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吾小秘【www.wxiaomi.cn】,您身边的文字小秘书!

个人合作合同

时间:

个人合作合同12篇 公司与个人签的合作合同是否有效

  下面是热心会员“jiaobianmei”分享的个人合作合同12篇,欢迎参阅。

个人合作合同

个人合作合同 篇1

  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 ,身份证号:

  乙: ,身份证号:

  丙: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伙项目的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商超巴瑶香猪项目。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24万元,以技术股方式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乙方:出资额为 18万元,以人民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3、丙方:出资额为18万元,以人民币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6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项目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三润公司及巴瑶香猪项目组达成以下一致

  1、 公司出资巴瑶香猪品牌,为商超巴瑶香猪项目组提供优质服务,公司费用包括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及办公室费用开销,从商超巴瑶香猪项目实报实销。

  2、 商超巴瑶香猪项目组品牌使用费用为3500元/月,当商超巴瑶香猪项目年营业额达到3600万时,公司在年底一次性反还项目组品牌使用费用。

  3、 项目组有独立运营巴瑶香猪品牌权,公司在合同期内不能给第三方运营。

  第六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项目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条 债务承担

  1、合伙项目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

  2、合伙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 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九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 项目事务的决定

  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项目不动产;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五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六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项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项目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地址:

  乙方:(签章)地址:

  丙方:(签章)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三方合作协议合同范本]相关文章:

  1、劳动合同范本大全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个人合作合同 篇2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本协议由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于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于 年月日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第二条 合作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产品。

允许乙方销售的产品名称、种类及市场价格、结算价格、预付款价格、余款价格见附件1。

本协议中的“市场价格”是指甲方对外公开的统一零售单价;本协议中的“进货价格”是指双方进行货款收付时所依据的财务结算单价。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销售的产品,乙方按照产品的进货价格支付货款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3.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产品的市场价格和进货价格。

.2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第的情况下或其他法定条件下单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的义务

  3.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3. 根据乙方业务开展情况,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开展销售所需的业务资料文件。

  3. 甲方承诺所提供产品市场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如甲方因市场情况或原料价格变化而调整产品的市场价格时,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4.乙方有权在销售推广中使用与甲方产品有关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标示、有关图片和文字说明等)。

.2乙方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第条的情况下或其他法定条件下单方终止本协议。

乙方的义务

  4.乙方应利用其门店资源和各种宣传手段,积极、持续地向消费者推销甲方产品。

  第五条 价格与结算

本协议约定销售的产品名称、种类及市场价格、进货价格见附件1。

首批铺货货款每月结算,每月 日乙方需清点产品,并与清点完成后日与甲方进行结算。

协议期内铺货产品货款作为铺底,补货结算为单日结算,协议期满可续签,不续签者或其他原因终止协议者应包装完好归还铺货商品,不能归还或包装损坏者则按附件1进货价格结算。

  第六条 质量责任

由甲方产品的质量本身引起的质量事故或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乙方假冒甲方品牌产品,甲方有权利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享有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结算销售款。

甲方无故拖延补货订单产品。

一方在协议期内故意或过失损害另一方利益。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无法按时执行或根本无法执行协议时,另一方不得追究受不可抗力影响未能履行本协议一方的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九条备注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年。若任何一方决定不再延续本协议,应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终止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订单有效,并须执行完毕。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的任何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有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若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形成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本协议为双方共同格守的商业机密,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布本协议有关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的两年内,双方都不得泄漏对方的商业模式、交易流程、经营战略、销售业绩、客户资料等商业机密;否则,泄漏有关信息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本协议附件:

  附件1:《价格表》

  附件2:《采购订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合作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鑫现代美术部(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二、设计与制作费用设计与制作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委托设计与制作总费用的%即人民币

  ¥元,(大写:)。

  2.乙方将设计制作印刷品交付甲方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四、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制作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合作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b2c电子商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乙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甲方聘任乙方为公司副总经理。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以及b2c电子商务和甲方开展的各种大型活动,乙方有参与的,甲乙双方按每项活动净利润80%的五五分成。

  六、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七、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八、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九、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十、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乙方:

  签字:

个人合作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xxxx与xxxx先生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年xxxx月xxxx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合作合同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6times;%26times;条 合伙期限为%26times;%26times;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26ldquo;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26rdquo;),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

  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26ldquo;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26rdquo;或%26ldquo;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26rdquo;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个人合作合同 篇7

  甲方:先生(或女士,下同)

  乙方:

  甲方与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贴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带给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带给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理解乙方带给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潜力不及的状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带给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必须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职责: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必须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就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用心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先生(或女士)

  乙方: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个人合作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即将建立劳动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如下: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甲方已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作了告知,乙方确认已经被明确告知以上内容,并且已经详细知道被告知内容的明确含义。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身份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本岗位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2、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合作合同 篇9

  甲方: 姓 名,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个人合作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反复协商一致,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一、(写清状况)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投资租用门面房。

  二、双方协商确定,甲以双方各投资50%。

  三、双方协商确定,在经营利润,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双方协商确定,甲方的职责,

  1、义务,

  2、利益,

  3、权利,

  五、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职责,

  1、义务,

  2、利益,

  3、权利,

  六、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

  七、甲乙双方共同承租的门面房,除双方自用外,剩余部分进行招租,招租的资金,双方平分。

  八、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九、违约职责:。

  十、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个人合作合同 篇1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参与的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协议为双方长期联合协议。协议的各项条款仅对共同参与的项目实施具有约束力。

   各项条款均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合作双方是独立的平等伙伴,按照双方的职责分工进行合作范围内的经济及生产活动。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安排及费用

   双方共同承担的工程项目全部由甲方组织施工,并承担该项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试验费用、缺陷修补费用、保险费用、税金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往来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和法律义务。

   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工程项目,协调与业主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施工管理费用及人员工资、现场费用、差旅、通讯等费用计入成本由双方共同承担。

   甲乙双方合作项目共同对其进行成本合算及利润分配,自负盈亏。分配原则为净利润的50%

  第三条 甲方职责

   项目实施由甲方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正常工作。

   负责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等相关工作。

   负责所实施的项目保质保量,达到与业主方所签订合同的相关实施标准。

  第四条 乙方职责

   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信息并协助甲方签定合作项目的相关合同、协议等。

   责协调所参与项目的资金款项的收取和安全。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合作合同 篇12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目的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乙方合作,向航空公司预定舱位,运输乙方指定的货物(以下简称“待运货物”)。

  第二条 合作分工

   甲方负责以下工作:

  .1 根据乙方要求,按本协议附件确定的运输价格向航空公司预定相关航班(航线)的货物运输舱位;

  .2 因其他原因导致运输价格浮动时,与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并对运输价格重新确定;

  .3 负责与航空公司协调,安排待运货物的装卸;

  .4 承担订立舱位的相关费用;

   乙方负责以下工作:

  2. 组织乙方货物;

  .2 负责将待运货物运至预定航班的指定舱位;

  .3 承担本条.4以外的所有费用;

   待运货物进入预定航班的指定舱位后,视为甲方已经完成合作中的分工。

  第三条 订舱及运费的结算

   乙方根据待运货物的数量向甲方发出订舱指示,甲方根据乙方指示向有关航空公司预订舱位;

   甲方根据预定舱位情况,向乙方提供航空公司的货运凭证;

   所有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待运货物情况按本协议附件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由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算的所有运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由甲方转交航空公司;

   如双方对运费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以甲方确认的数额为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航空公司收取的运费上涨时,甲方有权单方调整运费或更换承运航班,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 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

   乙方处分待运货物而产生的所有收入均由乙方享有;

   乙方因运输、装卸或处分待运货物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对航空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根据甲方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的相关协议或合同的约定,甲方将单独地享有根据这些合同或协议所产生的收益;

   乙方签订本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完全知晓并愿意遵守甲方与航空公司的所有书面约定,不得因甲方与航空公司的书面合同或协议,而对甲方的收益或本协议的约定提出任何异议。

  第五条 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

   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可自主决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的违约金或甲方损失;

   该保证金不作为定金使用;

   甲方根据本协议扣除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补足保证金;

   本协议有效期满后 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本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待运货物得到优先装运,不发生因配载不当而造成的乙方货物滞留、漏装、拉卸现象,但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所有待运货物均由乙方提供,乙方同时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待运货物不少于700吨;

   乙方负责对待运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使之符合航空运输和航空公司的货运标准;

   乙方保证待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民航总局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安全;

   因履行本协议所知晓或执行的各项价格、费用,均视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透露,也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使用而损害甲方和甲方其他下属分支机构的利益。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每箱100元的价格赔偿乙方损失,但第三方根据我国法律对此已经作出赔偿的除外;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就未能达到700吨的部分,按每元/Kg的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待运货物危及航空安全或污损航空设备时,应全额赔偿航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赔偿航空公司的损失或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甲方应赔偿或支付违约金加人民币 元;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运费超过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乙方未按约定终止本协议,乙方以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赔偿;

   双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任何约定,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元;

   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双方已经履行的部分均不再互相返还,本协议被宣告无效之前,一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要求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部分继续有效;

  0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双方同意免除对方的所有赔偿责任;

  1 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经双方书面确认,可以变更本协议,变更后的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以变更后的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事件、或国家的政策法规变更、或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乙方可在30日前向甲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经甲方书面确认,本协议终止;但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按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约定不明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释;

   乙方或乙方任何雇员不因履行本协议而与甲方产生法律或行政法规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因本协议争议而导致的诉讼,由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合作合同12篇 公司与个人签的合作合同是否有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