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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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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3篇 杭州医保在温州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3篇 杭州医保在温州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供大家参考。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3篇 杭州医保在温州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007-12-20 39健康网社区

  这里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哦!

  东城区:17

  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三级甲 东城区崇内大街2号

  0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三级甲 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三级甲 东城区东四六条南门仓5号

  0 卫生部北京医院 三级甲 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

  0 北京市公安医院 三级合格 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0 北京市第六医院 二级甲 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号

(东城区交道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二级甲 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8号

(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隆福医院 二级甲 东城区美术馆东街18号

(东城区景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交通部北京交通医院 二级合格 东城区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5号

  0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医院 一级甲 东城区朝阳门内北小街40号

(东城区东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东城区长安医院 一级甲 东城区老钱局胡同甲14号

  0 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医院 一级甲 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84号

(东城区北新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医院 一级甲 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灯草胡同31号

(东城区朝阳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医院 一级甲 东城区后赵家楼胡同9号

(东城区建国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东城区东外医院 一级甲 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7号楼

(东城区东直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铁路局东华门铁路医院 一级 东城区东安门大街43号

  0 北京航星机器制造公司北京东城航星医院(一级) 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

  西城区:16

  0 北京积水潭医院 三级甲 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0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三级甲 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0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三级甲 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0 邮电总医院 三级合格 西城区大木仓胡同41号

  0 北京市二龙路医院 二级甲 西城区下岗胡同1号

(西城区二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第二医院 二级甲 西城区宣内大街油坊胡同36号

(西城区西长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三级合格 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4号

  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二级甲 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 三级乙 西城区新外大街16号

  0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 二级合格 西城区西外桃柳园南巷甲5号

(西城区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西城区厂桥医院 一级甲 西城区太平仓胡同14号

(西城区厂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医院 一级甲 西城区德外大街101号

(西城区德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 一级甲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5号

(西城区丰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医院 一级合格 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六里7号楼

(西城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福绥境医院)二级甲 西城区赵登禹路169号

(西城区福绥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五医院 三级甲 西城区文津街甲13号

  崇文区:6

  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三级甲 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

  0 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第四医院)二级甲 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00号

  0 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 二级合格 崇文区永外大街130号

(崇文区永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崇文光明医院 一级甲 崇文区板厂南里2号

  0 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医院 一级甲 崇文区前门大街176号

(崇文区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医院 一级甲 崇文区驹章胡同43号

(崇文区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宣武区:14

  0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三级甲 宣武区长椿街45号

  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三级甲 宣武区永安路95号

  0 北京市滨河医院 二级甲 宣武区右安门东街50号

  0 北京市回民医院 二级甲 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

(宣武区牛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 二级合格 宣武区广外三义里甲2号

(宣武区广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医院 一级甲 宣武区校场五条49号

(宣武区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宣武椿树医院 一级甲 宣武区西琉璃厂63号

(宣武区椿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医院 一级甲 宣武区平原里19号楼

(宣武区白纸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医院 一级甲 宣武区北纬路24号

(宣武区天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医院 一级甲 宣武区南横东街103号

(宣武区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医院 一级甲 宣武区煤市街152号

(宣武区大栅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农场医院 二级合格 天津市宁河县清河分局医院

  0 北京市建筑工人医院 二级甲 宣武区儒福里6号

  0 北京市市政二公司白云路医院 一级甲 宣武区广外小马厂西里甲1号

  朝阳区:62

  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 三级甲 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三级甲 朝阳区安定门外安贞里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六医院 三级甲 朝阳区德外双翔北里9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分院 三级乙 朝阳区麦子店枣营路

  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 三级乙 朝阳区东三里屯1号

  0 北京酒仙桥医院 三级合格 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6号

  0 煤炭工业部总医院 三级合格 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9号

  0 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 二级甲 朝阳区金台路13号内2号

(朝阳区呼家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二级甲 朝阳区广渠门外垂杨柳南街甲2号

(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中国航空工业中心医院(361医院)二级甲 朝阳区安外北苑三号院

  0 北京冶金医院 二级甲 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街51号

(朝阳区大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安慧里一区17楼

(朝阳区亚运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34号楼

(朝阳区太阳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顺源街01楼

(朝阳区左家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金盏大街2号

  0 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豆各庄乡

  0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首都机场路北皋北马南里

  0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平房南街

  0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双桥东路

  0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东坝乡

  0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劲松五区501楼

(朝阳区劲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南磨房乡西大望路29号

(朝阳区南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管庄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三间房

(朝阳区管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7号楼

(朝阳区团结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六里屯中街111号

(朝阳区六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楼梓庄乡楼梓庄村中心街104号

  0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双桥中路火车站南

  0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1楼

(朝阳区安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第一棉纺织厂职工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十里堡

  0 北京第三棉纺织厂职工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

  0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村

  0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左家庄前街3号

  0 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垡头金蝉北里19楼

(朝阳区垡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酒仙桥路49号

(朝阳区将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北三里屯

(朝阳区三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高碑店乡陶家弯

(朝阳区高碑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炼焦化学厂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化工路东口1号

  0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民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常营回族乡西

  0 北京市朝阳区洼里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洼里乡洼里医院

  0 中国民用航空总医院(三级) 朝阳区朝外高井甲1号

  0 中国舰船研究院北京舰船医院(一级) 朝阳区德胜门外双泉堡甲2号

  0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医院(一级) 朝阳区石佛营西里29楼

  0 北京第一轻工业总公司医院(一级) 朝阳区九龙山化工路西口

  0 北内集团总公司北京双井医院(一级) 朝阳区广渠路31号

  0 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医院(一级) 朝阳区双龙南里101楼

(朝阳区潘家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光华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新街大院18号楼

  0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中街1号

  0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

  0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王四营乡政府东侧

  0 北京市朝阳区黄港医院(一级) 朝阳区来广营北路

  0 中日友好医院 三级甲 朝阳区和平里樱花东路

  0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 二级甲 朝阳区首都机场燕翔东里5号

(朝阳区首都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二厂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东郊大郊亭

  0 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十五号院

  0 北京第三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和平街十三区1号

  0 北京第七城市建设工程公司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

  0 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棉分厂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

  0 北京化工实验厂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

  0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一级甲 朝阳区酒仙桥十一街坊七号院

(朝阳区酒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起重机器厂朝阳广仁医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31号

  0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卫生院 一级甲 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

  0 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卫生院 一级合格 朝阳区黑庄户乡

  丰台区:19

  0 北京电力医院 三级合格 丰台区太平桥西里甲1号

(丰台区太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医院 二级甲 丰台区西安街1号

  0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三一医院 二级甲 丰台区云岗镇南里3号

(丰台区云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 二级甲 丰台区丰台南路99号

(丰台区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医院(711医院)二级甲 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北路7号

(丰台区东高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 二级合格 丰台区永外东铁营横七条1号

(丰台区铁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二级合格 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甲60号

(丰台区长辛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 二级合格 丰台区南苑公所胡同3号

(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医院 一级甲 丰台区蒲安西里16号

(丰台区蒲黄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第一医院 一级甲 丰台区方群园三区1号

(丰台区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医院 一级甲 丰台区右安门外东二条5号

(丰台区右安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医院 一级甲 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92号

  0 北京市芦沟桥国医院 一级甲 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

  0 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医院 一级甲 丰台区晓月苑清音街1号

(丰台区卢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 一级甲 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56号

(丰台区大红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 二级甲 丰台区小屯路10号

  0 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分院)一级甲 丰台区右外大街199号

  0 首医大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丰台同仁京苑医院(一级) 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

  0 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第一医院 一级 丰台区西罗园一区26楼

  石景山区:9

  0 首钢总医院 三级合格 石景山区西黄村

  0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医院 二级甲 石景山区京源路5号

  0 电子工业部四O二医院 二级甲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号

  0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二级甲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一级) 石景山区五里坨潭峪路

(石景山区五里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工人疗养院(北京市总工会八大处中医医院)(二级) 石景山区八大处西下庄

  0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瑞达医院 一级甲 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

  0 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医院(一级) 石景山区杨庄西口

  0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北辛安门诊部(北京市石景山医院第二住院部)(一级) 石景山区北辛安南岔149号

  海淀区:44

  0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阜成路6号

  0 铁道部北京铁路总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羊坊店

  0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三级甲 海淀区复兴路28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阜成路30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六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昌运宫15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七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北太平路2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四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阜成路51号

  0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心医院(721医院)三级合格 海淀区玉泉路15号

(海淀区永定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永定路69号

  0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三级甲 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 三级乙 海淀区上庄乡皂甲屯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一六医院 二级甲 海淀区香山路娘娘府甲2号

  0 北京市化工医院 二级甲 海淀区香山一棵松50号

  0 北京市海淀医院 二级甲 海淀区海淀路151号

(海淀区紫竹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大学医院 二级合格 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校内

(海淀区燕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点区万寿路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翠微中里13号

(海淀区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学院路37号

(海淀区花园路北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文慧园41号

(海淀区北太平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乡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阜成路85号

  0 北京市淀淀区北蜂窝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北蜂窝中段西侧

(海淀区羊坊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京北方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车道沟10号

  0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建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

  0 北京水利医院 二级甲 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9号

  0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 三级甲 海淀区黑山扈路甲17号

  0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二级甲 海淀区中关村南路4号

(海淀区中关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增光路甲57号

(海淀区甘家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清河二街72号

(海淀区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医院 一级合格 海淀区八里庄22号

(海淀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医院 一级合格 海淀区财院东路

(海淀区北下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医院 一级合格 海淀区志新村小区8号

  0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医院 一级合格 海淀区蓟门里小区

(海淀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清华大学医院 二级合格 海淀区清华大学内

(海淀区清华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青龙桥筹胡同甲14号北

(海淀区青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红十字会塔院医院 一级甲 海淀区花园路G2号

  0 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卫生院 一级甲 海淀区成府路51号

  0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乡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海淀区东北旺村

  0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卫生院 一级合格 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北

  0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卫生院 一级甲 海淀区永丰乡六里屯村北

  0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卫生院 一级甲 海淀区西苑操场乙2号

  0 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乡卫生院 一级甲 海淀区聂各庄乡政府北侧

  0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海淀区苏家坨乡西小营集镇北侧路东

  0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中心卫生院(北京四季青医院)一级甲 海淀区远大路32号

  0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卫生院 一级甲 海淀区北安河路8号

  0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海淀区温泉镇黑龙潭

  门头沟区:21

  0 北京矿务局总医院 三级合格 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8号

  0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二级甲 门头沟区河滩桥东街10号

  0 北京矿务局木城涧煤矿王平职工医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王平地区河北

  0 北京矿务局杨坨煤矿职工医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军庄镇杨坨

  0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石龙医院(北京矿务局职业病防治所)一级甲 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

  0 北京矿务局总医院门矿医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门头沟路47号

  0 北京矿务局总医院大台医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大台北大地

(门头沟区大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医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斋堂镇

  0 北京矿务局木城涧煤矿职工医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大台玉皇庙

  0 铁道部第三工程局四处三家店医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甲7号

  0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清水镇

  0 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王平地区色树坟大街10号

(门头沟区王平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卫生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石龙南路9号

  0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乡卫生院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妙峰山乡陇驾庄村

  0 北京市门头沟区上苇甸乡卫生院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上韦甸村

  0 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卫生院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军庄镇

  0 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响乡卫生院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军响乡军响村

  0 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

  0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塔卫生院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清水镇黄塔村

  0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齐家庄卫生院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清水镇齐家庄村

  0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卫生院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

  房山区:35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医院 三级合格 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5号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二级甲 房山区城关房窑路6号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二级甲 房山区良乡镇拱辰大街45号

中国核工业北京四零一医院 二级合格 房山区新镇东平街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医院 一级甲 房山区燕山

(房山区燕山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职工医院 一级甲 房山区琉璃河火车站东侧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 一级甲 房山区良乡体育场路1号

北京煤矿机械厂职工医院 一级甲 房山区城关镇矿机南路4号楼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房山桥梁厂职工医院 一级甲 房山区大石河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周口店大街28号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琉璃河地区办事处南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长沟镇太和庄村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河北镇

北京市房山区张坊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

北京市房山区十渡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

北京市房山区紫草坞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闫村镇

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北京市房山区坨里中心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坨里镇坨里村

北京市房山区交道镇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交道镇二街村

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乡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南尚乐镇南尚乐村

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卫生院 一级甲 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

北京市房山区岳各庄乡卫生院 一级乙 房山区岳各庄乡岳各庄村

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卫生院 一级乙 房山区蒲洼乡蒲洼村

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卫生院 一级乙 房山区史家营乡北涧村

北京市房山区东营乡卫生院 一级乙 房山区东营乡韩村河村

北京市房山区官道乡卫生院 一级乙 房山区官道乡官道村

北京市房山区南召乡卫生院 一级乙 房山区南召乡东南召村

北京市房山区窑上乡卫生院 一级乙 房山区窑上乡窑上村

北京市房山区崇各庄乡卫生院 一级乙 房山区崇各庄乡崇各庄村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卫生院 一级合格 房山区长阳镇辛瓜地村北

北京市房山区葫芦垡乡卫生院 一级合格 房

(责任编辑:高琳燕)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卫生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4〕382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改局、卫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卫生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0日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参保人员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总体规划、资格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并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费用结算,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

—1—

  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人力社保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联网接入申请的受理验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信息系统联网测试和网络安全监督以及医保费用支付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所属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公立与民营;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人力社保部门应根据以上原则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医疗机构的布局、服务质量以及参保人员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下列类别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五)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学检验所,放射、心电、病理等医学诊断中心、护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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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

  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或协作机构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第六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物价管理及药品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医疗服务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保定点机构服务总体布局要求;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储备药品中,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量占储备药品品种总量的比例,专科医院达到60%以上,三级医疗机构达到75%以上,其它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基层社区基本用药目录规定配备药物。药品进、销、存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目录》)内服务项目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

(六)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需求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要求;

(七)具备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

(八)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近一年内未被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行政处罚过;

(九)医疗机构的场所使用权剩余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

(十)同一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主体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两年内无因违规被查处或因违规解除、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记录;

(十一)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涉及的各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除外)原则上应提供全科医疗、内、外、妇、儿、中医等基本诊疗服务,相应的药事及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项目,确保门诊业务的开展并提供24小时接诊服务。综合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中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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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涉及的各类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分类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区域总量控制,试点先行,分批纳入。

  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本单位职工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机构中的内设医疗机构和本市重点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相关准入条件予以适当照顾。

(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执行同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政策。

  第七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参保缴费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近一年内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科室设置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医师、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检等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并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八)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九)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清单、网络拓扑结构图;

(十)上一医疗费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业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数、平均门诊人次医疗费用、实际开放床位数、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医疗费用、平均住院床日医疗费用等),新设医疗机构应提供开设以来至申请医保定点期间的医疗费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业务量;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上一财务报表及国、地税税收入库情况;

(十一)医疗机构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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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件,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十二)人力社保部门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社保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执行期不满2年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两年内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五)停业或歇业的。

  第九条 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的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验证续效。

  第十条 经确认具备定点资格并要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医保相关政策、业务的培训;

(二)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明确医保管理的责任科(室),并配备熟悉医保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按人力社保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改造、联网设备和监控设备的配置,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四)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对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等医保相关信息实行单独管理;

(五)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投诉电话,公布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第十一条 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信息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定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确认具备开展医疗保险服务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发文予以准入。医疗机构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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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协议,并与人力社保部门的医保结算系统联网。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后,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到期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解除或终止协议,须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后,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由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人力社保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和资格证书。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

  第十四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只可向本单位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不得向本单位外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确有必要对外开展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须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五条 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医保经办机构可向非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指定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纳入其所属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

(二)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

(三)工作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

(四)信息管理系统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网。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立、机构等级、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或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文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定点资格确认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不符合定点资格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定点资格确认手续的,—6—

  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医保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医保费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停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停业六个月(含)以上的、或歇业、或被撤销的医疗机构,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项目目录》,严格控制同类药品中高价位药品的比例,对参保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应控制10%以内,超过10%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应校验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方可刷卡消费。

  就医购药必须实时刷卡结算,不实时刷卡结算(急诊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外配处方的管理,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纸质处方并在处方上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管理,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医保专网连接的本地网络应与互联网或其它网络实行物理隔离。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其他网络或分支机构以任何方式联网接入医保专网,不能擅自调整医保接入设备的配置,不得在接入设备上进行与医保业务无关的操作。

(二)按照医保信息系统技术要求和医保政策的需求,及时做好与医保实时支付结算系统的对接改造及升级工作,确保医保交易结算的正常运行。

(三)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巡查,及时解决医保交易信息故障并上报人力社保信息管理机构备案;负责做好本单位医保交易的信息应急预案,以保障医保交易的业务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项目付费及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包干等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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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及时传递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后,将其余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报销支付审核监管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报销审核责任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成立由医药学专家组成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咨询;

(二)为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对有争议的医疗行为进行技术鉴定;

(四)其他相关职能。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医师服务资格管理制度。按《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师服务资格管理办法》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可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未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非医保医师及因故暂停提供医保医疗服务的医保医师,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

  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药品监管、物价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医疗机构定点资格3至12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

(一)诊治、记帐不校验医疗证、社会保障〃市民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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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不符合住院或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提前出院,或挂床住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或将本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病人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的;

(三)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四)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超量配药的;

(五)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执行同等级非营利医疗机构价格政策的;医疗机构在接诊参保人员时,实行多套收费标准,不事先告知或诱导参保人员使用较高的收费标准结算的;

(六)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储存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

(七)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混淆的;

(八)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九)借故或拒绝给参保人员加盖外配处方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十)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药械或医用材料的;

(十一)内设科(诊)室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十二)以医保定点的名义从事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的;

(十三)单位内设定点医疗机构未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向单位外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

(十四)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五)未按规定要求做好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和网络安全管理,篡改或伪造医保交易数据,造成安全隐患和危害医保交易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

(一)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允许或纵容冒名就诊、挂名住院涉及金额较大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串换成其他服务项目、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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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恶意攻击医疗保险结算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五)拒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人力社保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不提供或故意毁损医疗文书等资料的;

(六)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七)严重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的;

(八)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不履行人力社保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九)经营规模和基金结算金额明显不匹配的;

(十)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一)发生其他符合取消定点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公告。其中被取消定点资格的,人力社保部门收回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人力社保部门协调解决。难以协调或协商解决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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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3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东城区:4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三级甲)北京肿瘤医院(三级甲)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三级甲)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一级甲)北京地坛医院(三级甲)西城区:7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二级甲)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三级甲)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三级甲)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三级甲)

  北京急救中心(三级甲)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二级)崇文区: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三级甲)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一级甲)宣武区:3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二级)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二级)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一级)朝阳区:5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精神病专科)(二级合格)

  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三级甲)

  北京市老年病医院(二级甲)石景山区:2

  北京市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二级合格)北京市石景山区精神卫生保健所(*一级)海淀区:7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三级甲)北京安泰医院(精神病专科)(二级甲)北京胸科医院(三级合格)

  北京市海淀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

  构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8、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9、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10、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11、北京积水潭医院;

  12、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3、中日友好医院;

  1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5、北京市健宫医院;

  16、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3篇 杭州医保在温州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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