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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来历证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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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9篇(汽车来历证明)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9篇(汽车来历证明),以供借鉴。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9篇(汽车来历证明)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

  合法财产证明书

  经核查,车架号码为 ,电机号码为 的电动自车/机动轮椅车系我辖区居民 (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的合法财产。

  特此证明。

  派出所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2

  市卫生局:

  我单位卫生监督执法车,车型:,车架号: ,发动机号:,年 ?月购买,行驶里程已达 ?万公里。因 公务使用频繁,车辆配件严重老化,多次维修,不能正常使

  用,现申请进行报废处置,当否,请批复。

  年 月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3

  车辆转让证明

车辆转让证明

  卖了一辆摩托车 只用手写转让证明 但是听说没效 如果我卖的那个人 出事故来找到我 我可以不可以谎称车子被盗 发票手续一起在车里 这样和我有没有关系了???

  那是有效的,那是没有用的,如果说你的车被盗了你为什么不去报案,你最好是去车管所把你的车的手续过个户,这样你就高枕无由了。

  朋友公司有一辆去年购买的POLO车,车主是公司名称,但其实是朋友在用,现在由于一些具体原因,朋友要将车主改为自己的名字,并且不是买卖关系,是属于无偿转让,请问这种性质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包括保险、养路费等等?谢谢!

  要车主(即公司)出具车辆转让证明加盖公章,带齐单位公章、个人身份证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保险要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带车管所过户代理证明、保险单、原车主同意保险被保险人变更证明、新车主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养路费变车管过户证明、购置税证、现车主身份证到路费征稽所办理车辆路费变更手续。

  你这种情况应该不能到车管所直接变更,还是需要走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携带行驶本、卖方单位代码证、购车发票、买方身份证、资金往来发票(收据也可,盖卖方财务章),车辆登记证,以及公章(因为需要在合同上盖章)到旧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以后,行驶本和登记证的名字就变更成你的朋友的名字了。

  变更以后你就拿着行驶本、登记证、过户票、购置税证、现车主身份证去养路费征稽处变更就可以了。车辆购置税也一样。

  保险就拿着行驶本、身份证、过户票去保险公司过户就可以了。

  样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及 领 取 牌 照

  一 部 车 辆 通 常 只 要 登 记 一 次 , 由 运 输 署 编 配 车 辆 登 记 ( 车 牌 ) 号 码 , 并 将 车 辆 予 以 适 当 分 类 , 例 如 私 家 车 、 轻 型 货 车 等 。 发 出 车 辆 牌 照 , 即 给 予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权 利 。 牌 照 有 效 期 分 一 年 及 四 个 月 两 种 。 本 港 的 汽 车 代 理 商 通 常 会 替 顾 客 申 请 车 辆 登 记 及 领 牌 , 但 如 果 私 人 进 口 车 辆 , 则 须 亲 自 办 理 该 等 手 续 。

  车 辆 登 记 及 课 税

  车 辆 无 论 是 否 公 司 车 , 进 口 香 港 均 毋 须 缴 交 关 税 。 但 一 般 而 言 , 进 口 车 辆 人 士 必 须 在 车 辆 进 口 十 四 日 内 , 向 香 港 海 关 作 出 准 确 及 全 面 的 申 报 。

  进 口 报 关 可 以 下 述 方 式 办 理 :

(a) 如 进 口 者 已 登 记 使 用 两 家 获 政 府 委 聘 的 服 务 供 应 商 的 其 中 一 家 的 服 务 , 可 利 用 个 人 电 脑 直 接 向 政 府 报 关 。

(b) 其 他 进 口 者 可 透 过 服 务 供 应 商 及 其 伙 伴 所 设 立 的 服 务 站 , 代 为 把 报 关 资 料 转 换 成 电 子 信 息 。

  有 关 电 子 报 关 服 务 或 登 记 使 用 详 情 , 请 致 电 (依 笔 划 序) 8201 0082 与 商 贸 易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或 2599 1700 与 贸 易 通 电 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联 络 。

  根 据 汽 车 ( 首 次 登 记 税 ) 条 例 ( 第 330 章 ) , 经 营 进 口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的' 人 士 , 包 括 进 口 汽 车 供 其 本 人 或 分 销 商 出 售 , 须 在 开 业 三 十 天 内 注 册 为 进 口 商 。 凡 经 营 出 售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供 其 本 人 或 其 他 分 销 商 出 售 , 须 在 开 业 三 十 天 内 注 册 为 分 销 商 。

  此 外 , 根 据 汽 车 ( 首 次 登 记 税 ) 条 例 ( 第 330 章 ) , 注 册 进 口 商 进 口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时 , 须 在 汽 车 进 口 三 十 天 内 及 最 迟 在 交 付 汽 车 五 个 工 作 天 前 , 向 香 港 海 关 提 交 进 口 申 报 表 。 除 了 那 些 进 口 商 出 售 或 分 销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之 外 , 凡 进 口 汽 车 自 用 的 人 士 , 亦 须 提 交 进 口 申 报 表 。 注 册 汽 车 分 销 商 在 出 售 或 分 销 供 本 港 使 用 的 汽 车 时 , 须 公 布 所 出 售 或 分 销 汽 车 牌 子 和 型 号 的 零 售 价 目 表 。 他 还 须 最 迟 在 公 布 零 售 价 七 天 前 , 把 价 目 表 送 交 香 港 海 关 。

  有 意 索 取 更 多 有 关 注 册 为 进 口 或 分 销 商 、 填 报 进 口 申 报 表 和 提 交 公 布 零 售 价 目 表 的 资 料 , 可 到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1 楼 1111 室 香 港 海 关 汽 车 评 值 课 ( 电 话 :2231 4390 ) 查 询 。

  任 何 人 士 从 本 港 分 销 商 买 入 汽 车 或 自 行 进 口 汽 车 , 而 要 为 该 汽 车 在 本 港 登 记 , 必 须 前 往 香 港 金 钟 道 95 号 统 一 中 心 3 楼 运 输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务 处 填 妥 运 输 署 表 格 (TD 22 (184 KB), 连 同 最 近 三 个 月 发 出 的 地 址 证 明 ( 如 水 / 电 / 煤 气 单 或 银 行 信 件 等 ) 及 有 关 指 定 文 件 , 一 并 交 回 办 理 。 有 关 文 件 如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写 成 , 须 同 时 递 交 由 领 事 馆 拟 备 的 英 文 译 本 。

  首 次 在 本 港 登 记 的 车 辆 , 须 缴 付 首 次 登 记 税 。 一 般 来 说 , 车 辆 的 应 课 税 值 的 厘 定 基 准 , 须 根 据 该 车 辆 的 公 布 零 售 价 , 或 根 据 香 港 海 关 评 估 的 临 时 应 课 税 值 来 计 算 。

  车 辆 只 可 以 用 个 人 或 注 册 公 司 名 义 登 记 。 个 人 车 主 必 须 年 满 十 八 岁 。 如 属 私 人 商 号 , 则 须 以 东 主 或 主 要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登 记 。 倘 若 以 有 限 公 司 名 义 登 记 车 辆 , 除 填 写 该 公 司 的 注 册 名 称 及 地 址 外 , 并 应 由 该 公 司 所 指 定 的 人 士 签 署 声 明 。

  拖 车 亦 须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而 程 序 亦 与 汽 车 相 同 ; 但 有 若 干 例 外 , 例 如 拖 车 车 主 无 须 缴 付 首 次 登 记 税 , 也 不 必 出 示 第 三 者 风 险 保 险 单 或 临 时 保 单 。

  运 输 署 在 接 纳 一 辆 汽 车 登 记 后 , 便 会 编 配 一 个 车 牌 号 码 及 发 出 一 份 载 有 该 车 细 节 的 车 辆 登 记 文 件 予 登 记 车 主 。

  车 辆 登 记 后 , 亦 须 领 取 牌 照 。 登 记 车 主 可 获 发 给 一 个 车 辆 牌 照 ( 行 车 证 ) , 并 须 张 贴 於 车 头 挡 风 玻 璃 的 左 边 ; 而 无 固 定 挡 风 玻 璃 的 车 辆 , 行 车 证 须 展 示 在 该 车 左 边 的 当 眼 处 , 并 於 该 车 前 面 能 清 楚 看 见 。 至 於 电 单 车 , 行 车 证 须 展 示 在 该 车 左 边 的 显 眼 处 。

  登 记 车 主 , 或 登 记 车 主 注 册 分 销 商 必 须 以 运 输 署 表 格 TD 469 (146 KB) 申 报 由 汽 车 首 次 登 记 后 六 个 月 内 在 车 上 安 装 的 配 件 详 情 及 /或 为 汽 车 取 得 应 课 税 保 证 的 详 情 , 并 就 汽 车 增 值 而 缴 付 首 次 登 记 税 附 加 税 。 申 报 一 事 , 须 在 装 上 配 件 后 五 个 工 作 天 内 及 /或 於 订 立 应 税 保 证 合 约 日 期 后 五 个 工 作 天 内 办 妥 。

  查 询 更 多 有 关 车 辆 首 次 登 记 资 料 , 可 到 香 港 金 钟 道 95 号 统 一 中 心 3 楼 香 港 牌 照 事 务 处 ( 电 话 : 2804 2637 )。

  编 配 车 牌 号 码

  在 接 纳 一 辆 汽 车 登 记 后 , 运 输 署 便 会 编 配 一 个 车 牌 号 码 予 该 车 辆 。 车 牌 号 码 有 两 个 英 文 字 母 作 字 首 , 和 不 超 过 四 个 位 的 数 目 字 , 但 特 别 号 码 ( 一 般 称 为 幸 运 号 码 ) 则 不 在 此 列 。 至 於 拖 车 的 车 牌 号 码 , 则 包 括 一 个 不 超 过 五 个 位 的 数 目 字 和 一 个 「 T」 字 母 的 字 尾 。

「 幸 运 号 码 」 只 有 经 按 时 举 行 的 公 开 拍 卖 , 才 可 投 得 。 拍 卖 所 得 的 款 项 , 将 拨 入 政 府 奖 券 基 金 , 作 慈 善 用 途 。

  特 别 号 码 一 经 配 予 某 车 辆 后 , 即 不 能 转 让 。 车 主 如 欲 将 其 配 有 特 别 号 码 的 车 辆 转 予 别 人 , 运 输 署 会 依 法 先 行 收 回 特 别 号 码 , 然 后 配 予 普 通 号 码 , 始 可 将 该 车 的 转 让 记 录 在 案 。 然 而 , 持 有 特 别 号 码 的 车 主 , 可 利 用 运 输 署 表 格 (TD 129 (391 KB)) 申 请 将 该 号 码 转 配 予 其 本 人 名 下 的 另 一 辆 汽 车 , 但 须 缴 交 指 定 的 费 用 。

  交 通 意 外 伤 亡 援 助 计 划

  不 论 首 次 发 牌 或 换 领 车 辆 牌 照 , 皆 须 缴 付 交 通 意 外 伤 亡 援 助 基 金 征 款 。

  车 辆 检 验

  除 了 新 的 私 家 车 及 电 单 车 ( 第 一 次 在 本 港 登 记 的 车 款 例 外 ) , 所 有 车 辆 在 首 次 登 记 前 , 均 须 接 受 机 械 检 验 , 以 证 明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空 气 污 染 管 制 ( 车 辆 设 计 标 准 ) ( 排 放 ) 规 例 及 噪 音 管 制 ( 汽 车 ) 规 例 的 规 定 。

  此 外 , 车 龄 达 六 年 或 以 上 的 私 家 车 、 所 有 货 车 及 商 用 车 辆 , 在 换 领 牌 照 前 , 须 接 受 检 验 。

  任 何 人 士 如 使 用 或 准 许 别 人 使 用 不 完 全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所 规 定 的 车 辆 在 路 上 行 驶 , 均 属 违 法 。 若 对 你 的 车 辆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构 造 及 保 养 的 法 例 规 定 有 所 怀 疑 , 可 向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34 楼 车 辆 检 验 组 高 级 工 程 师 查 询 ( 电 话 : 2829 5466 ) 。

  换 领 车 辆 牌 照

  车 辆 牌 照 可 於 期 满 前 四 个 月 内 换 领 , 申 请 时 须 填 写 指 定 表 格 (TD 558 (167 KB)) ,连 同 最 近 三 个 月 发 出 的 地 址 证 明 ( 如 水 / 电 / 煤 气 单 或 银 行 信 件 等 ) 及 有 关 指 定 文 件 , 一 并 交 回 办 理 。 你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4

  证 明

  兹有我单位。。。。,需办理。。。车辆通行证,请予以办理。

  社管局

  XXX年1月28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5

  证 明

  兹有本公司驾驶员: ____________,驾驶证号码: ____________,准驾车型: ____________,长期开本单位车牌号:____________

  通违法行为是该车的车辆管理者____________,该车发生的交请予以受理。

  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单位车辆证明范文二:

  证 明

  交巡警大队:

  我公司所属车辆____________,车号 ____________,车辆类 型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____________,为我公司驾驶员(车辆管理员) 驾驶____________,驾驶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档案编号 ____________,准驾类型 ____________,服务 证号 ____________,现委派该驾驶员到贵队接受违法处罚。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单位车辆证明范文三:

  证明

  兹有本公司驾驶员: ____________,驾驶证号码: 是该车的车辆管理者____________,该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____________,

  请予以受理。

  XXXX

  XXXX年XX月XX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6

  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五.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7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8

  本人 (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于 年 月 日, 在 店/公司,购买车架号码为 ,电机号码为 的电动自车/机动轮椅车, 因不慎遗失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我承诺,该车确系本人合法所得,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9

  证明

  3月16日(星期二)牌照号码 (小区停车场内)导致车辆右前方保险杠碰擦水泥墩上,造成本车车辆右前方保险杠及右大灯 损坏。驾驶员

  特此证明

  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

  派出所盖章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0

  车辆实际产权拥有人:

  被借名上户的人:

  证明人:

  甲方有,发动机号过户后的牌号为湘 ,过户日期为 年 月 日。

  一、 此车是属于甲方购买拥有,现因家庭变故特殊情况,一时找不到合适买主,只得暂时过户到朋友乙方名下,特找到甲乙双方的共同好友王琼辉,做此协议的证明人,证明此协议的内容全部属实,涂改无效。

  二、 等甲方家庭事务处理好后,乙方必须立即过户回甲方。

  三、 在过户回甲方后,甲方愿付出一定的报酬给乙方。

  四、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证明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1

  现在一辆柳州五菱小面包车,车号: ,卖给: 身份证号码: 。因车主 ,身份证号码: ,在外地,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证明以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卖给 所有,从公历2月3日往后,此车辆归 所有,此后产生的费用以及一切事情与原车主 无关。

  特此证明

  车辆卖出方签名:

  车辆买入方签名:

  年 月 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2

  号: )系辖区居民 (身份证号: )合法购买的新车,不属于二手车,该车的口购车发票口车辆出厂合格证由于 原因缺失,特此证明。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3

  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一份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进而认定事故责任,在该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由此引发了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等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那么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其函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那么是否交警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书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情况: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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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三、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很多人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或者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4

  误工证明

  兹_________同志为我单位工作人员,在__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 职位。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于20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请假未能上班。其受伤期间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单位不予以支付其工资。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5

  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市**镇 村,

  村民 的车辆情况如下: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6

  兹有,男,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在保山购买了一辆金城牌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JC150-18,颜色:黑色,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辆损坏严重,已达到报废。以上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给以办理。

  特此证明

  村委会

  20xx年 ?月 ?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7

  一、我国的有关立法精神认同实际出资人为合法车辆所有权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为基本法律,依我国《立法法》第五章之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故《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所以,在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一旦交付,出卖人已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只是名义车主(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与名义车主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绝对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丧失了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行使对车辆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实际上已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三、我国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机动车辆并非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则任何以不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车辆登记的车主作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四、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中国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在我国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下,应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同时,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8

  存根,编号( )

  合法财产证明书

  经核查,车架号码为 ,电机号码为 的电动自车/机动轮椅车系我辖区居民 (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的合法财产。

  特此证明。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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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根,编号( ) 年 月 日

  合法财产证明书

  经核查,车架号码为 ,电机号码为 的电动自车/机动轮椅车系我辖区居民 (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的合法财产。

  特此证明。

  派出所

  年 月 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9

  XX交警大队:

  兹有XX公司,车号为XXXX的车辆,驾驶员XXX,驾驶证为xxxxxxxxxxxx ,该名驾驶员于xxxx年xx月xx日应聘于本公司工作至今,现车辆在辖区内出现违章行为,今到贵队接受处理,望给予办理。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车辆来历证明范文19篇(汽车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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