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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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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概要3篇 江苏省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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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概要3篇 江苏省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概要1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7〕113号

  关于规范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基础档案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和《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常安监〔2007〕8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掌握安全基本情况,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就规范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以下简称“一企一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档的目的作用

  通过规范和建立企业“一企一档”,有利于促使企业按照相应的规范标准进行自我约束;有利于监管部门根据有效的企业基础信息明确监管重点;有利于提高安监部门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进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步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安全基础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相关情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

  网络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应急预案制订、备案及演练情况;安全费用提取情况。

(二)安全培训情况

  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记录;

(三)安全评价情况

  主要包括: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审、备案意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评审、备案意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备案意见;

(四)项目安全许可材料

  主要包括:设立安全审查意见;设立安全审批意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审查意见;装置试生产备案意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意见;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五)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主要包括:历次的监督检查记录册(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

(六)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情况

(七)其他

  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及建档情况;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发放、报废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三、建档职责和范围的划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安全基础档案。各级安监部门、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或部门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所管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基础档案。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负责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2、相关台帐: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日记、安全工作收文(通知)主要资料目录登记;安全检查、活动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器材、特种设备及附件,重要和危险部位、职业卫生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安全资料、女工保护、安全奖惩、事故情况;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动火作业证;危险作业审批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消防器材情况检查记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处理情况表;车间(班组)安全管理记录;员工月度违纪登记汇总表;值班记录表;夏季安全生产值日记录表;厂区环境与安全检查记录。

(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1、负责本区域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2、建立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总体分布、分类统计和相关台帐记录档案。

  3、相关台帐,如: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监督管理日志;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检查、事故记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资料(领导机构、行业分类、特种设备、特种作业、重点危险源、安全隐患、三同时、安全生产收发文等)。

(三)各辖市、区安监局

  1、负责本地区直接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2、列入本级督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3、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总体分布、分类统计和相关台帐记录档案。

(四)常州市安监局

  1、负责中央、部、省、市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2、列入本级督查的各辖市、区红色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3、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总体分布、分类统计和相关台帐记录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基础档案是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检查指导的基本依据,也是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的必查资料。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检查的原则,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考核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配套使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建立“一企一档”。

(二)各辖市、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于2007年底前建立起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于2007年10月底前建立起相关的安全基础档案。

(三)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基础档案材料应按目录分类装盒归档,做到齐全、完整、有效。

(四)各级安监部门、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危化生产企业都应建立本部门或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如被检查单位、人员、日期和结果,复查日期和结果。

(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对所管辖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企一档”的建立。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概要2

  河池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河安监管字〔2009〕7号

  关于召开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暨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于2009年3月24日在南宁召开,会议总结了2008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2009年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对今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提出新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200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布置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定于4月17日召开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暨延期换证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传达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析我市200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布置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布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

  1具体要求。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报到时间:2008年4月17日下午14:00

  会议时间:14:30—17:30

  会议地点:河池市林业局森林宾馆八楼会议室(市安全监管局对面)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业务股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延期换证工作负责人;

(三)广西河池市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评价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会议报到前将200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交报到处,并负责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参加会议;

(二)各参会单位请将参会人员名单于4月16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二科。联系人:韦继兵,联系电话:、(传真)、***。

  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危化企业会议通知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13日印发

(网络传输)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概要3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滨安监发?2010?78号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系统内人员加强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鲁安监发?2010?8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

  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近几年来,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力地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执法效率不高;有的对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不明晰,执法检查覆盖面不全;有的执法装备不到位,执法检查效果和质量难以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措施意见,促进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行政执法监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争取编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要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细化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职能,明确执法监察岗位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齐执法监察人员,切实做到执法监察人员在岗、到位。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稳定性、工作相对独立性和工作机制完整性。要关心执法监察人员的成长进步,培养、树立、宣传典型人物。要采取各种措施为执法监察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解决执法监察人员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发挥和保护工作积极性。要本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形式多样的原则,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

(五)不断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要紧密结合工作需要,重点加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理应用和文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做到分级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面对面培训与视频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鼓励执法监察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在职研究生学习等,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装备的投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的要求,配齐配足必要的交通车辆、办公设备和执法工具,确保执法检查任务的完成。要重视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做好执法检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

(七)各级安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遏制较大事故,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细化工作目标,制订年、季、月工作计划。坚持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检查,对问题和隐患比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检查频次,做好日常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的衔接,不断加大执法覆盖面,切实发挥执法检查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

(八)做好举报查处工作。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机制,规范受理、核查、处理、结案等程序,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工作和查处案件的效率。对举报案件查实后的行政处罚,要遵照谁查处、谁处罚的原则,由组织查处的安监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处罚程序处罚或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处罚。

(九)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处理各类违法案件。

  四、规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

(十)各级安监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管辖范围,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在管辖范围内实施处罚。发现管辖范围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转交具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或移交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十一)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派驻或委托经济开发区安监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工作,处罚决定、处罚审核、处罚验印、处罚听证等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

(十二)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法规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严禁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的归档工作,确保各类执法案卷完整。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十三)各级安监部门要本着监督、约束、激励并重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监管与执法内部工作机制。安监部门的内设机构,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纠正违法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通过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转交给同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行。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未进行设立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已经立案进入处罚程序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将立案情况向同级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处、室)通报、确认,相关业务科(处、室)要在处罚结束后再依法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完善执法检查、审理机制,做到执法检查、审理分离。坚持执法监察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要在系统内通报,并作为考核各级执法监察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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