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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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5篇(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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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1
(十三)出国执行公务必须按因公出国审批的程序和规定报批,不得通过因私、旅游渠道办理因公出国事项。
(十四)除外事管理部门外,其它单位、部门不得组织出访团组。
(十五)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必须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上缴外事管理部门。
(十六)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及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要按公通字(2003)13号文件登记备案。
(十七)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国内申领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非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2
(十二)任何一项外事活动,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外事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对参与外事活动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持国格、人格尊严。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3
(九)邀请外籍专家来我局系统工作,需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处室、人事及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接受外籍专家工作的单位,须在外籍专家来鲁前按省外办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鲁外办领字(2004)8号文件到省外办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邀请国外国家级单项运动协会副主席(或相当级别官员)以上职务人士来鲁,需报请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必要时报省外办由其发出邀请函。邀请一般外国人士来访,须经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4
(五)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外事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业务对口原则提出派遣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报请体育局局长审定。
(六)各单位、各处室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出国名额前,须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外事管理部门,由外事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七)因公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八)出访前及回国后,均应按国内出差管理制度进行请销假。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5
(三)凡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活动主办单位向省体育局呈报请示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与外事管理部门会签后经局领导签发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四)出国(境)参加商业性体育竞赛及表演活动,必须按国家体育总局及文化部关于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规定,报省体育局审核后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