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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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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3篇 项目财政投资评审需要支付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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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3篇 项目财政投资评审需要支付评审费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办建〔2002〕619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办建[2002]6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 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

  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等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程底稿。

  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式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2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

  工程预、结算书; ? 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 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 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 开、竣工报告;

? 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

  由资料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并由资料员将资料移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小组各成员熟悉资料。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评审质量保证措施、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评审实施阶段

  1.初步评审阶段。

、资料审核。

  公司接收的资料,必须是从评审中心取得,不能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取得。大部分资料,通常都是由施工单位组册装订的资料。施工单位不会把不利于自己的资料组装进去的,因此,取得资料后要仔细地去阅读资料。在阅读资料时,要审查资料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及现场签证是一个完整的资料体系,相互之间是补充的,若有实质性的矛盾,则需对资料表达的内容的真实性质疑,需认真的去辨别,去澄清,并要以书面的形式向评审中心反映,搞清问题的真伪。原则是资料要从评审中心的途径得到,不完善的资料要向评审中心反应补充。

、工程量的审核。

  根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工程量是结算的基础,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结算的准确性。计算工程量在整个结算审核过程中是最繁重、花费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对有疑问的部分,以及与勘察现场才能确定情况的部分,将情况记录下并交项目负责人汇总,等勘察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后再进行调整。要准确的核实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工程量的准确度是决定工程结算的前提。

、价格的审核。

  对于有招标清单的项目主要是检查新单价组价的原则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报价水准一致,施工内容是否已全部或部分包含在清单子目内等。对于费率招标项目,需按计价规范编列项目,按定额规定组价,按合同调整相关价格。对个别组价有疑问部分应咨询当地造价站。

、签证部分的审核。

  并非签证只要是有签字就要计价,一是要查看是谁签的,只有合同指定的现场代表签字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才是有效的签证。二是签证只是表明现场实际发生的事实,该不该另外计费又是另外一件事,要根据合同来具体确定。

  签证审核必须把握几个原则:首先是客观性原则,查看有无甲乙双方签字及意见,而且要审查签字与意见的真实性。审查签字内容是施工方提出还是甲方提出。有些签证只是签了名字而无任何意见,是否签署意见是模棱两可的意见。这些情况需要认真的辨别判断。其次是整体性原则,应把签证事项放入整个工程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不能和主体工程的量价重复计算。最后还要把签证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作比较,是否有实质性的矛盾。

、材料价及规费措施费的审核。

  材料价格的取定及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不容忽视。审核重点在:

①、安装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材料数量计取;

②、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

③、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其中应特别注意审核:一是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若包括,则不应再另外计取任何其他费用;二是建设工程复杂、施工期长,材料的价格随着市场供求情况而波动较大时,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工程结算中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按施工阶段或进料情况综合加权平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计取须有计取依据。

、评审初步报告的形成。

  审核小组成员审核成果需由主审人员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并复核。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出具初步的评审报告。

  2.勘察现场。

  初步评审报告形成后。应向财政评审中心递交勘查现场申请书。勘察现场申请得到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公司行政部组织审核小组按评审中心的安排勘查现场,勘察现场阶段深入工地现场,对前期初步评审阶段留下的疑问逐一核实清楚,并核查实际的施工范围,施工工艺,技术特点是否与递交的资料一致。全面掌握工程实况,准确的工程量是竣工结算的基础。并形成《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复勘纪要》。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程结算时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取证:

  1、图纸与预算不符或者图纸与现场施工情况不符,现场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2、实地丈量工程项目的几何尺寸与原预算的数据不符,工程项目的面积、体积与原预算的数据不符,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的;

  3、工程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经核算与原预算不符,材料设备价格与甲方定价或订购合同不符;

  4、变更工程设计的,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章的;

  5、现场签证资料签章手续不齐全的;

  6、竣工资料相互之间矛盾的,如竣工图标注尺寸与签证或变更不一致;

  7、要深入工程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对认定的价格是否真实,符合现场材料价格。

  8、与施工合同要求不符的项目;

  9、引起索赔的事项;

  10、其它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勘察现场后,审核小组应根据勘察的现场的情况及时的调整审核成果,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并报技术负责人与总工程师复核后,调整初步审核报告。初步审核报告要求要对评审项目有全面的反映,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审增审减的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3、审核对量。

  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安排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对量。双方对对量确认成果逐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对于多次对量仍存在争议部分提交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下留联系方式。审核人员应对对量结果中初步审核报告变动部分,说明变动原因、依据,并报项目负责人复核。

  双方应逐步完成工程量的核对,价格组成及取费的核定,签证的核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小组整理对量成果,并编写对量成果与调整后评审初稿的工程量变动报告、价格组成及价格变动报告、签证变动报告、总价措施及取费变动报告。并报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复核。召开公司内部项目专题会议,总结工作结果,对技术性问题共同讨论,并根据对量工作结果调整评审报告。

  项目负责人就对量阶段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列出争议问题清单并注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及各自依据,提交财政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中心安排参加三方合议会议。

  4.三方合议会议

  三方合议会议主要目的解决前期工作中遗留争议问题。参加单位:评审中心、施工单位、评审委托单位。视争议的具体问题邀请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根据评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我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核小组主要成员参加三方合议会议。

  三方合议会议争议解决原则:(1)、双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部分,根据双方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必要的解释或实事求是的更正。

(2)、涉及其它原因引起争议问题,由财政评审中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区性指导文件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方案,由相关单位协商解决(3)、对议定的意见只确定计算原则或尚需补充而更改的数字较多的,还应将调整结果再征询甲乙双方意见;

(4)、对审核结果确切无误的项目,而个别施工单位经评审中心约好时间多次拒不参加三方合议或无理拒签审核结果时,应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应影响出具审核报告。

  5、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核小组成员出具评审报告。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复核后。出具最终审核报告,报委托单位。

  四、项目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措施

  审核小组成立后,由负责人根据财政评审委托书要求,结合我司的情况编写项目审核进度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进度计划包括各阶段持续时间,完成时间节点。重点控制评审开始时间,初步审核报告形成时间,审核量审核等实施中不易控制阶段。以及进度控制措施。

  进度控制措施。项目负责人应每天统计各工程师的进度情况,每周举行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例会,对各人员进度与质量情况进行沟通,对的部分进度滞后工作增加工作时间,必要时加派人手。并将每周进度与质量情况报告总经理。

  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负责人及审核小组人员的工作进度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员工个人半年及考核挂钩。

  五、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的质量保证措施

  1、组织措施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针对评审项目造价高低进一步分为大型(评审项目造价5000万以上)、中型(评审项目500万以上5000万以内)、小型(评审项目造价500以内)评审项目,分别制定相关的质量保证措施。

  大型评审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项目负责人;主审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担任;审核人员有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中型评审项目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担任,由从事八年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主审,审核人员有从事两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小型评审项目由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并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并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主审。

  2、技术措施:公司采用三级复审制,及主审工程师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复核。在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若审核组遇到不能解决的特殊专业问题时,本司将根据专业和具体问题,外聘专家协助处理,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由本司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3、管理措施:接到评审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对就实施方案及情况向项目小组成员进行交底。

  4、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审核人员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做到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对审核过时中的工程量计算过程,价格审核过程完整资料进行存档,保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同时对于初审报告的修改与变动都应有完整的说明文件及依据。定期对审核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对不称职审核人员必要时进行调换和处理。

  5、加强与评审中心以及行业专家的联系:在审计过程中,如遇较大问题多与评审中心及行业专家进行勾通联系、请示;在评审中心的监督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进行本工程相关的联系。

  六、审计人员的职业纪律

  1、不得索要或接受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2、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收取本委托审计之外的任何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3、不接受被审计单位或其它单位的宴请,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4、不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机动车辆等;

  5、不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等。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3

  浅析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摘要: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土建、安装、财务等多个专业,也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如实反映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中,待摊投资评审是财务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财政投资;待摊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设备投资评审、待摊投资评审和其他投资评审等几部分。由于待摊投资核算内容比较纷杂,在评审实务中,经常发现诸如费用超标准、不应计入待摊的项目在待摊投资中核算等各类问题,直接影响到建设成本的正确合理归集,进而影响建设成果的全面准确反映。如何做好待摊投资的评审,是每个财务评审人员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一、待摊投资核算内容及评审重点

(一)待摊投资核算的内容。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投资”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他待摊投资等。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两者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将在该科目核算的内容列示出来,只是在前者中作为明细科目,而在后者中作为支出内容,两者对“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待摊投资评审重点。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的规定,待摊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待摊投资评审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照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审查“待摊投资”的科目设置是否恰当、合理,是否按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账,财务报表所列数额与总账、明细账是否一致等。

  2、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费用是否严格控制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特别是对业务招待费,不管是以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形式列支的,还是什么名义变相开支的,只要是招待性质的,都要纳入其范围严格审核,控制其支出标准,测算资本化利息是否计算正确,测算相关税金计提、缴纳是否正确。

  3、通过查看记账凭证以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待摊投资实际付款情况,列支的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规。

  4、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并将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其他条款等与实际付款情况进行核对,审核是否按照合同付款凭证。

  5、审核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否按合同支付、土地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检查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待摊投资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待摊投资评审过程中,经常存在建设单位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对部分费用开支控制的不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出现超标准或超概算问题,或者是不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以及建设单位考虑到竣工验收的需要预提了部分费用,从而增加了建设成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分费用开支超标准或超概算。待摊投资费用超标准或超概算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科目,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建设单位管理控制不严造成的,也有施工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算或超标准。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暴露出建设单位在费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有的建设单位将本应由机关办公经费负担的费用列入了建设费用,增加了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有的是由于工期拖延导致增加了费用开支;有的是待摊投资的其他明细科目误记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如将“招投标费”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超标准或超概算。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设计阶段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不够充分,导致概算批复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征地及补偿的数量增加、费用标准提高,增加了征地、补偿费用;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着违规违纪问题,征地数量、补偿费用不实,编制虚假资料,虚增征地、补偿费用。

  3、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超概算。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一般按照规定标准签订合同,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勘探、设计变更需要补充设计、工期拖延增加延期监理费等原因,导致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出现超概算的问题。

(二)预提费用计入待摊投资。由于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竣工验收在时间上存在着差异,一些建设单位考虑到竣工验收需要发生有关的验收费用,在竣工财务决算前,预提一部分招待费、验收费等费用计入待摊投资,增大了建设成本。

(三)存款利息收入的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在评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处理,一种情况是将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这种做法虽然冲减了工程成本,但是也可能掩盖了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的问题,会计科目的使用也不够规范;另一种情况是将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本单位留成收入。

(四)不按期进行竣工决算增加建设成本。按照《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项目建设单位存在“重结算、轻决算”的主观认识,据统计,有超过60%的单位都在竣工交付使用半年后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有超过20%的单位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导致部分费用开支不能落实,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三、做好待摊投资评审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控制待摊投资费用开支。待摊投资评审主要的依据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在评审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计收标准、不得将计算规则对待摊投资费用进行测算,与送审的数据以及批复概算进行对比,从中找出差异以及形成差异的原因,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完整,准确合理”。对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科目错记进行账务调整,按照会计科目汇总调整后的费用金额,然后再根据有关费用标准的规定对照分析,例如将存款利息收入从建管费科目调出计入贷款利息科目贷方或单独反映存款利息,将调整后的建管费金额与文件标准以及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做出相应处理,最终将费用开支控制在政策限定的范围内。

(二)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和项目单位财务人员素质。一方面加强对评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派出业务骨干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其他省市的同行交流工作经验,加快评审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实务操作,避免和减少待摊投资核算中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待摊投资核算,乃至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待摊投资的评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一是纠正建设单位“重建设、轻决算”的认识偏差,使其对做好包括待摊投资在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奠定基础;二是对待摊投资核算中存在的费用超标准、超概算、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提供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等依据,向建设单位的有关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3篇 项目财政投资评审需要支付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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