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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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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合同10篇

  【简介】以下是热心会员“kenguanquebu”分享的经营管理合同10篇,供大家参阅。

经营管理合同

经营管理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联系电话: 电话:

  乙方(受委托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自有产权、位于进贤县胜利中路39号层号房、建筑面积共㎡的物业,作为帝亚·世豪商业中心的组成部分委托乙方对该物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前提

  1、甲方必须是帝亚·世豪商业中心(下称“世豪商业中心”)某一商铺的产权拥有人。

  2、甲方签署本合同时,必须亲自到场,如不能前往,受委托人必须持有甲方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将商铺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或甲方自已对外租赁经营。如甲方私下利用业主权益或以世豪商业中心名义作经营业务,均属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履行审慎义务,对合同风险充分防范。

  二、产权管理

  1、甲方对所购物业拥有自主产权,也拥有将该产权抵押、转让、赠送、继承等合法权益,并不因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该物业而改变。

  2、甲方产权所有的物业有关保险事宜由各产权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3、甲方所拥有的物业产权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如发生变卖、转让、赠送、继承等导致产权变更的法律事件时,除按照政府指定部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变动手续,有关变动不得违反下列原则:

  3. 1.保证该物业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或受赠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原业主所签定的委托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至原合同期满。

  3. 2.保证该物业的买受人、受让人、受赠人或继承人完成产权变更前,承担原业主与世豪商业中心的帐务和债务。上述保证原则须以甲方及物业买受人或受让人、或受赠人、或继承人共同签署确认之文件,交乙方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变动后之各项委托事务。

  4、甲方在发生产权变更之法律事件而不向乙方申报,或甲方不能取得上述与买受人或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共同签署确认变更产权之文件,以及乙方未收到买受人、受让人或甲方之继承人确认上述事项之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请求。

  三、委托内容

  1、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将其物业用于商业出租经营,乙方以固定回报方式向甲方支付委托经营利润。

  2、在委托乙方经营期间,甲方明白为配合经营需要,其自有物业的使用权会受到有别于一般住宅商品房的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制约,具体规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3、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其物业后,乙方将代表甲方就世豪商业中心经营方式、策略、价格、物业保养维护等方面作出决定或调整。基于受托权限,在法律政策框架内,乙方旨在维护大部分业主共同利益任何作为 或不作为行为,均视为事前已征得甲方授权与同意而无须再另行授权。

  4、乙方在除第一年,第二年外,第三、四、五年的每年年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支付其应得的固定回报。

  四、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物业的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五年。

  五、业主权益

  1、固定回报利润

  甲方采用本合同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其物业,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按甲方物业购置价10%/年比例,作为对甲方的固定回报利润。

  2、支付回报方式

  2. 1委托期内第一年,第二年的固定回报在业主购买物业支付部分首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给予支付,抵消相应首付款。

  2. 2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固定回报均在该年年底召开业主大会并予以发放。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每年享有本合同委托方案条款所规定的固定回报利润分配;

  2、在委托期间内,甲方保证不因自己物业的抵押、转让、继受而影响委托合同的执行和世豪商业中心的经营;

  3、若甲方所拥有的物业产权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发生抵押、查封等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负。

  4、在委托期间内,甲方除利润分配权益外,其他有关世豪商业中心经营、物业维护管理之决策与执行等均由乙方全权进行,甲方不得作任何干涉;

  5、甲方因获得收益而发生的政府税项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服从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收费;

  7、甲方可采用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营建议,但没有决策权;

  8、甲方应当恪守并认真履行合同及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承担乙方经济损失,终止执行期间因甲方物业的存在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仍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帝亚·世豪商业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帝亚·世豪商业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拥有世豪商业中心内外的一切空间利用权,如做广告、挂牌等;

  2、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协调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4、负责利润分配方式的制定与实施;

  5、保证世豪商业中心各项经营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倘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6、认真遵守履行合同各项权利与义务、如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条文作出修改或变更,一方必须先将修改或变更意见书面通知对方,共同协商后方可作出变更。

  2、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蓄意违反合同,并经对方提出后仍不予改正的,对方可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有权对由此而拖欠的费用及造成的相关损失提出追讨和索赔。

  4、如双方合作中发生原则性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商意见,可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5、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法人变动、重大经营变动、企业转让或兼并等情况,必须以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并转达新的法定权益人是否继续按本合同规定执行至合同期满,或提出新的托管方案。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单位盖章:

经营管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通成世纪广场的铺位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商铺坐落位置:(基本情况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示为准)

  商铺建筑面积:平方米,商铺使用面积:平方米,商铺总价款为:万元

  购房合同号: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于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可以聘请国内外商业专家和专业零售不动产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管理;

  2、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3、在保证甲方约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独立处理一切于商铺经营有关的内外事务。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本合同约定商场铺位的委托经营期限为:年。自乙方正式营业(不包括招商期间的四个月试营业时间)年月日时起开始计算至年月日时止。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商铺经营回报收益。双方约定:

  回报利益以货币(人民币)方式收支。

  乙方自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开始日(年月日)起每满三个月后(先付后租)于次一个半月为结算日,向甲方支付一次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含税)。商铺经营回报利益计算方式如下:

  商铺经营年回报利益=商铺总房价数×7%

  2、商铺的回报额及支付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签定已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实际成交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的回报额,即按购房合同金额的7%支付年租金。

  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届时由甲方自行凭本委托经营合同书由乙方直接打入甲方在按揭银行的帐户或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指未办理按揭的)。

  3、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在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

  4、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应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6、因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经营所得(租金所得)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乙方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的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9、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另行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10、商铺的财产以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11、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如发生产权转移行为时,其产权受让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若乙方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自第六个工作日起逾期每日可按三个月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2、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失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失、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为准,按〈投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合同期满的商定

  在本合同正式履行期间,乙方会同有关方面召集商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本合同委托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就以后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合同续签事宜由乙方与业主委员会洽商确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十条:生效、其他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开发商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经营管理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一、委托事项

  乙方承接甲方保洁服务,区域:。自愿委托乙方为其经营管理。

  二、委托年限与租金

  1、委托期限

  2、委托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元,大写:元整。

  三、双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取得此委托经营之日起的经营管理权,甲方的所有权利不受乙方使用的影响,甲方在此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委托。

  2、在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期间,乙方对该业务经营收益有权自行分配。

  3、乙方接收该业务后,可按自己的意向对该项目的经营管理、债权债务全权负责。甲方同意乙方因经营的需要对保洁人员的培训、调整、购买保险,在委托时间后乙方将该业务完整交付甲方续约归还本公司。

  4、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可找第三方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作、协议与第三方另签,甲方不得干预。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期限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利向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标准向乙方收取保质金。

  2、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理念、模式、方法;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接受都市商业街的督察和整改意见并及时整改。

  2、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五、条款违约

  1、因该商业街的政策性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或受其他损害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因都市商业街原因使该业务无法正常经营该委托自行终止,乙方有权撤出该商铺内的`所有设施和物品。

  3、在协议期内,乙方在管理等责任事故造成该业务的流产,造成甲方损失该业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业务总额%赔付给甲方并扣除乙方所押的保质金。且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依约交付保质金,乙方须依约缴纳保质金及其他费用。

  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执行本协议,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6、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要对自身管理等做全面了解负责,并承担经营中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六、物业的交还

  1、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应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天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日期解除本协议。

  2、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添置的相关用具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3、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权利。

  七、其它约定

  1、委托经营期满后,若协议届满后乙方需续约的,按照市场行情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乙方有受委托的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限满后,甲方将此业务作为自己经营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经营。

  八、争议的解决

  1、若因甲方原因该业务不能续签,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任何费用,均须在本协议解除后的全部返还给乙方。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委托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经营管理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通成世纪广场的铺位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商铺坐落位置:(基本情况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示为准)

  商铺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铺使用面积:平方米

  商铺总价款为:万元

  购房合同号: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于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可以聘请国内外商业专家和专业零售不动产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管理;

  2、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3、在保证甲方约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独立处理一切于商铺经营有关的内外事务。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本合同约定商场铺位的委托经营期限为:年。自乙方正式营业(不包括招商期间的四个月试营业时间)年月日时起开始计算至年月日时止。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商铺经营回报收益。双方约定:

  回报利益以货币(人民币)方式收支。

  乙方自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开始日(年月日)起每满三个月后(先付后租)于次一个半月为结算日,向甲方支付一次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含税)。商铺经营回报利益计算方式如下:

  商铺经营年回报利益=商铺总房价数×7%

  2、商铺的回报额及支付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签定已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实际成交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的回报额,即按购房合同金额的7%支付年租金。

  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届时由甲方自行凭本委托经营合同书由乙方直接打入甲方在按揭银行的账户或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指未办理按揭的)。

  3、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在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

  4、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应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6、因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经营所得(租金所得)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乙方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的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9、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另行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10、商铺的财产以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11、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如发生产权转移行为时,其产权受让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若乙方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自第六个工作日起逾期每日可按三个月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2、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失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失、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结果为准,按〈投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合同期满的商定

  在本合同正式履行期间,乙方会同有关方面召集商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本合同委托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就以后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合同续签事宜由乙方与业主委员会洽商确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

  2、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生效、其他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开发商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经营管理合同 篇5

  受托人(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船名:曾用名:

  船舶种类:建造日期:年月日

  总长:型深:型宽:

  总吨:净吨:载重吨:

  主机功率: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责任:

  1、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2、负责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

  3、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4、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5、负责办理船舶、船员人身、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6、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7、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8、其他责任:

  。

  四、乙方责任:

  1、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2、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3、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4、按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和支付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并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

  5、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6、其他责任: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

  七、双方关于经营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约定:

  八、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

  九、其他约定: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当地航管部门协调,也可向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住址:

  《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编号:身份证编号: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经营管理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一、乙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销售额(收入)

  2.利润额:

  3.流动资金周转天:

  4.必备商品品种:

  5.商品流通费用率:

  6.流动资金利润率:

  7.流动资金占用率:

  8.毛利率:

  9.利润率:

  10.全员劳动效率:

  11.

  年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在经营上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2.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3.按规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4.加强对职工的培养教育,做到文明经商。

  三、乙方的自主权

  1.经营自主权: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多渠道采购商品,扩大经营,增加服务项目。

  2.财务管理权:有权按照区公司“关于经营责任制单位财务开支权限的规定”开支商品流通费,维修费,物品购置费等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处理。

  3.人事管理权: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购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合同工。

  4.物价调整权:对残损变质商品有削价处理权,每次,每类商品有元的批准权。

  5.工资、福利、奖惩权:按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有权给予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需要给以降级、减薪、降职、撤职、除名、开除留用以至开除处分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公司批准。

  四、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法

  乙方完成承包蠖ǘ钍保雌骄咳薩元发放奖金,超额部分按分成计算。即上缴国家%,企业发展基金%,上缴公司%,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分成%。

  五、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和贯彻党和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贯彻不及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提供现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交乙方使用,不能随意调用。

  3.根据实际情况经甲方批准购置固定资产,资金由甲方提供。

  六、乙方完不成承包基数的扣罚办法

  乙方完不成利润定额时,按其差额的百分比以同等比例从平均每人元中向下扣除.发放时再以规定的考核标准积分计奖。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适当扣发当月工资,最多不超过扣除基本工资总额的20%。

  七、附注

  1.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宣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时,必需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并征得监督部门的意见。

  3.遇有国家,地方物价部门调整了商品,服务项目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或国家税制改革,税率调整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根据上级规定调整合同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经营管理合同 篇7

  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经营管理职责:

  1、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2、按政府规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业用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场,设置摊位,实行划行归市经营;

  3、成立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场内的治安、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内外周边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

  4、在市场内设立消费投诉点,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

  5、依法设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制订检测制度,落实专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

  6、在各交易区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公平秤,督促经营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开展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星级摊位”、“信用商号”的推荐评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区的管理制度,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定月定期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多收、不乱收;

  10、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二、乙方在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义务

  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6、不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

  10、商品明码标价,不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及有关证件、证书、单据,建立进货台帐。

  12、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要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13、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设店外店、摊外摊。

  14、自觉做好责任区卫生清洁工作,不乱倒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爱护绿化和公共设施。

  15、按规定停放,场内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鸣号。

  16、做好防火、防盗、用电安全工作。不在市场内酗酒闹事、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扰乱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所订立的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甲乙双方也可对照条款协商解决。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乙方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按照欠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可在农贸城区域内公布欠费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摊号或房号进行催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讨而发生的用和其它费用。

  5、甲方如违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1、本合同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经营管理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开创连锁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开创连锁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连锁餐饮产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生效时起至 止,并仅限于双方共同设立的前两家实体餐厅

  第四条合作方式

  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

  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

  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 日内交齐,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 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② 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③ 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 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⑤ 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有权;

  2、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① 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 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 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⑤ 支付合伙债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②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③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④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⑤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⑥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着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合伙期间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②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连锁餐饮产品的定位、包装设计;

  负责餐厅的选址、定位、外观设计、室内布置、成设、装潢,构建餐厅卫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环境;

  负责餐厅及其经营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定制餐厅的宣传口号、定期策划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使餐厅及产品获得客户的满意和认可;

  负责餐厅员工之招募、录用、培训、考勤、管理,制定员工岗位手册,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尽忠职守;

  定期向甲方汇报餐厅之运营情况、产品之顾客反馈,同甲方共同商讨餐厅之发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职务。

  ⑤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执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实体餐厅时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连锁餐厅之权利、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⑧禁止乙方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⑨合伙期间,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着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⑩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劝阻后仍执意孤行的,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六条 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实体店铺的利润为实体店铺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盈余,产品折旧年限不能超过三年。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内退伙的,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研发筹措期间由甲方支付之研发经费,立即返还第一家实体餐厅设立时甲方出借给乙方之借款,承担甲乙双方设立之实体餐厅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之实体餐厅中享受的盈利分红;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乙方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甲方。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保密条款 :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连锁餐厅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经营管理合同 篇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投资的餐厅委托乙方对厨房出品管理的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双方签订本协议,共同确认并遵守以下所列条款。

  一、委托管理和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以专业管理厨房模式经营管理,为餐厅提供厨房技术服务的相关事宜。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充分维护甲方利益的基础上,发挥乙方专业菜式出品的经验和知识,对本酒店厨房出品进行全面管理,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

  3、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

(2)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期满后根据乙方管理业绩经甲方董事会决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二、管理形式

  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餐厅进行管理,由乙方选派合适人员担任本餐厅全面厨房的管理工作。

  2、在管理期间,乙方应努力并妥善经营及甲方交予管理的资产,如有任何人为破坏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一切职责,是以甲方的名义并为甲方的利益而履行,乙方仅是甲方厨房管理上的代理人,本协议并无任何条款可以构成或被解释为乙方与甲方之间是合伙和合作关系,也不能理解为甲、乙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在经营期内,经甲方批准或因经营所需产生对第三者的债务或经营可能产生的亏损,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将不因其管理及经营而负起上述任何债务或亏损。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可保障食品出品质量的制作场地和完善配套所必需的设备、用具、洁具、原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符合乙方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2、甲方有监督乙方的权利,如工作上不称职者,可要求乙方整改。如甲方多次提出,乙方仍未于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乙方需做好厨房各项成本控制工作,并达到甲方要求。不能浪费甲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甲方会提出书面警告,发现多次并造成严重浪费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人员需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如果乙方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酒店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甲方为乙方委派人员提供宿舍和床位,宿舍使用的水、电等费用由公司制订统一基本费用标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为乙方派人委员每天提供工作用餐,夜班的员工可享受夜宵。

  7、甲方需根据协议的规定,每月日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委派人员工资。

  8、根据经营需要甲方为乙方委派人员提供工作服。乙方委派人员需交纳制服及工作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协议期满,此保证金一并退还。

  9、甲方需为乙方委派人员支付保险费用,保证乙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10、乙方委派人员可享受餐厅制定的福利待遇,休假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定假期执行。

  11、甲方提供的厨房工作场地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标准。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保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所委派人员须有过强的技能,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乙方委派人员负责甲方厨房日常管理工作,对菜品的出品质量及成本控制,力求达到最大效益的利润回报。如因乙方厨房出品质量问题,而遭到客人投诉、退菜时,此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推出的特色菜品不少于种,在确保菜品质量的同时,不断推陈出新,推出酒店品牌菜、招牌菜,要做到新、奇、特、鲜。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生产。若因乙方管理问题造成客人失误中毒或受到防疫部门处罚,此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第三方的赔偿。若因乙方管理问题引起甲方厨房火灾,此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厨房采购有甲方负责,乙方有义务在采购品种、质量、价格上提供合理化建议。

  6、乙方人员需遵守酒店作息时间,每月带薪休假天,爱护甲方财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7、乙方派驻人员工作满一年可享受一次带薪为天的年假,可累积例休和法定假期,最长不超过天。乙方委派的行政总厨可报销年假的往返机票,其他委派人员可报销年假的往返火车硬卧票。

  8、乙方派驻人员到酒店报道的交通费用由甲方报销支付。

  五、甲方预付乙方保证金

  1、甲方确定在本协议签订之日,预付乙方保证金元整。

  2、乙方需提供大于元整的有效资金证明。

  3、该保证金在协议生效后,于前三个月的有效管理费中扣除。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2、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守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时,书面告知对方予以纠正,违约方在告知纠正期内不能停止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可以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甲方需赔偿乙方人民币元整。如因乙方的原因违约,乙方需赔偿甲方人民币元整。

  4、由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甚至导致协议终止,经双方协商后,双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八、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非本协议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应提前终止本协议。符合本协议情况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协议终止前本协议所规定之双方义务仍需执行。甲、乙双方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告知。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经营管理合同 篇10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他资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 文:

  英 文:

  地 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他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准的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资本总额为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 方: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美元;

  (2)厂房,价值约美元;

  (3)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 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别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他。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副董事长各%

  董事各%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转让费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让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从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在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务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他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相应调整。

  46.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 ̄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营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产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的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方人员到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 方:

  乙 方: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

经营管理合同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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