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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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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3篇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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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3篇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185号 【发布日期】2010-05-06 【生效日期】2010-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

  2008国税函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字体:【大】【中】【小】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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