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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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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3篇 成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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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3篇 成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律依据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1

  富蕴三维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昌吉州鑫鑫瑞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富蕴三维鑫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富蕴三维鑫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富蕴县赛尔江金蕴花园A8一单元 201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建筑机械租赁。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仟(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名称):昌吉州鑫鑫瑞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 :现金 出资额 :1000万元 出资比例 :100% 出资时间:2012年5月3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委派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新任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公司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检查股东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2月10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事由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在财产未按本款内容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于2013年5月9日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013年5月9日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2

*** 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决议参考样本

  参考须知: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章程参考样本四: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由股东自定)。任期 年,由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注:由股东自定期限)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3

  聚美德(北京)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赵娟

  出资设立

  聚美德(北京)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聚美德(北京)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1层A0866(集群注册)。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维修空调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租赁机械设备;建筑物清洁服务;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消防器材、日用杂品、电子产品、装饰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体育用品、厨房用具、卫生间洁具、家用电器、空调制冷设备、环保设备、采暖设备;家居装饰及设计;委托加工风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赵娟

  500

  2048年05月30日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

  产生(注:可为“选举”或“委派”等)。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

  产生(注:可为“选举”或“委派”等)。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

  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也可为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注:变更登记时适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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