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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局消防局文件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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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局消防局文件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篇:天津公安局消防局文件-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的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重点内容

1、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布局是否合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2、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审核、验收备案。

3、已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审核、验收备案的,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和消防安全条件。

4、建筑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是否违规住人。

6、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

7、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三、整治措施

(一)对开发区、工业园存在的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水源欠账、消防队站不足等问题,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

设施情况进行摸排评估,查找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水源欠账、消防队站不足等突出问题,逐步改善消防安全基础条件;市、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对建筑、场所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在市各相关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排查整治的消防违法行为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月中旬至11月底)。各区县政府要对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投入使用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集中进行整治,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场所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消防违法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场所进行重点督查,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常态化排查整治机制。总结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箱:jdglc2013@)。

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逃生自救等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对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范畴进行公布;同时,要组织“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综合素质。

(五)严格督查,落实责任。各区县要成立督查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突出、整改难度较大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进行集中督办,凡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肃通报批评。市政府将把此次专项行动纳入2014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内容,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天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印发

第二篇:特急-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铁路办事处关于集中开展铁路安全 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辖区各运输站段,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各建筑段,行车公寓段:

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有效防范铁路交通和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集中开展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铁总安监函„2014‟1233号)、天津市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及北京铁路局《关于集中开展铁路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京铁安监„2014‟541号),天津铁路办事处自2014年8月至年底,集中开展铁路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实施方案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杜绝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铁路交通和生产安全事故,努力构建铁

—1— 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重点范围

突出以铁路运输生产组织,铁路运输专用设施、设备生产、维修,铁路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更新改造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全面排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货物运营场所等为重点,采取严厉、有效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未持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非法办理危险货物或行包托运、承运的;

(四)匿报、谎报货物、行包品名、性质、重量,无证押运或押运行为不规范的;

(五)铁路承运单位对危险货物、行包未按规定检验和管理的;

(六)旅客安检查危设备设施状态不良,实名制验票验证和安检查危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七)铁路承运、储存、生产、加工等单位对金属铝、镁、煤粉、石粉、面粉、木粉、塑料、染料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和尘毒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运营管理的;

— 2—

(八)非法违规在铁路运营场所销售食品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办理铁路托运、承运业务的;

(九)违反铁路生产维修场所有毒有害、腐蚀性的危化品管理和各类实验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规定的;

(十)非法违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销售铁路运输专用设施、设备、器材的;

(十一)铁路运营维修用设备、配件、器材的采购、使用不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相关规定的;

(十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和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三)擅自设臵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

(十四)上跨下穿铁路桥涵和公铁并行区段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标准的;

(十五)未依法合规划定和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十六)在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安全保护范围内非法建造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的;

(十七)违法在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采砂、铺设油燃气管道、抽取地下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八)拆盗、割盗、掀盗、臵障、石击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活动,收购铁路器材的违法行为;

(十九)旅客列车、车站、宾馆、招待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

—3— 客技站、货场仓库、油库等危险品、物资集中场所岗位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技术状态不良,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符合规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臵但没有限期解决的,暂时确有困难没有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仍然使用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

(二十一)在铁路新建或既有线施工中,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二十二)在邻近铁路营业线违法施工、违规使用大型机械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

(二十三)铁路建设工程产品、设备采购不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上道审查等规定的;

(二十四)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的;

(二十五)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二十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二十七)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 4— 全事故的;

(二十八)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二十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铁路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自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按照以下方法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份)。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今年路局安全重点工作,针对29项重点内容,制定专项行动细化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底)。

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制定具体整治措施,逐项明确责任部门,确定整改期限,闭环管理,消除隐患。对于运输安全环境的难点问题,要积极联系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公安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打击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系统特点,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和暗查暗访,落实

—5— 专业管理责任。

(三)督查总结、巩固深化阶段(12月份)。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非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职责落实。天津铁路办事处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在安监室,电话:),安监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各部门要设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专项行动。要切实把专项行动作为全面加强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季节性安全重点,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专项行动,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 6— 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三)依法合规打击,确保整治效果。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杜绝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合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要严格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要依法合规顶格处理。

(四)全面统筹推进,务求工作实效。要将专项行动与推进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相结合,全面统筹推进。要牢固树立“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理念,着力于“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紧紧抓住铁路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要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部署,安排专人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真实反映本系统、本单位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7— 1.工作信息。

请各单位于每月1日、11日、21日14时前,按照京铁安监„2014‟541号文件要求向路局相关部门报送的同时,抄送办事处安监室,报送至少1条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及不少于1个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工作信息的内容:

(1)本系统(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主要做法、成效和发现的突出问题等。

(2)本系统(单位)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3)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2.总结材料。

请各单位于每月29日12时前,报送本月专项行动总结材料,于12月12日18时前,报送专项行动整体工作总结报告;按照京铁安监„2014‟541号文件要求向路局相关部门报送的同时,抄送办事处安监室。总结材料的内容:

(1)本系统(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及进展情况等。

(2)本系统(单位)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3)本系统(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检查发现的非法违规问题和专项行动开展工作存在的问题。

(4)典型非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案例。(5)本系统(单位)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3.报送方式。

— 8— 工作信息、总结材料(word文档)均以电子版报办事处安监室 2014年8月12日

—9—

第三篇: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

深公消[2009]164号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及装修装饰材料 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建设单位:

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因素,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监督职责,并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具体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消防产品质量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的专项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将对申报消防验收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装修装饰材料和部分消防产品的抽样送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开展的装修装饰材料和部分消防产品的抽样送检,主要是针对依法应当申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新建、在建的建设工程(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所安装使用的部分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具体的范围如下:

1、应抽样送检的消防产品范围:防火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灭火器(或消防水带)。其中防火门重点抽查设臵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检验项目为完整性;其他部位的防火门采取现场抽样破拆,并按《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以下简称《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检查判定。

2、应抽样送检的装修装饰材料范围: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05,以下简称《验收规范》)规定应当送检的各类材料。

二、消防产品抽样送检由各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抽样。

按《验收规范》规定应当送检的各类装修材料,由各建设、施工单位在材料已经进场,并做好施工安装准备后通知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未通知执法人员见证的,该工程在消防验收时,由执法人员现场重新抽样送检。

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灭火器(或消防水带)现场配臵数量少于20件的按《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判定,原则上不作抽样送检(对产品质量判定有争议的除外)。防火门及上述应抽样送检的消防产品应从现场已安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工程项目中,上述产品的规格、型号或生产厂家不一致的应分别抽取样品送检。

消防产品及装修材料的所有抽检样品应按规定进行封样、填写记录并由现场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所有须送检的产品和材料按《判定规则》或《验收规范》的规定,经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再抽样送检。

四、送检的装修装饰材料应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分级,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旧版标准(即《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检验的结果,我局一律不予认可。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

[2007]182号),新旧标准的对应关系为: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五、建筑主体已经消防验收合格且未更换相关产品的;10月1日前(以送检回执单日期为准)装修装饰材料已经按《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送检的;都不再纳入此次的抽样送检范围。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依法应当申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新建、在建的建设工程(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下: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四篇: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人事„2005‟26号

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8 日第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福利费办法通知

(印刷25份)天津理工大学人事处2005年12月12日印发

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集体福利、解决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职工的关怀,加强我校福利费使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福利费的作用,依据天津市人事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利费提取标准和经费来源

全校福利费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教职工离退休费总额的%的比例,由校财务处每年足额划拨给校人事处,建立专门账户。每年年初,人事处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将部分福利费划拨给各学院(处级单位)掌管使用,剩余的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按同标准提取福利费(离休人员的福利费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掌管使用;退休人员的福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掌管使用)。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对学校和各学院(处级单位)掌管的福利费额度进行一次调整。

第三条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各学院(处级单位)掌握的福利费使用范围

1、解决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2、解决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困难补助;

3、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

4、解决教职工其他特殊困难。

(二)学校统一掌管使用的福利费使用范围

1、夏季防暑降温费用;

2、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的开支;

3、解决全体教职工的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4、集体福利性活动;

5、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福利项目。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家庭内的全部收入确定。家庭人口计算范围应根据有关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的法规,一般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其中,对家庭收入不清的,一般不列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职工临时生活困难一次性补助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困难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一次不超过200元;

因无法抗御的灾害造成教职工本人家庭财产严重损失者,凭管辖区派出所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的证明,视其损害程度进行一次性补助,一般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丧葬困难补助标准

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费困难补助标准为200元;岳父、岳母或公婆死亡后丧葬困难补助为100元。

(三)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

夏季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补贴月份为6月—9月。截至每年6月1日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补贴;如在6月—9月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自满一年的次月起,按实际的月数发放;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均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补贴。

(四)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000元;

教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规定依据天津市人事局的津人工[1981]152号文件执行。

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系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80元;系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120元;其中对孤独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6元。

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其已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计算遗属补助时,按每个子女每月负担26元计算,不足补助标准时,再给予补助;

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本人生活费按每月241元计算,剩余部分作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再补足到补助标准。补助费达不到每月26元的,可按每月26元予以补助;

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虽达不到补助条件,如生活确实困难,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每个未成年子女不超过每月26元的补助;

离休干部遗孀无固定收入、有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310元,遗孀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500元。

(六)教职工慰问费标准

教职工慰问费的标准依据学校及各学院(处级单位)福利费使用情况确定,一般掌握在每人每次100元以内;学校领导和以学校名义慰问所需经费从学校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单位慰问所需费用由各单位福利包干费中列支;教职工慰问费每人每年只限报一次。

(七)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

工作满一年的本校正式在编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职工本人往返车船费;

未婚职工探望家住外地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职工往返车船费;

已婚职工探望家住外地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车船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及探亲路费报销; 报销标准为:乘火车按硬座票价、乘轮船按四等舱票价、乘长途公共汽车按凭据实支报销(本市至探亲目的地之间通达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以不超过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相应标准报销)。职工探亲乘坐飞机、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均由职工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八)冬季取暖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235元,每年一次性发放;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冬季取暖补贴。

上述补贴标准发生变动时,则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补

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各学院(处级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利费使用范围的规定,做好教职工的有关福利工作。严禁滥用福利费,防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福利费中支出,不准以任何理由将福利费平均发给个人;

(二)使用福利费应加强民主管理,使用福利费解决教职工困难时,必须先由各学院(处级单位)福利小组提出意见,再报领导审批;各项福利费用支出均要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以确保切实解决好职工的实际生活困难;

(三)对各项福利支出要严格掌握、量力而行,当年节余的福利费可转入下一使用,有结余的应注意积累,一般应保证有一个季度的结余。

(四)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当生活发生困难时,只能由一方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困难补助。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在补助标准范围内的:由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填写单位福利小组审批意见及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并依据本单位福利费使用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超出补助标准的: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核实情况写出申请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确定补助金额,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人事处审核并根据校福利费使用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再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二)丧葬抚恤金审批程序

职工去世后,去世职工家属应及时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去世时间,由所在单位上报人事处(退休职工去世上报离退休办公室),停发去世职工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后,家属携带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及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填写《申请遗属困难补助

审批表》,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后,将个人申请、《申请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和须准备的其他相关材料送人事处审批办理;

享受遗属补助的职工直系亲属每年分两次(上、下半年)领取补助,如非本人办理领取手续的须在每年末提供遗属本人的生存证明(遗属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须出示学校的在学证明)。

(四)探亲假路费报销审批程序

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后,由所在学院(处级单位)领导审批探亲意见,探亲后携带申请表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教职工慰问审批程序

节日慰问离退休及长期病休人员工作,由人事处、离退休办公室协调安排。

各单位接到人事处及离退休办公室联合通知后,将符合慰问条件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到人事处、离退休办公室核实,然后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级慰问,并凭有效单据到人事处报核备案。

教职工生病住院的慰问工作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及各职能处室职责范围分级负责慰问。属于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慰问的人员,由慰问对象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备案,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校领导及有关人员慰问;属于各单位负责慰问的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报人事处核实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表:

1.教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略)

2.申请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略)

3.教职工探亲审批表(略)

4.节日慰问人员情况表(略)

第五篇: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大政发„2014‟4号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学业预警

实施办法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月16日经第15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学业指导中心备案,学生学业指导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情况,形成全校本学期学业预警名单。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学院学业预警名单向需要预警的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同时向橙色预警学生家长寄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并留存邮寄证明,提醒家长及时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对于给予红色学业预警学生,除向家长寄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外,应通过电话等途径与家长沟通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邀请家长来校就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谈话记录需及时整理,记录确切的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人员。

(四)各班班主任针对预警学生学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开展学业预警学生约谈工作,填写《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配合辅导员开展心理疏导,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学院应为预警学生建立预警管理档案,定期对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生提高学习质量。

(六)学生学业指导中心负责配合各学院做好橙色预警学生和红色预警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业预警帮扶措施

(一)各学院应了解和掌握被预警学生的总体学习情况,根据学业预警的工作安排,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采取沟通、约谈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及学业帮扶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逐步消除学习中存在的困难。

(二)学院设立学生帮学岗位,聘请学有余力的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担任帮学工作,针对学习困难的学生制定详细、可行的帮学计划和措施,对其开展一对一的帮学工作。

(三)凡修业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学业指导中心可为其提供专业指导教师,有针对性地指导其修业。

(四)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学业指导中心联合学生所在学院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约谈或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业困难学生的实际需求,并及时联合学生所在学院为学生提供修业帮助,提高学习成绩。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4年1月18日印发

天津公安局消防局文件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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