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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仪器设备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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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仪器设备管理指导3篇(仪器设备管理质量评价标准)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质检部仪器设备管理指导3篇(仪器设备管理质量评价标准),供大家参考。

质检部仪器设备管理指导3篇(仪器设备管理质量评价标准)

质检部仪器设备管理指导1

  福州大学

  仪器设备管理系统

(个人业务工作台)

  2015年0 5月

  操作手册

  目录

  目录-------I 1 系统概述-------------------------1

系统登录方法---1 系统界面说明---2 3 个人账目查询-------------------4 建账入库-------------------------5

业务介绍----------5

业务说明---------------------5 业务流程---------------------5

  办理步骤----------5 常见问题--------11

教师如何申请单位建账权限------------------------11 普通教师查询个人设备账目------------------------12 设备认领-----------------------14

业务介绍--------14

业务说明--------------------14 业务流程--------------------14

  设备认领步骤16 变更领用人--------------------17

业务介绍--------17

业务说明--------------------17 业务流程--------------------17

  办理步骤--------17 常见问题--------19

查看提交的变更领用人记录------------------------19 新领用人审核方法------19 报废业务-----------------------21

业务介绍--------21

业务说明--------------------21 业务流程--------------------21

  办理步骤--------21 常见问题--------23 系统概述

系统登录方法

  打开网页浏览器(特别提示:鉴于与系统兼容性考虑,建议使用Windows自带的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系统登录网址: 系统界面说明

  普通教师进入设备管理系统后的个人工作台主页面展示如下:

  在上面的个人工作台主界面图示中,已经用红色线框把主界面划分成了五大功能模块。

  这五大模块主要是根据功能设计来划分的,但各个模块之间并不是严格按功能来归类划分,不同模块可能包含有相同的功能选项,这主要是为了提供方便易用的操作灵活性。比如:在业务办理模块中的“设备服务”菜单,它包含的功能选项就和资产生命周期管理模块差不多,都是能办理和提交设备管理的各种业务,只是在业务办理模块中相关功能选项更全面一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具体账户拥有的角色不同,也就是被授权办理的功能业务不同,因此不同账户在个人工作台主界面下能看到和操作的菜单选项(或按钮)会有差异。上图所示的是只拥有普通教师角色的账户登入系统后看到的个人工作台主界面。个人账目查询

  第一步:查看个人名下资产,点击个人资产账目,如下图:

  第二步:填写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在我领用的资产下看到所查询的资产信息。如果如要单独查询某台仪器,可以点击高级查询,填写完整信息即可,如下图:

  在“我领用的资产”中也可以导出资产清单,或者修改资产信息操作。建账入库

业务介绍

业务说明

? 建账范围:

? 单价≥1000元的设备(保持原有形态,使用时间>1年)。? 业务办理流程:

? 老师录入设备信息,发起建账申请; ? 单位设备管理员审核; ? 开单室审核;

? 申请人打印《进仓单》一式三联,领用人签字后,携带发票、设备申请单到开单室领取标签,并找设备主管部门和仓管员签字,携带签字后的《进仓单》前往计财处报账;

? 开单室定期到计财处收回进仓单,对取回的单据业务进行复核(可以修改入库时间),设备入库

  注意事项:

? 若购置的是汽车,需同时上传行驶证和登记证。

业务流程

办理步骤

  第一步:在设备管理系统的(“个人工作台”)首页中点击【建账入库】,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进入建账业务申请界面后,点击【申请设备建账】,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接着会弹出如下图所示的建账业务说明,阅读建账业务说明后点击【已阅读】:

  注:若下次办理业务的时候不想要再弹出此说明框,可以勾选上“不再提醒”。第四步:填写购置信息,购置信息请一定要根据发票上的信息认真填写;

  填写说明:

? 带*的项为必填项,必须选择或录入符合要求的规范信息!

? 领用单位:如果老师有某些领用单位的建账权限,那么这里在下拉框中可以选择一个领用单位。同时,在后面的“设备管理员”选项中,系统会根据前面的领用单位默认给出相应的单位设备管理员。

  如果老师看到领用单位这项为空(即系统没有给出默认领用单位),或者系统给出了默认领用单位,但包括从下拉菜单中列出的,都不是自己想要的领用单位。遇到这两种情况,老师可以联系该领用单位的单位设备管理员,让他把该单位的单位建账权限授权给自己。

  另外,这里还提供了一种更便捷的解决方法,老师可以点击领用单位选项框右边的【申请更多建账单位】,就会弹出一个申请建账单位权限的对话框,在对话框中选择单位(里面列出了全校的单位,老师可以从中找到自己想要的单位),接着填写申请理由,然后点击对话框右上角的【提交申请】按钮,这样领用单位选项就有了老师想要的领用单位。需要注意的是,这样选择到的领用单位并不代表老师就拥有了该单位的建账权限,而是单位的建账权限会和建账业务提交后一并审核。

? 供货商:请根据发票中的供货商信息,填写供货商名称。

? 设备来源和设备归属这两项系统默认会给出常用类别,它们也都可以从下拉框中选择。? 经手人这项默认是当前办理业务的个人账户。

? 经费编号,经费名称,经费科目,购置日期,以及发票号,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选择,如果还签有合同,可以填写上合同号,上传发票图片或合同图片。

  第五步:设备单价

  填写说明:

? 带*号的为必填信息,若部分信息确实不存在(如出厂号、规格)可以用*号代替;

? “分类号”的填写:若不清楚如何选择,可输入设备名称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匹配,在系统自动匹配出的分类号中,选择名称最为相近的分类号即可。注:计算机分类号统一为“0”

? “名称”的填写:例如台式机统一填写“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统一填写“笔记本电脑”; ? “单价”项的填写:

  单价<1000元的设备不用建账,当填入的单价小于1000元时会报提示:

② 1000元≤单价<10万元的设备正常建账;

③ 单价≥10万元的设备是大型仪器设备,则会提示为贵重设备,需线下携带验收报告至行政北楼西124审核,并填写完整下方的“贵重仪器补充信息”,还必须上传设备照片,如下图:

? “型号”和“规格”填写要求:型号以厂家提供信息为准;规格指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比如计算机规格填写:CPU/硬盘/内存/显示器(示例:E5300//500G/4G/液晶19)。? “使用方向”和“国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 “进口”,是否为进口。非进口选择内贸,如果是进口设备,需要选择是免税还是征税,并填写完整进口信息,如下图:

? “存放地”可以从下拉菜单中选取或直接输入,在批量录入设备信息的时候,如果有多个领用人或者存放地,请点击【添加n个存放信息】按钮后进行录入,注意在该按钮的方框中可以输入数字来添加相应数量的存放信息,如下图所示:

  存放地信息批量导入方法:

  存放信息也可以通过直接导入Excel的方式来批量录入,点击上图中的【导入存放信息(有大批量存放信息点此导入)】,会弹出如下图所示的对话框:首先点击【下载Excel模板】,把Excel模板下载下来后完善Excel模板内相应的信息,注意只是根据需要增删修改模板内存放地信息,不要调整模板格式等;把模板内信息修改完成后,再点击对话框中的【选择文件】按钮来上传修改过的Excel模板;最后点击【确认】,这样就完成了存放信息的上传导入,在页面中也能看到导入的存放信息了。如下图所示:

? 存放信息下“数量”那栏填入多少数字,系统就会相应给出同等数目的出厂号/SN号录入框,请务必根据设备铭牌上实际信息录入。

  第六步:汽车建账

  如下图:

  第七步:在设备信息填写完成并保存后,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界面,在确认无误后点击右上角的【提交建账业务】,等待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审核;

  提交审核成功会给出如下的提示,在提示中说明了将由哪位单位设备管理员审核:

  业务提交成功后,教师可以在首页或“个人工作台”→【建账入库】里面的建账业务记录下查看到申请记录,记录中包括了业务当前审核状态等信息,如下图所示:

  注:如果发现业务申请信息有误,并且设备科还未审核,可以点击【撤回】修改后重新提交。

常见问题

教师如何申请单位建账权限

  当老师在申请建账时,不能选择到自己需要的单位,那么需要先针对此单位申请可建账权限,申请那个后,设备科审核通过即可建账。

  第一步:教师在“个人业务”主页面下,依次点击进入【建账入库】→【申请设备建账】界面,如下图所示,点击【申请更多建账单位】:

  第二步:选择需要的建账单位并填写申请理由,然后点击【提交申请】;

  第三步:提交申请后,可以看到有了申请记录,接下来需要等待单位设备管理员审核通过:

  在单位设备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申请教师就有了该单位的建账权限。

普通教师查询个人设备账目

  普通教师在“个人工作台”首页中点击【个人资产账目】或导航栏上的【资产账目】,就能进入个人设备账目查询页面,可以在里面查询到自己名下的所有设备,如下图红色方框所示:

  进入个人设备账目查询页面后,首先可以根据一定的查询条件(比如:“设备类别”、“领用单位”、“设备编号”等)查找出所需设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更多的查询条件,可以点击展开【高级查询】,这样就可以通过“经费卡号”、“入库时间”、“单据号”、“生产厂家”等这些查询条件来查找设备了。

  查询出的结果会在“我领用的设备”下面的列表中显示出来,可以勾选上需要设备后点击【修改】按钮来修改设备信息。如下图所示:

  对于查询出来的结果,还可以点击列表右上角的【导出】按钮来把查询的结果导出成excel文档,查询结果需要显示哪些字段可以通过【显示字段筛选】来配置。设备认领

业务介绍

业务说明

① 当设备管理员变更领用人或设备调拨到您的名下时。

② 您需要对分配到您名下的设备进行认领,如对设备分配有疑问,需联系单位设备管理员调整。

③ 未完成分配到您名下设备的认领任务时,您将暂时无法使用建账等系统中的相关功能。

业务流程

① ② ③ ④ 在系统首页点击“待认领”。

  在需要认领的设备前打上“√”(可批量处理)

  选择设备后,点击右上角的“确认认领”,即可完成认领

  如果不是自己的设备不需要认领,则选择设备后就点击右上角的“退回”

设备认领步骤

  第一步:点击待认领按钮

  第二步:填写设备的存放地信息,并打钩保存

  提示:如果设备不是自己的,请打钩并点击“退回”按钮,填写退回理由。设备自查

业务介绍

  设备领用人自设备认领后,每隔一年需对设备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内容:设备是否还在自己名下;存放地是否更新;现状是否变动。

设备自查步骤

  第一步:点击“待自查”按钮

  第二步:填写设备的存放地信息,并打钩保存 变更领用人

业务介绍

业务说明

? 变更领用人业务是指:

? 变更领用人是指在同一个设备领用单位内部,不同设备领用人之间进行移交。? 变更领用人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单位设备管理员审核。? 业务提交注意事项:

? 一次只能提交同一个单位下的设备,且一次可以提交多台同类型的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一次只能提交单台。

? 在提交业务后,请尽快联系设备新领用人登录系统进行设备接收操作。

业务流程

办理步骤

  第一步:在设备管理系统的“个人工作台”首页中点击【变动业务】,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进入变动业务申请界面后,点击【申请领用人变更】,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在设备挑选界面通过一定条件,如领用单位、设备编号、设备号段等信息进行筛选,查找到自己需要办理业务的设备后,如图:点击设备信息列最右边的图标选择该设备,已经选择的设备的状态图标会变为,并且在右侧会把已选设备显示出来,选择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如下图所示:

  注:在查询条件中的设备类别可选择普通设备、贵重设备;设备编号可以填写多个,请用逗号分隔或者直接从excel表格复制粘贴。

  原设备领用人提交申请注意事项:

? 页面不允许将“自己的设备变更给自己”;

? 一次可以提交多台设备,但一次只能提交一个领用单位内部的设备; ? 所提交设备必须处于已核查状态,且不在任何流程中;

? 在提交业务后,请尽快联系设备新领用人登录系统进行设备接收操作。

  第四步:在业务信息填写页面,选择新领用人,填写变更理由,确认下方的设备列表后点击【提交变更申请】,如图所示:

  提交成功后,业务进入审核阶段。

常见问题

查看提交的变更领用人记录

  可以在【个人工作台】首页>>>资产生命周期管理模块【变动业务】下的“变动业务列表”中查看到提交的变更领用人记录,如下图所示:

新领用人审核方法

  第一步:新领用人登录设备管理系统后,在首页的【待审业务】处,就可以看见前面步骤原设备领用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点击最右边的【处理】按钮:

  第二步:新领用人审核的时候,特别要确认存放地是否有变动,若有变动请做修改,另外还可以添加备注信息,完成后点击【同意】。如下图所示:

  如果不接受该设备,可以点击右上角的“不同意” 报废业务

业务介绍

业务说明

  报废业务是指:设备由于损坏不能维修、没有维修价值,残值存在的设备下账。报废业务需要校验购置年限,年限短或者没过质保的一律不允许报废,贵重仪器设备需要单独提交报废业务。

  1.设备领用人发起设备报废申请;

  注:单台件10万以上的必须单独申请;使用年限不满5年的,系统给出红色提示; 2.单位设备管理员审核;

  3.综合办初审,审核完成后打印预报废清单,清单包含鉴定信息和审批二维码; 4.综合办复审,录入拟同意报废结果;

  5.申请人打印报废审批表一式四份(30万元以上一式五份)盖章交于设备处;

  设备处将审批表交于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后勤管理处汇总上报教育厅; 教育厅返回审批结果,资产后勤管理处将审批结果文件交于财务下账; 6.仪器设备下账; 7.流程结束。

业务流程

办理步骤

  第一步:在设备管理系统的“个人工作台”首页中点击【下账处置】,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进入下账业务申请界面后,点击【申请报废】,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在界面通过一定查询条件,如设备类别、领用个人、设备编号和设备号段等信息进行筛选,查找到自己需要办理业务的设备后,如图:点击设备信息旁中的号选择设备,已经选择的设备在右侧会显示出来,选择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如下图所示:

  第四步:在业务办理页面,填写报废信息:回收联系人及电话,报废原因等必填信息,确认设备列表中的待报废设备信息,最后点击【提交报废申请】按钮,如图所示:

  报废业务提交成功后会有确认和提示信息:

常见问题

  老师如何查看报废业务审核情况?

  普通教师提交报废申请成功之后,业务就进入了审核流程,可以在“资产生命周期——下账处置”中查看到自己的业务办理记录;

  注意:

  您可以在审核状态中查看到目前业务的状态,及业务所到达的流程节点。

  如果您在提交业务后发现有信息填写错误,请在操作栏进行“撤回”操作,撤回业务后,您可以对该业务进行“修改”,信息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

质检部仪器设备管理指导2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资产中特别需要加强管理的一大类别。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调拨、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社会赞助、捐助等)均应归口管理统一入账。凡属横向科研项目、为项目委托单位购置、研制、开发的仪器设备不在此列,但报销时需附我校科技处所出示的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仪器设备,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所界定的9类固定资产(03类、04类、05类、06类、07类、08类、09类、12类、14类、)。仪器设备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的价格起点一致,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校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统一规定以外,还要执行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关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统一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一位校级领导分管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是我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学校下设的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物管员,物管员在业务工作上服从国资处的指导。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参与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负责上帐、使用、调拨、报废、处置管理,并负责考核设备完好率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六条对从事仪器设备(属于技术物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办法以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七条国资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提供依据,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依据计划执行。实行计划管理的目的是合理配置仪器设备,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体讨论、专家评审、专人负责的原则。

(二)按需购置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从实际需要出发,并区别其轻重缓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与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结合。

(三)合理配置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注意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性能价格比;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应用能力;注意资源共享和使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申请、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各级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投资计划,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报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使用学校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各二级单位应向学校申报购置计划,说明购置原因并附“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属于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统一由教务处进行汇总、审核,其中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由科技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后交教务处汇总;其它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资处审核。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提出意见(是否同意购置及购置多少,经费预算多少),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确定经费预算和列支渠道。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5万~15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般由校长审批,必要时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性支出15万~40万元的购置计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次性支出40万元以上的购置计划由党委常委研究决定。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国资处应会同申购单位结合市场情况对所购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指标、价格等进行确认。

(三)各二级单位用自有资金或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购置计划按所购仪器设备的用途,分别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有关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学校鼓励各科研项目课题组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课题负责人报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五)各经济实体、服务实体用自有资金购置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非经营经销的仪器设备),应报国资处审核,并参照学校有关集中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时,应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及工作量(使用机时)预测分析。

(二)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本市高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三)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四)拟购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来源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配套落实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六)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及管理能力。

(七)仪器设备共享方案。

  第十二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校管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通过论证,方可报批、执行。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接到学校申报后,将及时聘请三位(含)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市教委根据论证结果,下达审批意见至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按市教委审批意见执行。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其使用寿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改造和自制仪器设备应以台(件、套)为单位参照购置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审批、计划审批。改造和自制任务完成后,经国资处组织鉴定、验收、上帐后方可报销、结帐。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应贯穿于从开箱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其技术档案应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验收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一般应在7天之内完成验收工作,复杂的系统设备应在购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国资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申购单位,下同)和供货方共同验收。

(二)开箱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是否齐全,按装箱单逐一核对零配件,附件是否齐全,设备有无损坏。对核对结果,供、需双方予以确认。

(三)技术验收。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和(或)产品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调试,逐项核对各项技术指标,并作好记录。

(四)填单上帐。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认真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销单”,报送国资处。验收单经国资处核准后,作为上帐的依据。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场记录在案,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办法,协商处理不了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退货、索赔等有关事宜。

(五)对未能按时完成设备验收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一)贵重、大宗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批手续、招投标资料、订货合同等,应由国资处统一整理、归档。

(二)一般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

(三)贵重仪器设备要由使用单位逐台(件)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包括: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购置合同 3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

  4、安装、调试、验收的原始资料

  5、使用记录

  6、维修记录

  7、调拨单或报废审批表。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原则上由国资处保管,经常使用部分,使用单位可办理借用手续。国资处按台(套)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档案专卷,并将目录清单报校档案馆。

  第十七条使用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对贵重仪器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逐台建立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后,经该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同意方能上机操作。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应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震、防磁、防腐及恒温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

(三)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并按各单位仪器设备总值及相关情况分配维修经费额度。各单位应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仪器设备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由使用单位及时送修,并保证在帐设备的完好率在90%以上。

(五)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指标应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意拆改,确需拆改时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并要保证其正常使用。

(七)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由使用单位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增值手续,并及时记录在设备卡片上。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十八条经济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使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国资处负责建立和管理全校仪器设备总帐,负责建立和维护全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发布有关信息。全校仪器设备总帐的变动、调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分户帐,并和学校总帐“帐帐相符”。二级单位以下各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帐,并保证“帐物相符”,件件有卡片有标签。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资处并说明原因,请求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一般每两年一次或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全校性仪器设备大清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帐物不相符问题长期不清理,不解决的单位,学校将酌情减少投资。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拨,必须到国资处办理调拨手续。调拨手续完备后,方可移交设备。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有完备的借用手续,但仪器设备管理权限不变,国资处不调帐,借用完毕,应及时退还。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国资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外借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原单位撤消,单位负责人必须将帐上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国资处。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离岗,必须将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卡完整地移交给下一任。校内机构调整,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将相关仪器设备及时交接清楚,同时到国资处办理调帐手续。

  第二十六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申请报废仪器设备按我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和非正常损坏,按我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机构调整、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下降或过时而闲置的仪器设备,应由各二级单位列写明细并说明闲置原因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教学仪器应首先上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提出调剂、封存、转让等处置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国资处组织实施。设备调出前,仍由原单位妥善保管,暂不调帐。

  第二十九条学校向外单位捐赠仪器设备,经请示校长后,由主管校领导逐项审批,并由国资处统一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本单位所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在首先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各二级单位可以利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对外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报财务处审核批准;所收取的费用应由财务处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

(一)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学校组织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使用效益和管理状况考核。

(二)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及有关规定,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在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

  2.使用仪器设备的人数。

  3.取得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

  4.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5.仪器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6.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及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上级和学校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对于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学校下设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由二级单位物管员建帐后,才能到财务部门报销。各二级单位每年初向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报送低值耐用品统计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对于单独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纳入图书资料(含非纸载体)管理范围,不作为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对于计算机自身携带的或配套的应用软件,可视同设备附件一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必须将本人所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关人员应做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对于采购决策失误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或购进伪劣产品的责任人,以及使用不当、管理失职造成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天津理工大学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管理细则

  津理工国资[2005]13号

  第一条为加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天津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也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和零配件等。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属于校级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件金额在800元人民币以下、2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且可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含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但不包括设备附件,设备附件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

  第三条校内各学院、各处级单位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的建帐、维护和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并指定专人(即物管员)负责。物管员要做好日常的帐物管理,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天津理工大学低值耐用品验收单”第三联妥善保存,按装订成册备查。

  第五条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采购应按照学校《物资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执行。第六条无论集中采购或各单位自行采购所购入的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均由各二级单位自行验收。易耗品由各二级单位负责验收并建立流水帐管理使用。低值耐用品填写“天津理工大学低值耐用品验收单”送国资处审核、备案;低值耐用品购货发票须附经审核盖章后的“天津理工大学低值耐用品验收单”,校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要充分发挥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益。如对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使用不善或闲置不用,国资处有权对物品进行校内调剂或做出适当处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低值耐用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个人用毕或工作调动应及时交回。丢失、损坏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报损、报废等处置手续办理,参照《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损、报废物品由国资处统一收缴处置。第九条每年一月份至寒假前,各二级单位需将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明细账报国资处备案、存查。该帐目的统计日期为上一12月31日为止的在用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

  第十条遇二级单位撤销或调整,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对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进行核查清点,并办理转账、调拨等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理工大学

  2005年11月25日

  三、天津理工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进一步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潜能,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教学仪器设备”专指各学院(系)所属的教学仪器设备。第三条维护、维修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和保管人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以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事业费中拨付的维修经费。

(二)报废仪器设备后回收的经费。

(三)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

(四)部分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劳务费支出。专门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进行维修。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主要从维修经费来源的第(三)项中支付。

  第六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分配办法

  由教务处按照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实际额度,根据各学院(系)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承担实验教学的工作量、实验课类型、拥有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设备利用率等综合因素划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经费指标分配到各学院(系),包干使用。按分配给各学院(系)的设备维修费的结余部分,可以累加到下一继续使用。

  第七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帐户;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系)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本部门。本部门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保管人向所在学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聘请专业人员维修。

(三)对于因维修设备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向相关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由学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审批,可从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中支出。

(四)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后,按规定程序验收报账。

(五)如在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情况下出现大额修理费用,划拨维修经费不能满足维修需要时,可由仪器设备所属学院(系)向学校提出专项维修请示,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采购供应部门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坚持在订立购货合同的同时,订立明确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要责成供货单位负责维修。

  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指标包干使用后,各学院(系)仪器设备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0%,同时必须保证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能正常开出。对于仪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因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不到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学院(系),要追究其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对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到90%以上,并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天津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保护国有资产。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有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培训,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审批后处理。对重大责任事故由国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有关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要结合具体事故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并在爱护国家财产,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挽救国有资产、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国有资产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原则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责任者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的认识和损坏丢失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

(八)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者可免予赔偿;

(一)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

(二)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其他客观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先责令其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由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重大责任事故则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一贯不爱护国有资产,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由学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赔偿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价:

(一)低值耐用品和涉及民用的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按原价赔偿。

(二)对单价8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赔偿。

(三)所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十分重要且所造成的损失已无法弥补的,应酌情加倍赔偿。第十一条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在1日内报告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在3日内报告国资处并按照第一章第三条办理。损坏校管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在一周内报告国资处,在按照第一章第三条办理的同时,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属于市教委及教育部管理的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事故时,相关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国资处,然后由国资处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批权限分别报校长办公会和市教委审批。

  第十四条赔偿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调查,校领导批准,可以分期偿还或缓期偿还或部分减免。

  第十五条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案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交者可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案由国资处通知财务处,由赔偿人直接到财务处交款。赔偿费原则上只能用于修理及设备购置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大学

  2005年11月25日

  五、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津理工国资[2005]7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根据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或具备其他理由。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并在国资处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有关专业人员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拍卖)处理的办法。

(四)各单位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必须由有关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其中,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须经校长批准,必要时还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五)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报废残值等回收款项,一律通过国资处上交财务处。残值等回收款项按有关规定使用,用于补充添置或维修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办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处置须先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相应报表。申请报告应附有论证意见或其他理由。

(二)国资处组织专业人员初步调研论证,签署意见。

(三)按审批权限报批。

(四)按领导批示和有关原则实施固定资产处置。

(五)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帐目调整。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原单价在2万元以下;批量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国资处处长审批。

(二)处置原单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批量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

(三)处置原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处置原值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组织专家鉴定,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的鉴定

(一)调拨(出售)。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或本部门不适用等原因,但使用功能尚好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可申请调拨或有偿出售。

(二)报废。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缺套残损、严重锈损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修理费在产品价值50%以上)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可提出申请报废。

(三)报损。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复后进行报损处置。

  第八条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管理细则,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理工大学

  2005年11月25日

质检部仪器设备管理指导3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国家调拨、自筹、接受捐赠和自制等渠道添置,以及科研课题合同内购买且属于学校产权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其它属于学校产权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设备(含软件)、低值耐用品、易耗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分为技术和经济管理。

  技术管理包括:实验项目方案论证与建设计划编制;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包括验收、安装、调试);实验项目开发和技术改造;使用运行和日常管理(如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等);仪器设备状态的技术鉴定等。

  经济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与合理投向;仪器设备维修和改造资金的控制使用;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和对外社会服务的管理;仪器设备的处置(如对外捐赠、出售、报废和报损)等。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科研和自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为主,兼顾对外服务需要,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挖掘设备潜力,发挥资源效能,为学校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系(部、处、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由一位校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实验室与设备处为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各系部有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设备管理工作;各实验室都要有一名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设备费使用,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帐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国有资产完整;

(三)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事故统计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

(六)负责800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出入库管理;

(七)负责起草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文件,并监督各单位的执行。第八条

  各系(部、处、中心)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参与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重点负责技术条款;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资产完整;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及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

(四)负责报告并协助实验室与设备处,查明仪器设备事故原因,并负责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协助实验室与设备处处置相关仪器设备;

(六)负责800元(含)以下(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出入库管理;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使用管理文件,并监督各实验室管理员执行。

  第九条

  各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

(一)参与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重点负责技术条款;

(二)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帐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资产完整;

(三)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及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

(四)负责本实验室800元(含)以下(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使用管理;

(五)负责培训本实验室其他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如教师和学生等),监督有关仪器设备现场使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与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分为一般仪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

  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专用仪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十一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含软件),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省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管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执行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下,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统一建账管理,并在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学校《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具体办法执行学校《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办法执行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

  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入库前必须交有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装箱单、检测合格证等),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存档,使用时借阅。常用的资料可复印,交使用单位保管。

  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装箱单、检测合格证等),由使用单位存档。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应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实验室建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在充分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对学校仪器设备资源统筹调配。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各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现场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登记制度,并及时填写使用手册,存档管理;

(二)建立和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及备(附)件的台账及卡片;

(三)建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度,做好仪器设备及备(附)件的领用管理;

(四)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生故障和事故要及时报告并申请维修;

(五)落实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安全和环保措施;

(六)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和安全培训及考核。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指导教师以及学生进入实验室操作设备,应了解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掌握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规范操作。

  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要亲临现场。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外借单》,经实验室与设备处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学校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低值耐用品,由系部主任批准即可。

  第二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予校外单位,以及校内自负盈亏经营单位。学校鼓励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开展对外服务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故障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器件的老化、元件失效、零件磨损以及产品自身品质缺陷致使设备在正常条件下工作时出现异常或不能工作视为故障。

  第二十二条

  故障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故障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采取应急措施。若是一般性故障,在确实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新工作。故障及处理情况要向设备管理员报告。若是较大的故障,无法排除时,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单位主管领导核实情况后,在48小时内报实验室与设备处申请维修。

(二)不论设备故障大小,设备管理员都要如实填写使用手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违章操作、工作环境不达标(电参数不符、潮湿、粉尘度高等)、跌落、撞击、丢失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功能消失应视为设备事故。

  第二十四条

  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处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设备管理员要如实填写使用手册。

(二)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责任者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三)实验室与设备处应立即派人去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

(四)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公正地确定主要责任者及连带负责人,由责任单位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

(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养成安全生产习惯。

  第二十五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一)对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损失价值、造成后果和本人态度等依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对于客观反映事故情况并主动承担责任的,经济赔偿从轻处理,职工责任者赔偿30%的损失价值(除本条

(四)款规定外);学生责任者赔偿10%的损失价值。

(三)对于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行为者,赔偿100%损失价值(含使用误时损失费)。

(四)对因工作需要并根据学校规定,职工个人领用的计算器、笔记本电脑、收录机、照相机、万用表等仪器设备发生丢失,赔偿100%损失价值。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办法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方法》。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办法执行学校《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方法》。

  第十章

  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的立项申请、审批、采购等参照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购置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著作权归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提供包括产品服务期间和升级费用等后续服务能力的说明或承诺材料。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要保护好正版计算机软件介质。原版计算机软件母盘要专门归档管理,通常可借用复制盘。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若利用软件从事商业性技术开发或向他人提供有偿服务等,要遵守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规定以及相关软件买卖合同约定。否则,若造成学校丧失软件合法版权,或给学校带来其他损失,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4日印发《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航院字[2003]027号)同时废止。

质检部仪器设备管理指导3篇(仪器设备管理质量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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