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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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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3篇(甘肃省体育局运动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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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3篇(甘肃省体育局运动员证)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1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合格证明》和工商登记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其《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自始无效,按无照经营论处。

  对因违法经营而被收缴《合格证明》或者《合格证明》无效而继续经营的,按非法经营论处。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或者聘用无《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罚。

  对在体育经营服务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由县组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收缴其《资格证》,禁止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逾期未参加《合格证明》年度验审,或者经年度验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改期最长为三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合格证明》,并通报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办理证照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进行取缔和处罚或由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办法》进行处罚。

  对于利用《合格证明》从事赌博、色情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合格证明》、《资格证》办理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经营者,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处罚和不予颁证、登记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2

  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分为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一次性(含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

  从事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一次性(含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本规定分别申请办理《合格证明》。

  第八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办理《合格证明》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申请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规模、条件等作详尽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质量检测证明书及使用权证明;

  (三)所使用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

  (四)从业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情况;

  (五)开办经费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活动方案或教学计划;

  (七)经营活动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八)主管、承办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及相关证明;

  (九)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设立体育俱乐部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机构的,除报送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组织章程。(体育经纪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须按拟定的举办时间提前10天申请办理《合格证明》。申办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参加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表演人员名单及主办、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或体育表演的文件;

  (四)治安、消防、交管等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六)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本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项目)的,除报送本规定第 八条或第 九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详细的可行性说明书,到省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投资人和开办人,按本规定第 八条或第 九条的要求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明》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手续,按本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明》。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治安、消防、卫生许可证或合格证申办规定的,应当取得批准同意后,凭批准文件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明》。

  从事有偿体育教学技术培训活动的,按本规定第 八条要求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大型场馆建设或者场地保障准备的,体育经营者应先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可行性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在建好场馆设施后,按本规定第 十一条的要求申请办理《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报告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和说明,还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事项。对拒不补充证明、说明和修改申请的,认定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合格证明》后,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设立体育俱乐部或其他体育经营机构的(含体育经纪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合格证明》后,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和其他专门体育场馆取得一次性经营《合格证明》后,涉及广告赞助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广告经营许可。

  其他经营者取得一次性(含临时性)《合格证明》后,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许可,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和申办《资格证》,可以由体育经营单位统一组织,也可由个人直接向省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参加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

  凡已取得与从事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中级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的(救护、救生人员除外),可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直接核发《资格证》,并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证》,方可上岗。

  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须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方可上岗。

甘肃省体育经营合格证明管理规定3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和领取《合格证明》的体育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禁赌博、无照(证)经营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以及发生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办理《合格证明》、《营业执照》等证照(明)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是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从事体育经营服务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资格证》和《职业技能培训班》的'人员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资格证书相应的运动项目的经营服务。《资格证》严禁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第二十条 举办一次性(含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在活动结束或《合格证明》有效期满后,经营者应在10日内将《合格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

  对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合格证明》,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合格证明》的年度验审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合格证明》年度验审内容及材料。

  (一)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器材、设备等事项的规模、效益、状况和变化等情况;

  (二)体育经营活动从业管理人员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和资格变化情况;

  (三)体育经营者验审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年度经营报告书;

  2.《合格证明》正、副本;

  3.从业管理人员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 年度验审工作,采用经营者自查申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验审的程序是:

  (一)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材料;

  (二)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验审合格的应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并发还《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资格证》从事各类体育经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验审,经验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上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对逾期不参加验审或经验审不合格者,其《资格证》无效,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对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还应由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有关组织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上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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