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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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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3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3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供大家品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3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1

  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1、目的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

  3、术语、定义

  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负责人。

  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4、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建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每周2天)每季度对下属单位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检查率100%。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检查表附后)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下设的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表)

  5、考核规定

  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200元。

  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处企业负责人100元罚款。

  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

  6、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编制并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日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2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办流程(新办)

  1、购买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辽宁省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

  2、通过软件填写“三类人员首次申请表”0至3项,点击上报,打印报表,将所有材料装订成一本册子,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407室申报。

  3、进入大连市建设学校网站下载培训报名表,到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考前培训。申报说明:

  1、装订顺序:封皮——目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材料

  2、申报的每类人员之间,需用彩色隔页纸隔开;

  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证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主要负责人聘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证明。

  4、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证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项目负责人聘书;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证明。

  5、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书;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明。

  6、登录“大连市建设学校”网站——“行业培训”——“表格下载”专区下载《新报三类人员考核证培训报名表》(需要办理安全员岗位证书的请下载《安全员、施工员培训班学员登记表》),根据要求填写完整。

  联系电话:

  0411-(安监站)

  0411-(华洋数码)

  0411-(培训中心)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2009年2月18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3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3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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