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办事指南
社保局办事指南3篇(人社局办事指南)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社保局办事指南3篇(人社局办事指南),供大家阅读。
社保局办事指南1
昆明高新区社保局办事指南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单位范围: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高新区规划辖区内,或地税关系在地税高新分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社会保险登记:以上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我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制作成表格);
项目包括:①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姓名②养保个人编号③身份证号码④出生年月⑤性别⑥是否在原单位或以自谋职业形式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⑦初次缴费时间⑧本次与企业签订合同日期⑨是否农民工
5、已参保的职工提供《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关系转入全套手续;
6、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
7、参保企业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8、参保前一的全年工资发放表或启薪月至参保月的全部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
9、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证》及其复印件、兼职职工的参保证明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0、填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11、U盘报送填具齐备的《云南省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全新参保情况表》;
12、填具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四、已参保企业
(一)增减变动职工所需材料:
1、增人: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启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2、减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退休审批表等
(二)年初核定
1、所需材料:劳动工资《基本情况表》、《上财务报表》、《上全年工资表》
2、填具相关核定表
五、办理时间:每月16-25日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一、省内转入
企业专管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我局经办员核对无误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下联上盖章由专管员返回转出社保机构。
二、省内转出
企业专管员向转入地社保局索取转入单位编号,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员增减变动核定表》,到我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4)。转入地社保局盖章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下联由专管员返回我局。
三、跨省转移(需转移基金):
1、转入:向我局索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携转出地社保开具的整套手续至我局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养保基金后办理确认手续。
2、转出:携对方社保局开具的“接收函”、“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转移养保基金。
四、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制度
每年2月对上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对账。对账单一式两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盖章返回社保局一份。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金申请、领取须知
一、职工退休及养老保险金申请、领取
(一)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3、人事档案
4、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特殊工种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3、《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4、人事档案材料等材料
5、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因病、因工伤残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3、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4、人事档案等材料
5、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职工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我局核定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后,报我局核定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3、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写出退休申请,填写《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由我局审核后,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次月发放养老金。
(五)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领取(一)工伤保险待遇概述
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亲属应在7日内到社保局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3、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不超过12个月的(延长期不超12个月)停工留薪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不变,有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内的住院治疗费、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所需安装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还支付生活护理费、被鉴定了伤残等级的因工致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注意事项
1、须在规定时限(3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工伤认定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专管员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携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用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总价)、病历及复印件,到我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并报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专管员出具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病情证明及复印件以及有关原始材料。
1、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职工并已办理了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到社保局领取《昆明市参统企业工伤职工就医记帐证明》交医院治疗科室,待医疗终结后,所产生的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对医院进行结算;
2、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住进工伤保险非定点医院并已办理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报销工伤保险待遇。(五)工伤职工伤残或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领取人可为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办理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因工致残
①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④其他原始材料
2、职工因工死亡
①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②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④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⑤其他原始材料
(六)工伤认定机构: 昆明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办公地点:火炬大厦1010;联系电话:
(七)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昆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公室)
办公地点:昆明市民航路27号;联系电话:
(八)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领取
办理须知: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或流产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或本人在半年内持盖有单位印鉴的《昆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一)女职工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出院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及复印件
(二)女职工流产(未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病假证明及复印件(三)女职工流产(已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病假证明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四、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申请、领取 办理须知: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退休职工死亡、农民合同工返乡务农、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缴费累计不足15年达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需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个人。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云养险六表)并附所需材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退费。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一)在职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参保材料(二)退休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退休证》及复印件
4、《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及复印件
5、参保材料(三)农民合同工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回乡务农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参保材料
四)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参保材料
标题:社保登记证办理程序
1、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在五华区辖区内。
2、需带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二份、单位工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社保登记证年审的单位:需带上一、一个季度的养老保险单据复印件和失业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4、每年的3月——8 月办理。
私营企业办事指南
1、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桉属地管理的原则。
2、办理养老保险需持昆明市(或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单位公章,需办理员工的身份证号码。
3、每月25至次月10日以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核定。经社保部门对企业参统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核定后持表到市属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
4、每月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务必有当月10日以前来重新核定。超过10日以后来核定的一律按下月的人员增减来计算。
社保局办事指南2
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事指南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单位范围: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高新区规划辖区内,或地税关系在地税高新分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社会保险登记:以上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我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制作成表格)项目包括:①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姓名②个人编号③身份证号码④出生年月⑤初次缴费时间⑥本次缴费时间
5、已参保的职工提供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6、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
7、参保前企业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8、参保前一的全年工资发放表或启薪月至参保月的全部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
9、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证》及其复印件、兼职职工的参保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0、填具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四、已参保企业增减变动职工所需材料:
1、增人: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启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2、减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五、办理时间:每月16-25日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一、省内转入
企业专管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我局经办员核对无误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下联上盖章由专管员返回转出社保机构。
二、省内转出
企业专管员向转入地社保局索取转入单位编号,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员增减变动核定表》,到我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4)。转入地社保局盖章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下联由专管员返回我局。
三、跨省转移(需转移基金):
1、转入:向我局索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携转出地社保开具的整套手续至我局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养保基金后办理确认手
续。
2、转出:携对方社保局开具的“接收函”、“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转移养保基金。
四、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登载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专管员负责登载和保管,登载时间为每次缴费后,专管员须在登载数据后加盖个人小条章。
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制度
每年2月对上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对账。对账单一式两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盖章返回社保局一份。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金申请、领取须知
一、职工退休及养老保险金申请、领取
(一)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3、人事档案
4、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特殊工种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3、《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4、人事档案材料等材料
5、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因病、因工伤残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3、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4、人事档案等材料
5、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职工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我局核
定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后,报我局核定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3、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写出退休申请,填写《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由我局审核后,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次月发放养老金。
(五)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领取
(一)工伤保险待遇概述
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亲属应在7日内到社保局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3、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不超过12个月的(延长期不超12个月)停工留薪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不变,有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内的住院治疗费、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所需安装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还支付生活护理费、被鉴定了伤残等级的因工致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注意事项
1、须在规定时限(3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工伤认定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专管员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携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用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总价)、病历及复印件,到我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并报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专管员出具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病情证明及复印件以及有关原始材料。
1、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职工并已办理了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到社保局领取《昆明市参统企业工伤职工就医记帐证明》交医院治疗科室,待医疗终结后,所产生的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对医院进行结算;
2、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住进工伤保险非定点医院并已办理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报销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职工伤残或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领取人可为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办理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因工致残
①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④其他原始材料
2、职工因工死亡
①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②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④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⑤其他原始材料
(六)工伤认定机构: 昆明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办公地点:火炬大厦1010;联系电话:
(七)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昆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公室)办公地点:昆明市民航路27号;联系电话:
(八)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领取
办理须知: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或流产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或本人在半年内持盖有单位印鉴的《昆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女职工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出院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及复印件(二)女职工流产(未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病假证明及复印件(三)女职工流产(已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病假证明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四、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申请、领取
办理须知: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退休职工死亡、农民合同工返乡务农、在职职工出
国出境定居、缴费累计不足15年达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需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个人。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云养险六表)并附所需材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退费。
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在职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参保材料
(二)退休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退休证》及复印件
4、《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及复印件
5、参保材料(三)农民合同工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回乡务农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参保材料
(四)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参保材料
2、办理人员增减业务须携带资料 :
企业与参保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原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昆明地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表四)、昆明地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增减变动情况表(表四付一)各一是一式二份并请加盖上单位公章;死亡医学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等;出国(境)定居相关证明资料;社会保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社保局办事指南3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
(一)发放对象
依法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申请、发放程序
1、依法结婚并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应当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2、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发放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申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各复印一份)、女方1寸相片2张;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岀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二孩生育证》审批
(一)审批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二孩生育证》:
1、双方均为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8、独生子女死亡的;
9、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二)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3、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申领《二孩生育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一式三份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在乡镇计生办领取);
2、夫妻双方及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各复印一份),女方近期
1寸相片2张;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或收养状况证明,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书)原件,属病残儿童鉴定的,需有市计生委的病残鉴定;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年(女方年满28周岁的,不受间隔4年限制),应在怀孕前以双方名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然后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15至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五)换证、迁移
1、《二孩生育证》实行免费发放,当年审批有效,如无生育的,于下年3月31日前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继续有效。两年内仍未生育的,到原发证机关换领《二孩生育证》。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夫妻,如女方户籍发生迁移变更,应当到原办证机关办理证件迁移手续,凭迁移证明到户籍地的有关机关办理新的服务手册。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程序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如下: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所或县人口计生局科技股领取《桂林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体检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户口薄、有关病历资料及县人口计生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2)由申请人填写含“申请理由”栏以上栏目内容,不能空填,并粘贴母子合影一张,加盖母亲单位公章。
(3)男、女双方单位经调查核实,材料真实可靠,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由县人口计生局指定的两家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完毕,到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
(5)送县人口计生局初审并盖章,同时将患儿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6)由县人口计生局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寄或送到桂林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7)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将根据病种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分类鉴定,并下发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致各县(区)计生局。
(8)市计生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避孕药具发放渠道和领取办法
一、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的渠道
药具发放工作要按照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益的原则,城市主要依托社区,农村主要依托服务网络。坚持专兼职药管员发放与志愿者发放相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与自行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与自动发放机发放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将流动人口药具发放纳入管理和服务,由仅向户籍地已婚育龄人群发放逐步扩展为向现居住地育龄人群发放,不断提高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及时率。
二、育龄群众可以在以下几个地方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一是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二是村委会、社区;三是各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计生专干处。凡需要避孕药具进行避孕的已婚育龄夫妇都可以到现居住地相应的部门免费领取所需的避孕药具。
三、各级避孕药具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站:负责本辖区的药具发放和管理,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对乡级服务所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实施。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负责本辖区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技术人员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对村药具发放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村级:由避孕药具管理员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工作,直接将国家免费避孕药具送到育龄群众手中,同时,开展对避孕药具知识的宣传、对使用药具效果进行随访、对使用药具不良反应进行信息反馈。育龄群众需要避孕药具时可主动去村(居)委药管员处领取。
四、国家为已婚育龄夫妇免费提供以下避孕药具
(一)口服避孕药。主要有短效口服类、探亲避孕药和紧急避孕药等。
(二)避孕针。主要有复方甲地孕酮注射液、复方已酸羟孕酮注射液、复方庚酸炔诺酮注射液、狄波普维拉注射液。
(三)外用避孕药。主要有壬苯醇醚栓、壬苯醇醚外用膜、壬苯醇醚胶冻。
(四)避孕套。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怎样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凡是外出务工、经商三个月以上者,先到乡(镇)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持本人相片和有关证件(身份证、户口
簿、所在地村委(社区)证明),已婚夫妇还需持结婚证、生育证、落实节育措施等有关证明,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全区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需到乡镇计生办年审一次,满三年重新换证。
收养子女需要怎样办理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必须提供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安排被收养人。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必须提供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后,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捡拾弃婴、儿童必须送民政部门抚养,任何人不能私自收养,违者由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按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求指定收养该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身边有子女且不符合政策再生育孩子的,应当凭与其捡拾弃婴无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材料,方可办理收养手续。不做亲子鉴定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调剂办理弃婴收养。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小孩按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
婴儿入户办理程序
1、办理生育办证通知书:凭出生医学记录、《生殖健康服务
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户口簿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凭出生医学记录、生育办证通知书到县、乡妇幼保健部门办理。
3、办理婴儿入户手续:凭户口本、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生育办证通知书到公安部门办理婴儿上户。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凡是外出三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到当地乡(镇)计生部门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填写。
2、经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社区或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3、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放环或结扎证,本人一寸近期相片两张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先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领取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及乡(镇)计生部门分别签署意见或者证明,然后由乡(镇)计生部门或本人持申请表、户口簿、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县人口计生局政法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