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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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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篇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篇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借鉴。

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篇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

  路桥三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力度,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及职责: 组长:刘光辉(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杨新江 李志民 王明江(第二责任人)成员:闫伟范 冉明

  曾卫东

  陈长江

  赵宏

  杜维贵

  陈晓瑜(专职安全员)刘瑞明

  1、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安全职责。

  对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自然灾害防御工作负第一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负责健全和领导分公司(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措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主持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并检查副经理、职能部门和施工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2、分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安全职责.协助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或参加主管部、室生产调度、安全生产会议,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安全生产。组织对员工遵章守纪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在经理外出期间,承担和行使经理的安全职责,检查、督促项目安全执行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

  3、党支部书记安全职责:

  监督并保证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安全工作列入支部工作日程,定期参加公司(项目)安全会议。教育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法令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协助行政领导研究和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案和措施。

  4、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从技术方面对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持召开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技术专题会;组织技术人员学习贯彻各种安全法规、标准和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措施,督促并指导员工严格按工艺、工序、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施工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责令其改正或停止作业。

  5、安全员职责:(1)、在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生安全的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3)、负责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的教育,协助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搞好分公司(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做到特殊工种工人100%持证上岗。

(4)负责施工现场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语牌的制作和宣传工作,参加分公司(项目部)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会议。

(5)参加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向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报表和资料,建好安全生产台帐。

  6、各部、室负责人(施工队长)的安全职责

(1)对本部、室(施工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督促本部、室(施工队)人员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2)组织好每日的安全生产班前讲话,作业中检查,班后小结及换班交班工作,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3)全面了解掌握本部、室(施工队)人员的思想动态,并经常进行遵章守纪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对本部、室(施工队)发生的各类事故,要如实详细记载,立即上报,积极参加事故的调查,并组织本部、室(施工队)人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坚持做到处理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不查处不放过,同时不得隐瞒事故。

(5)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设备或现场存在明显事故隐患,并有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岗位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6)组织好本部、室(施工队)每周安全日活动,认真做好各类安全活动记录,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找出教训,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使生产经常处于安全状态。

(7)及时表彰本部、室(施工队)安全生产中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安全生产情况填入原始记录,作为部、室(施工队)及人员的考核、评比依据。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分公司(项目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对全员的专业安全知识、法规及有关制度教育,一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2、协助公司作好对新参加施工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取得《岗前教育合格证》的人员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3、对电工、电焊、机械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求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危险场所有警示、行人及车辆道口有醒目的安全生产标语和防护设施。

  三、全检查制度

  1、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由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或主管领导亲自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共同进行。

  2、安全检查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包括施工现场状况、机械使用管理情况、驻地安全防范工作等内容,实行规范和较标准化的《安全检查表》。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事故苗头要作到“三定”及时整改(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四、安全纪律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上岗作业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酒后作业和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用火。

  2、严格执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3、按规定正确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岩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和交叉作业时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穿硬底、高跟鞋和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现场,女工不得穿裙子作业。

  4、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随意攀登脚手架、龙门架、悬梯和吊钩、铲斗;不得私自离合、乱开电源开关和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现场追逐打闹,不得将小孩及其他无关人员带入施工现场。

  5、非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警戒区域,对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装置、防护围栏、盖板、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挪动。

  五、部、室(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1、部、室(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项目所属施工队必须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队长管理安全工作。

  3、班前,部、室(施工队)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要进行安全交底,要交待清楚当天作业的内容,人员分工,危险因素存在的工序,预防措施等,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安全巡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小结。

  4、施工作业中,各成员要互相关照和监督,及时维修保养各类机具,确保安全有效。分类清理堆放各类材料,不妨碍交通和操作,不把建材、废料扔在安全网内或随意抛掷。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1、分公司(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接报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系统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报告地方劳动、司法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分析事故原因等。

  3、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做出详细记录,在清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4、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公司文件具体规定处理。

  5、轻伤事故发生后一般在24小时上报安全技术人员,待调查核实后,资料存档。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出示工伤证明或医院证明。

  七、安全奖罚制度

  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八、施工现场总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20元。

  2、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或赤脚、赤膊上班作业者,罚款20元。

  3、在施工现场追逐、打闹者,罚款20元。

  4、在明示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及用火者,罚款50元。

  5、乱开施工机械者,罚款50元。

  6、故意损坏安全用具、安全标志、交通标志、消防器材者,罚款100~500元。

  7、私拉、乱接电线和擅自开关电源、电器者,罚款200元。

  8、不听从安全员劝告或辱骂、阻挠安全人员正常工作者,罚款200元。

  九、以上《办法》如与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公司规定执行。

  2003年3月6日

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基础,保护职工和工人在生产劳动中的安 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 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结合项

  目经理部的特点制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分子公 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

  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项目经理部管理的正 常运行机制,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以工程项目为对

  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安全无事故为目标,以维护企 业、项目、分包单位及相关方权益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 规律和特点,通过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济保障、技 术保障等措施,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生产进行有效的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管理活动。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 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

  每年年初(或新开工程入场前),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委员会对项目经理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指标,集团公司 党政领导与各项目经理部党政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 书。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把集团公司下

  发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形成不同岗位上的安全指标,并定 期对岗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八条

  安全生产指标形成后,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分解情 况同项目员工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奖 惩,并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个人挂钩。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由项目经理任组 长,总工程师、工程经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任副组长,土 建、临电、临水、机械、消防保卫、材料及其他相关专业负责人 任组员。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如下: 建筑面积在5 万平米(含)以上,必须成立安全室,并设置 安全主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主任)不低于3 人; 建筑面积在5 万平米以下,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 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为与集团公司劳 动人事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安全主任任职需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为与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 员;

  二、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安全专业工作8 年以上;

  三、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安全员上岗证书;

  四、经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及安全环保部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

  其他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书 且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聘用临时工为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时,必须与之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正、副组长职责 具体见第四章内容。第十五条 安全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国家、北京市、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研究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项目经理部对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安全管理的风 险;

  三、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 等专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并负责对 存在的安全隐患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

  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现场人的行为、现场防护设施等物的状 态、环境因素等安全生产的各项内容。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各类安全教 育;

  五、负责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有效管理;

  六、负责组织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方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七、负责对劳动保护(或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设备 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投入使用;

  八、协助总工程师对重要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验 收,负责其他分项工程的组织验收;

  九、协助工程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或政府部门要求开展的 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十、协助项目经理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 故,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写出事故 报告;

  十一、对上级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问题负责督促、协助相关人 员整改落实到位。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职责由集团公司制定,组员及其他人员职责由项目经理部按岗 位、分工自行制定。

  本办法中各人员职责为必须履行职责,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 本单位管理特点对本办法中的职责给予补充。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体系;

  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成本的关系,“坚持安 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

  四、保证使用的分包单位资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安全 管理能力;保证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合 法有效,责任明确;

  分包单位指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劳务分包、专业承包、设备租赁、设备安装等单位(下同)。

  五、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措 施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安全活动组织宣传费,其他安全生 产费用等)的有效投入;

  六、保证选用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及材料满足相关标准要 求,保证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七、保证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各类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 底等各类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

  八、保证本单位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效果,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

  九、保证对职工及分包单位工人的各类教育落到实处;

  十、本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 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 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技术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二、负责主持编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满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要 求,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土建、水、电等专业工程师根据施工 部位、环境条件及时编写安全管理各专项内容的安全技术交底并 签发,保证安全技术交底满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 安全管理各专项内容指土建、临电、机械、消防等与安全生 产密切相关的专业。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早于或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 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必须做到有针对性。

  四、负责主持对重要分项工程涉及到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指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下同)具体目录见 集团公司技术部相关文件。

  五、负责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 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在项目经理部的培训 学习,组织“五新”项目使用前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 训;

  六、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 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七、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 检查工作;

  八、协助工程经理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 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九、本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参加、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第十 九 条 工程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分包队伍的使用管理,负责督促分 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负责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现场做法与安全技术交底相一致; 人力主要指项目经理部履行“实施”职能的人员,如项目土 建工长、机械管理员、公安干警、水(电)负责人、分包单位管理人 员等。

  三、负责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消除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各类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五、支持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分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六、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确保在具备安全技术交底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

  七、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 生产;

  八、本单位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参加、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安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5 万平米以下项目由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本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

  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三、负责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拟定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同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书;

  四、负责对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各类安全隐患(人 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进行监 督检查。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制止,对于物的不安全状 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督促并协助工程室整改,并对整改结果给 予跟踪验证;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指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 纪律等现象;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指施工现场防护措施损坏、缺 失等现象;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指大风、雨雪天气或作业场所 照明不足等,给安全生产带来难度的现象。(三者具体解释可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五、负责组织健全符合标准的文明安全施工内业资料台账;

  六、负责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统一管理;

  七、负责根据每月施工进度,制定本单位每月安全管理工作 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八、负责每周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及下属分包单位主要管理 人员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讲评本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 况,通报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及处理情况;

  九、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防护用具(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 和防护设施设备等)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安全 防护用具坚决不允许使用;

  十、负责根据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对存在严重违章作业的 个人、重大安全隐患的分包单位给予处理;

  十一、协助项目经理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 事故,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写出事 故报告。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及技术部门下发的安全交底,每工作 日对施工场界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留检查记录;对 施工现场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隐患立即给予制止;对施工现场 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及时向安全主任和工程经理汇报;

  三、负责旁站监督土方施工安全、各类架子搭设、拆除,大 型设备安装、拆除,交叉施工、密集人员施工等工作;

  四、负责审定、办理现场电气焊、防水工等明火作业人员的 动火手续,并实地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协助安全主任实施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各类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六、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第二十二条

  其他管理人员共同安全生产职责: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游动吸烟、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面 嬉笑打闹、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等明显违规现象,项目经理部 所有管理人员都负有当即制止的责任。第五章 管理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时,应根

  据“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流程要求进行。总工程师及技术 人员主要履行“计划”职能,工程经理及工长主要履行“实施” 职能,安全主任及和安全员主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第二十四条

  入场之初,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主持技术人员

  编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

  总工应对技术人员按照安全管理专项内容(土

  建、机械、临电、消防)进行分工,分别负责安全管理各专项内 容的技术工作。专项负责人根据施组、方案及相关标准、规程编 制安全技术交底,同时提请用料计划,安全技术交底报总工程师 审核签发。第二十六条

  材料负责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用料计 划及时采购合格材料进场。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经总工程师签发后,由交底编制

  人负责,交至工程、安全部门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及特殊工 种,交底接收人分别在交底上签字、接收、留存。对特种工下发的交底,所有特种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在交底上签字,安全室留存交底备查。对于分包单位非特种工人员,交底下发到该类人员的现场负 责人(必须有本单位法人委托书),并让其签字确认,安全室留 存交底备查。同时,安全室监督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将交底 继续向下属相关班组人员进行交底,相关班组的所有工人均必须 在交底上签字,安全室留存交底备查。第二十八条

  涉及安全生产的材料进场后,项目经理部安全

  主任(或安全员)、提请计划的技术人员、材料负责人员必须联 合对进场材料进行验证,履行验收手续;分包单位自行采购涉及 安全生产的材料,由项目经理部在合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管理要 求,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第二十九条

  工程经理应对工程室人员按照安全管理专项

  内容(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进行分工,专项负责人 组织分包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各项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 况完善、细化安全技术交底。第三十条

  重要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完成后,总工

  程师组织方案编写人员、工程经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所需 材料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其他分项工程由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组织上述人员进行验收。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 存验收记录。第三十一条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接收安全技术交底后,对安全技术交底及其他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的持续有效性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发现属于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的安全隐患,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 须当场制止;

  发现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安全隐患,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马上将信息书面反馈到工程经理。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若向工 程经理及时反映仍无法有效解决时,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及 时书面向项目经理反映。第三十二条 工程经理对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反馈的安全 隐患,必须马上组织人力、物力整改消除。第三十三条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对上述岗位、部门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

  行监督。对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反映的隐患情况必须及时进行 解决,对上述岗位难以解决的问题,给予协助解决。第三十五条

  对于施工现场始终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

  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及时书面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 门反映。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以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根据职责分工及管理流程要求,追查相关人员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情况,适时奖惩,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流程不断完善、顺畅运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特别

  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工序的检查方式和方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必须严格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京内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必须根据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 消防标准》(以下简称四个标准)及集团公司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规章制度要求进行。

  京外项目经理部现场检查时,应首先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管 理要求,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作为补充。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

  现场安全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同时必须留存检查记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每天分别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 视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和汇报。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部周检: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成

  员(总工、工程经理或安全主任)带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参加,每周对本施工现场进行至少一次综合检查,安全主任(或 安全员)留存综合检查记录。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月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即项目经理)带队、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参加,每 月对施工现场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分别留存专项检 查记录,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综合检查记录。第四十二条

  工程复工前安全检查:长期停工后开工、长假

  后复工等工程,在开工、复工前由项目经理带队,本单位有关部 门、人员参加,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 方可开工,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检查记录。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通过有效地开展“安全月”、“百

  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积极推动施工现场规范化生产。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人的

  不安全行为必须当即制止,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 素应在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前提下,一至两天内全部排除,重大 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无法排除的隐患,作业人员必须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七章 安全例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

  工程经理和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每周至

  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包单位现场负 责人必须参加,研究解决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安全主 任(或安全员)留存会议记录。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

  产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单位负 责人必须参加,评价安全生产体系运行情况及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中的重大问题,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会议记录。第四十七条

  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的专项内容,安全

  主任(或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召开专项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 现场专项安全隐患。

  第八章 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在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时,必须分

  清总包、分包的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满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同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把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经理部

  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法规、合同、协议的要求,制定可行 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该通过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不

  断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提高自身安全管理 能力。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选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严格遵守国

  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分包单位企业法人资格、企业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负责人的单位法 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第五十二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对分包单位的工人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工程开工后,应 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入场务工人员台帐,并根据 工人流动情况每月更新一次。

  分包单位有特种作业内容的,必须提供相应有效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由项目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负责统计造册并留存原件(正证和副证)以备查验。凡特种作业无操作证的一律不准上岗,否则按严重违章作业对项目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

  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场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设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以上的,应设3 名以上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十四条 新进入施工场区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接受

  三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级、班组级安全 教育实施监督检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应进行考核。

  一、项目经理部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场三天内,由安全 主任(或安全员)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消防、后 勤管理人员协助实施。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2 学时。

  二、分包单位级(队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场七天内,由分包单位队长负责组织,分包单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实 施。项目经理部安全室进行监督,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1 学时。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分包单位班组长在施工人员上岗作 业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时间根据工种确定。第五十五条

  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由项目经理部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第五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分包单

  位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日常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可采取放电影教 学片、放安全教育光盘或录像带等多样化的教育手段,切实保证 教育效果,每次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 学时。第五十七条

  工人每天上岗前,分包单位班组长必须针对当

  天的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 及本班组人员的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有针对性的 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

  分包单位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情况由各单位安全主任(或安全 员)负责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参加三级教育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教育记录上

  签字,教育记录要注明教育时间,教育完毕后,新入场人员(指 初次到本现场务工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考 试要求尽量采用闭卷,由本人签字,如本人确实不会写字,需他 人代写时本人必须签字盖章。第五十九条

  对外部劳务的其他管理要求按照集团公司相 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的工人发生伤亡事故由

  项目经理部如实统计上报。具体要求见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与处理制度》。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 — 21 — 办法与颁布之日后国家、上级和行业新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 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 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基础,保护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特点和实际而制定,适用于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经理部。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生产经营责任制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为手段,以健全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为保证,促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安全无事故为标准,以促进施工安全生产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对保障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生产进行行之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整改和控制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是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挥中心,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组织,防治结合,搞好现场安全控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要杜绝员工因工(非因工)伤亡事故;杜绝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亡人事故,杜绝易燃易爆物品爆炸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防止危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年员工重伤率控制在%以下,年员工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依据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员工(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工程队和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做到横向到部门(人员),纵向到班组直至员工的安全管理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量化考核,年终总结评比,确保奖罚兑现。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奖惩,奖惩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同项目(工序)承包经营、领导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规定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须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干部;工程队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配义务安全员。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为强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部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 组长,其他成员由党政工团和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其任务是: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拟定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

  第十三条

  安监人员必须由具备多年现场施工经验,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并经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员工担任。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干部必须专司其职,不得兼职,其工作不得随意调动;工程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由子、分公司组织考核,名单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安全检查证。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严密的、有效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对总经理(经理)负责,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和管理者,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及上级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认真制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措施、目标和安全规则,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3、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施工生产同时进行。

  4、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和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努力改善施工现场劳动作业环境。

  5、依据工程任务特点,科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抓紧、抓好、抓实。

  6、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听取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科学管理经验,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罚事故责任者。

  7、加强对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8、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员工亡人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并对因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党委(支部)书记的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项目部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及时掌握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员工的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忧,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在施工现场开展

“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党员安全监督岗”等活动,宣传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积极维护员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和渎职行为,对因政治思想工作不力:解决思想矛盾不及时而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项目经理部经理、党委(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任。

  2、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组织付诸行动,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问题。

  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及重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在使用“四新”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5、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员工生命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6、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技术上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标准,并依法监察督促落实。

  2、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措施的制定,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参加审核工程施工方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有权制止投入使用。

  3、负责监督检查本项目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机械设备和汽车运输安全,以及防尘防毒工作。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秉公执法,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作业,有权令其停工,并依法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有权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 500-1000元罚款。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6、参加和协助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禁止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合同要求,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作业秩序,选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文明施工。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行“四新”技术,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参加安全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于下列特殊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铁路营业线(复线、既有线)及公铁立交桥架梁作业;

(2)爆破施工作业;

(3)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4)垂直运输机械设备飞架设机具、脚手架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5)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6)施工临时用电;

(7)其他危险作业。

  2、设备运输物资部门: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物资管理规定,负责对物资管理人员,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机械车辆和设备的调配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安全的管理;负责采购供应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物资和器材,严格对危险品的请领、贮存、保管和发放规定。参加由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造成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计划经营、财务部门:计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施工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生产计划: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保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4、综合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对新工人、特殊工种、外部劳务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做好职业病健康防治工作,对因工伤残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制定消防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对重木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及对涉案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6、工会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监督行政领导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发现行政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有权抵制。负责组织“五比”劳动竞赛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共青团组织:负责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担负重、难点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教育制度。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调换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各级干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班(组)长的教育培训,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通过有效地开展“安全月”、“安全生产周”、“安全在我心中”等活动,推动施工现场教育培训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

  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隧道、大桥、房建等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语口号,各员工住地应设立板报和安全揭示牌。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各作业场所、库房要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孔、洞、口、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要坚持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班组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同时要坚持“三工”安全制度,经常组织群众开展“五查”活动,推动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施工开、复工前安全检查验收制度。由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即将开、复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方可开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内业资料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按照公司安质[2002]70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公司安质[2002]258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经理部使用民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发生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如实统计上报,影响使用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分包工程,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资质审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合格证,“三证”齐全。项目经理部与分包队伍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民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纳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民工、计划外用工)伤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必须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凡发生交通、非因工以及外包队民工死亡事故和因我方责任造成的铁路行车大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发生员工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发生员工重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部门会同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子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发生三人以上重大员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302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对员工亡人事故无权擅自处理,严禁瞒报事故。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或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项目经理部应实事求是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事故,阻碍和干涉事故的调查。对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实事求是,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要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兑现

  第三十八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实际,为健全项目经理部制约机制,增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实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项目经理部,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日起实施。原局安质[1995)106号文《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上级和行业新颁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篇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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