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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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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3篇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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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3篇 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制

广东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1

  相关人士称,《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或将在一个两月内正式公布。此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审议通过《方案》,8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对《方案》进行了审议。

《方案》核心在于,下一步央企高管薪酬将采用差异化调控的办法,其中由中组部、国资委等方面任命的拥有行政级别的央企高管——尤其是金融类央企高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降薪、限薪。

  不过国资委内部人士对经济观察报称,所谓“薪酬将削减至30%”的说法并不确切。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则表示,此轮改革绝不是单一降薪,也不是一刀切。苏海南曾受邀参加前期相关部委对《方案》制定的讨论。

  本轮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确定了“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的原则,苏海南说,所谓完善制度,就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央企类型,结合不同的央企高管选拔任用,制定、完善薪酬差异化制度;调整结构是要明确在央企高管薪酬中,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各自占多大的比重,这是和差异化薪酬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加强监管是指中央有关部门要对政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调节水平是指调节不合理的偏高、过高的央企高管薪酬水平;规范待遇则是要把薪酬之外,央企高管在履职待遇中存在的各种漏洞堵死,使之规范化、公开化。

  上述人社部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尽管现在部分央企特别是海外上市公司,为了安抚投资者,对外披露的实际上是高管的名义工资,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还有很大差额,这也是央企上市公司在财务上要处理的难题。据悉,本次《方案》中对此也有表述,既要求上市央企高管的薪酬要公开,而且还要及时公开实际薪酬。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中央只有实施强制国企对外公开高管薪酬,才能对国企高管、央企高管中的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真正起到调整、限高的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先后启动多轮央企高管海选,目前央企中有许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高管,2004年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这类负责人的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预计本次《方案》也会确定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除了限薪、降薪方面的差异化调控以外,本次《方案》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央企负责人的中长期激励。目前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此前国资委发布的《暂行办法》中,虽然明确央企负责人薪酬构成中包括中长期激励单元,但具体激励办法一直没有出台。

  2009年,人社部曾会同中组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方面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在央企中实行“中长期激励”,但由于对央企主要负责人的任期规定未作调整,中长期激励政策也就没有在央企中开展起来。此次制定的《方案》则明确,央企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据介绍,新增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任期激励收入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

  上述人社部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国外大型企业,尤其是进入世界500强的国外企业,多注重对企业高管实施中长期激励政策,而目前央企主要负责人的一个任期最长是3年,属于短期激励,在股权激励方面更是滞后。

  因此他认为,在对央企高管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降薪的同时,下一步将首先在国有银行领域实施中长期激励政策,并推出股权激励试点,等待试点成熟后,将进一步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全面推行股权激励政策。

  经济观察报获悉,由财政部制定的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细则已经基本成型,预计在公布国有银行股权激励试点之前,该项政策也将正式颁布

广东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2

  28省提改革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获审议通过已有一年时间,并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以注意到,迄今已有28省区市在不同场合提出要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随着本月27日贵州省《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目前至少已有贵州、湖北、山东、浙江和广东5省对外公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分析这些改革方案不难看出,国企负责人薪酬结构渐趋明朗,考核评价结果对薪酬影响加大。业内人士预计,下一步改革将在规范组织任命的国企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同时,加大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的比例,通过引进高水平人才来提升企业竞争力。

  重新确定薪酬结构 纠正偏高收入

  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此次改革要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这代表改革将降低央企负责人中偏高、过高的薪酬水平。如何才能合理确定薪酬?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要考虑三方面的情况:一看企业负责人的作用和贡献,二要考虑其由组织任命的特殊性,三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公务员等群体的工资水平。

  基于上述考虑,《方案》规定,改革后的央企负责人薪酬由基础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从各地情况看,国企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均照此制定。

  对于基本年薪,各地明确,将按照上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广东省还要求,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同时明确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对于绩效年薪,广东省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湖北省、贵州省在方案中明确,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设置任期激励收入是为了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各地规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据初步测算,通过这次薪酬改革,广东省内国企负责人薪酬下降超过20%,与职工平均薪酬差距将缩小到倍左右;浙江省管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将减少%。

  考核评价对薪酬影响加大 还可追回

  从《方案》上看,央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均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方案》明确,绩效年薪将根据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将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对于绩效年薪,还要考虑到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差异。比如,在确定薪酬时,会区别对待竞争性行业的央企和垄断性行业的央企。

“此次改革并非简单‘降薪’,而是一方面降低基薪,另一方面加大绩效考核力度、提高绩效考核比例,从而避免‘干好干坏一个样’,激发企业市场活力的体现。”广东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受访时表示。

  根据广东方案,国企负责人绩效完成优异,按照方案规定的最上限计算,则总薪酬能与此前基本持平。但如绩效较差乃至不及格,则总薪酬下降幅度可能达到50%。

  其他省份也强调,此次改革目的是健全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既要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又要注意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亦有评论点明,此次改革,降薪不是目的,适薪才是关键。

  此外,各地还明确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被追索扣回的情形。湖北省规定,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广东省还表明,这一机制同样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方案》中还指出,将扭转过去偏重于考核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业绩的状况,调整为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其履职情况。这意味着,在对央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中,将更突出其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的情况。

  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收入按照市场机制

  人社部在解读《方案》时表示,改革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则按照市场机制确定薪酬。

  广东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次薪酬改革并不是淡化市场化,而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在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同时,更多的是要做增量,鼓励逐步增加市场化选聘人员比例。

  据媒体报道,此次地方改革内容中,上海、广东等4省市都明确将推进包括“选聘职业经理人试点”在内的用人制度调整。

  国资问题研究专家、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可以预见的是,在国企全面限薪的同时,薪酬改革下一步的方向是加大市场化选聘的高管比例,由市场来定身价,真正实现通过薪酬激励留住人才。市场化选聘不是意味着要降薪,而是加薪合法化、制度化。

  对于如何进行市场化选聘试点,李锦认为,可以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在国企内增加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并制定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力争通过3到5年,绝大部分国企都按照职业经理人制度选聘负责人。

  已有地方国企负责人坦言,改革后“中层干部比自己挣得多”。时任广东省物资集团原董事长蔡朝林今年3月曾表示,“今后中层干部甚至普通员工收入高于董事长将成常态,去年就有中层干部收入是我的3倍”。

  他认为,只有提高职业经理人的收入,才能引进高水平的人才,有利于企业创新转型。如果收入按照级别一层层压低下来,基层员工没有激情,企业连生存都有问题。作为董事长要有这种胸襟和觉悟,允许基层员工收入高过自己。

广东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3

  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的影响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日前已经公布,一系列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正处于推进之中。据悉,其中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或将影响国有企业高层、中层等多个级别员工的收入。

  有可能逐级递减

  从年初起一直推进的国企高管限薪政策,已经进入到实施阶段。“十一”长假前,浙江杭州已经启动落实工作。

  来自国资委的消息显示,杭州市将参照浙江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情况和杭州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偏高收入进行调整,形成合理规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同时,将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扩大市场化选聘比例,形成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在逐步推进国企高管限薪的过程中,一些“矛盾”逐步显现。

  一位北方省会国企中层领导向记者透露,“按照国企高管的限薪政策,我们老总年薪将从30多万元下降到27万元,这个数字就比副总经理的收入低了,而副总经理也要降薪,高层逐级降薪过后,又比中层收入低,是不是全员都要逐级降薪?”

  记者从参与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制订的人士处了解到,“如果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之间倒挂的收入差距较大,肯定是要降薪,如果差距不大,可以不降薪。”

  该人士同时透露,“各级人事部门都有一整套的薪酬计算公式,有一定的基数,然后根据效益,制订高管薪酬。”

  该人士还透露,“国企内部的班子成员,都要参与薪酬改革,而不仅仅是一把手。”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前述人士同时指出,“不要把薪酬制度改革看做是降薪,一些国企高管可能还需要涨薪,一切都需要一定的计算公式。”

  在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之前,央企高管已经进行了薪酬改革。

  今年1月1日起,被称为“限薪令”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首批改革涉及72家央企的负责人,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企业。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曾表示:“本次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李忠表示:“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问题,还是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在这次改革中,不能对国有企业内部职工不加区别地层层降薪。”

  国企高管收入仍高于公务员

  对于国企内部对降薪一事的担忧和抱怨,前述参与政策制订的人士表示,“你要看看,现在的部长和司长的收入。”

  该人士透露,部长的年收入不到20万元,司局长的年收入大概是12万元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也都是党员,是国家的干部,应该比照公务员的收入。“又做高管又高薪的日子肯定不会存在了。”该人士表示,“如果想按照市场薪酬获取收入,只能解脱官员的身份。”

  在央企高管限薪之后,国资委和人社部着力进行收入改革的群体中,两类人群将受到薪酬管理的限制,一类是央企和地方国企的二级、三级公司,另一类是金融、文化等领域国有企业的高管。

  国资委人士曾经向记者表示,“天文数字的高薪在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和保险行业出现较多,而这并非国资委的监管范围。”

  一位铁路工程类央企副总向记者表示,“我从子公司到集团公司来,我的薪酬是降低的。所以比较优秀的子公司的管理层收入,会比我们集团的要高。”

“那说明你已经拿了很多年高薪了。”参与制订细则的人士建议换另外一种心态来思考,“今后不会有这种便宜了。”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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