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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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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办事指南3篇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公告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工伤保险办事指南3篇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公告,供大家参考。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3篇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公告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1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一)业务定义

  新参保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6、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份和数据盘。注明:

  1、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参保前职业健康体检,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3、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1)工程项目中标书;(2)项目承建合同。(3)用工计划表

(三)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

  2.用人单位签章后附所有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和《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数据盘一并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 3.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后到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并将盖章后的所有材料交1份到工伤保险科,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办理条件

  涪陵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二、单位信息变更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所要求的事项发生变更后,向区社保局申请变更。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类型变更,提供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经济性质变更,提供经济性质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变更,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按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材料到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变更登记。

(四)办理条件

  在涪陵区社保局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可办理

  三、单位注销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解体、解散、合并等原因而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义务,按规定向区社保局申请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法定文书、文件或证明材料: 因破产、关闭、撤销、解体、解散、合并、拆分等原因终止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提供法定文书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件。

  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文书。

  因成建制转出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提供成建制转出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按注销原因提供相应材料到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申请注销登记。

(四)办理条件

  在涪陵区社保局已办理了参保登记并且无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四、用人单位新增参保职工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业务。

(二)申办材料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数据盘。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将申办材料交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为职工办理参保;

(四)办理条件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不限。

  五、用人单位减少参保职工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参军、上学、劳教、劳改或判刑等原因,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关系中断的业务。

(二)申办材料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和数据盘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将申办材料交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为职工办理减少。

(四)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六、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

(一)业务定义

  参保职工的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础信息变更的业务。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2)变更项目相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业务人员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述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办理指定参保职工的基础信息维护手续。

(四)办理条件

  在涪陵区社保局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员,业务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的信息维护。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七、就医管理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含旧伤复发、职业病,以下相同)后到定点医院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病情稳定后转 入定点医院治疗,所在单位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向区社保局报送《重庆市工伤事故报告表》。

  2、在外地发生工伤不能转入定点医院的,用人单位在入院后5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区社保局,由区社保局协调处理。

  3、因病情需要在区内或市内转诊、转院的,由诊治医院向区社保局申请,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批准后实施。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医的,由市级转诊医院提出申请,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

  4、派驻市外工作或长期居住市外的工伤职工,经社保局同意,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1—2家取得当地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

  5、参保地和从业地(或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工伤职工,经区社保局批准,可在从业地(或居住地)定点医院就医。

  6、工旧伤复发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区社保局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八、工伤医疗费报销

(一)业务定义

  参保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局按照规定报销。

(二)申办材料

  1、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住院申报表1份

  3、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1份

  4、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特殊情况申报表1份

  5、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1份

  6、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1份

  7、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作单1份

  8、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1份

  9、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1份

  10、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1份

  11、重庆市工伤待遇报销发票粘贴单1份

  12、重庆市工伤事故报告表1份

  13、重庆市涪陵区企业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审批表1份

  14、工伤职工的入院诊断证明1份

  15、工伤职工的出院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鲜章1份 1份

  16、门诊或者住院费用清单1份

  17、门诊复式处方笺1份

  18、检查结果报告单1份

  19、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20、医嘱1份

  21、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通知书1份

  22、职业病历诊断结果通知书1份

  2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4、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5、工伤职工治疗医院提供的医疗费明细数据盘

(三)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垫支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用人单位将申办材料备齐后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审核,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科拨款。

  2、定点医院垫支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伤事故详细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到区社保局开具《重庆市涪陵区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到定点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定点医院挂帐。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将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重庆市工伤事故报告表》交定点医院医保办,由定点医院持申领工伤医疗待遇的相关材料与区社保局结账。

(四)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按月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九、申领伤残待遇

(一)业务定义

  工伤职工经区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由社会保险局支付伤残待遇。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批表1份 ;

  2、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4、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结论通知书1份;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领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业务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伤残待遇业务。

(四)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十、申领工亡待遇

(一)业务定义

  职工因工死亡后,由社会保险局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批表1份;

  2、工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复印件各1 9 份;

  4、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1份;

  5、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1份;

  6、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1份;

  7、养子女的收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

  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开设的银行帐户;

  11、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将申办材料备齐后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签后,到区社保局财务科拨款。

(四)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按月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十一、申领交通食宿待遇

(一)业务定义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由社会保险局按规定支付。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审核计算表1份;

  2、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由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出具并盖有鲜章的出院证1份;

  4、经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1份;

  5、火车、轮船、客运车原始票据;

  6、住宿费发票;

  7、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8、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将申办材料备齐后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签后,到区社保局财务科拨款。

(四)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按月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十二、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业务定义

  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局支付一 11 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1份;

  2、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1份;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将申办材料备齐后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签后,到区社保局财务科拨款。

(四)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12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2

  附件6

  发生工伤需要在24小时内报案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手填)

  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出具,盖章)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代扣代缴

  证明(单位或社保部门盖章)

  5、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手写,盖手印)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分别提供原件,盖手印)

  7、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者

  附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拨付程序

  一、材料申报

  职工工伤认定或伤残鉴定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

  1、《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2、《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3、工伤医疗病历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医嘱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特殊医疗项目审批表、医疗费原绐发票;

  4、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附民事赔偿材料;

  5、有供养亲属的,应附供养直系亲属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在校生学校证明、户籍证明等);

  6、工亡人员须提供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核拨付工作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二大项。一次性待遇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其他费;定期待遇有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核流程图

  1.医疗费申报

  病历(门诊、住院)复印件、门诊取药处方、住院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打印件)、特殊医疗项目审批表、医疗费原始收据。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注明正确的18位身份证号码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3.伤残辅助器具费

  批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机构的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工亡职工的死亡证明。

  5.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工伤职工18位号码身份证复印件。

  6.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的18位号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在校学生证明,是老人的需要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开具的收入及基本情况的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特殊情况待遇的申报

  1.机动车辆事故工伤医疗费

  除提供第二项第一款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协议赔偿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2.民事纠纷的工伤医疗费

  除提供第二项第一款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公安部门裁定(证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

  3.特殊治疗、检查、用药、辅助器具安装

  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持本人申请、工伤认定书(或登记表)、劳动能力鉴定表、最近的治疗病历复印件到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工伤生育处或县(市)工伤经办机构申领填写有关申请表审批。

  4.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工伤医疗费

  提供商业保险公司盖有赔付公章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

  1.特殊检查、治疗、用药、辅助器具安装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各区和参加全市统筹的县工伤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初审完毕,报市工伤经办机构复审。

  3.县(市)、区、市工伤经办机构在2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企业办理待遇拨付。

  五、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1.待遇审核结束后,通知企业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或个人银行存折帐号办理拨付手续。

  2.领导签字后报送基金处(财务科)拨付待遇。

  六、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

  工伤待遇审核中,产生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于待遇审核次月由经办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定期待遇每月28日发放。

  七、材料存档

  年终整理档案材料,装订成册,办理档案材料移交、存档。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3

  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

  一、费率审核、变更登记

(一)参保对象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属地原则,凡是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也属工伤参保范围。武汉市“五险合一”申报系统从2006年7月1日正式启动。新参保单位职工必须同时办理五险种的参保手续。参保单位扩增工伤保险险种,其人员以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为基数,同增同减,动态管理。

(二)办理新参保及变更险种需携带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地方税务登记证。

  上述3项证件均只需复印件,各一份。

(三)填报资料

  1、新参保开户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2、已参加养老、医疗保险,需新增工伤保险的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3、以上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认定申保程序

(一)工伤事故抢救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将工伤职工送往本市医院进行抢救,并在事故发生后2天之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情况。事故单位要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伤害对象,伤亡程度,事故原因及医疗救治情况。

  注: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当天通知社保部门到现场勘验取证。

  2、病情稳定后,事故单位要将工伤职工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武昌辖区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有3家:广州军区陆军总院、武汉市三医院、湖北省武警总医院。根据武劳社[2007]82号文件,自2007年7月起,武昌辖区新增5家工伤定点医院:武汉市七医院、省梨园医院、武铁局武昌医院、铁四院职工医院、紫荆医院(原武车医院)。2家辅助器具配置单位: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事故单位将工伤人员送往指定医院后,要向医院医保办告知此人是工伤病人,以便医院在工伤范围内用药。工伤抢救和治疗前后,事故单位应用现金垫付医疗费,不要使用医保卡。

(二)工伤认定申报

  1、申报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延长至9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申报所提供的资料:

(1)事故伤害者个人申请书(签字、压手印)。

(2)个人委托书(指个人委托单位办理此工伤的委托书。签字、压手印)。

(3)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劳动合同文本(如无劳动合同,需出示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聘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工作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等)。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7)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9)附件资料填报:

  A、《武汉市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表8),一式二份,加盖公章。要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填报上交。

  B、《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C、《伤残职工工伤认定初审表》。

  3、个人申报所提供的资料:以社保部门要求为准。

  4、机动车意外伤害、工伤死亡、职业病等工伤认定,以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

  5、工伤认定时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6、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需到社保部门提取工伤保险按时缴费证明。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不需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可在每月20日前到社保部门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2、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

(2)《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3)工伤医疗费用清单、药费原始凭证、病历、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份。

  3、用人单位需填报的表格:

(1)《武汉市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表2),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武汉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表9),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还需在武汉市劳动保障服务网上打印工伤职工参保缴费历史清单(-份),加盖公章。

(3)终结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且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创伤性外伤事故,填报《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正反两面)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注:视同工伤不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事项:工伤事故发生后,参保单位应立即将伤员送医院抢救。

  对一般事故受伤者,到底是不是工伤?参保单位首先要做出初步判断,并做好伤员就医指导工作。对于不能把握的,要及时与社保部门取得联系。除“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意是否是由事故伤害引起。如果所干工作没有发生事故,职工在工作时因其他原因感到身体不适或受到(与工作无关的)伤害,则不属于工伤范围。

  对于工伤,社保部门不论大小均会做出赔偿,但单位一定要严格把关,如实上报。如果把关不严,讲人情、“做好事”,认为反正有社保担着,甚至弄虚作假,除事发暴露后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追加行政罚款外,假工伤者还会在社保赔偿后,不断向单位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额外要求,职工之间也会不断攀比,一旦不能满足则会要挟企业,给企业带来无穷后患,这是其一;二是小事故过多,社保部门会提高企业费率;三是对小事故管理不严,会造成职工麻痹意识,最终酿成大祸。

  四、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地址: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特1号,社保办公大楼505室。

  电话:科长:祝金秀;科员:胡四民、徐心悦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3篇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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