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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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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3篇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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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3篇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1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第五条 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第九条 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第十条 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

  帐。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3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长时间把钱把票。每月结帐后,将本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每月十五日公开。

  第十四条 本村设置三帐六薄,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代管资金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发包及上交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劳务用工登记薄。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经管站报帐。对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影响村按期向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报帐票据由乡经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

  第十六条 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后存档。

  第十七条 村集体开支项目事先审定权限。生产性开支500元

  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500—1000元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非生产性开支1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100元一5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一)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公费乘坐出租车,要视情况,严格控制支出。

(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购买通讯工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工作需要报销话费,原则上,本村安装一部电话,每月限额80元。村干部配备手机的,限额报销50元。(三)村干部误工补贴、差旅费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四)禁止本村再发生任何新的债务,村级擅自举借新债的,谁借款,谁承担。

  第十九条 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本村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6种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

  经管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费,也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第四章 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册耕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三十三条 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市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村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接受乡经管站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六)协助乡经管站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

(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 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支必须依序、逐项、逐笔按月公布明细帐目。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要纳入村财务公开内容,随时向群众公开。每年年底村集体收益分配结束后,要向农户公布村集体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

  第三十九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配合乡经管办组织好对离现任村干部的审计、财务上访案件的重点审计,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审计核实,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依据《四川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撤职处分。

(一)末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

(三)村财会人员未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的票据入帐的;(四)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五)村财会人员末按规定时间报帐的;

(六)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无保证措施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帐薄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二)末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三)未按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未建立会计帐薄的;

(八)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九)财会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十)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哄抢、侵占、损坏、私分、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行为人处以损失金额的10%至2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违反第十条规定,另行开户、公款私存的;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手续不完备开支票据付款的,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的10%至30%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会人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移交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村财会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或者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帐簿、凭证和档

  案的,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并处责任人上报酬10%至20%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村干部、经手财务的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土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2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三资”即: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农村“三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资产,资源底数不清。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定期盘点;二是资产。资源管理不到位。资产,资源地购置,建造或变卖,往往村民不知情;三是经济合同管理不清。大部分村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强,合同内容不规范;四是缺乏有效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势在必行,但各类措施应围绕“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总体思路,在村级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公开透明运行。

  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设立监管机构是必须的:依托镇农经站,在原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同时依托镇司法所建立农村项目竟标服务中心,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三个中心”为依

  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其意义具体体现在: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农民群众对财务等工作的监督,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民主化管理;促进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使之成为培育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最终提升农村财政管理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使我国的农村建设走向新的里程。设立了农村“三资”监管机构,如何对农村“三资”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呢?

  首先,要确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目标任务: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次,要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原则 :

(一)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涉及“三资”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三)坚持公开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

  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四)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再次,有序实施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步骤 :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镇成立“三资”监管机构,广泛宣传发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发现问题,张榜清查结果,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清查结果,并建立资产、资源台账,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簿。

(三)建章立制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构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长效机制。(四)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五)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

(2)收益分配方案;

(3)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4)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项目;(5)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6)其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如果要使农村“三资”规范化,长期化,制度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村“三资”规范性文件。出台具体措施要回答农村集体“三资”谁来管,怎么管两个问题。方法是“由民做主”,措施是制度保障,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公开透明运行。参考文献:

[1]张春霞.加强集体“三资”管理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12).[2]林丽娜.关于莆田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3]张亚平,凌志群,姜堰.理顺“三资”管理机制[j].农村经营管理,2011(02).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3

  中共罗平县纪委 罗平县监察局 罗平县财政局 罗平县农业局 罗平县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现就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积 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于农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是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 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根本途径,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在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探索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三资”底数不清,账目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乏力等问题在少数乡(镇)仍然存在,集体资金被贪污、挪用、侵占、挥霍和集体资产资源低价承包、租赁、转让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三资”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为载体,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四权”不变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三资”具有占有、经营、收益和分配的权利。

  2、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3、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公开协商、公开竞价或招标投司法等制度,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4、成员受益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一)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强化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清产核资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乡(镇),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定期资产清查、资源登记、财务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做到账 账、账证、账实相符;尚未开展清产核资的乡(镇),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要强化农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各类合同进行清理,依法规范完善合同条款,加强签订履行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合同行为。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是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要在原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十四项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在资产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和资产经营等制度;在资源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三)切实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在总 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有效办法,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涉农票据管理和会计电算化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私设账外账逃避监督等问题。尚未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乡(镇),要研究制度措施尽快实行,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四权不变和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拓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范围,努力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

(四)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具备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探索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努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要摸清底数,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四、继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规范财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机制,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在村民方便阅览的地方制定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设立举报箱。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要适时拓展公开内容,切实做到公开格式统一化、公开内容明细化、公开时间标准化、公开范围延伸化、公开资料档案化。

(二)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各级农村经营管 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工作。要结合村组换届选举,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内村级财务收支、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经济合同、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三资”,责成有关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三资”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乱纪,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协调工作机制,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把“三资”管理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切实纠正治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 租赁、低价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的案件。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繁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分解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评价考核机制建设,促进工作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策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积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注重“三资”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队伍。

(三)注重工作创新。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拓宽工作 思路,加强分类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以争先创优精神和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主题词:农村

  集体资产

  监督管理

  意见

  中共罗平县纪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份)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3篇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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