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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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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精彩6篇)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对出行方式的多样化需求,汽车租赁合同成为一种便捷灵活的选择,为租车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责任。下面是会员“rengguzihui”分享的汽车租赁合同(共6篇),以供借鉴。

汽车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提车时里程:

  油箱:

  承租方(乙方):

  还车时里程:

  油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租车标的及期限

  甲方将一辆提供给乙方驾驶,车牌号:粤,从20年月日时起到20年月日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天/月),(日/月)租费用元,共元。此车辆只能由乙方司机驾驶。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元人民币。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延时租金按元/天计算。

  2.乙方在提取甲方车辆时需要交付押金元。还车时甲方退还元给乙方,如果租赁期内乙方未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无损坏,在合同结束后15天内,甲方经过咨询交管部门后确定无交通违规、事故、意外将退还剩余押金给乙方。

  3.甲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即按本合同第一条安排车辆。并以交车之日起计收租赁租金及租赁时间。交车日为20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良好,各种证照齐全(包括汽车行使证、保险单汽车养路费及桥费年票、购置税等)。

  2.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赶往现场或者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

  3.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即更换相当档次和新旧的车辆为乙方服务。

  4.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强制险、附加险,负责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正常维修,负责该车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车检费。

  第四条:乙方责任

  1.乙方使用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行负责,并承担行驶过程中因自身驾驶责任造成车辆的经济损失。

  3.责令承担其他责任,乙方须承担后续责任。

  4.乙方任职司机须有c司拒绝赔付,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

  5.用规定保养,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

  6.方的车体(件)(车辆以交付时为原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7.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车辆换机油费用(以5000公里400元计算),含半年租以上车辆还需承担4s店根据汽车年限和公里数制定的保养计划(包括空气滤芯、汽油滤芯、空调滤芯器、助力转向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火花塞,轮胎)。

  8.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天元人民币)。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10.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时,双方须共同检查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合同终止。恢复原状赔偿甲方损失,因碰撞导致的事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由乙方承担。

  12.租赁的车辆只限在广东省范围内行驶,超出了广东省范围,必须报甲方批准,如未得批准,超出范围行驶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3.租赁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14.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充当教练车或学习驾驶。

  15.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体育、军事、竞赛和作测试使用。

  第五条车辆行驶里程范围

  双方约定,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限定的里程为公里,超里程元/公里。

  第六条期满时的处理、续租

  1.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应在租期满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

  2.不缔结新的合同时,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圆满结束。如因乙方原因继续使用,而不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本合同第三、四条行为之一或有侵害其中一方的其他权利时,权利受侵害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权利受害方为甲方,甲方可收回租赁的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为受侵害方,乙方可要求退还租金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赔偿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责任,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如乙方未按约定签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合同签定后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押金,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九条额外设备的装配

  乙方要求额外装配本合同外的零配件和设备时,必须在征得甲方的同意下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所有权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属甲方所有。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交付车辆起正式生效。

  2.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交纳定金起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备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授权人:身份证:电话:电话(公司/住宅):附件:

汽车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小汽车租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汽车租赁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一、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来源合法、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对租赁车辆投保足够的商业保险。

  二、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驾驶员持证上岗、驾驶经验丰富,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客服等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租车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由此导致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乙方用车服务期间的油耗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400元/辆

  六、乙方用车区域范围限县(包括县境内的各乡镇范围),若出县境内费用另行协商,甲方需按乙方要求将乙方指定人员载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七、甲方驾驶员需遵守国家道理交通法律法规,驾驶员违法违章驾驶产生罚款等各种费用的,由甲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因为违法违章驾驶或者驾驶不当致不能按时将乙方指定人员载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八、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本次旅游活动向乙方租用车辆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甲方为承租方,乙方为出租方。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同意向甲方出租辆原装丰田4500型 越野车,相关司机名,分别为 及 ; 车牌号码。驾驶证档案号,(在副证上的号码), 保险证号码:.第2条:租车旅游线路由甲方提供,线路为:拉萨羊卓雍湖江孜日喀则珠峰萨嘎岗仁波齐扎达古格狮泉河日土班公湖改则尼玛文布色林措班戈纳木措拉萨,时间共计-天,其中天机动,具体行程安排详见附件:

  第3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每辆车必须证照齐全而且是整车运行情况良好的车辆。

  第4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司机必须都是驾驶经验丰富,曾经行驶过并且熟悉甲方的旅游线路,同时具备丰富的现场处理车辆问题的能力,又能够作为景点的导游。

  第5条:租车期间为天,自XX年月日起,至XX年月日止。

  二、本项旅游租车费用约定

  第6条:乙方向甲方收取每辆原装4500越野车元的全程费用。

  第7条:上述费用包括全程的车辆使用费、汽油费、停车费、维修及零部件费、保养费、司机的全程食宿和导游翻译费用。

  第8条:费用支付方式:

  1、合同签署后,甲方通过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共计元:

  2、甲方旅游路线结束,即回到拉萨时,于当日与乙方结算费用,支付余款。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9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2、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确保与司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3、甲方应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4、甲方如果发生人员无法适应高原反映,于拉萨出发前或中途退出本项活动的,如果不影响租车数量和租房数量的减少,则不涉及费用的变化,5、甲方如果发生人员无法适应高原反映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于拉萨出发前或行至日喀则前中途退出本项活动的,影响到租车数量和租房数量的减少,则甲方可以重新计算费用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的租车费用按照该车实际已经行驶的里程数以每公里4元作为应付租车费用,租房方面按照实际租房费用支付,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车辆每辆在1000元的赔偿费。

  这一条里说的是这么一个情况:由于阿里高原地区海拔高,自然条件相当恶劣,经常会有驴友在出发后生病,并且病得很厉害。阿里地区的医疗条件相当有限,在病的很严重的情况下,也许只能采取的方法是全车人就地返回拉萨。条款里说的意思是这样的,如果合同里整个阿里的行程已经过半,那么车辆就地返回就可以了,不用付给司机额外的钱;如果行程还未到一半的话,就地返回时,按已经出发多少天的天数所需要的车费,乘以2付给司机。这里注意一点的是,不管是上面两种情况哪种发生了,总之付的钱是一定不会超过合同里的原总数的

  6、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费用。

  7、甲方自行办理和承担旅游期间的保险事项。

  8、甲方自行办理旅游期间所需的边境通行证。

  9、包车期间,甲方乘坐人员不得超过4人(包括4人),人员变动及包车费用分担由甲方内部决定,乙方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路遇求助者,需双方同意后,方可安排多余车座, 甲乙双方共同占有第三者付出之费用(即1:1)

  我们去阿里包的是4500,出于省钱的目的,一车坐4个人。这个条款想要说明的是,不管路上出现任何人员的增减,司机都不能出面干预(当然前提是我们自己不能在车里安排超过4个人)。比如说,有人从拉萨出发到了阿里的狮泉河以后,决定不回拉萨而直接从新藏线进;那么同车的人可以自己在狮泉河找人回拉萨,只要不超过4个人,司机就不能拒绝

  第10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为甲方安排合同所述事项。

  2、乙方向甲方出租符合条件的交通工具和司机,出发前对车辆进行严格地全面检查,保证甲方全程的行驶安全。

  3、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司机兼导游翻译服务全程正常进行,能配合甲方观景拍照的需要中途停车,并且能够与甲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4、乙方每日必须按照甲方前一日通知的时间出车,并且按照甲方提供的游程行驶,如果甲方的路线计划有变,则必须和乙方司机进行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5、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擅自调回,不得无故更换合同中所约定之车辆及司机,不得擅自搭拉其他乘客,不得酒后驾车,否则将按租车费用的双倍赔偿甲方。

  此条是为防止签约与出发之车辆, 司机不一致. 通俗来说就是”卖猪仔”

  6、乙方不得擅自减少旅游景点和缩短游程时间。

  7、乙方车辆如果发生中途损坏,乙方司机 应按照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的原则,立即提供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修理解决,无法修理的就立即重新安排相同或是更高规格车辆进行替换。

  8、乙方车辆如果发生中途损坏,无法及时修理或更换车辆,以至于在游程中车辆减少的情况,甲方则根据该减少车辆的实际已经行驶的里程数按每里4元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该车的租用费,并且向乙方收取减少车辆每辆1000元的赔偿金。

  9、乙方车辆在发生中途损坏并更换车辆的情况下,所换车辆的规格如果差于合同规定规格,甲方可以重新计算并支付该车租金,将该车所剩里程数按每公里4元的价格,从总价中扣除。

  10、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11、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已交之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 在旅游开始前1口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 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12、对于甲方在旅途中委托乙方代管之行李物品,如故意或因过失造成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甲乙双方需共同承担损失.四、其他

  第11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12条: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不行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3条: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自治区旅游局有关旅游车辆管理规定协商解决。

  第14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起诉。

  第15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16条:本合同从签订并传真至对方至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经束为止。

  补充条款

  1. 一部车坏了,另外一部车还可行,或者两部车都坏了,大需要停下等车,需要调车的.时间怎么赔偿。建议:一天以内(24小时)不赔偿。第25个小时开始计费赔偿,赔偿费率按XX元/天赔偿。

  2. 转山的两天,如有队员不用转山,司机可以安排剩下的队员到其他地方,听从甲方安排。

  3. 合同需加上:行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完全听从甲方的安排,在16天内走完大北线

  4. 定金是每车1000,共XX

  5. 付款方式是加定金在出发前一半,回拉萨后一半

  6.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车辆出租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车辆出租: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牌汽车(牌照号码:)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

  二、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数额为每月元,共元。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或月、或季度)租金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度合同到期前个月付清下年(或月或季度)的租金。

  2、支付租金同时乙方还应支付元租车押金,该押金在租期到期时,如乙方无违约及车辆损坏情景下予以退还。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交强险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职责由甲方承担,如所以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向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职责。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光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在乙方不按约定时光足额支付租金时,应按照迟延履行部分租金的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车辆交付乙方后,出租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税费等均由甲方向有关部门缴纳,燃油由乙方自行负担。如因缴纳不及时或未缴纳而造成的相关职责由各职责方负担。

  5、甲方应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包括:第三者职责险、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险等险种,具体投保数额按照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计算。

  6、在出租期限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甲方职责产生的其他风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由乙方承担所有职责,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甲方出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补足职责并承当车辆实际维修费30%的折旧费。

  7、出租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如有,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承当损失,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数额20%的违约金。

  8、乙方应当妥善保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贴合使用后的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

  9、出租期间,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

  10、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车辆,甲方应当向购买人声明本协议的,本协议对购买方继续有效。乙方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卖事宜。

  11、甲方应保证出租车辆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如有以上情形或甲方对车辆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数额1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五、租赁期满:

  1、租赁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继续租赁,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2、租赁期届满,双方没有对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

  六、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本协议。

  2、如车辆在出租期限内到达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被强制报废时,本协议解除,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职责。

  在依据本协议单方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对方联系地址之日视为协议解除生效日。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不接收车辆时,乙方能够向公证机关提存,提存时的车辆状况视为贴合协议约定的交车状况,并有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期限、使用范围

  1、甲方将其所有的车型,车牌号码,从年月日年月日

  2、交付地点:。

  3、使用范围:只限江苏省内使用。

  第二条 租金、押金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订立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乙方办理租赁手续时需一次性缴纳押金元。

  3、乙方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元,二十个工作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即退回。如有违章甲方将代付出交通违章款后余额返还乙方。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4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收元;还车时,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天计费。

  5、司机服务收费标准: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服务费每日50元,节假日100元,超时加班每小时付加班费10元,节假日20元,乙方负担司机食宿费用。该费用由乙方在租车时向甲方缴纳,还车时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6、乙方租车期满,如需续租车辆,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允许,方可延期租赁,否则,将视为骗租。

  第三条 甲方义务和责任

  1、提供合同规定之车辆,保证其处于适租姿态。

  2、确保车辆的手续合法齐全,牌证有效,保险手续完备。

  3、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检。

  4、乙方租赁其间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事故,甲方提供救援,协助乙方处理,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义务和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除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承担车辆租赁期的燃油费、通用费、停车费及违章罚款。

  4、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及时向当地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解决。并承担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车辆折旧费,停驶期间损失费每天按日租金的50%计算;车辆折旧费按保险公司赔付以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租赁车辆被盗抢应及时报警、通知甲方,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6、租赁期间负责保存好各种证件,如有遗失,除承担补办证件的各种费用外,并交纳停驶损失费,停驶期间按租赁标准的50%计收。

  7、发车时,甲、乙双方《按车辆交接表》检查车况,如租赁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损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按合同规定还车,必须保证车辆清洁,使用性能良好,设备齐全有效,无刮痕,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车辆清洁费和其他损失费、燃油费、异地还车收取车辆空驶费。如提前还车,退还未使用时间租金的50%;未经批准逾期返还,逾期租金按原标准150%计。

  第五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定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一份,《承租人须知》、《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租赁合同协议 篇6

  汽车租赁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

  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或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代表:代表: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精彩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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