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吾小秘【www.wxiaomi.cn】,您身边的文字小秘书!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指导

时间: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指导3篇 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指导3篇 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以供参考。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指导3篇 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指导1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考试

  案例分析题答题格式

  首先,根据案例中的题干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不作判断,引用《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对应法条,能正确引用对应法条,可得分,如:

“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生产者应当及时发出警示,并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补救措施。”等等。

  然后,结合题目中的违法事实,进行行为定性分析,如: “本案例中,甲公司生产的电压力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典型属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未达到国家安全强制标准。”

“本案例中,A超市开办者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义务,应对该超市出售的商品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既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A超市)索赔。”

“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化妆品重金属指标的检验资格,但该机构的检验人员私自承接化妆品重金属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属于超出该检验机构资质范围开展检验业务,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

  最后,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进行违法行为后果处理。如:

“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相关条款,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超出检验资质范围开展检验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生产者未按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案例分析的通用格式,当然,应根据题目的提问形式灵活答题,一般来说,一个案例有2、3个问题,答题只要有得分点,就可以得分,所以尽量引用法条进行回答。鉴于此,建议大家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原文多读几遍!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指导2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汇编

(一)张某2003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成了一名失业者。不久,经朋友介绍到本市某单位开通勤车,但由于张某是失业者,单位不愿意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张某被一个“协保”人员替代了。去年5月在一位热心朋友的引荐下,张某到一家私企开车,可老板还是不为张某缴社会保险费,张某感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便把参加社会保险的事提了出来,老板要张某自己到外面找地方缴。张某今年年龄也不小了,怕丢失现在的工作,想暂时不提缴费的事了,等以后离开单位后再说,到时让他们一起“补”。可张某心里没底,这样做有问题吗?

  分析提纲: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本案例中:第一,私企老板让张某自己解决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这不仅对张某构成了侵权,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用工行为。第二,本市也没有专门接受职工挂靠、帮助用人单位规避履行缴费义务的机构。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劳动者随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举报,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包括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

  去年6月张某被本市某公司招用。进入公司后,他们说要对张某的能力进行摸底,提出试用六个月,满意后再签合同。由于张某比较喜欢这项工作,再说他对自己的能力也比较自信,所以也就同意了。然而,半年过去后,张某却等到了公司辞退通知。为此,张某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张某让公司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公司说试用期没有用工手续。张某问在六个月期间公司为他缴过社会保险费吗?公司嘲笑张某不懂法,没签过劳动合同还缴什么社会保险费?该公司这样做是对的吗?

  分析提纲:可以肯定的是,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他们已经违反了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了。第一,企业用工首先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依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与职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试用期也应按规定执行。第二,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用工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用人单位只要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除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还具有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不履行缴费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3、案例三:不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

  200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

  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分析提纲: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第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对这一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案例四: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何某五年前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公司任驾驶员,起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四年期劳动合同,今年10月底何某与公司合同期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今年11月初何某到区社会保险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发现该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四年社会保险费,而未为其缴纳刚进公司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方面认为,何某刚进公司因未签合同,故未给他缴费,合同签订后公司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几年前的事,何某才提出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该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分析提纲:第一,何某进公司的第一年尽管与公司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在六十天时间内发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刚进单位时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所以,上述公司错误的认为四年前未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是缺乏依据的。公司应该为何某补缴这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5、案例五:自由职业者参保有年龄限制吗?

  冯某是1963年7月出生女性,1986年10月参加社会工作。由于个人的一些原因,她没有参加过社会保险,因此,个人的养老保险帐户也没有。目前冯某已拥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也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她想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不知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多少年后可以退休?

  分析提纲:

  第一,本市自由职业者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本市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第三,自由职业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在指定银行以个人储蓄卡的缴费形式,约定缴费扣款的时间,按时缴纳。第四,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后,女性年龄满55周岁,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第五,像冯某这种情况,可能年龄到55周岁时,累计的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不过到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老王的儿子原在本市某酒店工作,前不久,因其身患疾病,向单位提出请病假治疗。单位的部门领导在了解了情况后,“劝” 老王的儿子写份辞职报告,单位多发一个月工资,等病好了再来上班。由于老王的儿子不懂政策,稀里糊涂地交了辞职报告。后经几家医院诊断,老王的儿子患上了一种慢性病,且今后对脑神经也会产生影响,医生说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老王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与他单位联系,希望能对患病的儿子通融、照顾一下。但单位以辞职报告不可更改为由,一口回绝。老王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老王该怎么办?

  分析提纲:

  我们对老王的儿子目前的处境深表同情,老王的儿子接下来看病用药将会给家庭增加一笔不小的医疗费用。第一,从案例的情况来看,老王的儿子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是一种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单位一经同意,完全有理由回绝老王的儿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第二,职工的患病医疗期是针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而设定的。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有不同的医疗期,一般来说,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根据本市相关政策也可按规定领取医疗补助金。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次辞职经历,对老王的儿子来讲,可谓教训深刻,代价昂贵。对其他劳动者来讲,也应引以为戒。

  李某是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员工,2000年1月应聘进入该企业工作,在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李某与企业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至2004年7月中旬。2003年10月下旬,李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2004年1月初李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2004年7月中旬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李某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为李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之后,李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没有同意,李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吗?

  分析提纲:

  第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应予以受理。

  第二,李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李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李某与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必定会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企业收到裁决书后,应主动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给李某。

  金某现已满58周岁,且为“协保”人员。由于自己技能缺乏,年龄偏大,身体也不好,多年来自己一直在努力地找工作,却未能如愿。这几年,只能靠妻子每月900元的退休养老

  金维持生活。据金某反映,街道、居委对他们家的情况也十分同情,也为其想了不少办法,但收效甚微,年龄最终成了他再就业的障碍。前不久,金某在里弄的《劳动保障报》上看到,失业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二年,一直找不到工作,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他看到后一阵高兴。但又感到有些怀疑,象他这种情况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分析提纲:

  第一,本市有关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和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金某目前并不具备享受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因为,他是一名“协保”人员。“协保”人员如生活发生困难,可以寻求单位工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帮助。

  第三,只有当“协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关系了,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退出“协保”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其“身份”才算是真正的失业人员。

  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200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分析提纲:

  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其次,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由此可见,劳动保障部门对本案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某电缆公司职工唐某,2010年10月在公司炼胶清理胶物时,由于违章操作,造成右手大拇指被炼胶机轧断,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提纲:

“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唐某在此事故中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他的行为不能构成是蓄意违章行为。因为唐某的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依此获得公司的赔偿,其违章操作行为仅仅属于过失行为。从法理学角度看,唐某自身并不想受伤,这种违章操作行为并非蓄意违章。因此,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的认定。由此可见,只要不是蓄意违章,就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案例分析汇编二:

  1、案例一:私自替班遭遇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事件经过】2011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招用,且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和29号桩机的承包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龚某未经同意来到该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工地,顶替原29号桩机工作人员孙某上班。当龚某工作至12时30分,不慎脚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该工程有限公司将其送医救治,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龚某和该工程有限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和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产生纠纷。为此,同年11月7日,龚某申请工伤认定。【问题】龚某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并取得工伤保险赔付?为什么? 答题要点:

  案例中描述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主体应是该单位的“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第二,在本案中,虽然龚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但由于龚某不是该工程有限公司招聘的工作人员,因此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龚某私自顶替孙某上班,属于个人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因此,龚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案例二: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江某不久刚应聘一家外资企业的主管被录取,可进入企业后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门主管明确告诉江某:根据公司的常规做法,应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公司不再单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该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分析:当前许多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和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其实这种做法不但违法,而且对单位和员工都是有害无益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的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而改变。(展开叙述)

  3、案例三:养老保险

  某汽车配件厂工人甘某年满52岁,男性,本企业工龄20年,患有高血压、腰肌劳损、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2000年,甘某向厂方提出办理病退的要求,并出具当地人民医院“因多种慢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厂劳动工资科认为,甘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就为甘某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的手续。甘某病退后休息了一年,在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生意很不错。同厂的一些职工看到甘某病退后做买卖发了财,纷纷仿效,也以患病为由提出病退要求,厂方见病退的人太多,决定停止办理,引起有关人员的不满,说甘某能办我们为什么不能办?厂方无法解释。

  分析:

  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要满足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等条件的限制。甘某提出的退休的要求,必须符合年龄条件、工龄条件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前两个条件甘某都符合,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应该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才能认定。该厂只凭医院证明,没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即为甘某办理病退,是不正确的,责任主要在厂方。

  4、案例四:失业保险

  谭某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开具有关证明。谭某不服单位的决定,但既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不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后,因生活困难,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其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分析: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法定原因暂时失去职业时,国家和社会对其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本例中,谭某在失业后6个月中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的条件,所以不能领取。现在谭某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先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指导3

  案例分析题答题参考范本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45分,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

(一)陆某(20岁)与王某(17岁)窜至甲公司盗窃了价值10万元的电子产品之后来到王某的朋友姜某(22岁)家中,告知其刚偷了一些电子产品,请姜某帮忙。姜某考虑到王某曾帮过自己,便立即答应,将陆某和王某藏在家中,并联系卖家变卖所盗的电子产品,变卖所得8万元。为表示对姜某的感谢,王某告诉姜某,准备再盗窃一部彩电,让姜某去变卖,姜某表示同意。王某于是潜入一家商店,窃得一台彩电(价值3000元)交给姜某。后姜某变卖所得1500元。

  公安机关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录像资料获取线索破案,将陆某、王某抓获归案。经法院判决,陆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宣判结束后王某即被释放回家,陆某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服刑半年后获得了假释。

  陆某被释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访,反映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时遗失了一块手表,价值500元,公安局信访部门受理后即安排调查,经查陆某反映问题不实,信访部门及时给陆某予以答复,但陆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访部门缠访。某日陆某又至公安局信访部门大吵大闹,并摔砸信访部门的办公设备。信访办即向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处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发现陆某情绪较为激动,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鸣枪警告,陆某听到枪声后逃窜,由于公安局边上即有一所幼儿园,为防止陆某情绪失控后窜至幼儿园滋事,民警紧追后朝陆某腿部开了一枪,陆某跌倒后被控制。问题:

  1、陆某、王某、姜某构成什么犯罪?哪些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有何量刑情节?

  3、如何对王某执行缓刑和对陆某执行假释?

  4、巡逻民警在处置陆某上访滋事警情时用枪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民警向陆某开枪致陆某跌倒受伤后,应该如何处置后续事宜?

(一)答案要点:

  1、根据《刑法》规定,陆某、王某盗窃价值10万元的电子产品,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陆某构成盗窃罪(1分),同时王某构成盗窃罪(1分)。姜某和王某事先串通,帮助王某变卖赃物,同时将王某和陆某藏在家中,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1分)、窝藏罪(1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分)。陆某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1分),王某和姜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1分)

  2、根据《刑法》规定,王某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分),王某揭发姜某犯罪行为并协助抓获姜某,属于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分)。

  3、答:根据《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和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1分)因此王某在缓刑期间、陆某在假释期间,都应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分)

  4、答:不符合规定(分)。陆某尚未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未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根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可以使用武器情形。(1分)

  5、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民警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是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1分)二是迅速对受伤的陆某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抢救(1分);三是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1分)

(二)2008年4月5日,张某(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被提前释放。2014年3月20日,张某在一农贸市场使用假币被发现,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发现其身上有假币4100元。报警后刑警大队民警陈某及时赶到现场,口头传唤张某到刑警大队并补办了传唤文书,将张某身上的假币予以扣押,并同民警郑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张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详细供述了自己的家庭成 2 员情况和联系电话,讯问结束后,陈某依法办理了立案手续。考虑到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持有、使用假币罪不是严重暴力犯罪,在张某向刑警大队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并由其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作为保证人后,张某当天被取保候审,并被责令将驾驶证和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两次在传讯的时候没有到案。2014年4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没收张某交纳的保证金,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在刑警大队旁边的一间民房,由刑警大队民警执行。在向张某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的时候,张某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民警告知其是最终决定,保证金已上缴国库。

  取保候审时,张某委托其父亲和律师王某作为辩护人。4月3日,民警将张某被监视居住的情况通知张某的父亲后,其父亲与律师王某要求会见张某,公安机关批准后,其父亲和王某与张某进行了会见。

  问题: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并简述理由。

(二)答案要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错误:

  1、将张某口头传唤到刑警大队后补办传唤文书错误(分),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予以注明。(分)

  2、立案前对张某身上的假币扣押错误,(分)刑事立案前不能适用限制财产权的调查措施(分)。

  3、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错误。(分)张某系累犯,对累犯不得适用取保候审。(分)

  4、对张某取保候审同时采取收取保证金和提出保证人方式错误。(分)两种保证方式不得同时使用。(分)

  5、由李某担任保证人错误。(分)保证人必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而李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分)

  6、刑警大队直接收取保证金错误。(分)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分)

  7、对张某取保候审时责令其将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错误。(分)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但不 3 包括身份证。(分)

  8、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错误(分),张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但不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应当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后,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在符合监视居住、逮捕条件时予以监视居住、逮捕。(分)

  9、对张某采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错误(分),张某有固定住处,应在其住处执行(分)。

  10、由刑警大队民警执行监视居住错误(分),应当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分)

  11、向张某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时未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错误(分,答告知其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错误也可得分),没收张某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告知其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分,答张某不服保证金决定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得分)

  12、没收保证金决定作出后立即将保证金上缴国库错误(分),应在超过复核期限或复核维持没收决定的情况下再上缴国库。(分)

  13、张某的父亲担任辩护人错误。(分,答允许张某的父亲以辩护人身份会见张某也可得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分)

  1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张某家属错误(分),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24小时内通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分)

  15、律师王某会见张某经公安机关批准错误。(分)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直接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分)

(三)A县仁华小区居民赵某与王某(男,1999年3月1日出生,在校学生)是邻居。2014年2月,赵某买了一辆二手山地车,王某想借来玩,被拒绝。两人发生争吵,王某扇了赵某一耳光,赵某返回家中,唤出家中大狼狗咬王某,王某害怕,躲回家中。

  2014年4月2日9时,赵某报案称,放在家中的山地自行车(价值400元)被盗,并指邻居王某有作案嫌疑。

  4月2日10时,派出所民警到王某家,经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其父母均在上班,就未通知其家属。王某到派出所后,民警小李和小张对其进行了询问。起初王某并不承认,办案人员遂不让其回家,到4月3日14时,王某终于供认其盗窃了自行车,并将自行车藏在同学蔡某家中。

  小李和小张到蔡某家中,经出示证件后进行了检查,发现了被盗窃的自行车,对自行车进行登记并告知蔡某保存好自行车等候处理。

  根据调查的情况,派出所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了行政拘留,并收取了王某父母缴纳的罚款。

  问题:

  1、对王某、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2、请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关要求,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三)答案要点:

  1、(1)王某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王某扇了赵某一耳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

(2)王某构成盗窃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1分)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王某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分)由于王某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分)(3)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赵某驱使动物伤害王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错误:

(1)民警口头传唤王某错误(分),王某不属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 5 管理行为人,不适用口头传唤,应当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分)(2)传唤王某未通知其父母错误(分),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分)

(3)询问王某未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错误(分),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分)(4)询问王某的时间超过24小时错误(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分)

(5)仅出示工作证件就对蔡某的家中进行检查错误(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分)(6)对自行车登记错误(分),应当予以扣押。(分)(7)让蔡某保存自行车错误(分),应当扣押后及时返还给被侵害人赵某。(分)

(8)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错误(分),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分)

(9)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拘留处罚错误(分),不满16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分)(10)公安机关收取王某父母的罚款错误(分),应当由王某的父母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分)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题答题指导3篇 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