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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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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协议书(通用9篇)

  【前言】土地的协议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记录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约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本文是网友“oip8650”整理的土地的协议书(共9篇),供大家参阅。

土地的协议书

土地协议书范本 篇1

  土地分配协议书

  甲方:XXX身份证号: 乙方:XXX身份证号:见证人:

  甲方与乙方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在XX县XX镇XX村XX路池塘边受让宅基地一宗,为明确双方该宅基地面积及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在该宅基地上共同修建房屋,现就房屋修建方式及受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基本情况:现有位于XX县XX镇XX村XX路池塘边宅基地一宗,总面积共计104平方米,四至分别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目前该宅基地已由甲方取得了由XX县国土局颁发的(X)X地续字第X号《XX县建设用地许可证》,而乙方在该宅基地东侧部分已建成二层半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X平方米),西侧部分目前XXX在建(建筑占地面积X平方米)。

  2、受让方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赠送乙方宅基地X平方米,XXX受让人宅基地的具体方位按如下方式划分:从东至巷西至X墙南至:X北至:X。

  3、费用抵扣部分:甲方办理土地房屋证件的费用与乙方建好的共墙费用相互抵扣。

  4、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各自土地房屋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受让拆户办证乙方负责办理,5000元以上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5000元以下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受让X?O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双方应诚实诺守本协议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委会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人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甲方:xxx身份证号: 乙方:xxx身份证号:见证人:

  甲方与乙方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在xx县xx镇xx村xx路池塘边受让宅基地一宗,为明确双方该宅基地面积及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在该宅基地上共同修建房屋,现就房屋修建方式及受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基本情况:现有位于xx县xx镇xx村xx路池塘边宅基地一宗,总面积共计104平方米,四至分别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目前该宅基地已由甲方取得了由xx县国土局颁发的(x)x地续字第x号《xx县建设用地许可证》,而乙方在该宅基地东侧部分已建成二层半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x平方米),西侧部分目前xxx在建(建筑占地面积x平方米)。

  2、受让方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赠送乙方宅基地x平方米,xxx受让人宅基地的具体方位按如下方式划分:从东至巷西至x墙南至:x北至:x。

  3、费用抵扣部分:甲方办理土地房屋证件的费用与乙方建好的共墙费用相互抵扣。

  4、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各自土地房屋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受让拆户办证乙方负责办理,5000元以上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5000元以下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受让x?O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双方应诚实诺守本协议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委会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人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土地协议书 篇2

  土 地 协 议 书

  土地协议书

  甲方:南山县政府 乙方:超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南山县118号地块 的土地和乙方联合开发。

  第二条:归属问题

  甲方必须将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益移交给乙方,其中包括: 1,在该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

  2,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后的赔偿款(限于政策因素,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获取该权益); 3,继承、再次转让及与它人置换的权利。第三条、双方权益、义务

  1、甲方收取每亩人民币120万 元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超洋房地产公司所有,甲方公司不再享有该土地权益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甲方公司应该在本协议书签字并接受本合同条款。

  3、甲方持该土地之权属证明,甲方保证对该土地享有完整处分 2

  权,保证该物业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出售该土地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之情况及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土地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协议。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乙方有权在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并拥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产权。

  2,该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的所有补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及地上物补偿均归乙方。

  3,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变动或自身名称变化而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条、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签订责任人:任何变动、死亡、判刑等原因,不会影响此合同的执行,签订人无能力履行时,签订人的直系亲属可继续履行此合同,法人有权处理及使用自己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力。

  3、该协议违约责任除有约定以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该协议如有不足之处需补协议,补签约条款与本协议有效律,本协议属无限期(永久展生)有效合同,协议期间如遇集体证收的,待所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能作废。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3

  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电话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方): 电话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以

  二、转让面积向为东;南西北

  三、土地使用证号码

  四、转让价格:甲、乙双方议定土地的使用权成交价格合计人民币 360万 元。

  五、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定金元; 第二次在第一栋基础搅捣完后为元; 第三次在第二栋基础搅捣完后为元; 第四次剩余款元。

  六、甲方应保证该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清楚及周边界址,并确保手续及费用合法,若发生与甲方有关产权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若有纠纷甲方必须在七天内调解,如甲方在七天内未调解,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购地款双倍的违约金,并注明违约金在一个月内给乙方。

  七、若乙方不能按时间向甲方付清所购地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土地,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购地价款2‰的滞纳金。

  八、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规费,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各项房产及土地过户手续(过户的名字由乙方确定),并且甲方负责叫原土地使用证本人无条件到场签字,如原土地使用证本人不到场签字,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1、2、3、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1);(2);(3)。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同意租赁坡地给乙方使用。所以,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制订如下条款,希甲、乙双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土地地址:美仁坡村委会定文村丘弄园。

  二、土地四至:东至涵泳坡地。南至琼山变电站。西至水田圯。北至涵泳坡地。

  三、土地租赁期限:暂定陆年,即从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正。

  四、土地租金单价:每年每亩单价为:壹仟元整。

  五、土地总面积:坡地总面积约为:壹拾亩

  六、土地总租金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计算,再补壹万元修路款土地租赁协议书七、付款方式:以丈量土地总面积清楚第二天内付清总土地租金。

  八、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土地发生争议事宜应由甲方出面解决好,费用由甲方负责。

  2、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无权干涉乙方的独立经营权。

  3、在本协议书上甲方负责本村村民小组法人代表签名及盖公章。

  (二)乙方责任:

  1、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并丈量土地面积落后当天付清六年租金。

  2、平整场地,修路,四周边防护设施。

  3、乙方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途中如某方违约必须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过甲、乙双方再次协商同意补充条款,该条款与以上条款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小组执一份。

  本协议自从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及付款之日生效。 补充条款:租期满后,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甲方: 乙方:

  村民小组

  (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日期:20xx年 月 日

土地征购协议书 篇6

  甲方:(原土地使用人)

  姓名:

  身份证:

  乙方:(转让后使用人)

  姓名:

  身份证:

  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一块土地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就土地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转让土地、房屋位于柳疃镇西付村西部,面积(米)=平方米。使用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土地(包括建设车间、房屋在内)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三、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款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收款时甲方应给乙方出具收款证明。

  四、交付土地后,上述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理权归乙方行使,甲方不再享有该房屋土地的任何使用权利和义务,保证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五、甲乙双方保证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该房屋所发生的20年12月19日后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土地出让协议书 篇7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地、鱼塘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 。

  三、土地流转时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 亩、鱼池 亩、山地 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元计算。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

  土地流转费以现金凡是支付。土地流转费分六次支付,第一次在 年春节之前付陆万。以后每年春节前付 万,直至付清贰拾壹万。

  六、流转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

  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还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

  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帮助协调本村组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

  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八、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

  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

  ②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

  ③合同期内要保护好流转的土地,不得损毁流转土地;

  ④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流转土地损毁,必须负责流转土地复耕;

  ⑤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流转的土地: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②荒芜土地的,不按约定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一、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政策执行,由甲方所在地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农业局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期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如各种补贴),由 方享有。

  2、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应交纳的水费和生产统筹费用等由 方承担。

  2、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3、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甲方所在太泊村、甲方所在彭泽县棉花原种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流转土地座落方位简易图;

  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3、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 (签章) 联系电话:

  鉴证方: (签章)

  鉴证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协议书 篇8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搞活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形式:

二、流转土地情况:

  该土地位于乡(镇)村社,土地名称,四至界限:东南西北,总计面积亩,其中田亩,土亩。(详细田土数量分户花名册附后)

三、流转期限:

  在原承包合同期内,甲方将该宗地流转给乙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四、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将该宗土地作为用地或开发经营特色农业。土地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按土每年每亩公斤玉米、田每年每亩公斤稻谷,并按当年渝北区粮食主管部门收购中价计算现金交给甲方作为使用费,若今后国家不再收购粮食,以渝北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大宗稻谷、玉米中价计算租金。为确保甲方应收使用费相对稳定,乙方计价交纳租金时,稻谷、玉米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每市斤人民币元。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清一年的使用费,从次年开始,每年8月30日前预交下年使用费,实行先交使用费后用土地的办法。乙方按照误农户一季小春或大春庄稼交一年使用费的原则支付租金,若乙方当年1至8月份租地,仍应交清当年使用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费。

  2、履行与发包方的义务,承担该宗土地的农业税及其农业税附加和其他一切税费。

  3、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必须将土地交乙方经营使用。

  4、协调乙方在生产生活中与群众的关系,若乙方因农业经营需要水、电、路、通讯、闭路、环保等设施,甲方应给予支持和帮助,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使用该土地期间,除国家建设用地或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或再流转给他人,乙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2、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四个月内必须开发经营使用该土地,否则,甲方无条件收回,已交使用费不得退还,乙方损失自负。

  3、负责对该土地的生产经营,实行自负盈亏。试用期内,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原则上维持该土地的基本原貌。因生产需要的临时建筑,按农业生产用地对待,但须在乡镇国土所、村建所办理手续。

  4、在土地流转期内,乙方应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如被征(占)用,其租用地上的建筑物、附作物及相关设施和经营损失,按当时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补偿给乙方,其余所有征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5、乙方负责搞好排污、排洪设施,不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影响排洪。乙方若要改路,应先修好道路。

  6、合同终止时,乙方能够恢复原耕地的地块,由乙方复耕并交纳使用费给甲方作为对农户复耕当年或次年粮食生产欠收的补偿费;乙方因修路、修房等因素无法复原的地块,应按当年国土部门规定的复垦费标准向甲方交纳复耕费。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合同条款,不得违约或单方终止合同。若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若乙方不按时足额缴纳使用费,从当年的9月1日起,每天按欠款额的1%收取滞纳金。土地流转期内,若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再流转给他人,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能有效。

九、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镇、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经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签证生效。合同期满后自行失效。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原发包方同意。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丙方负责人:

  年月日

土地转让协议书 篇9

  甲方:乙方: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为加强国家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1、在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2、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3、甲方应用软件在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4、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并告之乙方属于保密的内容。

  二、保密范围

  1、甲方已有的技术秘密:

  2、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

  三、保密条款

  1、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甲方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乙方无权利用在其他项目上。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携带出甲方场所。

  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甲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邮编: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

  五、保密期限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年。

  1、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2、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项目,乙方应按合作项目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并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甲方遭到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以中文做成,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末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经村民大会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坐落在组水库,承包给乙方,水库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不准出卖。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上交甲方租金的办法及时间承包费按年元标准支付,乙方在承包期内按五年支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乙方所承包的山塘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全额交给乙方。

  2、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需用水。

  3、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4、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再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经营权。

  第六条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和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厂房土地转让合同: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位于,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平方米。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元整(金额大写元)。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元整(金额大写元),剩余款项分别于年月日前支付;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承诺转让之厂房无抵押,未被法院等司法部门进行查封,不存在权属争议;如转让之厂房业已抵押给他人或被法院查封等造成受让方无法取得厂房的,则甲方除退还乙方已支付转让款外,需要另行赔偿乙方转让款金额30%的违约金,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厂房转让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共同去村委会等相关机构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如果将来可以办理产权证等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也需无条件配合。

  2、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天内将首付款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违约金。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标的物的交付

  年月日前,甲方该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不损坏原有物品的基础上)。

  七、该厂房转让后,如遇到将来厂房拆迁等情形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土地的协议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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