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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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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汇编13篇) 承包林地合同书

  【前言】以下是热心会员“fangchuiyuliao”整理的林地承包合同(共13篇),以供借鉴。

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 篇1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加强林地管护,扭转以往由于林地距离场部较远,导致管理不到位,造林不成林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将部分林地承包给有能力补植造林、中耕、抚育及管护的职工。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位于邵家窑沟的林地170亩,发包给乙方供乙方进行补植造林、中耕、抚育、管护等林业生产。其四界是: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草图及GPS点。

  该林地现状:

  (一)该林地原为甲方退耕还林地,现甲方将该林地名下退耕还林地块及任务已全部移至甲方其它林地内,其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项仍由甲方享受。

  (二)该林地树木成活率未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标准,且地板板结,长势极差,牲畜践踏、啃食严重,急待进行补植造林、中耕、抚育、管护等工作。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为三十年。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4月1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承包费为元/亩年,170亩元/亩年30年=15,元,计壹万伍仟叁佰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由乙方于20xx年春季开始进行全面补植造林(补苗),在20xx年5月15日前必须完成补苗工作,并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标准要求的林地树木成活率85%及保存率80%以上。

  五、造林技术标准及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补植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六、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内,在不破坏现有树木的情况下,进行树垅间条状整地(翻地、耙地等),然后进行中耕抚育管理。在保证树木长势良好,促进树木生长的前提下,乙方可在树行间进行林粮间作。林粮间作必须种植矮棵及有利于树木生长的作物,严禁施用有碍树木生长的农药、化肥等。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幼林地抚育管理工作。

  七、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八、乙方进行补植造林、整地、中耕、抚育及管护等林业生产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九、乙方必须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荒芜等。

  十、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经营林地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十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乙方在承包林地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四、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的林地及周边其它林地资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在林地内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五、为了加强对林地资源的有效管护,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内的适当位置建40-60m2的工作房,并常年有人居住,进行林地管护、护林防火等工作。

  十六、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内需要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林地,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1. 改变林地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2.毁林开荒、荒芜林地的;

  3.三年后林地树木成活率及保存率仍然达不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标准要求的;

  4.在林地内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 篇2

  为搞活林业经济、提高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双方

  甲方:万安县窑头镇城江村六小组,组长刘祥奎

  乙方:泰和县澄江镇 康华锋

  二、承包事项

  甲方将座落在大眼塘荒山面积大约200亩承包给乙方造湿地松(土地不流转,山上所有林木归甲方所有)。

  三、造林要求

  乙方必须按林业部门造林要求,行距23米,成活率保持在85%以上,负责林业部门验收合格。

  四、双方责任

  乙方在造林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在造林验收合格后应协助乙方向林业局退回造林押金。

  五、其它事项

  在林业局验收合格后,退回造林押金后,合同双方就无任何关系。如有其它事项,还可另行协商,补充条款,同具法律效应。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篇3

  甲方(发包方): 村 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组 户 主:

  身份证号: 住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造林,树木归乙方。

  宗地号: 单位:公顷、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费标准及给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费 元人民币(大写)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经同甲方协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业生产和发展林下经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在一年内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变林地用途(建筑、开矿等)时,应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乙方应落实管护措施,林木采伐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经营保护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举报乙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

  5、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服务;

  6、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本合同约定的林木所有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林地、林木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享有在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的处臵权;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助金;属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态补偿权。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3、有权制止破坏林地和毁坏林木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

  4、依法保护、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及时造林。不得因发展林地经济而对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经营;

  5、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进行;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6、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及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林木价值 %的违约金;

  (三)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应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坏的,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合同约定的受让的林地应及时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时如乙方林木继续存在,双方应续签合同,具体条款按当时情况重新制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XXX 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年xx月xx日 XXX年xx月xx日

林地承包合同 篇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集体商品林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其他□)方式,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基本情况及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从。

  承包林地数量:宗地,总面积亩。

  二、承包林地用途

  承包林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承包方落实管护措施,对疏林地块进行林木补植,荒山必须在两年内完成造林。林木采伐后必须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三、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承包林地所有权属甲方。

  2.甲方有权对发包林地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或破坏林地林木的违法行为。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结束承包合同,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不干预乙方按程序向上争取到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 乙方:

  1.乙方对承包的林地、林木享有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

  2.乙方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林地,转让林地经营权的,必须经甲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林地的,应报甲方备案。

  3.乙方有权享受各级政府对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当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及其它破坏森林行为。

  5.承包期内,乙方家庭成员享有继承权。 四、承包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乙方按支付承包费,合计 元(大写: )。乙方采用形式支付,支付时间为 年月日。

  五、其它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变更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承包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其他人员: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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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湖南省 市 镇(乡)村委会 组(自然村)(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森林土地资源,应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促进油茶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合同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林地承包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面积

  甲方同意将辖内具有稳定权属的林地发包给乙方,供乙方营造油茶林。林地总面积为 亩,其中扣除非宜林地 %(具体林地小班面积、四至界线以县林业主管部门用l/地形图勾绘确定红线界图为准,详见附件一)。

  二、承包林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林地承包经营期为 伍拾 年,即从**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价款及其支付办法和时间

  1、乙方支付土地承包费第一年至 年 元/亩**年(人民币),第 年至 年调整为 元/亩**年,第 年至 年调整为 元/亩**年,承包费每年交纳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专户或支付现金,不得逾期。

  2、甲方在收到承包费时,应开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收款凭证给乙方。除收取上述费用之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请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承包林地的移交方式和时间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及时处理该林地上的树木、竹木及其他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附着物。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15天起,无论甲方是否作出移交,均视为该林地已移交给乙方,乙方有权进驻该林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无偿在该林地范围内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林业设施,并拥有其合法权,其所需投资由乙方自行解决。

  2、该地块一经移交给乙方接管,乙方即有权依法处理该地块遗留的树木、竹林及其它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附着物,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请求乙方补偿。

  五、承包林地的权属及投资收益的确定

  l、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林地上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有权排除来自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不法干预。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承包范围内从事不利于乙方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砍伐林木、开荒垦地、放牧、采石采矿、构筑固定设施等。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林地上的投资及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承包地必须具有稳定的权属,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当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组织及村民协调关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如在承包经营期间内发生权属纠纷的,由甲方负责调处;如因权属纠纷对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3、发包林地内原有放牧山、薪柴山、风水山、坟墓地和不能造林的石头山及山体坡面极为陡峭等地段,不能作为应付地租的地块。

  4、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林区公路)无条件保留,无偿提供乙方使用。

  5、除财政生态公益林基金补贴元/亩·年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单方面申请外,其它因乙方承包造林相关项目而申请获得国家、省、市、县(市)、乡(镇)各级各项扶持、补助、奖励等方面的资金、物资均归乙方使用和所有,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甲方不得单方面以乙方承包造林相关项目申报各项扶持、补助、奖励等,即使申报所得,也应全数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林地的流转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依照本合同而取得的该林地承包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若涉及有关审批手续需要办理的,甲方应当无条件积极予以配合。流转合同生效后,由流转而获得的收益由乙方收取。乙方仍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支付承包费。

  七、征(占)用林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占)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乙方投入的固定设施、林木、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已付当年承包费,则甲方应退还承包费予乙方。

  八、承包林地的收回

  承包期限届满,如甲方将该林地继续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包给乙方经营,并重新订立新一轮经营合同;如甲方终止该林地对外发包或协商不一致的,乙方应将林地上的林木无偿转让给甲方。移交前,乙方可处理在经营期间添置的设备、设施,但不得损坏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

  九、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

  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时,则应在此范围内免除其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法证明。未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

  1、乙方因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基础设施应当在不占用甲方的水田情况下进行,确实需占用的,在甲方的协助下,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2、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按照计划安排分批种植林木。严禁在种植地放牧或者从事其他任何有害于林木正常生长的活动。若乙方的生产经营遭受到人畜破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妥善处理。

  3、承包经营期间,如在承包地内发现矿藏,矿藏属国家所有,甲乙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开采,必须维持矿藏原状到承包经营期满。

  十二、特别约定: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

  1、l/地形图(四至界线图)即红线图;

  2、山林权属证明文件;

  3、村民代表集体决议;

  4、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应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签署确认,也可在本合同生效后另行签署确认。

  十五、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在条件具备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将承包山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办理登记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甲方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相关单位各一份,用于办理有关林地、林木权属证件。

  甲方: 镇(乡)村委会 自然村(组)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村民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鉴证单位:

(盖章)(盖章)

林地承包合同 篇6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山地)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是: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分成,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幼林实行:,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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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村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林地承包合同 篇8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开发山林坡地,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一、发包林地的面积、位置:

  经甲方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甲方自愿将位于的林地(具体面积、位置以山林证附图为准)发包给乙方使用,该林地四至范围:

  位于东江山的林地,东为界;南为界;北至为界,计亩;附发包林地的《林权证》及四至范围图复印件。

  二、林地承包的用途及经营范围:

  乙方承包期内林地用途为发展生态农业、种植茶叶、果树、兴建茶叶生产加工厂房、仓库和宿舍,开发经营农业科技园艺、旅游观光业,农艺科技培训等。

  三、林地承包经营期限:

  该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叁拾伍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林地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该林地年承包款共计为人民币元整

(¥元)。乙方承担地上附着物元(¥元)的补偿款(补偿标准按甲方原定的补偿方案执行)。

  2、年承包金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签订本合同之时即支付清所有承包款。

  五、承包林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1、原甲方地上附着物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五天内由甲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砍伐手续,手续到位之后三个月内砍伐完毕。无需办理砍伐手续的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清理完毕,不得拖延时间妨碍乙方进场施工,逾期不砍伐不空山的竹、木归乙方所有。

  2、承包期满后除由乙方投资的生产设备、花木苗场内培育的苗木归乙方处置外,地面不动产(包括厂房、宿舍、办公处所等所用房屋、水电及道路设施、观光景物以及茶园、果树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

  六、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发包的林地必须为无争议的土地;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3、协助乙方完成国家发包林地的有关手续、解决村民因发包林地引发的矛盾,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现有道路畅通,并无偿提供现有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

  6、承包期内国家对农村林地的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自负盈亏,并负责缴纳经营生产过程中国家和政府规定应缴的各种税费,承担修缮通往林地通路的责任和义务,如需改变道路现状(扩大路面,改变走向等),甲方应提供协助,但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在权。

  3、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在不影响甲方及下游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有权使用山溪水源,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4、承包范围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如山洞)为乙方开发利用,但不得破坏。

  5、乙方经营生产的项目、品种,如遇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补贴归乙方所有或所用。

  七、为确保甲乙双方用水安全,山溪两侧的竹林保留。

  八、合同的分包、转让

  在承包期内,因乙方需要加大投资或重新发展,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和经营范围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承包林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开发,有权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但承包款不予退还。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妨碍本合同的执行。

  3、合同履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解除或变更,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及政策性征用该林地时,乙方承包林地上的各种农作物,建筑设施等林地附着物,政府给予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因甲方人为随意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水资源紧张时,乙方应先满足甲方及下游生活、生产用水后,才能取水生产。

  6、本合同期满是否续约,双方应提前个月进行协商。同时,甲方有权公开进行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续约不成时,乙方应按时依约迁出,逾期不迁出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迁出后乙方遗留的财物超过一个月,甲方视作乙方放弃物权处理。

  十、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严重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其一切责任。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与本合同有抵触的应作说明,未作说明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为准,补充协议作本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扩大经营范围,不得种植对环境及生态有害的植物,尤其是桉树,亦不能让原有的桉树再生。不得进行工业生产。不得在林地内进行各种违法活动,不得生产和存放各种违禁品。

  2、乙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包括养殖的禽畜的粪便,不得污染环境,尤其是水源,各种排放物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乙方不得在林地内进行任何矿产资源的挖掘和开采,包括土方,应保持甲方林地原有的山形地貌基本不变。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公证机关保留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和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地租赁给乙方经营,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四至及亩数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亩数:约50亩。

  二、承包期限

  1.承包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为每年(¥ )。实行一年一支付,即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

  四、争议

  1.甲方保证此林地产权清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五、管辖权

  1.乙方对所租赁的`林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租。

  六、补偿

  1.如在租赁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实行其他开发建设需征用此林地时,此合同无条件终止,但甲方应从征地补偿款中向乙方支付当年投入的成本。

  七、续租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优先租赁权,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租赁经营,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治理成果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备份

  1.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时效

  1.此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山林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县街街道办事石庄村委会小石庄村民小组,对安林证字(20xx)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石庄村民小组本着发展林业,繁荣林业,拓展林业经济。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及户长大会,将小石庄集体所有和部分村民经营的林权林地招标公示。经公示竞标结果,同意转让给本村村民沈克川承包经营管理。双方经多次反复协调,核实,对林地流转让,承包给的问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竞价面积,按林勘面积178。6亩,另外小山头有约80亩林地(80亩由中标者到林业部门审批后方可采伐),实际面积待过林权证手续时甲、乙双方请有关测绘部门测量数为准。

  二、在转让承包中,林地的四至分别为:

  第一林班

  东至:以村民上山路的左边为界;

  南至:第一段以文家林地为界;

  第三段埂上为界;

  第四段上为界;

  西至:以八角亭上山路边为界;

  北至:起为界;

  第二林班

  东南边至:上为界;

  西至:右边为界;

  北至:第一段;

  第二段:为界;

  第三林班

  东至:以沈家坟堂下村民上山路(麻栗坡—团地)的左边为界;

  南至:第一段:为界;

  第二段:为界;

  西至:第一段为界;

  第二段:为界;

  北至看守房后墙边两米为界;

  三、荒山林地转让承包的含义:

  1、一次性将林地上的树木出卖,采伐手续由承包人去办理;

  2、林地采发以后,由承包人重新种植经济林木;

  3、转让承包期限三十年,从20xx年10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10日止。到期后,若因政策影响,可延长20xx年。

  四、转让承包的价款及支付方法:经村民代表,党员会议多次研究决定:招标竟价总价不低于人民币伍拾万元。支付方法是以竞价当天现金支付。20xx年10月10日招标竞价,本村村民已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取得承包权,尾数五千元为村小组办完相关手续后支付。

  五、转让承包的林地,甲方必须是以林权证上界定的范围为准,并以甲乙双方到林业部门给予办理林权流转手续,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村小组办理,签名盖章为证并备案。

  六、乙方承包林地以后,由乙方自主经营经济林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作干预。

  七、乙方采伐林木,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数量,树种,范围,时间及重新营造林木的要求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八、承包期间,若地下发现矿藏资源可利用,需要开采,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且向村小组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九、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规定,帮助乙方协调与邻近社队发生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护林防火,安全保卫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问题。

  十、在承包期间,国家征用该林地的赔偿,地上附着物,设施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款扣减乙方不满的年限和林地投入的开发费后归甲方所有。企业单位占用,应赔偿的林地开发费归乙方所有。若国家征用和企业占用,承包期不满,甲方应按不满年限计算和荒山林地开发费,赔偿给乙方。

  十一、在承包期间,遇国家对林业发展优抚的各种政策优惠及补助,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归乙方享用。

  十二、违约责任:属于国家政策变化,收到不能承包等影响,不算违约。甲乙双方造成的违约责任,按地上附着物和设施的现行价格,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按地面附着物和设施总价值的20%比例,作违约赔偿付给守约方,合同照样执行。

  十三、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若有异议,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补充完善。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改善西子湖景区生态旅游环境,提升观赏效果,为旅游开发拓展空间,经故县镇协调,故县镇窑瓦村愿将部分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以发展药用及观赏牡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协议如下:

  一、承包土地的区位及面积

  承包土地位于故县镇窑瓦村(故县水库),具体四至: 东至莲花寨 西至窑瓦村头南至坡根 北至故县水库面积亩。

  二、承包转让期限

  承包转让期限为5年,自20xx年10月3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承包费用及付款方法

  土地承包费(地租)为每年400元(其中,乙方负担250元/亩,故县镇负担150元/亩),每年9月30日前一次付清,从20xx年10月30日—20xx年10月30日。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保证乙方正常经营。

  2、甲方确保通往承包区内主干道乙方无偿自由通行。

  3、乙方应符合甲方规划要求进行种植,不准变更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准建造永久性建筑。

  4、在承包期内,如甲方因旅游开发利用需征占甲乙方所承包土地,由甲乙双方协商给予乙方补偿。

  5、甲方优先给乙方项目支持,项目款及经营收益全归乙方所有。

  6、乙方保证按合同期内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

  7、乙方经营活动中,遵守甲方有关法规政策,有序经营。

  五、其它约定

  1、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2、本合同款未尽事宜,有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鉴证机关:

  签约日期:

土地承包合同 篇12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科学开发利用农村荒芜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价值,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用途,承包方式为非家庭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承包标的

  (一) 承包标的位于村面积亩(以下简称“承包土地”)见附件《土地平面图》,附图应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具体位置以附件《土地平面图》为准。

  (二) 承包土地交付时的现状:

  (具体详见附件《地上物清单》。乙方同意按上述现状承包该土地。

  第一条 承包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一) 承包土地用途为 。

  (二) 承包形式: 。 第二条 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地上物的处置

  第四条 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一) 承包土地的承包金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 承包金按每年人民币元/亩计算,年共计人民币元。

  2、 承包金第一年为人民币元/亩,从本合同生效后第二年起(即:□次年1月1日起/ □本合同生效后第13个自然月起)在上一年承包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

  (二) 乙方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三) 乙方应当将承包金支付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如上述账户变更,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下期承包金的截止期限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确保承包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及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承包土地的水利、路堤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

  3、 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 协调乙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协助乙方办理供水、供电等必要手续,协助乙方取得免费通往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许可。

  5、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合同项下土地交付给乙方。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 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用于办理抵押或抵偿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5、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到期之日起 日内将合同项下土地交还给甲方。

  第六条 保证条款

  (一) 甲方保证其就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发包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 如乙方系承包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乙方保证其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经济能力和农业经营能力。

  (三)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填写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否则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四)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该土地承包事项严格遵守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和转让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转包、出租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二) 如乙方转包或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1) 乙方应当与第三方签署关于转包或出租的书面协议,并按该书面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2) 转包或出租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约定相矛盾或相抵触,乙方应当将协议文本交甲方审查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署。

  2、 如乙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终止本合同,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交还承包土地,由甲方与受让方另行签订承包合同。第八条 征地补偿

  (一) 在合同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建设征收、征用该土地,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停止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 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乙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

  第九条 承包土地及地上物的返还

  乙方应当在承包期限到期时按以下方式返还承包土地及地上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按承包金总金额的%(百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承包土地用途,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用途,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恢复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或因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该土地和地上物,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承包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30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承包金总金额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 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 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将土地和地上物交还给甲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并自行处置乙方新增的地上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续约和其他

  (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届满,如甲方继续发包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乙方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能续期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应在确定新的承包年限、承包金金额等条件后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重新办理相关批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有)。

  (三)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山林承包合同 篇13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林地所有人:

  甲方林权证号:

  坐落:

  林地类型:

  面积: 亩,共一宗。

  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责任山;西至 责任山,南至

  责任山;北至 责任山。

  详细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

  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辨,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

  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推进开发利用进度;

  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

  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

  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填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每年 元,合计 元,(大写: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产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合理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六、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生产。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签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单位(盖章) 签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合同(汇编13篇) 承包林地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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