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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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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55号3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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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55号3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通知

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55号1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洪国税函?2010?39号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所得税全年管理工作的一次检验,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成效,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确保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顺利完成。为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市局将派员对各单位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开展培训,进一步宣传落实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2009年初年以来,总局、省局陆续下发了许多?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政策及规章制度,涉及面大、影响面广。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内外辅导培训,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算、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自行申报质量的提高。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主动调整、自核自缴意识。二是进一步做好申报辅导工作。对内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尤其是对工作在汇缴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外要按照企业类型,针对性的提供服务,增强纳税人自行申报能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市局将通过市局内网不定期在“所得税处-业务指导”栏内对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进行辅导。

  三、严格审核,进一步提高企业纳税申报的质量水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辅导和工作监督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为此,市局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表的辅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一)市局成立汇算清缴业务辅导小组。根据全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际,4月份市局将抽调有关业务人员成立2个汇算清缴业务辅导小组,对全市汽车销售和农村信用社两个行业进行汇算清缴上门辅导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填报申报资料,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同时对各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优惠政策台帐登记和资料整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收入差异的核查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充分发挥市局?税收数据与征管预警系统?的功能,定期做好数据比对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和网上申报企业的申报数据跟踪核实工作,发现申报数据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汇缴数据质量。

(三)加强对申报表数据的审核工作。重点要对以下项目的审核:

  1、收入范围的审核。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是否按规定准确区分。

  2、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附表三中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需报批的财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

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55号2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锡国税发【2011】8号

  关于做好2010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高新区局、市区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2010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逐步走向完善的一年,汇算清缴工作仍然面临着新政出台多、政策变化大、新增企业多等诸多情况,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针对2010年所得税汇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按照“优化服务、落实政策、强化审核、提高遵从”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创新工作方式和管理手段,实施汇缴全程管理,确保汇缴工作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目标:优化申报服务,汇缴申报面达到100%;提高审核效能,无重大审核差错,准期审核面达到100%;规范审核调整,更正申报面达到100%,亏损面和零申报面低于上年水平;完整登记各类管理台账,做到记录及时无缺项。

  二、汇算清缴的主要工作

(一)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扎实做好汇缴前的各项准备 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的首要环节,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所得税征管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汇缴工作有序开展,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实施:

  1、周密部署制定方案

  各单位应按照市局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汇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成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部门、统筹安排汇缴各阶段工作,合理调配力量,明确工作要求与进度、完善考核要求,确保各阶段汇缴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组织内外培训

  汇算清缴是全面落实所得税各项政策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做好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辅导、培训工作。市局已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类,以方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政策学习和培训。各单位应统筹安排培训辅导工作,分别侧重点加强内外的培训、辅导,以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正确掌握政策规定,熟悉申报管理要求,为深入做好汇缴申报、审核工作奠定基础。(1)对内培训。今年的汇缴培训,市局将组织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培训重点为2010年出台的新政策解读,网上申报系统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局平台)修改完善方面,以及汇缴审核要点。各单位应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参与汇缴的税务干部进行全面培训,培训重点除了市局培训的重点外,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结合以往汇缴工作中难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帮助汇缴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审核能力,熟练掌握在《平台》中汇缴审核调整及台帐维护的操作方法,有效提高汇缴审核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对外培训。各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开展分层、分对象的全面培训辅导:对核定征收企业可采取税法公告会、上网公示申报要求等培训形式;对查账征收企业应采取分对象集中培训的方式实施全面培训,对特殊行业及适用特殊政策的企业可采取专题培训的形式进行,详细讲解政策要点和申报要求。在培训中,应突出重点,对2010年出台的新政策、申报表的填报、申报资料的报送、优惠备案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的报送等各项申报要求,特别是要针对以前申报错误多发项目及相关政策,进行重点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优化纳税服务。

  3、规范备案审批管理

  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资产损失项目的事前控管,既是严格执行税法的必要保障,又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按照总局、省局和市局的相关要求,切实规范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和结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切实把好备案审批关口。

(1)优惠备案。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93号)和市局下发的分类优惠项目结算要求,依据税收政策,规范优惠备案和优惠金额的计算,并正确维护系统信息,为确保纳税人网上申报有关监控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优惠政策的备案、结算和系统维护应在4月底前完成。

(2)资产损失审批。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3号)规定,市局对201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对市区企业(含高新区)单项资产损失小类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项目,由各市区分局(含高新区)具体负责审批。各单位应按照市局关于做好201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及上报工作,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严格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属于省、市级审批权限的,按规定受理并进行调查后上报。对审批结果信息及时在做好维护。

  4、强化基础信息维护

  所得税征管基础信息的完整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网上申报系统监控信息的正确性。各单位要做实做好征管系统内相关基础信息的梳理、维护,确保系统基础信息的完整准确。需要梳理、维护的基础信息包括:

(1):纳税人行业鉴定信息、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运输企业(查账征收)地税代开票预征税款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就地预缴的税款等。

(2)市局平台:房地产企业(指已有投入建造的计税成本对象的企业)及计税成本对象登记信息、时间性差异台帐信息、适用特殊政策纳税人自定义维护等。

  5、做好申报前的沟通评估

  各单位应选取辖管的房地产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申报前的沟通评估,在沟通评估中,程序上要分清征纳双方责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上门进行专题辅导,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申报及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结算管理。在具体实施时,可组建专业化团队,集中开展沟通评估,对房地产企业,评估重点为计税收入的确认和计税成本的结算(含预提成本、费用的结算),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评估重点为加计扣除范围的确定、按研发项目专账核算情况等。各原则上每个项目的沟通评估企业各选5户,并完成典型案例2户上报市局。请各单位将确定的企业及专业化团队人员于2月底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6、做好零申报及亏损企业的清理。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所得税征管实际,对四季度零申报和亏损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对亏损企业可结合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申报前的辅导,对零申报企业可结合流转税的申报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努力降低零申报及亏损面。

(二)畅通渠道,规范操作,切实保证汇缴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1、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及时间

(1)开业企业。对2010年12月31日系统内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为有效、且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所有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挂靠性质的分支机构),均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2010企业所得税申报。

(2)征管转移企业。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含锡山、惠山区)内的征管转移企业可选择在转出前进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汇缴审核后进行征管转出,也可在征管转入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其汇缴审核由转入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对涉及本市市区外(含转入江阴、宜兴市)的征管转移,企业应在实施征管转移前完成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汇缴审核后予以办理征管转移手续。

(3)分支机构申报要求。按照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省内或省外),以及总机构在省内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0分支机构营业收支情况报告表》。

  2、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完成网上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纳税申报表(其中附表十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报送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有境外投资的企业、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

(2)《基础信息核对表》(含判定关联申报对象条件的选项界面);

(3)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优惠备案事项的确认文书;

(5)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其报送对象为: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上市公司以及汇总纳税的内资总机构纳税人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相关收入、成本计算表;

  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6)申请核定征收的企业,应附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与汇算清缴有关的其他资料(对照《2010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进行相关涉税资料的报送)。

  3、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1)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全面申报

  汇缴申报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进度,实施申报进度跟踪管理,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在一季度申报中得以实现,尽可能于3月底前完成所有中小企业的申报工作,在4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企业的申报工作,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催缴,以确保准期申报率达到100%;对至5月31日未申报的企业,应逐户分析原因并于6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2)实行网上申报,优化纳税服务

  2010年的网上申报系统将在2月1日正式开通,较之上,网上申报系统基本保持稳定,仅对个别政策调整及项目监控进行了微调。现有网上申报系统已具备较为完备的自动逻辑审核和纳税提醒功能,更为全面的信息采集功能,既有利于纳税人减少填报数据的逻辑错误,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也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审核压力,提高审核效率,方便对汇缴数据的汇总分析。各单位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应确保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率达到100%。与此同时,各单位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畅通咨询渠道,辅导纳税人正确申报;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鉴证的,应在取得鉴证报告后再行申报;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做好应对网上申报系统运行中突发事件的准备,及时研究解决网上申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汇缴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强化审核,全面提高汇缴审核质量

  1、依托平台,规范操作

  各单位应依托市局平台和省局《税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局平台),规范企业汇缴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审核调整成果在系统内的完整实现。对查账征收企业,应依托市局平台“汇缴审核模块”实施汇缴审核操作的统一与规范,对系统提示的风险项目,应逐一审核确认,并在审核意见栏进行“有问题已调整”或“无问题”的打勾确认和签注审核说明。涉及汇缴审核调整及结果打印的均应通过该模块实施。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缴审核应依托省局平台进行操作。与此同时,各单位应规范更正申报,对涉及审核调整的申报数据应及时在系统进行更正申报,更正申报面应达到100%,对核定征收企业因调整应税所得率,由于系统设置问题,无法更正申报的,以“税票录入”方式补征税款,以确保审核调整工作的全面完成,使汇缴审核工作真正做到过程有记录,责任有落实,成果有体现。

  2、分层实施,突出重点(1)合理安排审核进度。各单位应在3-5月集中开展汇缴审核工作,全面完成对辖区内企业的汇缴审核及补税入库工作,并注意把握好汇缴审核的对象和进度,在3月底前尽量完成对小型微利企业及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缴审核及补税入库工作,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资格及时进行审核确认,保证该类企业2011年一季度申报中及时享受优惠;在5月,各单位可在完成审核调整及补税入库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组织专业化审核团队,开展对审批备案项目和汇缴风险项目的专业化审核,及时排除风险,堵塞漏洞,确保审核质量较上年有更大的提高。

(2)突出审核重点。

  加强查账征收企业的汇缴审核。一是依托市局平台开展“智能化审核”,今年,市局在对2008年以来汇缴“智能化审核”指标及参数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分析,并结合现行政策及管理要求,以及网上申报监控设置调整的基础上,对市局平台“汇算清缴”模块“重点项目审核提示表”重点审核提示项目及参数进行归并、增删等调整,形成65个重点审核提示项目,由平台按照设定的风险参数对企业申报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并给出相应审核提示项目及要求,各单位应对系统提示的项目,按照所提示的审核要求逐一审核确认。二是关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中披露和揭示问题的调整情况,对依据政策规定应予调整的项目及时予以调整。三是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辅导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和更正申报。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的审核。各单位应依托省局平台开展对核定征收综合调查任务的审核,应依据各项综合调查任务提供的工作底稿审核路径实施审核确认,及时调整和纠正申报差错。

  加强中介机构鉴证报告质量的评审。各单位应对中介机构从事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审核和受理把关,对应披露而未披露、应调整未调整及调整不完整的项目,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对存在调整项目明显错误或者质量低下的鉴证报告,及时反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披露或通报,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地区中介机构鉴证业务情况统计和分析,对促进所得税管理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将其作为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向市局反馈。以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参与所得税涉税业务鉴证,真正发挥其作为所得税征管有益补充的重要作用,实现所得税涉税风险转移。

(3)做好相关政策的结算及暂时性差异台账的维护。各单位应在全面实施汇缴审核的同时,认真做好各类暂时性差异台账的登记维护。特别是要做好2007年底前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准备金余额的结算和台账的登记;按照市局下发的《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做好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及支出的结算及台账登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搬迁支出予以调整,对内已完成的搬迁项目或已满五年的搬迁项目及时予以清算,对余额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保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效落实。

(4)结合汇缴审核做好征收方式鉴定。各单位应在开展汇缴审核的同时,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对企业征收方式进行重新鉴定。在实施鉴定工作中,应督促核定征收企业规范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财务核算健全、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转为查帐征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及省局转发通知(苏国税函[2009]290号文件)明确规定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特定纳税人,一律不得核定征收;对其他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经国税机关核准后可以保留核定征收方式,但规模以上企业应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涉及鉴定信息调整的,及时进行系统信息的维护。各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于7月底前在征收大厅或通过网站等公示本辖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公示期限为1个月。

(5)结合汇缴审核完善征管信息的维护。在汇缴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基础信息、台帐信息和总分机构情况等进行核实,有变动的及时在系统和台帐中维护更新,以确保各项征管信息的完整准确。

3、详细审核,提高关联申报质量

  对附表十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审核以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为基础,对申报错误应要求企业更正申报。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关联交易的申报完整性,关联交易的数据准确性,以及其与企业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申报数据之间逻辑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1)申报完整性。对基础信息表进行审核,符合申报对象企业申报率应达100%,审核选项界面中的三个对话框是否填写准确,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境外支付;

(2)数据准确性。关联交易申报资料应填写完整,逻辑勾稽关系正确;(3)交叉比对信息。将企业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境外所得、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与附十二表的申报内容进行对比,看是否有审计报告中有批露但是未进行相关申报或是申报数据与报告数据不符的信息。

(4)加强同期资料管理。在汇缴中发现企业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时提醒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汇缴结束后,整理上报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名单。

(5)加强对关联企业间支付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审核,特别是对集团企业内部关联咨询服务、劳务等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第86号文件规定健全对外支付的形式要件。

(6)加强对外支付款项已扣税款情况的审核。对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应确定是否经税务机关的审批或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同时,对于2008年以来外方未分配利润余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做好台帐管理,在日常管理中进行跟踪监控。

(四)认真总结,强化考核

  1、汇缴总结要求

  总结和报表是体现汇算清缴工作成果、积累经验、收集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汇缴工作,突出工作亮点,详细分析税源变化,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包括: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及增减变化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基础管理、汇缴审核工作落实情况分析;中介机构鉴证质量评审情况及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包括结合沟通评估工作对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的总结)等。税源汇总报表仍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完成。

  各单位应在汇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企业的关联申报情况进行专题分析,梳理上报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名单,完成后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大国处。

  2、汇缴资料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按户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连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装订归档,以备查阅。

  3、完善汇缴考核机制

  市局将对各单位2010汇缴工作质量结合专业化审核结果、上报资料质量及报送时间、汇缴审核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

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55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2010-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及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2009年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

  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各项制度,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申报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

(四)积极推行电子化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模式,力争电子申报率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电子化申报的覆盖面。要多渠道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软件,积极推广税务总局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的、满足汇算清缴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

  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的相应行次。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

  13、不征税收

  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免税收入”第5行“

  4、其他”。

(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

  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内处置。

(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四、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一)强化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所得税异常申报户分析和监控,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认真组织清理综合征管系统相关错误信息。

(二)做好纳税评估、检查工作。要结合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检查,制定评估、检查方案,确定评估、检查对象,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评估、检查面要同比增长5个百分点。

(三)充分运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要求,运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税源分析、涉税信息汇总、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工作。针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将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请及时在税务总局“ 有详细的所需材料清单吗?

  一、汇缴申报程序

  1、从上海税务网—“办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2、客户端的打开:Microsoft Office 2003版的,进入工具—选项—安全性—宏安全性—改成“中”—确定—退出;Microsoft Office 2007版的,点击选项—选择“启用此内容”—确定—退出;

  3、重新进入客户端,选择“查账征收”—点击《201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打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回执》—填写《申报表》、《居民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下载《上海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2010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并填写数据,通过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报送资料及申报期限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自行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的上报。报送资料具体如下: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2、2010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4、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5、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2010年1-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

  8、企业2010发生工资薪金支出,应提供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9、对列支工会经费项目的,应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10、《小税种清算申报表》一式二份;

  1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回执》一份;

  12、《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份;

  14、《2010企业所得税汇缴受理单》一式二份;

  1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填报要求

  应如实、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能按时完成申报的纳税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进行处理。

  四、注意事项

  1、填报时,请仔细阅读主表及附表的填表说明;

  2、检查纳税申报表的基本信息以及申报数据是否填写完整;

  3、稽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尤其是会计利润是否与主表13行次利润总额是否一致);

  4、检查有关税前列支项目是否按标准和范围扣除;

  5、检查弥补亏损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报;

  6、检查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等;

  7、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自行重新申报。特殊情况无法网上申报的,持客户端和汇缴资料到管理员处,由管理员审核纸质资料并导入客户端,出具《业务传递单》,至征收大厅开具税单后缴纳入库;

  8、请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经办人在主表及所有附表相应栏处签字或签章,填上“填表日期”;

  9、盖齐公章;

  10、电子申报系统扣款日期统一为:2011年5月25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应确保扣款日期内银行扣款账户上有足够金额。

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55号3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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