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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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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3篇 冷链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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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3篇 冷链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内容

冷链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1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我县可能出现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事件流行,指导疫情应急处置和预防准备工作,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无遗漏”闭环管理,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根据《冷链食品物防工作应急处置指南》,结合武义实际,提出相应的防控策略和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要点,实施精准防控,最大程度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由物到人传播、扩散和蔓延,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监测,评估预警。密切关注各地冷链食品核酸检测信息发布情况,跟踪冷链食品物流动向,判断是否流入我县,在县疫情防控办统一领导下,市场监管、卫健、交通、公安、经商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

(二)准备到位,有备无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在人、财、物、机制规范等方面开展冷链食品疫情应急准备工作。

(三)及时响应,精准处置。针对不同来源,设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高中低风险差异化处置,及时启动和动态调整响应级别,做到精准、果断处置。根据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研判风险,在县疫情防控办统一指挥下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管控应急预案。

(四)加强宣教,联防联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企业、社会公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积极组织、动员企业参与配合冷链食品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本县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在县疫情防控办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工作应急指挥体系,强化监测预警、信息沟通、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措施。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武义县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的通知》(武政办〔_〕84号)和《武义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健全完善县指挥部工作体系的通知》(武疫情防指【_1】3号),调整后的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和专班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组成人员名单

  总协调人:王 辉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组 长:章 航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 组 长:朱凤鸣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

  舒旭东 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大队长

  周红攀 县财政局企业科副科长

  张琴英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信息中心副主任

  赖亚璐 县经济商务局国内贸易与市场科干部

  游 华 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科负责人

  徐 昂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数据资源科干部

  潘国靖 金华海关武义现场办检验检疫科干部

  联 络 员:

  谢霄雯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科科长

  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一)县市场监管局

  为冷链食品物防专班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县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指导督促“浙冷链”系统应用;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二)县经济商务局

  负责涉及职责范围内食品冷链物流企业、冷库、大型超市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有关经营者使用“物防”信息系统登记上传信息,提供有关基础数据,协助开展新冠病毒抽样检测和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消杀、核酸检测、应急预案等规范标准制定、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对核酸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

(四)县公安局

  负责打击冷链食品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县财政局

  负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相关的资金保障。

(六)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查验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随附的海关通关单证和消毒记录,督促承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七)县大数据发展中心

  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系统数据采集和应用提供支持。

(八)金华海关武义现场办

  打通与“浙冷链”系统的信息对接渠道,做好进口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

  五、应急响应处置

  接到本地疾控中心阳性报告、市物防专班通报或县疫情防控办指令,县物防专班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进行风险研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先期处置

  接到县疾控中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后,立即分别报告至县疫情防控办、市物防专班,由卫健部门将初筛阳性标本送市疾控中心复核。在复核结果确认前,县物防专班快速部署开展溯源倒查。通过“浙冷链”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同批次涉事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予以核实确认。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在本辖区的,县物防专班应立即向上级物防专班报告。

(二)科学确认检测结果

  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复核确认后,县物防专班应立即将溯源倒查情况以及涉事产品的入境信息材料报市物防专班。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检测、检查工作。

(三)核实货物信息

  开展确认检测工作时,重点针对包装完整、所采样部位可排除在国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全过程。核实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时,应确保货物来源信息与“浙冷链”系统记录的数据一致。若货物来源信息与“浙冷链”系统记录的数据不一致的,县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开展调查,其他部门按规定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确保采样规范

  卫健部门开展确认检测工作时,应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五)确保结果准确

  采集的样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六、事件报告

(一)应急处置单位应尽快调查清楚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县物防专班,并按专班下达的指令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二)情况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涉及品种、范围、对同批次涉事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及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进货凭证、就地封存情况等初步调查核实基本情况,以及简要案情、采取措施等处置情况。

  七、信息发布

(一)对于确认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县物防专班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一并报上级物防专班确认。

(二)省内发现阳性冷链食品,严格落实“五步走”流程:

  一是当地检测新冠病毒初筛阳性,第一时间由县、市物防专班逐级报告省级物防专班,线上线下同步开展产品流向追溯并及时控制;

  二是市、省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结果后,由省卫健委第一时间向省物防专班书面通报;

  三是省物防专班向省疫情防控办报送涉事产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

  四是由省疫情防控办统一发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及后续处置信息;

  五是由省疫情防控办向省外通报,待省疫情防控办发布后,县疫情防控办再发布信息公告。接到外省通报阳性冷链食品流入我县信息反馈,相关信息通报由县疫情防控办统一发布。

冷链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2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或外地通报核酸检测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流入我省等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情况时,立即按照指南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防控措施。

  本指南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属地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高效”的原则,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在属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照《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有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对措施

  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疫情发现的不同情形,分省内发现、省外通报两类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突发情况一:本地冷链物流环节核酸检测发现阳性产品。

  1.启动响应

  相关检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检测出阳性产品后,立即将情况通报属地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并由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将情况同步报告属地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由属地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并将处置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响应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研判后,指导检测机构立即将样本运送至省级疾控机构,开展后续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对密切接触阳性产品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属地应急指挥部组织疾控、物流、食品安全专家对形势进行研判,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按照属地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产品布控、人员管控、溯源排查等。

(3)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督促涉及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运输车辆所在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配合工作。

(4)公安部门督促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场所内外交通管制和人员管控,避免无关人员出入。

(5)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冷链食品开展溯源排查,检查核实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通过“川冷链”系统检索或现场检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情况,查询涉疫食品进销以及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疫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处理。同时,将溯源情况报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向涉疫食品流出地(流入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通报涉疫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情况,包括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

(6)交通运输、公安、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协同开展涉及运输车辆、人员等调查工作,查明轨迹路线。

(7)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场所内其他食品、从业人员、经营环境、运输车辆采集样本进行核酸检测。

  如未发生病毒“物传人”感染情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涉及的生产经营者对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进行终末消毒,组织专业力量对同批次食品及贮存冻库进行彻底消毒,做好所涉食品无害化处理。

  如已发生病毒“物传人”感染情形,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迅速组织开展涉及人员排查、流调等综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8)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等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查处,严厉打击。

(二)突发情况二:根据外地通报信息,本地流入部分批次阳性冷链食品。

  1.启动响应

  各地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收到外地涉疫食品流入本地的信息通报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属地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由属地应急指挥部组织疾控、物流、食品安全专家研判决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前往涉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产品布控、人员管控、溯源排查等工作。

  2.响应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检测机构对涉及食品、从业人员、环境采集样品开展核酸检测。

(2)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川冷链”系统检索或现场检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情况,了解涉疫食品进销以及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及冷链食品去向溯源排查,将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通报上下游相关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封存、下架、召回处理,并视核酸检测结果进行下一步处理。

(3)交通运输、公安、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协同开展涉及运输车辆、人员等调查工作,查明轨迹路线。

(4)根据核酸检测报告结果,开展后续处理工作。如检测报告呈阴性,终止应急响应;如检测报告呈阳性,按照突发情况一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三)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包括处置情况首报、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各地在发现核酸检测阳性产品进行首报后,应每日报告处置进程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属地应急指挥部名义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送终结报告。

(四)应急响应终止。

  属地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专家评判疫情防控效果,进一步指导开展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四、信息发布

  冷链食品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发布,由属地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发布,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附则

  本指南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冷链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3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高风险冷链食品传播风险,指导可疑食品应急处置和预防准备工作,最大程度防止病毒扩散和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和相关消毒技术指南等工作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疑似阳性食品(食品包装物),以及县外发生的可能波及我县的冷链食品阳性事件。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防工作。

(二)预防为主,科学应对。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监测、分析、预警各地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发布情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运用有效手段,果断处置阳性样本事件,同时针对不同环节、不同场所特点,采取差异化防控,做到精准施策、科学防控。

(四)快速高效,及时控制。对发生在我县范围的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异地可疑食品可能影响到我县的,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可疑食品动向,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及后续相关工作。

  五、组织体系

  在县防控办的统一领导下,海盐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以下简称“物防”专班)是冷链食品疫情专项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本预案启动后,专班转为海盐县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冷链食品“物防”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物防”专班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物防”专班的副组长(含常务副组长)或者县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物防”专班成员单位转换而成,必要时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

  六、响应流程

(一)上报采样监测结果。卫生健康部门在日常监测过程中,检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初筛阳性,应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筛阳性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二)快速实施物品溯源倒查。在发现阳性或疑似阳性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应快速开展溯源倒查。根据“浙冷链”系统检索信息及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同批次问题食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线上线下“双线”核查。涉及车辆运输调查的,及时移交交通运管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事产品库存的应就地封存。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在本辖区的,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应向上一级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报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发现阳性或疑似阳性后,对同批次涉事物品的经营单位,开展可能接触物品和环境人员的排查,跟踪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呈阳性人员及时隔离,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涉及问题食品接触者排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害因素的,及时对接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冷链食品确认检测工作,应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采集的样本送县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四)及时报告查控结果。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应立即将溯源倒查、其他经营者排查核实、物品封存情况(按附件2、3格式)以及涉事物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材料逐级报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通报确认检测结果。对于确认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一并逐级上报至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根据省防控办118号文件《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和省疫情防控办〔2022〕28号文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物品应急处置指南的通知》要求在48小时之内处置到位;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呈阳性人员及时隔离,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七)开展舆情监测管控。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结果,及时发布健康风险提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公众疑虑,管控失实言论,及时澄清事实,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科普防护知识。(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八)规范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发现阳性冷链食品后,要严格落实“五步走”流程。即:一是各地收到外省通报协查信息后,要及时开展货物排查,并第一时间向省物防专班报告。二是省内发现冷链食品新冠病毒初筛阳性后,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物防专班,同时开展追溯排查和应急处置;三是经设区市疾控部门复核确认阳性后,由设区市物防专班第一时间向省物防专班书面报告;四是由省物防专班统一向省防控办报送涉事产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五是由省防控办或省防控办授权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之后各地方可进行信息发布。排查情况由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值班人员经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审核,尽早报县委办、县府办、市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县疫情防控办、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县市场监管局)。

(九)其他。接到相关部门或其他地区协查通报需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确认检测的参照上述要求开展。各响应要点责任人请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认,并于本文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至县物防专班备案,如遇人员变动,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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