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申报稽核程序使用说明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程序使用说明3篇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程序使用说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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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申报稽核程序使用说明1
文 章
来源莲山
课件 w y m来源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文 章
来源莲山
课件 w y m来源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程序使用说明2
工伤保险企业申报程序使用说明
一、第一次使用时操作步聚:
1、将软盘中的文件拷贝到桌面或硬盘上,如:d:
2、删除软盘中的所有文件;
3、安装工伤保险申报程序,方法是:双击“工伤保险企业申报安装程序”,按照提示安装;
二、每月申报时操作步聚:
1、双击桌面上(或开始菜单中)的“工伤申报程序”;
2、点击文件->“导入职工文件”->选择文件(文本文件)->打开->导入文件->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进行职工增减或修改操作;
增加:点击菜单“编辑”-> “增加”->输入完个人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
减少方法1:点击“编辑”->查找->输入身份证号->点击“查找”->点击“删除”按钮;
减少方法2:点击要停保人员前面的行号->点击“编辑”->删除;
修改方法1:点击要修改人员前面的行号->双击行号->修改个人信息->点击“保存”;
修改方法2:点击“编辑”->查找->输入身份证号->点击“查找”->修改个人信息->点击“保存”;
修改方法3:点击要修改人员前面的行号->点击“编辑”->
1/
2修改->修改个人信息->点击“保存”;
3、(新参保企业操作此项)单位信息录入:点击“文件”->单位信息->输入单位信息->保存;
3、导出上报数据:点击“文件”->“导出职工文件”;
4、(新参保企业不操作此项)将“导出内容”项的“单位信息”前面的勾取消;
5、在单位名称栏中输入单位名称+申报年月->点击“导出”即可;
6、将申报软盘报给工伤经办机构。
说明:如有疑问,请致电:031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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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申报稽核程序使用说明3
温馨提示
2008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已全面展开,为更好地方便缴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单位经办人员重复跑路,浪费时间与精力,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参保单位申报、稽核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2007劳动情况年报; 2、2007财务决算报表(能反映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
3、《2008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4、《2008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二、对于无法提供前两项资料的参保单位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 与申报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帐、明细账、原始凭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便于核实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对于无法提供前项资料的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请携带经职工本人签字的2007年3、6、9、12四个月的工资发放表,职工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与工资表一致的,可以审核通过。实在无法确定的,以上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以上各项资料请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参保单位,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留存备查。
四、职工签字与公示有关问题
参保单位请据实填报《2008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填报的缴费基数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08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五、如果在申报、稽核中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各单位及时与申报稽核办公室联系,电话号码 。
谢谢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