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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境内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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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境内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3篇(投资公司职务聘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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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境内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3篇(投资公司职务聘任规定)

总公司境内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1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2)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部(厅))

  1、审批权限(1)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备案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和核准程序及条件(1)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2)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b.《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c.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d.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e.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 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3.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审批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 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外管局)

  1、外汇登记申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a.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b.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c.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d.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e.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2、前期费用汇出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b.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c.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a.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b.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c.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d.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e.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f.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3、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总公司境内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2

  人事管理规定

  一、总论

  第一条 公司为建立、组织、健全制度,为满足公司人力资源的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公司人员的服务、招聘、升迁、调动、任用、离职等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办公室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服务守则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遵守本公司的一切合理的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第六条 公司人员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对外应保守业务上或职务上的机密;

  第七条 公司人员应注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到公司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发表言论,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名义;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务,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或与公司业务无关人员在公司办公区内内逗留、玩耍;

  第十条 不得私自带公物外出,不得利用上班的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第十一条除假期外,均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自觉指纹考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三、招聘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需求人员均由公司作为对外招聘窗口进行招聘;

  第十三条 公司招聘人员根据部门申请、人力资源规划和总经办指示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 部门需要增补人员时需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注明需求人数,人员的要求和需要到岗的时间等,由人事部汇总后呈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人事部结合部门申请要求和相关岗位职责说明,制订出本期的招聘计划,如需要外部招聘,需及时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一般为人才市场、网站、学校和推荐四种方式;

  第十六条人事部根据需求进行简历筛选,根据公司岗位的需求进行面试;

  第十七条面试根据时间分为初试和复试,根据类型分为口试和笔试两种;

  第十八条人事部负责应聘人员的接待和面试过程安排,要求应聘人员填写《应聘人员申请表》,并对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对和备份,与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的沟通了解,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人事部面试完毕后,填写《面试审批表》,应聘主管以下职务的应由人事部人员把应聘人员和相关的资料带领至相关的部门主管处,进行专业方面的面试;

  第二十条应聘主管以上(含)职务的则由人事部人员带领至总经办处进行进一步面试;

  第二十一条面试完毕后,所有参加面试人员需进行意见交换,最终确定是否录取,由人事部人员通知面试人员结果,如确定上班,需确定上班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如面试人员最终未被录取,则由人事部人员把其资料输入公司人才库;

  四、录用/试用

  第二十三条被录取人员在确定的时间到公司报到,报到时需带上毕业证、身份证、英语等级证书和其他技能资格证书、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人事部人员办理入职登记手续,请入职员工填写《新员工报到表》,并给予食堂饭卡和办公用品;

  第二十五条办理完毕后需带领到相关部门,并对新员工进行(人员、部门)介绍;并对新员工全面介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新员工七天岗前培训期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所有新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成绩突出者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提前转正;

  第二十八条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填写《转正申请表》申请转正,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如转正申请未批准的,将给予辞退或继续试用;

  第二十九条转正后经个人申请(填写《职工参保申请书》),公司也将给予交纳社会保险,主要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险、失业保险;所有交纳基数标准为公司根据该时段社会统一标准范围所规定的标准,详见《关于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随时给予辞退:

  通缉有案底在身者;

  无法胜任工作,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违反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使用假证件或他人证件,欺骗公司者;

  隐瞒简历真实性者。

  五、调动、升迁和任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因为工作的需要,可在公司内部进行人员调整,但部门需负责对人员的调动、升迁的变动进行申请,部门主管填写《工作调动通知书》交人事部;

  第三十二条人事部负责对各申请部门或人员变动的审核及相关事项办理(证件、资料更改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办对人员变动做最终核准;

  第三十四条调动必须依据所调动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

  第三十五条如作出调动安排,被调动人需积极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推委或到新岗敷衍塞责;

  第三十六条被调动或升迁人员在去新岗位之前,必须作好工作交接,在日后碰到工作疑点和难点,也需积极配合;

  六、离职

  第三十七条公司离职包括自动离职、辞退、离退等;

  第三十八条自动离职: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辞退:因工作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责令其离职的;

  第四十条离退:因年龄超过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需办理离职手续的;

  第四十一条自动离职人员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离职审批交接单》;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十二条在申请批准离职但未离岗期间,离职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作好所负责的工作,并适时作好工作、物品交接;

  第四十三条部门负责对其离职申请的审核,并对其工作交接进行监督(工作交接需书面交接);人事部负责对其办公用品、考勤、及其他事务进行交接;财务负责对其借款等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对辞退人员,由办公室人员填写《离职审批交接单》,必须在当天办理好交接手续,并离开公司;

  第四十五条对年龄达到国家离退休年龄,如公司不再续签,需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所有离职人员在离职当日就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就会停掉所有保险和福利待遇,工资参照薪资管理规定计算,在公司统一发薪日发放;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有人事任命,人员的录用、入职、转正、调岗、晋升、降职、离职均由人事部负责在公司内部发邮件公告,并在公司前台公告栏张贴公告,相关人员的人事任命抄报通知各分公司及相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所有离职人员的资料由人事部整理并保存;

  七、奖惩(详见《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八、休假(详见《考勤管理规定》)

  九、出差(详见《出差管理规定》)

  十、培训(详见《培训管理规定》)

  十一、附件:

  附件一:《人员增补申请表》

  附件二:《应聘人员申请表》

  附件三:《面试审批表》

  附件四:《新员工报到表》

  附件五:《员工转正申请表》

  附件六:《工作调动通知书》

  附件七:《员工参保申请书》

  附件八:《离职审批交接单》

  附件九:《员工转正申请表》

总公司境内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3

  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发展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对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领导体制比较健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和总公司集团化管理体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属企业。

  第二条中国发展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总公司高度集中下的分类分级垂直管理。总公司人事本部(以下简称人事本部,下同)为总公司对系统实施全面人事管理的执行部门,采取对口业务分类分级垂直管理的体制,负责系统中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任免、人员调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奖惩、教育培训的全面综合管理。

  第二章

  所属企业分类

  第三条所属企业分为专业公司、驻国(境)外企业和办事机构(简称驻外机构,下同)、子公司、其它所属企业四种。

  专业公司分为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

  第四条专业公司独资、控股兴办的企业为专业公司下属企业;子公司独资、控股兴办的企业为子公司下属企业。

  第三章

  机构与编制

  第五条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兵简政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将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人事本部审批后执行,专业公司应将下属企业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备案。

  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因业务发展确需增加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将拟增加的机构及职能报人事本部,待人事本部审核、报请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兵简政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并报人事本部备案。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将本企业的人事工作计划及人员基本情况报人事本部。

  第四章

  工资管理

  第八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驻外机构要根据当地情况、企业效益、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并须先将其工资方案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审批后方可执行。子公司、专业公司应将下属企业工资方案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备案。

  第五章

  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聘任、解聘

  第九条所属企业各级领导岗位均实行聘任制。

  第十条以下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包括未正式聘任的负责人)由人事本部考核管理,总公司总经理聘任、解聘:

(一)专业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届(总经理;

(二)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三)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及驻外机构部门一级经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总经理提名,经人事本部考核,总公司总经理聘任、解聘。必要时,总公司总经理可以直接聘任和解聘子公司的副总经理。

  第十二条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总经理由专业公司总经理提名考核后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审核,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事本部批复各专业公司聘任、解聘,副总经理由各专业公司总经理考核、聘任、解聘后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备案。

  第十三条有独立人事权且设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其人事部正职负责人由总公司人事本部派出入员担任,其财务部正职负责人由财务本部派出入员担任,其他部门一级的经理由各专业公司考核、聘任、解聘后报人事本部备案。

  第十四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应遵照总公司分类分级垂直管理的体制,派出人员担任其下属企业人事部负责人,并将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备案。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必要时其下属企业可以由人事本部视情况核准设立人事部,似乎本部可派出人员担任此下属企业人事部负责人。

  第十五条子公司部门一级的经理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考核聘任、解聘后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备案。

  第十六条上述各级管理岗位的聘任、解聘均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任

  应由总公司总经理聘任的领导岗位人员,首先由总公司总经理初选(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部门一级领导岗位人员,可由该专业公司提名并将推荐材料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对其进行审查考核,填写领导岗位聘任表报总公司总经理。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事本部负责办理聘任手续。

(二)解聘

  应由总公司总经理解聘的领导岗位人员,由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和总松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人事本部向总公司总经理提交解聘意见,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事本部负责办理解聘手续。

  第六章

  总公司人员外派

  第十七条总公司委派总公司正式职工(含专业公司人员)长驻京外所属企业各级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总公司外派人员。人事本部负责外派人员的组织、协调、考核、报批。

  第十八条总公司外派人员由所在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名,人事本部根据外派岗位的需要审核、考核,并拟制外派人员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外派人员持人事本部和所在部门的联合通知到外派单位报到。

  第十九条总公司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总公司(关于派往外地专业公司(企业)工作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休假的规定)办理,外派工作结束后恢复原单位原岗位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人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调入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直接管理:

(一)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部门以下(含部门一级)级别的全体职工;

(三)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部门以下级别(含部门一级,总公司外派人员除外)全体职工的人事档案由该专业公司人事部管理。

  有独立人事权,但暂未设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副总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人事本部代管。

  第八章

  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二+二条人事本部组织总公司有关部门对人事本部考核范围的领导岗位人员每年进行1至2次考核评议。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考察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上述管理人员提出聘任、解聘或奖惩的建议。

  每年总公司管理部门应于一月十五日前将对总公司所属企业进行的考核鉴定报人事本部汇总,人事本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领导岗位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奖惩方案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依据和内容:以国家干部政策;有关劳动法规、总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德、才、勤、绩等四个方面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的办法:群众评议、个别谈话、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

  第二十五条下列领导岗位人员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和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两次回总公司向总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述职:

(一)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正职负责人;

(二)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副总经理福)职人员。

  第九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各类人员的招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进行严格考核。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遵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专业公司下属企业参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所属企业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地有关规定并参照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及具体情况并参考总公司《劳动合同文本》的条款制定。

  第十章

  建立幢全备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并参照总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审批,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应报人事本部备案。这些规章制度原则上应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工资管理办法。

  4、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总公司境内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3篇(投资公司职务聘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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