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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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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3篇 法律援助现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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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3篇 法律援助现状调查报告

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

  20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20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2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调研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法院指定过来的,而且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对这三类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对这三类案件都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是,对于《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三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没有为这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例如,在一起涉嫌抢劫杀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4名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有2名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2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函,但是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只为其中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2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对其他2名被告人没有提供法律援助。

(二)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如上所述,通过调研呼伦贝尔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目前援助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法律援助目前基本上遵循同样的程序:第一、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副本;第二、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送交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回函;第三、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定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办理;第四、指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或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五、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第六、结

  案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连同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判决书等一起装订,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第七,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卷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社会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问题

  在被调研的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指定案件承办人亦各有不同。除海拉尔区法律援助中心全部靠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即社会律师)承办具体法律援助案件外,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采取以本中心工作人员为主,委派社会律师为辅的方式承办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之所以如此,也是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缓解经费紧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因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为司法局在编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具体承办案件不再支付任何补贴,属于拿工资办案,完成数量的多少将作为年终政绩的考核标准。

  对于指定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各地均采用支付定额基本办案成本的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等对待,办案成本补贴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的经济以及办案地的远近有所不同。案件成本补贴为150元/件~500元/件不等。即便是如此低的办案补贴,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按时如数支付,大部分律师办案补贴至今仍没有着落。为此,我们通过与部分多次接受指定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的社会律师进行座谈时发现,绝大多数社会律师对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经济补贴标准以及支付方式虽有怨言(标准过低,支付不及时),但都表示可以理解,并能尽职尽责完成指定辩护义务。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直接目的就是帮助其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然而,当援助机构指定的辩护人无力或不愿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时,对被追诉人的此项法律援助就变得毫无意义。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条例》第6条特别强调:“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为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必须是“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就刑事辩护而言,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是“有效的法律帮助”或“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呢?我国立法并没有就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影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主要因素是辩护权利的立法保障和兑现状况(包括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从此次调研的结果来看:

(一)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援助的案件基本上无力调查取证。其原因有三:一是如上所述,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到案件后离开庭的时间很短,根本来不及调查取证;二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过低,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若要调查取证,其车旅费往往得自掏腰包,长此以往,律师也难以承受;三是与委托辩护一样,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调查取证也面临着检控方滥用《刑法》第306条的风险。当然,对援助的刑事案件,律师不调查取证也并非绝对。

(二)大部分案件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开庭前都会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个别案件来不及到看守所会见被告时,一般也会在被告被押送到法院后至法院开庭前这段时间进行简短的会见。

(三)大部分案件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阅卷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且案卷复印收费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法律援助人员阅卷遇到的问题在于:其

  一、在被调研地方,援助人员阅卷时只能到法院查阅检察机关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能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其二,案卷复印费畸高。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复印案卷时,每张收费1元,远远高于市场元/张的价格。这给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了较大的经济负担,法律援助部门和律师对法院的这种高收费有较大的意见。

  四、针对妇女的刑事法律援助

(一)基本情况

  针对妇女的刑事法律援助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力量。妇女由于与生俱来的生理差异,在很多方面不能与男性抗衡。近几年除了在婚姻、财产、劳动等方面妇女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外,妇女遭到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逐渐增多。因此,为这一部分经济困

  难的弱势群体提供专门化和针对性强的法律帮助,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调研的情况看,各地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主导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各地领导、工作人员思想上均非常重视,机构设臵和人员安排也较为合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由于总体上法律援助的经费非常紧缺,因此分配给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少之又少。各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均反映,在法律援助经费经常匮缺的情况下,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我认为,在确保法律援助经费能够基本到位和落实的情况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开支列为专门的一项经费开支,以保证妇女案件的援助质量。

  2、妇女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少,缺少从业律师。负责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由于妇女法律援助为社会公益事业,从业者的待遇不高,因此,人员流失比较严重,高水平的从业律师十分匮乏。我们认为,妇女作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享受到足够的关注,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律师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妇女法律援助事务部。

  五、刑事审前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以及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一)基本情况

《条例》将刑事法律援助程序的范围扩大到侦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而不仅仅限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在调研中了解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以及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均比较少。

(二)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在调研中发现,《条例》在落实的过程中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一方面是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时,看守所却不予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导致侦查阶段中的法律援助规定名存实亡。另一方面是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刑事法律

  援助的申请,一些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已经完全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并且检察院有足够能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无须再对被害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应当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且应当适应将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的情况作为程序违法来规定。

  第二,通过立法规定,使得看守所脱离承担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部门管理,将其纳入到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看守所予以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看守所不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保障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三,在将来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侦查阶段的指定辩护人制度。侦查阶段的指定辩护人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平衡侦查阶段的诉讼构造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随着人权保障的视角进一步延伸,应当考虑建立对被害人的指定诉讼代理人制度。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主体之一,加强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程序发展的一种趋势。检察院在行使国家追诉权时,有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法律援助的调研报告3

  存根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编号:()援刑函字[]第号

  领函人:发往单位:

  事由:

  批准人:时间: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编号:()援刑函字[]第号

——————:

  本中心于年月日收到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上诉人)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现指派我中心律师到贵处会见件被告人。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章

  年日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援刑介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前往你处

  会见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案件的辩护人。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法律援助中心手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

  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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