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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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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合同【汇编9篇】

  【导语】停薪留职合同是一种雇员与雇主之间达成的协议,允许雇员在一段时间内暂停薪资发放,但仍保留职位,以便处理个人事务或追求其他机会。本文是网友“m124”分享的停薪留职合同(共9篇),供大家参考。

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 篇1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从根本上说,“停薪留职”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产下的一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

停薪留职合同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单位)

  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年月日起到一九年月日止,共为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单位:

  停薪留职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停薪留职合同 篇3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从根本上说,“停薪留职”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产下的一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

停薪留职合同 篇4

  甲方(单位):

  代表人:职务: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停薪留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为年。

  第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第六,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九,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十,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一,其它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双方各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订

停薪留职合同 篇5

  甲方:

  代表人:职务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停薪留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为年。

  第二条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条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

  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条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条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等待遇。

  第六条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逾期6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九条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务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停薪留职合同 篇6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单位)

  代表人:职务: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年月日起到一九年月日止,共为年。

  二,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二,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 其它: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订

停薪留职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甲方研究同意,现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停薪留职期限

  本协议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协议期满后,可申请复职或办理继续停薪留职的有关手续,复职时间自批准期限满之日起计算。超过批准期限十五日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的部分,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一次性交清,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停薪留职期间,可予计算工龄,原单位要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定等次”,教龄不予计算,调整工资按政策正常办理。

  第五、停薪留职教师要遵纪守法,凡违反的有关规定者,除依法处理外,不予办理复职手续。

  第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归入乙方档案一份。

  第七、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停薪留职劳动合同 篇8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单位)

  代表人:职务: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xx〕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为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并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停薪留职合同 篇9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单位)

  代表人:职务: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年月日起到一九年月日止,共为年.

  二,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 其它:.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

  一九年月日订

停薪留职合同【汇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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