位,堵管等原因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工程质量不过关或反工浪费的材料进行赔偿。
6、工具由乙方自带。
7、安装过程中只付生活费壹仟元左右,乙方安装完工后监理验收合格后付完成量的70%的人工费,工程竣工后60天内付清所有人工费。
8、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安全任何责任。进入施工现场不准饮酒、打架、闹事、不准拿工地上的任何东西回家。如有以上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果因人员及技术人员欠缺等因素造成停工、待工甲方有权收回工程,不付一切费用。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所执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付清所有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民法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及主要技术参数
1、工程内容:的制作、安装。
2、面积:㎡。
3、技术要求:以甲方提供图纸为准。
4、其它要求:
三、质量、工期
1、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工程。
2、工程工期:甲方具备乙方进场条件时,通知乙方,乙方在3天内进厂后个自然天生产、安装完毕,乙方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相应顺延。
四、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价
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单价为每平方米元。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完毕,甲方应支付乙方预付款元。
2主钢构件进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元,累计支付工程款元。
③檩条、屋面板进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元,累计支付工程款元。
④工程安装完毕,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元,累计支付工程款元;验收合格后,预留元作为质保金(六个月内结清)。
五、甲乙双方负责事项
(一)甲方负责事项
1、负责提供钢构件堆放场地,施工用电电源、电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提供合格的支撑面,并做好预埋的配合工作。
3、负责施工场地质量监督和组织验收,排除一切外来因素干扰,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因甲方工程勘探设计蓝图和报建手续不齐全等因素形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4、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
(二)乙方负责事项
1、严格按《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架结构技术规程》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说明、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按合同约定,按期完工。
3、严格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及违法事件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六、工程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组织验收。
2、甲方一个月内未组织验收或者直接投入使用,即示甲方认可此工程为合格工程。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不得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质量事故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合同额的日千分之三偿付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由甲方负责。
2、乙方工程逾期交付,按元天赔偿甲方损失。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方预付款到位后生效,工程款全部结清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篇3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为维护双方各自权利,经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同,达成如下合条款:
1、工程名称:陈总在跳马乡组建设的农家乐
2、本人暂只承包农家乐的所有围墙包工建设项目
3、甲方责任:
(1)甲方开工前负责搞好三通一平工作,确保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和现场的平整工作,采购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甲方用挖机把所有围墙的基础整平、压实,如有机械不能到位的地方,而要用人工修整的,由甲方出计时工请乙方人员用手工清理整平。
(3)负责提供乙方人员的建设所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以及炊具。
(4)按协议向乙方付工程款,负责协商好有关部门和周边的关系,如有停工待料2天以上的由甲方付给乙方计时工。
(5)承包价格:围墙每米108元,砌多长算多长;计时工:每天大工170元/天,小工150元/天。
4、乙方责任
(1)乙方用水泥、空心砖(长400cm高20cm宽19cm)砌成2。2米高的围墙(包水泥砖作盖)两边粉毛灰。
(2)围墙基础只负责砼厚8厘米,宽30厘米的混凝土,砼层以下的任何清理由甲方负责。
(3)乙方只负责30米以内的材料运送,如超过30米运距由甲方合理补给乙方运距费用。
5、付款方式:
进场付给乙方部份伙食费,再按进度付给乙方70%人工工资。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书 篇4
甲方:
乙方: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面积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坯房竣工日期:年月日(中途如有下雨一天则往后推迟一天)
竣工日期:年月号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年月日
四、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3.不可抗力自然条件;
五、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标准:县质量检测局为准(不包括材料质量)。
七、合同价款
金额: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建筑面积的总平方米
工程预支款:¥万元
竣工日付款:余下总金额的%
工程款结算:检测工程竣工日后个月内无任何施工质量问题则结清所欠佘款。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用的建材必需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则需及时提供全部建筑不得误工,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造成不必在的浪费则按照市价赔偿。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实施监督。在猪舍内部结构中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甲方在乙方的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动乙方的施工人员。
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在阳华路南华XX31#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300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伍拾肆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女儿墙按每米壹拾元计算,包括水泥砂浆抹面。楼面混凝土捣制另请施工队伍,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50%。
四、付款方式 完成
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叁仟元,完成
第二层付款叁仟元,完成
第三层付款叁仟元,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4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10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篇6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承包人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款至款办理。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发生本通用条款第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依据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篇7
甲方:
乙方: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法》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施工规范,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务必严格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二、承包资料价款以及工期
1、承包资料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开工内完成承包全部承包资料。
三、付款及质量
1、污水地底板验收合格后付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70%,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2、工程质量:合格
四、甲方职责:帮忙乙方解决水源电源,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给乙方带给施工图纸并交底。
五、乙方职责,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务必遵守安全礼貌施工相关规定,承担因为安全和质量造成的职责和费用。
六、保修期及质保金。
1、保修期: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日历天共计六个月。
2、质保金:承包总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承包价款。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满质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保温工程承包合同 篇8
订立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方对乙方专业资质的审核,甲方同意将 “幸福家园-幸福人家“二期拆迁安置A-3C工程保温隔热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之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幸福家园-幸福人家“二期拆迁安置A-3C标段
2、 工程地址:都江堰市
3、 工程范围:外墙外保温(按栋号施工图及四川省相关图集省DBJT-20-60图集川05J118及川07J123号施工,需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行业验收标准)。
4、 保温隔热工程所选用的材料:挤塑板、聚苯颗粒、粘结、抗裂、铆钉及钢网等,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四川省相关图集标准等规范。
二、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 工程工期
1、 本工程工期六层每栋开工10天、十一层开工15天内必须完工。
2、 本工程甲方通知开工每栋上墙时间,必须按该栋楼要求工期时间准时完工。否则每延长一天工期,将处以罚款元/m;按时完成,则奖励元/m;提前完成则每天奖励元/m。但如受以下因素影响,可酌情适当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
(3)、材料变更。
四、 工程造价
1、保温单价为:
(1)外墙保温3cm聚苯颗粒浆料保温涂料面元/m,瓷砖饰面元/m;
(2)外墙保温4cm聚苯颗粒浆料保温涂料面元/m,瓷砖饰面元/m;
(3)墙保温4cm聚苯挤塑板保温饰面元/m,瓷砖饰面元/m;
(4)墙保温5cm聚苯挤塑板保温饰面元/m,瓷砖饰面5元/m;
(5)屋面3cm挤塑板2元/m,4cm挤塑板元/m。
2、本工程保温暂定面积为:墙体平方米,聚苯颗粒8000平方米,屋面挤塑板4000平方米。
3、本工程暂定价为
4、乙方不再承担土建单位的配合费,以上价格不包括税金、不开发票。
五、质量标准
1、本工程按四川省保温分项工程验收规范质量标准验收。
2、乙方所施工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保温基层墙面需满足国家规范要求,若墙面平整度、垂直度有不能达到国家规范之处,则由甲方负责处理或委托乙方有偿处理完毕后,开始计算工期。
(2)、提供施工所必须的脚手架和机械设备,满足乙方施工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3)、提供施工的.所需用水、用电,满足乙方施工需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4)、提供乙方临时办公、工人住宿和材料堆放场所。
(5)、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现场食堂用餐便利,用餐记账,工程完毕后一并结账。
(6)、提供施工图纸一套给乙方。
(7)、负责协调现场其他单位与乙方的配合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8)、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9)、甲方接乙方的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3日内组织工程验收。
(10)、甲方指派全权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及各种技术和经济问题的处理,相应文件经该同志签署立即生效。
(11)、非乙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甲方需书面通知:停工7日,甲方将乙方实际完成工作产值的50%支付给乙方,停工超过28日,甲方将乙方实际完成工作产值的80%支付给乙方,余额双方另行协商。
2、乙方责任
(1)、负责按照设计栋号施工图进行施工作业及四川省相关图集川05J118号、川07J123号施工。
(2)、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3)、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必须配带安全帽等安全设施,确保人身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文明施工。
(5)、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标准图和国家现行隔热保温工程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乙方必须做好中间工程的“自检”、“互检”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7)、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协调会。
七、付款方式
1、乙方将抗裂层施工完毕时,甲方支付工程暂定价的工程款。
2、乙方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时,甲方支付工程暂定价的工程款。
3、本分项工程完工后的完工工程款,余额保修期一年内全部付清。
八、其他约定
1、门、窗洞口侧面保温单价为元/米。
2、保温施工前的砼与砖砌体接缝处加强层由甲方负责。
3、乙方负责现场材料抽检费用,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
九、合同文本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9
甲方:三原县博康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博康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承包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三原县博康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
2、工程地点:三原县渠岸镇东100米处;
3工程内容:本工程设为地上五层,前部六层,现实际地上四层,局部五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3323㎡,内容包括有土建、给排水、用气等。
二、承包内容:
1、施工图中除甩项部分外的土建,给排水、电气等工程。
2、对于弱电部分只做埋管、按图纸设预埋到位。
3、对于所有门窗、二次装修瓷砖,大理石洗漱台,卫生瓷片均未切 ,不在承包范围内,不含所有涂料工程。
4、埋设标准说明
⑴给水灾本工程内全部接通;
⑵室内为毛地墙(墙体为抛光)卫生间爱你做志贴瓷,梯间地面压光,天棚水泥 顶,电梯间外不作装修。
⑶楼梯栏木扶手用 按依据图纸;
⑷户内灯具为图纸设计要求;
⑸外购土方未入,如需要外购则由甲方
⑹钢材主要以龙钢为主,按图纸设计尺寸使用(禹龙牌)
三、工期
1、计划开工:
计划竣工:
工程总天数 天。
2、工期每退后一天,按1000元对等奖罚。
四、工程质量: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建筑面积1084元㎡,承包施工。
2、发生图纸变更,以及其他因素要变更,变更部分按双方协商的市场价增减后结算。
六、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
乙方:
七、双方工作及责任:
1、甲方工作:
⑴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甲方负责办理场地平整等工作,确保施工现场达到%26ldquo;三通一平%26rdquo;提供 地下各种管道、帅线、通用线路,在开工协助解决协调施工周围工作。
⑵开工前甲方应以规划部门确定的水准点及红线为准,向乙方现场交验。
⑶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蓝图六套。
⑷工程施工中,甲方向乙方及时准确地发出施工指令,如期组织工程中间验收,若因甲方指令不及时、失误、工程进度不能按期如数支付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等一切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延误的工期相对顺延。
⑸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质量问题,随时发出停工指令、整顿,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乙方工作
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给的施工图,国家现行验收标准,施工规范及相应图集,甲方指令组织施工,完成双方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⑵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计划,进度报表等。
⑶乙方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保等管理规定,按相关规定内有关手续,应由发包人员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认可后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乙方交工前将现场建筑垃圾全部清理进场,达到现场垃圾建筑均无污染。
⑸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并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工程所有安全在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⑹已设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 工程保护,甲方不及时验收工程应承担费用,因乙方过错造成工程损失由乙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若甲方提前使用造成工程损害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材料预购
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乙方预购,乙方确保预购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规定标准,工程主要材料双方共同认可。
九、付款方法
本合同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分别为:基础、主体2层、肢体完、内外粉刷完、安装完、工程竣工。在双方确认工程量后5日内,甲方将进度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每次支付工程量价款的80%,剩余价款在工程验收完毕至工程造价的90%,其余款项在决算认可后付至97%(除扣留3%为保修金)保修金两年内支付。
十、工程验收、结算
1、工程验收
⑴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认可的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否则就认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⑵加甲方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工程结算
⑴依据合同确定的平方米造价指标,在施工图纸设定的建筑面积的基础上依据设计变更,现场实际发生的进行可观调息作为工程量终结决算依据。
⑵工程验收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工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接到报告14天内,进行核实并确认,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除甲方留2%的工程保修金,其余款项一次付清。
十一、其他事项
1、此协议作为甲、乙最终决算的依据,其他仪标文件,、往来文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均为附件有效。
2、后有经来工作均以书面形式出现,有甲乙双方带白哦签字生效,其它均无效。
3、其他事宜,执行GF-20xx-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不可预见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工程承包合同(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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